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物流法律法规知识 第1章 法律基础知识.ppt

    • 资源ID:5785920       资源大小:280.50KB        全文页数:98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物流法律法规知识 第1章 法律基础知识.ppt

    1,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11 民事法律行为12 合同法律行为,2,11 民事法律行为,1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按意思表示赋予法律效果,意思表示成为行为规范。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在以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民法上,法律行为最一般地抽象和概括了商品流转领域内的各种交换行为的基本特征,即,一切财产交换行为都必须建立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之上,从而确定了各种民事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下一页,返回,3,11 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获得法律上的效力为特征,即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及其具体内容,完全取决于行为人的自愿选择。基于此,我们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概括如下:1)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指民事主体将其想要发生民事后果的内心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完整的民事法律行为最重要的基本因素:一是行为人;二是标的即一定的内容;三是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是最重要的基本因素。,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11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能够充分体现民事主体自愿追求某种民事后果的主观意志的行为,而法律正是通过赋予民事主体的愿望以法律效力即产生民事权利义务的方法,使民事主体的愿望能够得以实现。2)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即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引起预期的民事后果为目的而自愿实施的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任何法律效果都是由法律赋予的。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本身,是不可能自然而然地产生法律效力的。,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1 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否能够引起其指向的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取决于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3、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也叫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通常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法律行为依法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1 民事法律行为,(2)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民事法律行为除需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依法还需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它是法律对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特殊构成条件。如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对于要物行为,如“实践行为”、“践成行为”,要以交付标的物为特别成立要件;从大陆法各国的民法典来看,以要物为要件的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要物合同行为,如借贷、运输、保管合同等。我国的合同法也有同样的规定。,下一页,返回,上一页,7,11 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开始发生具体作用,即当事人已经享有实际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实际意义上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由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就其形式而言,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因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又称为“意思表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下一页,返回,上一页,8,11 民事法律行为,(1)一般生效要件 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特别生效要件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就能引起民事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特殊情下,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具备一般有效要件,但其效力仍不能发生,而必须待某种特定条件具备时才能生效。,下一页,返回,上一页,9,11 民事法律行为,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等到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特别生效要件只是针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因产生的原因不同,这些原因可分为约定生效要件和法定生效要件。绝大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都是当事人约定的,只有遗嘱的特别生效要件遗嘱人死 亡,才是法定的。4、无效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理论又称其为“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0,11 民事法律行为,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是认定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相应的构成四类无效民事行为。包括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因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因形式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具体来讲,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表现为以下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1,11 民事法律行为,(3)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欺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欺诈方以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作为)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作为)。被欺诈方对于欺诈行为是不知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2,11 民事法律行为,(4)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行为。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胁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胁迫方有胁迫的故意。胁迫方实施了胁迫行为,即正在发生或者在将来可能发生危害,并且足以使被胁迫方产生恐惧,害怕胁迫的发生。,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3,11 民事法律行为,被胁迫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是说该被胁迫方因受胁迫而被迫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并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亦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时,必然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经被胁迫方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5)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认定该民事行为中的乘人之危,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4,11 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其亲属突患危重病症。另一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对方的危难情况,提出苛刻的条件,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乘人之危一方主观上是故意的。危难一方所为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也可以经受损害方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5,11 民事法律行为,(6)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认定该民事行为的条件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的共同故意,故不同于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内容是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该民事行为的实施造成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结果。3)民事行为无效分为两种(1)部分无效(2)全部无效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率,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6,11 民事法律行为,5、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变更权撤消权的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民事行为变更或使之效力消灭的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7,11 民事法律行为,(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8,11 民事法律行为,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与欺诈的 民事行为是不同的:重大误解是行为人自己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欺诈是故意的。(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紧迫情况下实施了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二是缺乏经验的情况下实施了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19,11 民事法律行为,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主要区别(1)条件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待当事人主张或有关机关宣告而当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并经有关机关宣告才无效。(2)时间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一旦被撤销后,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0,11 民事法律行为,(3)主张无效的人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仲裁机关也可以主张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其他人不享有撤销请求权。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它自成立之时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当事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撤销权的情况下,该民事行为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裁判相应地变更其内容而继续有效,或者被撤销而丧失法律效力。,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1,11 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但是,被撤销的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2)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3)撤销权的行使。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时,当事人有可能请求撤销民事行为,也可能自愿接受行为结果而不行使撤销权。,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2,11 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长期处于或然状态,法律对于撤销权的行使规定了1年的期限,即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不予以保护。在一年期限内,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予以撤销,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4)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可因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消灭。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消灭撤销权的事由包括:,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3,11 民事法律行为,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这是一种除斥期间。因当事人放弃而消灭。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权利即行消灭。6、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均自行为开始起无效,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还会产生下列法律后果:,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4,11 民事法律行为,1)财产返还 由于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从民事行为中取得的财产就失去了合法根据,所以,当事人应将其从该民事行为中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财产返还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前者是有过错的一方将其从无效民事行为中所得财产返还给对方,而对方所得财产则不予以返还,依法另行处理。后者则是双方各自将其从无效民事行为中所得财产分别返还给对方。2)赔偿损失 无效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相应地产生损失赔偿的后果。该后果的承担是与当事人的过错相联系的。,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5,11 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据当事人的过错确认其赔偿责任。尤其应当注意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缔约过错责任。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基于其主观过错而违反法定的缔约义务。致使所欲订立的合同未能成立或者无效,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过,追究缔约当事人的缔约过错责任,依合同法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缔约当事人有违反法定缔约义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此外,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也属于违反缔约义务的行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6,11 民事法律行为,(2)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3)违反缔约义务的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这是当事人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的主观条件,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包括故意和过失。2)追缴财产 在法律规定情况下,执法机关要将当事人因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予以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返回,上一页,27,12 合同法律行为,121 合同概述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也称为契约。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我国民法理论在合同定义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综上所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财产权力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下一页,返回,28,12 合同法律行为,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 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实,它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它在性质上不同于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加工等。事实行为并不是法律行为,因此与合同是不同的。,下一页,返回,上一页,29,12 合同法律行为,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一方面,尽管合同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但也不完全限于债权债务关系,而要涉及整个民事关系。另一方面,合同不仅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且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0,12 合同法律行为,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 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因为变更使原合同关系消灭并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的范畴。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1,12 合同法律行为,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达到何种目的,只有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 立并生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1)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追求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2,12 合同法律行为,(3)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协议一词,在民法中有时作为合同的同义语,也可以指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合意。由于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因此当事人只有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合意。由于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因此合同与能够证明协议存在的合同书是不同的。在实践中,许多人将合同等同于合同书,认为只有存在着合同书才有合同关系的存在,这种理解是不妥当的。,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3,12 合同法律行为,合同书和其他有关合同的证据一样,都只是用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内容的证据,但其本身不能等同于合同关系,也不能认为只有合同书才有合同关系。2、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4,12 合同法律行为,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1)二者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有区别。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经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以后,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也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单务合同中,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或者另一方虽然负有义务但其所负的义务并不是主要义务,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和牵连问题,,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5,12 合同法律行为,不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向负有义务的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对方无权要求同时履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2)因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 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因为一方的过错而使合同不履行,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但在单务合同中,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况。(3)风险负担不同,单务合同一律由债务人负 担。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6,12 合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支付对价为依据,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公认的无偿合同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保证合同等。(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的注意义务较低。如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导致对方损害时方承担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义务规定更重。,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7,12 合同法律行为,(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不能设立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例外:返还原物的合同仍须同意。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和明文规定了一定的名称为依据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8,12 合同法律行为,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4)一时的合同和继续合同 以时间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不同把合同分 为一时的合同和继续合同。一时的合同是指一次给付便实现和内容。继续性合同是指非一次给付可完成。122 合同的订立1、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下一页,返回,上一页,39,12 合同法律行为,所谓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理论上探讨的,交叉要约,一般不导致合同的成立。因为在交叉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否则合同不能成立;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阶段,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是:(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0,12 合同法律行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2)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人以何种方式发出要约,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即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者电话等方式向对方提出要约,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1,12 合同法律行为,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即要约人采用交换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文字形式向对方提出要约。(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足以成立合同。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约既然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须包括能够足以决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2)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的概念。所谓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2,12 合同法律行为,这样的意思表示来讲,表示并不受它的意思表示拘束。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后者只是采用要约的形式,不具备要约内容所应具备的完整明确无保留的条件,只一种附保留的建议,前者的内容明确、完整、无保留,具有肯定的订约意图;前者的相对人是确定的,后者的相对人是不确定的;后者的目的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后还需自己表示接受才可以订立合同,这样在订立合同中能争取主动,前者是经受要约人同意合同就成立,不需再经确认。,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3,12 合同法律行为,2)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质,它不能转让。,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4,12 合同法律行为,(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3)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4)要约的撤回与撤消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5,12 合同法律行为,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是,撤回要约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要约则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果因为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下列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6,12 合同法律行为,2 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承诺中,承诺既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有效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有效承诺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有权做出承诺。第三人没有资格向要约人做承诺。(2)必须在要约确定的的承诺期限内到达。,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7,12 合同法律行为,承诺作为对有效要约的同意,应当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否则,一旦要约失效,要约对要约人失去约束力受约人做出的承诺便失去意义,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后果,只是构成一项新的要约。有限期限有两种形式,一是要约规定的期限,二是要约没有规定具体承诺期限,则可以理解为是合理期限。(4)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从形式上看是对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的答复和同意,这就意味着受要约人愿意接受要约人在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条件和内容,如果受约人在对要约人的答复中提出了新的内容或者对要约中的内容做实质性的修改变更,则该答复就是一种新的要约。,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8,12 合同法律行为,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包括合同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2)承诺期限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承诺期限,期限为一个月或一个星期、一年。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问题。,下一页,返回,上一页,49,12 合同法律行为,如果没有约定承诺期限起算点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方式确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问题。(1)以信件或电报方式作为承诺的,承诺期限为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2)以信件方式作出的,信件中未载明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起算点。(3)以电话、传真等快速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期限。3)承诺生效的时间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以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行为作出的,以行为作出时生效。,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0,12 合同法律行为,无论是要约,承诺还是合同的解除、抵销,意思表示的生效原则上都是在到达时生效。在民事法律中,意思表示如果有相对人的时候,原则上是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承诺生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正式成立。对于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因为当承诺生效的时候,合同已经成立了。承诺生效之前,会有承诺撤回问题。承诺的撤回与要约的撤回相同,只要在时间点遵循这样的标准,与承诺同时或者承诺到达之前到达到要约人的时候,这个承诺都是可以撤回的承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1,12 合同法律行为,3、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已经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如果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地点,就是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采取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2,12 合同法律行为,对于形式要件的探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3,12 合同法律行为,1)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义务。(3)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4)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5)一方当事人违反依据证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有过错。,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4,12 合同法律行为,123 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拘束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其特点在于:(1)是法律赋予的,国家强制力保障。(2)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的统一。(3)是法律评价当事人意志的表现,形式:(1)肯定评价;(2)完全否定的评价,无效,承担法定的权利义务;(3)相对否定的评价,撤消或效力待定。,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5,12 合同法律行为,2、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发生以国家强制保障的法律约束,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问题。当事人订立合同就是要使其生效实现合同利益和权利,不生效就是一纸空文。一般的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有时合同成立未必生效,如需要批准或登记的合同等。(1)二者的构成条件不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6,12 合同法律行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标的确定可能。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构成事实;生效要件着眼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2)二者的法律意义不同,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7,12 合同法律行为,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的构成要素,视为一种客观存在;生效着眼于民事行为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8,12 合同法律行为,(3)二者作用的阶段不同 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4)效力不同 成立即生效的当事人受效果意思的约束,负约定义务,违约责任;成立后不能生效或被撤消或出来里后未生效之前,法定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下一页,返回,上一页,59,12 合同法律行为,3、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2)无效合同的特征(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无效合同种类很多,但都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0,12 合同法律行为,(2)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如不知合同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转的标的物),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3)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1,12 合同法律行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还体现在,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3)无效合同的范围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2,12 合同法律行为,如前所述,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分两种,一种为可撤销合同,而当其损害国家利益时,则为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例如,欺诈国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使国有财产造成损失。如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由此可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据此可以将其作为违法合同对待。,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3,12 合同法律行为,这种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第一,当事人出于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当事人出于恶意,表明其主观上具有违法的意图。第二,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互相串通,首先是指当事人都具有共同的目的,即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4,12 合同法律行为,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当事人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了该非法行为。在恶意串通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5,12 合同法律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示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比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但是外表行为只是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由于被掩盖的目的是非法的,且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损害,因此这种行为是无效的。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与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不完全等同。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以一种行为掩盖另一种当事人所希望实施的行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6,12 合同法律行为,而规避法律行为只是通过实施某种规避行为,达到违法的目的,而并没有实施掩盖的行为。(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这是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原则。我国民法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凡订立合同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如走私军火、买卖枪支和毒品等),损害公共道德、危害公共健康和环境(如购买“洋垃圾”等)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下一页,返回,上一页,67,12 合同法律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律和仲裁机构都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

    注意事项

    本文(物流法律法规知识 第1章 法律基础知识.ppt)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