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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比较法总论第七讲法的适用比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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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比较法总论第七讲法的适用比较.ppt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比较法总论第七讲 法的适用比较,主讲人:刘永艳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本讲主要内容,一、法律适用概述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系统三、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系统四、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五、中国法院系统,主要思考题和讨论题,各国的法院系统的特点及与本国法律传统的关系法律变革对法院系统的作用讨论题:各国司法组织的特点是什么?结合实际讨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及其成效。,一、法律适用概述,(一)法律适用的含义狭义上,专指国家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广义上,还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二)司法权的含义和特征 广义上,司法权是一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区别的重要的国家权力,是一种适用法律、处理纠纷的专属权力。狭义上,司法权是法院的审判权。比较法学主要比较狭义的司法权相关制度。,性质:执行权、裁判权、救济权、监督权 特征:被动性、中立性、程序性、专属性、终局性 司法组织是指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组织系统,主要是法院系统。,关于司法权的性质和特征,二、法国和德国法院系统,(一)大陆法系国家法院系统的特点 1.两个法院系统: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 2.司法管辖上的专业化分工(二)法国的法院系统(三)德国的法院系统,(二)法国的法院系统,主要特点:2个系统、3级体系,初审法院的专业化分工管辖判决书精练、清晰,法国的法院系统,成立:1799年,拿破仑建立了大陆法系的第一个行政法院(the Counsel of State),作为行政部门的咨议机构,1872年明确了独立的行政审判机构,有权宣告行政机构的违法行为无效。,第一个系统:法国行政法院(不属于司法组织),职权:立法咨议;受理诉讼;欧盟立法职能 组织:行政法庭,35个,约105位法官;行政上诉法院,7个,必须是国家行政学院毕业生,终身制;国家行政法院,约600人,一年约8000件案件,第一个系统:法国行政法院(不属于司法组织),初审法院:4大类9类法院,分为民事类、刑事类、商事类、其他类 上诉法院: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法院,30多个,比较集中,巴黎上诉法院最大,巴斯蒂亚上诉法院最小。,第二个系统:法国普通法院系统,法国最高法院成立1790 年,称为撤销法庭,原则上只回答法律问题,承担着解释法律和撤销下级法院因为误解法律而做出的判决的职责。,颇具特色的重罪法院,非常设,像季审法院,也可根据发案情况设立,审理5年以上至终身监禁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国废除死刑之路3名职业法官和9名非职业法官组成程序特殊:全体共同审理,全体成员不记名形式投票裁决是否有罪和如何量刑,注重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国废除死刑之路法国用29年的时间终于废除了死刑1952年:提出废除死刑20世纪60年代较少使用死刑篷皮杜总统反对以牙还牙“帕特里克亨利案”(1976)罗贝尔巴丹戴尔的不懈努力,颇具特色的商业法庭,产生:生于大革命之前,革命后保留下来,进行改革,最近改革是1998年组成:主要由非职业法官(商事裁判官)在职业法官的协助下审理商事纠纷人员:商事裁判官由商人们选举产生,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2届审判:将专门的行业知识、经济理念、管理和法律规则相结合,1.特点:系统复杂:5个法院系统专业化原则和权力分散原则司法管辖上的2个原则:积极冲突原则和消极冲突原则,(三)德国的法院系统,2、德国法院系统的设置,除联邦宪法法院(1个,比较特殊,与总统、议会和政府地位平等)外,5个法院系统,包括:劳动法院系统、行政法院系统、社会法院、财税法院,以及最重要的普通法院系统。,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系与所有其他宪法机关立于对等之独立自主之联邦法院。联邦宪法法院设于卡尔斯鲁(Karlsruhe)。,机构:联邦宪法法院由两庭共同组成。每庭各选任八名法官。法官资格:每庭中之三位法官应选自联邦最高等级法院之法官。其并应在联邦最高等级法院服务三年以上。法官应年满40岁,具有联邦众议院议员之候选资格,并以书面表示愿意担任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法官应具有德国法官法所定担任司法官之资格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不得在联邦众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或各邦之相当机关兼职。其经任命为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时,应解除在上述机关之职务。,除在德国大专院校担任法律教师外,法官不得从事其他职业性活动。联邦宪法法院法官之职务优先于大专院校之职务。任期12年,不得连任,68岁,选任:各庭法官由联邦众议院及联邦参议院各选出半数。各庭中应由联邦最高等级法院之职业法官中选任者,由联邦众议院选出一名,由联邦参议院选出两名,其余法官由联邦众议院选任三名,由联邦参议院选任二名。联邦司法部长出具名单,议会两院投票,当选人由总统任命,联邦宪法法院管辖权(共15项):宣告褫夺基本权利之案件(基本法第十八条)。宣告政党违宪之案件(基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联邦众议院就选举效力,或就取得或丧失联邦众议院议员资格之决定,所提起之异议案件(基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联邦众议院或联邦参议院对联邦总统提起之弹劾案(基本法第六十一条)。,联邦宪法法院管辖权(续)就最高联邦机关,或其他依基本法或依最高联邦机关之处务规程规定被赋予固有权利之当事人,因其权利义务范围的争议所生之关于基本法的解释(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联邦法或邦法在形式上或实质上是否符合基本法,或邦法是否符合其他联邦法,发生争议或疑义,经联邦政府、邦政府、或联邦众议院四分之一议员声请者(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等等,德国其他法院系统,行政法院、劳动法院、财税法院、社会法院均为三级体系,德国普通法院 地方级,1.地方法院:700多个,设在很小的城镇,审理小额民事纠纷和1年监禁以下轻微刑事案件,法官独任制,未成年人除外2.地区法院:116个,设在较大的城镇,审理地方法院的上诉案件和地方法院不能审理的民事、商事和刑事案件。,3.高等地区上诉法院:20多个,设在较大的城市,审理上诉和二诉案件,并是重大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4.联邦法院(BGH):位于卡尔斯鲁厄审理来自高等地区上诉法院且经过其同意审理的上诉案件,审理涉及新的法律原则的案件,初审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德国普通法院 联邦级,三、英国和美国的法院系统,(一)普通法系法院系统特点 1.一个法院系统,受理普通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2.系统内司法权相对集中(二)英国的法院系统:司法独立、司法权相对集中(三)美国的法院系统:三权分立、司法权相对分散,1.低级审判(地方级):3部分(1)郡法院(county court)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共约260位法官,从有经验的律师中产生,(二)英国法院系统分为低级审判和高级审判,(2)治安法官法院(the Magistrates)受理轻微犯罪的刑事案件,共2万多名治安法官,绝大多数是兼职治安法官,近来增设了专职治安法官(英王善于调动地方力量化解矛盾),(3)“准司法”组织 有的称为行政法庭,受理有关土地租赁、税收、社会保险和房屋租赁等问题,代行部分政府职能,行使部分司法职能,治安法官与社会治安,治安法官制度源于英国,英王在巩固其势力过程中善于利用地方势力的结果,让地方上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士服务于社会治安,调处纠纷英国治安法官法院(受理轻微刑事案件)多为兼职治安法官,亦有支薪治安法官美国的治安法官,“万能博士”,(1)最高司法机构(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3部分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受理民事案件和来自郡法院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受理上诉案件皇家刑事法院(Crown Court)根据1971年法院法设立,受理刑事案件,有陪审团,2.高级审判(中央级):3部分,(2)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受理来自海外和英联邦国家的上诉案件,作用不可低估,(3)上议院司法委员会: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经批准可以上诉到该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很少,几十件,法官都是从有经验的资深大律师中任命的,合议庭制,形成有约束力的判决经过多年讨论,英国在2009年10月成立了最高法院,2009年10月1日,英国历史上首个最高法院正式启用,原来依附于立法机构的最高司法裁判权正式独立出来。英国司法部发言人说,英国的这一宪政改革旨在推动司法独立和透明。,(三)美国法院系统,1.宪法性法院和立法性法院 前者指联邦法院系统,根据宪法第3条设立;后者指国会为审理某些特别类型案件或为特别地区而专门设置的法院,如美国破产法院、美国索赔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美国税务法院、美国军事上诉法院和哥伦比亚特区法院,2.弹劾法院,分权与制衡:宪法授予国会的监督权,即国会有权对失职的政府官员主要是高级官员和联邦法官进行指控和免职处罚程序比较复杂:众议院弹劾委员会或两院的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报告,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同意,经由参议院设立通过决议后,正式提出弹劾案指控仅有14次,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有力监督,(二)美国联邦-州法院系统,(1)联邦地区法院:根据人口数量划分司法区,共有94个地区法院,649位法官,初审法院,受案量在100万件左右(2)联邦上诉法院:根据1789年司法法设立,现有13个上诉法院,179位法官,主要进行法律审,首席法官任期制,64岁以下,大多数案件在此终审,3.美国联邦法院系统:3级体系,备受关注的联邦巡回法院体制,设立巡回法院的传统来自英国,适合了美国地大物博、人口分布不平衡的情况,适应法制统一的要求实现分权和制衡原则的有效形式: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司法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关系解决法制统一和司法独立的矛盾,(3)联邦最高法院 1790年开庭,1869年起设9位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后总统任命,终身制,解释和适用联邦宪法和法律,每年170件左右,全体法官集体开庭,反映每个大法官的法律意见 可以通过调卷令、上诉状、确认令等形式受理案件,四、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诉讼制度主要区别,关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侧重诉讼民主:参审制和非职业法官;陪审团制度诉讼模式:职权制和抗辩制程序制度和证据规则:不同的证据制度;美国特别强调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比较完善的证据规则,证据规则与诉讼模式和陪审制度相伴而生抗辩制更重视证据规则,证据开示制度、交叉询问制度、诉辨交易制度等在美国,刑事诉讼方面的权利是一种宪法权利辛普森案:由于证据问题,刑事裁定无罪;民事诉讼判巨额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关于法的适用的发展趋势,诉讼与替代式纠纷解决方式并用司法独立与司法、行政的互相制约与合作司法民主化的变化: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互影响与融合,通过不同形式实现或保障司法民主,五、中国法院系统:特点与改革,四级体系: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县(市)人民法院与行政区划相一致行政化、地方化,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侵蚀司法公信力,五、中国法院系统:特点与改革,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区域法院法院员额制度职业保障制度,欢迎评论和建议,下午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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