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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宣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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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宣贯.ppt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宣贯,一、修订的必要性(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政府环境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污染源管理的重要依据。上海市于1997年制定颁布了DB31/199-199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沪标),并于1998年起实施。现行沪标根据本市环境状况和管理需要,规定了特殊保护水域控制要求、比国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多11个污染物项目,其中化学需氧量等部分项目的标准限值严于国标。近11年来,该标准是上海市最主要的污水排放标准,对上海市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修订的必要性(2),1、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及各行业标准衔接问题上海实施的污水排放标准体系与国家标准体系不匹配;现行沪标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存在交叉使用;标准限值与国家新颁行业标准比较的宽严问题。2、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不衔接,受纳水域分类和标准分级过于繁复,某些标准限值不尽合理3、部分检测方法标准已落后甚至淘汰,不能满足污染源的监测要求,与近年来环境监测单位的能力建设发展进程不匹配4、无法满足近年来国家对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新要求监督性检查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的结果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太湖流域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有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要求。,二、修订原则与要求(1),修订标准与国家排放标准体系的衔接,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与国家有关政策的匹配;标准的持续性和连贯性:保持现行沪标的基本框架,对有关不适应现状的内容、条款、污染物项目及其排放限值、检测方法标准等进行修订/增订;标准的管理可操作性与技术可行性:有效实施,促进环境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并起到引导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和改进废水处理技术的作用;,二、修订原则与要求(2),标准的各项定义严谨明确清晰,标准分级、标准执行分期、污染物控制项目设置、限值和分级较为科学、合理;修订标准后污染物的初始达标率可达80以上;符合国家关于制订地方排放标准的规范要求;修订标准编制体例、格式符合有关标准化的要求。,三、标准修订要点,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调整了标准分级,删去了第二类污染物的第三级排放标准;取消了现源和新源之分,即取消了污染源的时间段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不分新旧源执行同一标准;保留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的分类方法,取消了2个污染物项目,合并了3个污染物项目为1个项目,对1个微生物指标统一了名称,增设了18个污染物项目;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四、修订的重点,1.标准的适用范围(1),1.标准的适用范围(2),标准1.2条: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上海市全境实施,不在修订标准适用范围内。医疗机构废水纳管执行 GB 18466 预处理标准和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445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若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按企业所属的行业类别执行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否则执行本修订标准。,1.标准的适用范围(3),标准1.3条: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上海市目前涉及的仅为青浦区)内涉及环保部2008年第28号公告规定的13个行业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直排水体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中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纳管执行相应行业标准中预处理标准和DB 31/445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不在修订标准适用范围内;今后国家新规定在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家行业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污水排放单位,自其标准规定实施之日起脱离修订标准适用范围,直排水体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纳管执行行业标准中预处理标准和上海市纳管标准,不在修订标准适用范围内。,1.标准的适用范围(4),标准1.4条:标准1.2、1.3条规定之外且不在特殊保护水域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在修订标准规定的16个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直排水体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纳管执行行业标准中预处理标准和上海市纳管标准,不在修订标准适用范围内。今后国家新制/修订的国家行业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自其标准实施之日起脱离本标准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1.标准的适用范围(4),标准1.4条与1.5条:余下的所有排污单位:直排水体的排污单位均在修订标准适用范围内;纳管污水执行 DB 31/44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但纳管污水中的一类污染物和14项有毒污染物分别按本修订标准表1的B级和表2的二级限值执行。有毒污染物定义: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标准修订前后的适用范围变化特点:修订后标准的适用范围比现行沪标小;修订后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动态的,且可能愈来愈小;与国家现行排放标准体系基本接轨。,1.标准的适用范围(5),2.1.现行沪标受纳水域分类原则,现行沪标将污染物排放去向按上海市当时的实际情况设置为特殊保护水域、保护水域、一般水域、长江口、杭州湾、污水总管、污水处理厂等。这种分类的不足之处是未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和上海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中的环境功能区直接对应。现行沪标的特殊保护水域的定义已不符合目前的状况,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同级的功能区还包括陈行水库和青草沙水源地。,2.2.现行沪标标准分级方法(1),第一类污染物有3个级别,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A、B两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其他水域实行统一的排放标准。由于特殊保护水域A、B两个级别的排放限值相同,实际为2个级别;第二类污染物在特殊保护水域和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实施A、B两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其他地区按污水排放去向实施三个级别的排放浓度标准(包括纳管标准),共5个级别。,2.2.现行沪标标准分级方法(2),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的污染物项目及其标准限值与一般保护水域(现行沪标一级排放标准)的标准限值基本相同,只是在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微生物指标等4个项目上有所区别,且氨氮和大肠菌群数的一级排放标准甚至严于准水源保护区标准。,2.3.修订标准的水域分类和标准分级(1),修订标准以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功能区类别和海水水质标准作为分类基准,按第一、第二类污染物实行分级排放标准。修订标准中特殊保护水域定义:指经国家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水源保护区与准水源保护区。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水域除外。,2.3.修订标准的水域分类和标准分级(2),第一类污染物:按特殊保护水域和其他环境功能区与纳管污水,分别执行两个级别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标准中的表1);第二类污染物:按特殊保护水域、III类环境功能水域(水源准保护区除外)及近海第二类环境功能海域和IV-V类环境功能水域及近海三、四类环境功能海域的污水,分别执行特殊保护水域、一级、二级共三个级别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标准中的表2)。,2.4.取消现源、新源(1),现行沪标将以标准实施日(1998年1月1日)为界限,现源和新源分别执行两个标准,其原因是原来的某些标准限值较低,按原来的标准限值建立的污水处理设施可能达不到现行沪标的要求。现行沪标向前(过去)分时间段方式的缺陷是现源可长期执行较宽松的标准,无督促改进污染源排放达到新源排放标准的措施和时间节点,已不适应目前上海市水污染源治理的现状和要求。,2.4.取消现源、新源(2),现行沪标中现源、新源在执行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和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时无区别,在执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时,新源比现源增加了18个污染物项目,其余45个项目两个级别计90个标准限值中,只有悬浮物等7项指标计9个标准限值有区别。,考虑到:现行沪标已执行了11年;本次修订对大多数污染物指标限值未进行修改,修改的指标值和新设置的指标限值均参照有关排放标准的指标定值;监督监测数据的统计结果显示:按修订标准评价,仍有80%以上的企业能够达标;综上,修订标准取消了现源新源之分,从实施日起执行统一标准。,2.4.取消现源、新源可行性(3),3.1.污染物控制指标分类与设置,现行沪标参照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分类方法,将80项污染物项目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17项;第二类污染物63项。修订标准沿续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现行沪标的基本分类方法,对污染物的分类方式未做原则性修改。,3.2.第一类污染物设置,现行沪标中第一类污染物为17个污染物项目,分别为重金属指标、放射性指标及苯并(a)芘。修订标准对17个第一类污染物项目予以全部保留。,3.3.第二类污染物设置(1),取消磷酸盐和有机磷农药(以P计)指标;将大肠杆菌(现行沪标表1第30项)和大肠菌群数(现行沪标表2第61项)的项目名称统一定义为:总大肠菌群;将邻、间、对三种二甲苯统一合并为二甲苯总量一个指标。增加总氮、总磷、三氯苯、苯乙烯、异丙苯、1,2二氯乙烷、溶解性固体总量(TDS)、丁基黄原酸、11种有机磷农药总量、鱼类急性毒性指标等10个项目。,现行沪标中第二类污染物为63个污染物项目。修订标准取消了2个项目,合并了3个污染物项目为1个项目,统一了1个微生物项目的名称,并增设了18个项目,总计77个二类污染物项目:,增设了8个来自2008年前制订的5项行业标准中的特定指标(即修订标准表2中第7077项)。由于这些行业标准的标准限值总体宽于修订标准,因此仅将现行沪标中未设置的项目和严于修订标准的污染物项目增补在修订标准中。按照国家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毒污染物控制要求的有关规定,二类污染物中列入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14项有毒污染物,纳管时实施与直排污水相同的排放限值,即执行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3.3.第二类污染物设置(2),4.1.总体情况,作为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版本,对现行沪标的标准限值不宜作过多调整。修订标准仅根据现行沪标8年期间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参照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和环境标准,对总氰化物、悬浮物等17个不尽合理的污染物标准限值进行适当调整。考虑到综合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对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等7个污染物项目设置了行业标准限值,即将部分原行业标准中标准限值严于其它排污单位的标准限值纳入了修订标准中。,4.2.标准限值概念的修订,实践表明pH值不宜使用日均值。修订标准明确规定pH值为一个允许范围,无日均值,超出该允许范围即为超标。同理,鱼类急性毒性为未达半数致死效应,无日均值,任意一次检出急性毒性即为超标。修订标准对不得检出进行了定义:不得检出的标准限值为该污染物项目规定分析方法的检出限值,任意一次检出即为超标。(修订标准中对于不得检出项目所规定的分析方法均是唯一的,因此日常监测中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方法标准,不得随意改变。)除pH值、鱼类急性毒性以外的所有污染物项目标准限值均为最高允许排放限值。,4.3.标准限值的修订(1),4.3.标准限值的修订(2),4.4.新增指标限值定值(1),根据污染源和地表水水质现状,增设11种有机磷农药总量、总氮、总磷、三氯苯、苯乙烯、异丙苯、1,2二氯乙烷、丁基黄原酸、溶解性固体总量(TDS)、鱼类急性毒性指标等10个污染物项目,这些新增项目的适用范围为所有排污单位,监控位置均在总排口。鱼类急性毒性是第一次引入国内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欧盟和美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均有生物毒性指标。本次修订中经过比较,选用鱼类急性毒性试验作为特殊保护水域的第二类污染物指标项目。,4.4.新增指标限值定值(2),4.4.新增指标限值定值(3),氯化物、肼、二氧化氯、氯乙烯、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等8个污染物项目是2008年前制修订的皂素工业、航天推进剂、纺织染整工业、聚氯乙烯工业等四项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由于排放标准必须遵循同一监测对象的适用标准不得交叉执行的原则,同时鉴于上述行业标准总体宽于修订标准,故上述行业标准不列入本市污水排放标准的执行体系中,但已将这些行业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中未进入现行沪标中的8项污染物在修订标准中填平补齐,原适用这些行业标准的企业自2009年10月1日起将执行修订标准。以上四项行业标准一旦有修订或被其它国家新制定行业标准替代,仍按本标准1.4条的规定执行,脱离本标准适用范围。,4.4.新增指标限值定值(4),新增8项污染物项目排放标准限值的制订基本遵循以下原则:取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项目标准限值直接作为修订标准中该项目二级排放行业标准限值;修订标准中一级排放标准限值和特殊保护水域排放标准限值依次以约2030的降幅低于后一级排放标准限值;鉴于这些行业排放污染物的特殊性,不设其它排污单位排放标准限值,因此该8项污染物项目仅适用于指定行业,不得扩大适用范围。,4.5.监测要求(1),条:工业企业已达到排放标准的间接冷却水应单独设排污口,不得与工艺生产污水混合后处理,不得在排污口上游和排污口内进行稀释排放;条:若一个排污单位的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污水(间接冷却水除外),且各种污水若单独排放时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则该排污口排放的混合污水按其中最严格的排放标准执行。,4.5.监测要求(2),条:消毒时加入大量次氯酸盐后,余氯对水生态环境有害,因此总大肠菌群应与总余氯同时采样监测并达到本标准要求(仅针对涉及生物安全性废水);条:苯酚、间甲酚、2,4二氯酚、2,4,6三氯酚应与挥发酚同时采样监测,达到本标准要求。,4.6 关于修约值比较法的解释(1),4.3.1条规定:污染物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表1和表2中的标准限值作比较时,采用GB/T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释义:GB/T8170-2008标准原文:4.3.1.1:在判定测定值或其计算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时,应将测试所得的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作比较,比较的方法可采用:a)全数值比较法;b)修约值比较法。4.3.1.2:当标准或有关文件中,若对极限数值(包括带有极限偏差值的数值)无特殊规定时,均应使用全数值比较法。如规定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应在标准中加以说明。4.3.1.3:若标准或有关文件规定了使用其中一种比较方法时,一经确定,不得改动。,术语:全数值比较法:将测试所得的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不经修约处理,与规定的极限数值作比较,只要超出极限数值规定的范围(不论超出程度大小),都判定为不符合要求。修约值比较法:将测试所得的测定值或其计算值进行修约,当修约值超出极限数值规定的范围(不论超出程度大小),都判定为不符合要求。,4.6 关于修约值比较法的解释(2),4.6 关于修约值比较法的解释(3),两种比较法的示例:,关于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标准限值的比较与判定,两种比较法的示例:,关于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标准限值的比较与判定,测量误差对结果判定的影响:当标准限值为0.3,测量误差为0.05,实测值为0.3时,将有50%的可能为0.250.30,也有50%的可能为0.300.35,若按全数值比较,合格的概率为50%;若按修约值比较,则基本可判断为全部合格。当标准限值为0.3,测量误差为0.05,实测值为0.35时,可取值的范围是0.300.40,若按全数值比较,则可判定为全部不合格;若按修约值比较,则约有50%的合格率。,关于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标准限值的比较与判定,结论:全数值比较法相对严于修约值比较法;对使用要求不是过于严格的产品,或有充分的测试精度和计算精度加以保证的数值,可使用修约值比较法;重要场合(即极限值不可逾越时)应采用全数值比较法。,5.污染物分析方法更新(1),监测方法的前提是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等原则。考虑到本市的市、区/行业两级监测部门之间在硬件配置和人员专业素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分析方法的选择应从目前本市环境监测行业不同层次间技术能力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作为环保主管部门在修订标准时应对分析方法的选用起导向作用,即根据当时当地的技术水平,适时推广普及一些先进实用的分析方法,限制和适时淘汰部分准确性、精密性和可比性较差的陈旧分析方法。,5.污染物分析方法更新(2),本次修订中淘汰的方法有: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测总镍、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测苯并芘、重铬酸钾紫外分光光度法测五日生化需氧量、碘化钾汞比色法测乙腈、二乙基二硫化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测总铜、双硫腙分光光度法测总锌、阳极溶出伏安法和示波极谱法测定铜铅锌镉等。,5.污染物分析方法更新(3),新增方法主要来源于国家环保部和国家其他部委近年来新制订的相关方法标准,如原子荧光法测定汞、砷、硒;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测定氨氮、总氮、硫化物;部分微量有机物分析中增加了毛细柱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等。,5.污染物检测方法更新(4),除以上新增方法外,另有13个方法作为规范性附录列入本标准中,这13个方法中附录C、D、G、H、I、J、L为修订标准中相关污染物项目的唯一分析方法。除了附录F外,这些方法来源为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编写的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美国国家环保局现行有效的方法标准与GB/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这些分析方法均以正式出版物为准,以标准附录的形式予以明确。附录F“化学需氧量的在线测定 重铬酸钾分光光度法”是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承担的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方法研究课题。在使用附录方法时应注意表4的注解,当相应的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执行国家方法标准。,5.污染物分析方法更新(5),增加了仲裁方法的规定,即5.3.10条:若污染物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测定方法,则表4中第一个测定方法为该污染物项目的仲裁测定方法。,5.污染物分析方法更新(6),引入了CJ系列方法,即城建行业标准,涉及的主要项目有:汞、砷、硒的原子荧光光度法;总铬的火焰原子吸收光度法;硝基苯的还原-偶氮光度法。化学需氧量罗列了5个方法,即滴定法、光度法、在线法、高氯废水校正法、快速消解法。关注表2中7077项的污染物所对应的方法标准(表4中8794项)今后各监测机构如需开展总大肠菌群监测分析,请及时开发余氯现场直接监测的能力。,请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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