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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法规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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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法规标准).ppt

    概述法律法规标准放射卫生监督放射源的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法的基本概念,法律 三种含义,(1)最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2)较狭义的法律指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3)最狭义的指普通法律;如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目前放射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律,法的基本概念,放射卫生法律体系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几部分组成。法,有时又称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或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法规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是使用中往往不严格区别,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有法必依的法可以指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任何一种。,法的基本概念,法规 广义的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狭义的是指国务院或其他立法机关发布的条例。法规条例由国务院组织制定,以国务院令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是我国目前放射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规之一部门规章: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所属部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管理规章,以部委令发布。,法的结构,法 律,政 令,条 例,规 章,全国人大,国务院及部委、省级政府,国务院、政府,国务院部委,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框架,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部门规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主要管理对象及范围,钴-60、铯-137铱-192等放射性同位素及含源设备;X射线机等射线发生装置,铅玻璃、铅橡胶制品、防护门窗等屏蔽器材;建材、磷肥、烟雾报警器、伴生X射线的电器产品等,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放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生的事故,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超剂量照射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放射卫生法规的性质,1、规范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主要是规范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规定他们的行为模式,包括:(1)单位和人员应当有什么行为;(2)单位和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3)单位和人员违反的规定应当受到何种处罚。2、强制性:国家依靠行政强制力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违法者将受到处罚。,放射卫生法规的性质,3、适用普遍性和技术特殊性所谓适用普遍性是指法律、法规作为行为规范,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不是针对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个人。所谓技术特殊性是指电离辐射作为一种特殊的危害方式,在管理上应采取较为严格、严密和科学的管理方式。4、公正、公开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1.1,法律法规标准,法律法规标准,卫生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6号令)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31号令)4.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55号令)6.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7.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8.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9.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10.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1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91号令)1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1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 第5号),法律法规标准,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02项 国家标准28项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66项 卫生行业标准8项 放射病诊断标准46项 国家标准8项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35项 卫生行业标准3项,法律法规标准,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法律法规标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法律法规标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 第二十六条 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3个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条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法律法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如何理解: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建设单位 处罚主体是 卫生行政部门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由卫生行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和八十一条处理,放射卫生监督,定义: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与辐射有关的活动进行强制性检查、评价与处理的管理过程,是卫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放射卫生防护的重要手段,其性质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放射卫生监督,目的:对各类实践活动进行管理、保证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的实施,防止危害事故和事件发生,保障放射性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保持良好的环境质量,并进一步促进核能的合理开发利用。分级管理原则:根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性质及强度不同,分别划归卫生部、省、市或县级卫生部门管理。,一 放射防护条例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例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20,卫生许可,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二 许可登记制度,时限:12年;改变许可登记内容、停止放射工作需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注销许可登记手续;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一)许可登记范围,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做到和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竣工。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涉及放射性三废排放的必须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方可申请许可登记,领到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的放射工作。,(二)许可条件,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有专门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三废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变更或重新申请许可,变更: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重新申请: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许可证有效期限,有效期:5年届满,需延续的: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否则,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放射源的卫生监督,生产、销售的卫生监督,贮存运输的卫生监督,密闭源专用贮存库(源),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管和安全防护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贮存库的盖子上应该有源罐号、核素名称及活度标签,加锁贮存,并设有警示标志,源库外剂量率不得大于2.5Svh1。源库应有足够的面积,有防火、防盗措施,良好的通风及照明,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危险品。应有足够厚层的铅罐,铅罐外有核素编号、名称及活度,罐体加锁。使用的或者使用过的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监测,并经县以上的运输和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开放源专用贮存库和容器,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管和安全防护制度,容器上应该有编号、核素名称及活度标签,加锁储存,并设有警示标志,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危险品。贮存室内任何可能有人停留的区域,所有容器泄漏的总剂量率不得超过25Svh1,贮存室墙外剂量率不得大于2.5Svh1。存放容器应有足够厚层的铅罐,对产生气溶胶或者具有挥发性的放射性物质应该存放在有通风橱的密闭容器内,保持经常通风。非密闭源及其装源容器进行运输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监测,并经县以上的运输和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形成的放射性废物,应该按半衰期和产生废物的时间进行分类贮存。,安装、换源的卫生监督,密闭源 仔细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安装。安装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按说明书的要求安装或制定好相应的防护方案。换下的源按规定妥善处理。从业人员接受了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时接受防护人员的指导,并佩戴个人剂量仪。,使用的卫生监督,目的: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杜绝误照事故。,密闭源,人员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个人防护能力,自觉利用时间、屏蔽、距离的防护方法进行防护。制定操作规范和个人卫生防护制度。强放射源设立独立照射室,室外设有报警及放射性危险装置,按需设立监控装置,同时必须保证这些监控装置的正常运作状态。放射源安装的牢固性和一些活动部件经常性检测,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及时维修。不得裸手操作,更换密闭源零部件时应该使用专门的工具和屏蔽设备。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其环境进行监测,并对个人剂量进行监测密闭源使用12年后或要调换、丢失追回等情况时,应重新进行性能检验,确认无污染和误泄漏后方可继续使用。室外或野外工作时,应划出控制区,设置围栏和危险警告标志。必要时设有守卫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开放源,进行人员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个人防护能力,自觉利用时间、屏蔽、距离的防护方法进行防护。制定操作规范和个人卫生防护制度。放射性工作单位使用的同位素的等效年用量和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符合登记注册的单位类别和场所分级。工作场所和单位的防护设备和措施保证完善。放射性工作单位做好非密闭源的保管、瓴用和消耗登记制度,做到帐源相符室外或野外工作时,应划出控制区,设置围栏和危险警告标志。必要时设有守卫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我国对放射事故的分类和分级,国务院令第449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单位:国务院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 一般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较大辐射事故:是指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一般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情况下,可以同时向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和卫生部报告。,3、省、地(市)和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在接到各类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4、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确认该辐射事故属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及时通报省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卫生部。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无需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辐射事故的处理,1、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2、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1)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2)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先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措施,封锁现场,切断污染环节,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组织专家确定污染类型、活度等。,3、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2)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3)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4、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防护标准: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 防止确定性效应:眼晶体年当量剂量:150 mSv/年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年当量剂量:500 mSv/年 限制随机效应:连续五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 mSv/年(原为50 mSv/年)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 mSv/年 有效剂量(E)=TWT HT,有效剂量(当量):为人体各组织或器官的当量剂量乘以相应的组织权重因数的和。E=TWT HT,0,2、公众的个人剂量限值 防止确定性效应:眼晶体年当量剂量:15 mSv/年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 mSv/年(是职业人员的1/10的量)限制随机效应:年有效剂量:1 mSv/年(原为5 mSv/年),现行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2003-04-01实施,放射性防护卫生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1 GB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2 GB8921-1988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3 GB14882-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4 GB16348-1996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5 B16349-1996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6 GB16350-1996儿童X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7 GB16351-1996医用r-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8 GB16352-1996一次性医疗用品r射线辐射灭菌标准9 GB16353-1996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0 GB16361-1996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1 GB16362-1996体外射束放射治疗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2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13 GB16348-2010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1 GB/T 11713-1989用于半导体r谱分析低比活度r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2 GB/T 11743-1989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r能谱分析方法3 GB/T 14883-1994食品中放射性卫生检验4 GB/T14883.1-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总则5 GB/T14883.2-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氢-3的测定6 GB/T14883.3-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锶-1989和1990的测定7 GB/T14883.4-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钷-147的测定8 GB/T14883.5-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钋210的测定9 GB/T14883.6-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镭-226和镭-228的测定10 GB/T14883.7-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天然钍和铀的测定11 GB/T14883.8-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钚-239、-钚240的测定12 GB/T14883.9-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碘-131的测定13 GB/T14883.10-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铯-137的测定14 GB/T16137-1995X线诊断中受检者器官剂量的估算方法15 GB/T16139-1995 用于中子辐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16 GB/T16140-1995 水中放射性核素的能谱分析方法17 GB/T16141-1995 放射性核素的a能谱分析方法 18 GB/T16142-1995 不同年龄公众成员放射性核素的年摄入量限值19 GB/T16143-1995 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 20 GB/T16145-1995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能谱分析方法21 GB/T16146-1995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22 GB/T17589-1998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影响质量保证检测规范23 GB/T17982-2000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GBZ1 GBZ1132006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2 GBZ1142006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3 GBZ1152002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防护标准4 GBZ1162002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5 GBZ1172006工业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6 GBZ1182002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7 GBZ1192006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8 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9 GBZ1212002后装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0 GBZ1222006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11 GBZ1232006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2 GBZ1242002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3 GBZ1252009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14 GBZ1262002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15 GBZ1272002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16 GBZ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7 GBZ1292002职业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8 GBZ1302013医用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19 GBZ1312002医用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20 GBZ1322002工业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21 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22 GBZ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23 GBZ1352002密封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24 GBZ1362002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25 GBZ1372002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26GBZ 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7 GBZ1392002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8 GBZ1402002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29 GBZ1412002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30 GBZ1422002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31 GBZ1432002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2 GBZ1612004医用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33 GBZ1652012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4 GBZ1662005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35 GBZ1672005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36 GBZ174-2006含发光涂料仪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7 GBZ175-2006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8 GBZ176-2006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39 GBZ177-2006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0 GBZ178-2006低能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放射卫生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41 GBZ179-2006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T1 GBZ/T 144-2002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2 GBZ/T 145-2002个人胶片剂量计3 GBZ/T 1462002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4 GBZ/T 1472002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5 GBZ/T 1482002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计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6 GBZ/T 1492002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7 GBZ/T 1502002工业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8 GBZ/T 151 2002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9 GBZ/T 152 2002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10 GBZ/T 153 2002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11 GBZ/T 1542006两种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12 GBZ/T 1552002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13 GBZ/T 16320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14 GBZ/T 1642004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15 GBZ/T180-2006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16 GBZ/T181-200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17 GBZ/T182-2006室内氡及其衰变产物测量规范18 GBZ/T183-2006电离辐射与防护常用量和单位19 GBZ/T184-2006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GBZ130-2013,GBZ130-2013,强制性行业标准1 WS177-1999牙瓷中天然铀的豁免2 WS178-1999日用陶瓷中天然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推荐性行业标准1 WS/T75-1996医用射线诊断的合理应用原则 2 WS/T76-1996医用X射线诊断影像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3 WS/T184-1999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r能谱分析方法4 WS/T189-1999医用X射线诊断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5 WS/T234-2002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镅-241的测定,GBZ130-2013,CT机房的防护要求,机房应有足够的使用空间,面积一般应不小于30 平米,机房内不应堆放无关杂物机房的墙壁应有足够的防护厚度,机房的门、窗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CT机房门外应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并安装工作状态指示灯机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乳腺、牙科X射线机要求,乳腺和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应设单独机房,防护厚度应达到1mmPb当量。因为牙科X射线机的管球可以任意旋转,可以向任何一个方向进行照射,尽管使用的电压、电流较低,X射线的泄漏相对较小,剂量水平与投照方向、照射次数等参数有关,实际操作绝不允许向工作区和患者候诊区方向投照。,射线影像诊断与介入放射学之间不同点,操作方式 X射线影像诊断、CT诊断远距离操作 介入放射学 近距离诊疗床边操作机器的射线输出量(相比)X射线影像诊断、CT诊断输出量 小 50mGy/Min 25mGy/Min 介入放射学 输出量 大 100mGy/Min对患者的辐射危害 介入放射学 可以产生确定性效应 影像诊断 不能产生确定性效应,射线影像诊断与介入放射学之间不同点,工作人员受照剂量 介入放射学 受照剂量大 影像诊断 受照剂量小诊疗风险 介入放射学 高(国家专门发布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影像诊断 低,射线影像诊断与介入放射学之间不同点,防护标准影像诊断 GBZ1302013医用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GBZ165-2012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介入放射学 没有具体标准 场所监测地点 影像诊断 测量操作台位置及相邻场所的辐射剂量水平 介入放射学 测量机房内机器旁边位置及相邻场所的辐射剂量水平防护用品 影像诊断 患者防护用品(隔室操作工作人员不用防护用品)介入放射学 患者和工作人员需要用防护用品,对受检者防护用品及使用情况的要求,开展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诊断的医疗机构应为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配备防护用品。对于X射线摄影机房内和CT机机房内都应配备患者防护用品,现在防护用品样式比较多,但是配备的防护用品数量应能满足工作需要。对于荧光屏透视机应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对于介入放射学应配备患者防护用品和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受检者防护用品的要求,在现行的标准GB16348-2010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中要求医院应配备患者防护用品,在诊断过程中对患者采取防护措施。患者的防护原则是尽量使用替代方法,合理使用X射线诊断检查,采取相应的操作技术来控制或减少不必要的照射,使用防护用品保护重要组织和器官,特别是对儿童、育龄妇女、孕妇应特别注意。防护用品正常情况应平铺在台面上,严禁悬挂,因悬挂时间长可能会是产生裂缝,如果怀疑存在裂缝,可以定期在透视下利用检查密度的方法来判断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对X射线机和DSA机房内机器工作指示灯的要求,放射诊疗装置在防护门的适当位置要有工作指示灯,一般工作指示灯的颜色为黄色,工作指示不亮,应视为工作灯没有。根据GB9706.23-2005医用电气设备 第2-43部分:介入操作X射线设备安全专用要求第要求“宜提供一个或多个警示灯给在设备所在房间内的所有位置上人员指示加载状态。”监督要求是查看DSA机房内机器工作指示灯的工作状态情况。,对患者和陪护人员辐射危害事前告知,放射诊疗的辐射危害问题是人们所关心的一个敏感问题,对于确需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患者来讲是利益远远大于所带来的辐射危害,所以在诊疗前对患者应进行辐射危害事前告知,并对患者及护理人员从辐射防护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议。医疗机构有辐射危害告知的义务,患者有知道辐射对人体危害的权利。随着公众对辐射危害的认识程度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放射诊疗的辐射危害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对放射诊疗病人及家属的辐射危害事前告知越来越重要。国家出台了国家标准GB16348-2010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在标准中主要论述对X射线检查中受检者应进行正当化判断、掌握适应症,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对妇女及儿童的检查应慎重。,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一、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必须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二、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放射检查质量保证方案和管理制度,确保放射检查的设备、人员和技术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三、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必须遵循正当性和防护最优化原则,在保证诊断影像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受照剂量,严格控制使用剂量较大、风险较高的放射检查技术。四、医疗机构制定健康体检项目目录时,应当针对不同人群科学制定放射检查项目,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对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五、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应当事先在体检方案或体检表中告知受检者该项检查的目的和风险。严格控制放射检查频次和受照剂量,一般每年在健康体检中应用放射检查技术不超过1次。六、健康体检应当优先使用普通X线摄影、CR(计算机X线摄影);有条件的地区,推荐使用DR(数字X线摄影)取代普通X线摄影和CR检查。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如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且长期大量吸烟、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不宜使用CT(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不得使用PET(正电子发射断层显像装置)、PET/CT、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和SPECT/CT。七、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非投照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受到直接照射;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当确定其是否怀孕,不得对孕妇进行腹部或骨盆放射影像检查。检查中除受检者本人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扶携或近身护理时,对扶携和护理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温馨提示:接受放射线检查注意事项,一、医用放射诊疗是一种损伤性诊疗,诊疗过程中产生的X线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不采取防护措施,有可能使身体某些敏感器官受到损伤;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是长远的,射线照得越多,诱发一些疾病的危险性越大。从预防角度讲,原则上应尽量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照射。二、在医生建议做放射线检查时,可以与医生讨论或咨询检查的必要性和效果,有能替代的最好先做无辐射危害的检查。三、接受放射线照射前,患者有权向医务人员索要防护用品,尽可能对邻近照射部位的生殖腺、胸腺、甲状腺、眼睛等射线敏感部位进行屏蔽防护。四、婴幼儿、少年儿童、育龄妇女、孕妇等是辐射损伤的高危人群,应慎行或尽量避免放射线照射。有生育计划的育龄妇女,要掌握清楚月经周期,对下腹部的检查应严格限制在月经来潮后的十天内进行;非特殊需要,怀孕8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要做下腹部的放射线检查。五、在实施放射诊疗时,非受检者不要进入操作现场;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护时,有权向医务人员索要防护用品,对陪护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质量保证要点,质量保证是为获得稳定的高质量的X射线影像,同时又使人员受照剂量和所需费用达到合理的最低值所采取的有计划的系统行动。质量控制是通过对X射线诊断设备的性能检测维护,对X射线影像形成过程的监视和校正行动,保证影像质量的技术。质量保证工作对于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是非常重要的,均应按照相应规范和标准进行日常检验和维修保养。通过检查维修记录和质量保证检验记录来判断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控制监测的依据和主要指标,X射线机、CT机、CR和乳腺机质量控制检测依据标准 WS76-2011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GBZ186-2007乳腺X射线摄影质量控制监测规范 GBZ187-2007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GB/T 17589-1998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质量保证检测规范DSA 目前现在国家还没有出台质量控制监测规范。,现场操作要求,现场操作时,工作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单位各项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诊疗室内是否有患者防护用品、是否给患者佩戴防护用品、操作时诊疗室是否有其他人员、(患者、陪患)、诊疗时防护门是否完全关闭、患者需要搀扶时是否给志愿者提供防护用品,工作人员、操作时是否在不影响诊断的情况下,尽量缩小照射野、是否采用了高电压、低电流方法减少照射量。,职业病危害分类,根据2012年卫监督发20122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的附件中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一)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监督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或按时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符合规定的评价资质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预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危害严重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经专家评审。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 1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控制效果评价;2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3 建设项目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4验收是否合格。,建设项目管理流程,预评价审核,项目可行性阶段,施工,竣工验收,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审核同意,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申请诊疗许可证,投入使用,取得许可证,评价报告评审,控制效果评价评审,竣工验收,放射工作人员证管理,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程序,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需提交下列资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申请人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新上岗的不须提交);申请人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书;申请人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审核批准 对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培训和考核合格,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并且年满18周岁的劳动者,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放射工作人员证。,职业健康监护内容,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职业健康检查包括:(1)上岗(前)健康检查。(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人员周期为不超过2年)。(3)离岗时健康检查(4)应急医学检查(5)离岗后健康检查(不是所有离岗后都需要)职业危害潜伏期长的职工需要追踪随访,1、职业健康档案 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质量保证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职业健康检查个人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总结评价报告;职业病患者及职业禁忌证者报告卡;用人单位根据评价报告书的相关建议的整改措施和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记录、签到表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文件等,2、职业健康检查(55号令),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确定检查项目(岗前、岗中、岗后)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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