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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培训大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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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培训大纲.ppt

    招标师考试辅导培训大纲,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2012年7月内部资料,招标师,2011年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复习注意事项:1.要注意培训细目中新增或着重强调的一些知识;2.要注意新增的一些法规;3.弱化掌握、熟悉和了解的分类,有关熟悉和了解的知识点的试题比例会有所增加;,招标师,总目录,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第8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第9章 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第10章 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第6章 中标与签约的规定,第5章 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第4章 投标的规定,第3章 招标的规定,招标师,第一章培训细目1.招标投标的法律与政策体系1.1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政策1.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1.1.2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1.2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招标投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基本程序。1.2.1 立法目的1.2.2 适用范围1.2.3 基本原则1.2.4 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招标师,5,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1.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构成1.1.1构成:主要介绍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分类:分为4类: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4)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如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招标师,6,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1.1.2效力层级:纵向、横向和时间序列的效力层级(1)纵向效力层级 由高到低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2)横向效力层级特殊优于一般 按照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如合同法对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合同履行等方面均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对于招标投标程序、选择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也做出了一些特别规定。(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新法优于旧法 从时间序列看,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招标师,7,第1章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1.2招标投标法1.2.1立法目的1.2.2适用范围地域范围:(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不包括香港、澳门地区。主体范围:(两类)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法人、经济组织、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的外国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例外: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1.2.3 基本原则:标法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1.2.4 基本程序: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书面合同等六大环节。,招标师,第二章 培训细目2.1招标人的分类和具备的条件2.1.1 招标人分类2.1.2 招标人具备的条件2.2投标人的分类和资格条件2.2.1 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条件2.2.2 投标人资格条件2.3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职责、分类、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和服务收费的相应要求2.3.1 招标代理机构性质2.3.2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2.3.3 招标代理机构分类2.3.4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2.3.5 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2.4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内容、方式2.4.1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2.4.2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2.4.3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2.4.4行政监督的内容2.4.5行政监督方式,招标师,9,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1招标人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1.1招标人的分类 招标人分为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法人,是指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企业的分支机构等。2.1.2招标人具备的条件 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一是招标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二是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如实载明。2)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的规定进行。,招标师,10,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2投标人(与招标人的区别)2.2.1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的条件 投标人分为三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自然人。投标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招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2.2.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法律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法定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了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具备的5个条件;政府采购法在第22条也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6个条件。2)招标人提出的项目特定条件-特定条件 但是招标投标法也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师,11,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3招标代理机构2.3.1招标代理机构性质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按照招标人的委托合同约定和法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组织完成招标投标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活动,并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收取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无权确定中标人。,招标师,12,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3.2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1)拟订招标方案;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同意后发售上述文件,有关澄清和修改等 3)审查投标人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4)根据招标人委托编制标底 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7)依据委托草拟合同以及谈判和修订,经招标人同意组织签订合同 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师,13,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3.3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 可以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六类。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法律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招标师,14,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3.3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业务范围: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建设部管理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商务部管理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招标师,15,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3.3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2010年12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由财政部管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业务范围: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 注意:新办法将采购咨询和培训服务排除在业务范围之外,招标师,2.3.3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5)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依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科技部管理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招标师,17,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3.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依据招标投标法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体是:A.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乙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2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C.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注册资金需在1000万元以上。D.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500万元以上,乙级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注意和以前的的区别,以前甲级400万元以上,乙级50万元以上。2)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体现在:一是人员,二是业绩。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资格时,须对其人员和业绩提出具体要求。,招标师,3)注意2010年12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和业绩的要求:在人员方面的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具有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其中:甲级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60%;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40%。在业绩方面的要求。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代理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1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取得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10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招标师,19,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3.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设有自己的专家库,入选专家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评标专家库的规模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甲级在800人以上,乙级在500人以上。,招标师,20,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3 招标代理机构2.3.5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 甲级资格: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甲级:各类工程。乙级: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暂定级: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4)政府采购招标。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师,21,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3 招标代理机构2.3.6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收费方式和标准:应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新文件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进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招标师,22,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分工、内容、方式)2.4.1行政监督活动监督体系 在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含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2.4.2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原则。2.4.3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法律授权、分级管理。1)指导协调部门: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依法核准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2)行业监督部门: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招标师,23,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2.4.4行政监督的内容: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程序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实体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的监督。具体内容有13项,涉及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类行为与活动,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等活动。,招标师,24,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2.4.5行政监督的方式 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有9种,包括核准招标方案、自行招标备案、现场监督、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受理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稽察、实施行政处罚等。1)核准招标方案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核准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我国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都对其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作出了规定。,招标师,25,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2.4.5行政监督的方式2)自行招标备案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是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3)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如商务部就是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监督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都需要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师,26,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2.4.5行政监督的方式5)受理投诉举报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6)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十部门联合制定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市场出现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失信违法行为,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六个月。,招标师,27,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2.4.5行政监督的方式7)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8)监督检查9)项目稽察 对于规模较大、关系国计民生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国家专门建立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10)实施行政处罚,招标师,第三章培训细目3.1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1.1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3.1.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3.1.3 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3.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方式 3.2.1 招标的条件;3.2.2 招标方式;3.2.3招标组织形式3.3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的要点以及选择发布媒介的要求:3.3.1 招标公告;3.3.2资格预审公告;3.3.3投标邀请书;3.3.4 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3.4资格预审文件构成和编制的要求,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方法、程序和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要求:3.4.1资格预审;3.4.2资格后审;3.5招标文件构成和编制的要求;3.5.1招标文件的构成;3.5.2招标文件的编制;3.5.3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备案;3.5.4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方式与时限(2)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特殊要求,招标师,29,3.1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必须招标项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必须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建立必须招标制度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3.1.1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分别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师,30,第3章 招标的规定,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1.1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1)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按照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分为两大类,5小类)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如下: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性质)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项目性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 有控制权的项目。,招标师,31,第3章 招标的规定,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1.1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4)国家融资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资金来源)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师,32,第3章 招标的规定,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1.1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2)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范围 1)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 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4)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 购的机电产品。5)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6)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招标师,33,第3章 招标的规定,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1.1 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3)政府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采购的范围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其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目前,中央预算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公布的。,招标师,34,第3章 招标的规定,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1.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 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已经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上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招标师,35,第3章 招标的规定,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1.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按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模标准是: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应当注意的是,在执行上述这些规模标准时,无论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3)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11年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师,36,第3章 招标的规定,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1.3 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3个方面)(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招标师,37,第3章 招标的规定,3.1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3.1.3 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6个方面)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 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招标师,(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购,一次性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成本 优惠金额50合同估算价 零部件 生产配套 产品维修 旧机电产品 机电产品 国外赠送、无偿援物 来源 国际采购 外商投资总额内(11项)生产、科研用样品、样机 特定产品、特定行业需要国务院确定 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 特需 生产所需专用模具 其他,招标师,39,第3章 招标的规定,3.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3.2.1 招标的条件(与招标人条件对比)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首先,建设项目本身是否按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办理了手续、取得了批准;其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2)拟招标的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3)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邀请招标的,应对其理由作出说明。4)其他有关内容。(2)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师,40,第3章 招标的规定,3.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3.2.2 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 即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根据承包商或供应商的资信、业绩等条件,选择一定数量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按事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3)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规定1)邀请招标的条件:5种情形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师,41,第3章 招标的规定,3.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3.2.2 招标方式2)对邀请招标的审批规定。重点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并需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招标师,42,第3章 招标的规定,3.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3.2.3招标组织形式(2种)(1)委托招标(2)自行招标1)自行招标的能力。招标人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能力规定: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招标师,43,第3章 招标的规定,3.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3.2.3招标组织形式(1)委托招标(2)自行招标1)自行招标的能力2)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事前监督和事后管理两种监管方式:事前监督。主要有两项规定:一是招标人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书面材料;二是由主管部门对自行招标书面材料进行核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招标师,44,第3章 招标的规定,3.2招标的条件、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3.2.3招标组织形式(2)自行招标2)自行招标条件的核准与管理。商务部规定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采购人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后监督管理-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招标师,3.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3.3.1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师,46,第3章 招标的规定,3.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3.3.2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是招标人通过媒介发布公告,表示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公开选择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使感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采购项目的情况及资格条件,前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和投标竞争。(1)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包括:1)招标项目的条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招标人的名称等;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3)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包括资质等级与业绩,是否接受联合体申请、申请标段数量;4)资格预审方法,表明是采用合格制还是有限数量制;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和售价;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地点和截止时间;7)同时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8)联系方式等。,招标师,47,第3章 招标的规定,3.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3.3.2资格预审公告(2)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应包括: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招标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项目性质;3)供应商资格要求;4)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5)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招标师,48,第3章 招标的规定,3.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3.3.4 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对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由选择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1)经国务院授权由原国家计委指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原国家计委经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1)招标公告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2)指定媒介发布依法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3)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4)对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公告如实抄送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6)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相同;7)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日内发布;8)对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招标师,49,第3章 招标的规定,3.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3.3.4 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1)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除国家指定的媒介公告以外,其他有关部门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刊登招标公告。商务部指定中国国际招标网(http/)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提供服务的专门网络。财政部依法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是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地方政府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20条关于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的规定,各省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一般都指定了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招标师,50,第3章 招标的规定,3.4资格审查3.4.1资格预审 指投标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一种方式。一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的货物项目。(1)资格预审程序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3)出售资格预审文件;4)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5)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6)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并编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7)招标人审核资格评审报告、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8)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的书面通知。其中,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组织进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是完成资格预审程序中的两项重要内容。,招标师,51,第3章 招标的规定,3.4资格审查 3.4.1资格预审(2)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是招标人公开告知潜在投标人参加招标项目投标竞争应具备资格条件、标准和方法的重要文件,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确定合格投标人的依据。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分以下几种情况:1)货物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一般应包括:资格预审邀请书;申请人须知;资格要求;其他业绩要求;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2)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一般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项目建设概况等。(3)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 工程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应自发出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师,52,第3章 招标的规定,3.4资格审查 3.4.1资格预审(4)资格预审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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