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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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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docx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目录1 .有关说明12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33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104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205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216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野生动物保护)267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328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船舶检验)359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植物检疫)3810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植物新品种保护)4611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4812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港航监督)5213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登记)5614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6015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乳品质量安全)6416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6717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9218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畜牧)9319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10020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10221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新兽药研制)10422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野生植物保护)10623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10924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防疫)12225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13326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猪屠宰)14927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15828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重庆市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6029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16130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16631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16732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重庆市植物检疫)16833 .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170有关说明一、本自由裁量基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予以细化、量化,作为本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若本自由裁量基准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以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二、本自由裁量基准设定行政处罚依据、违法行为、裁量阶次、裁量情形、行政处罚标准5项基本内容,对251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作出具体规定。本自由裁量基准梳理范围涵盖农业农村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7个行政法规(12个1地方性法规(6个)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农业农村部规章(6个)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1个)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三、本自由裁量基准细化自由裁量幅度空间。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依法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档次进行裁量。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而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金额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一般处罚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六十;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低于最高罚款数额。四、本自由裁量基准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禁止性情形等进行具体规定。五、本自由裁量基准对赔偿损失、行政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等共性内容不予裁量表述,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六、本自由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序行政处罚依据违法行为裁量阶次裁量情形行政处罚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纪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O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纪录的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按照规定建立或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O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般未按照规定建立或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伪造农产品生产纪录,在限期内改正不到位,不能准确反映生产实际的处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从重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按照规定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伪造农产品生产纪录,在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处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般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在限期内没有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兀以下罚款O从重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在限期内没有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产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主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予以销毁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O般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产品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不主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予以销毁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从重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产品货值在三万元以上的,不主动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予以销毁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O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O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八千4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为100%,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元以下罚款。(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物质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般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8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合作经济组织销对违法销售的农产从售的农产品不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重合农产品质量安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全标准,追回已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的农产品数以一万四千元以上量为5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二万兀以下罚款O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农药、兽条规定情形之一药等化学且农产品生产企责令停止销售,追回物质残留业、农民专业合已经销售的农产品,或者含有作经济组织销售对违法销售的农产的重金属从的农产品不符合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有毒有轻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害物质不标准,追回已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符合农产售的农产品数量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品质量安为100%,主动对元以下罚款。全标准的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8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O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从重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5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兀以下罚款O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100%,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8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从重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5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兀以下罚款O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O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100%,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8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从重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50%,不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兀以下罚款O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四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制度”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般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或者委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没有立即停止销售,不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建立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记录不全;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仍在销售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从重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没有立即停止销售,不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或者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没有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仍在销售的,造成从重后果的。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至标志O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O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口口质量标志的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O般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从重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序号行政处罚依据违法行为裁量阶次裁量情形行政处罚标准9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造成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从重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货值金额不足两万元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O一般货值金额两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从重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1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假冒授权品种的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O十倍以下罚款。”从重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O1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生产经营假种子的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具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一般无从轻从重情形的;或者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罚款。从重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O疫性有害生物的。”1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超过六万元十万元以下罚款。从重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1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等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具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罚款一般无从轻从重情形的;或者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点五倍以上四点五倍以下罚款从重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9,1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超过八万元十四万元以下罚款。从重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超过十四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O一般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超过一万三千五百元三万元以下罚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为之一的款O从重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销售散装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一般销售散装种子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O从重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销售散装种子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O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标签标注内容1处不符合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一般标签标注内容2处不符合规定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O从重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标签标注内容3处以上不符合规定的,或没有使用说明的。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O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第三十九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涂改标签的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涂改标签1处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一般涂改标签2处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O从重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涂改标签3处以上的。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建立有生产、经营档案,但内容不完整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一般生产经营档案信息不真实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从重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建立、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O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从轻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备案不完整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一般备案信息不真实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O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从重有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未按规定备案的。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O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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