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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网约车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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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网约车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法学专业.docx

    论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Onthecivilliabilityofthenetworkcontractvehicleplatformintrafficaccidents摘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共享经济的不断进步,网约车行业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空间。但是,随着其迅速发展,网约车提供的方便受到了很多乘客喜欢的同时.,相关安全问题以及责任认定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因此网约车出现交通事故后,民事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受到了大家的广泛关注。网约车平台具有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的义务,不过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于网约车侵权责任的主体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并未对责任主体进行细化,缺乏对实际案例的指导性,无法明确的划分网约车平台在案件中的责任。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根据上述内容,我认为网约车平台可以通过自我身提升,来不断完善以及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网约车平台进行系统监管、将网约车平台的驾驶员信用度纳入征信系统等方式完善网约车平台民事责任承担相关制度。关键词:网约车平台;责任认定;监管;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Internettechnologyandthecontinuousprogressofthesharingeconomy,theonlinecar-hailingindustryhasgainedalotofroomforimprovement.However,withitsrapiddevelopment,theconvenienceprovidedbyonlinecar-hailinghasbeenlikedbymanypassengers,andatthesametimerelatedsafetyissuesandliabilityidentificationissueshavealsoarisen.Therefore,afteratrafficaccidentoccurredinonlinecar-hailing,whoandhowtobearthecivilliabilityhasattractedwidespreadattention.Onlinecar-hailingplatformshavetheobligationtoensureoperationalsafetyandprotect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passengers.However,thecurrent"TortLiabilit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nhasnotmadeclearprovisionsonthesubjectsofonlinecar-hailinginfringementliability.The"InterimMeasures"alsodidnotdetailtheresponsibleparties,lackedguidanceforactualcases,andcouldnotclearlydividetheresponsibilitiesoftheonlinecar-hailingplatforminthecase.Thisarticlehaslaunchedanin-depthstudyontheabove-mentionedproblems.Basedontheabovecontent,Ibelievethatonlinecar-hailingplatformscancontinuouslyimproveandintroducecorrespondinglawsandregulationsthroughself-improvement;systematicallysuperviseonlinecar-hailingplatforms,andincorporatethecreditworthinessofdriversofonlinecar-hailingplatformsintothecreditinvestigationsystem,etc.Improvetherelevantsystemsforcivilliabilityundertakingontheonlinecar-hailingplatform.Keywords:Onlinecar-hailingplatform;Responsibilitydetermination;Supervision;一、网约车平台的内容概述2(一)网约车及网约车平台相关概念3(二)网约车平台运营模式3(三)当前我国网约车服务立法现状5二、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法律规范与实践的现状及问题6(一)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现状及问题6(二)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实践现状及问题8三、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认定与处理9(一)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违约责任的认定9(二)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违约责任的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四、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完善建议11(一)完善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11(二)完善促进网约车平台承担民事责任的配套制度完善监管监督12参考文献致谢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出行方式的需求,网约车行业开始不断涌入市场。最近几年,人们越来越青睐于通过网约车的方式出现。根据2021年发表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21)可知:网约车2015年的客运量在出租车行业中占比仅9.5%,2020年提高到了36.2%,发生了显著的增长。由于网约车的规模不断扩大,随之出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难以忽视。2017年5月26日18时,被告郑某为滴滴出行平台网约快车驾驶员,其驾驶机动车行至在北京朝阳区望京国际商业中心对面,与原告苟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使其遭受损伤,由交管部门认定,被告郑某对这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苟某将郑某、滴滴出行某公司、北京小枯某公司等诉至法院。被告滴滴出行某公司辩称,我方作为网络约车平台,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司机在快车模式中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接单,平台没有强制要求与规定,平台与驾驶员就单个订单成立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滴滴公司专车快车运行模式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内容指出,滴滴公司在网约车经营活动中进行规制运价,提供订单信息,还对网约车司机设定运营行为准则,订单取消等处罚措施,足以证明滴滴平台不仅建立网约车运行模式,且构成网约车道路通行安全风险的开启者,对实际运行过程中网约车驾驶员进行实际的管理行为。此外平台收取乘客支付费用的一部分作为收益,亦从网约车运输活动中获益,赔偿金额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滴滴公司承担,对苟某进行依法赔偿。滴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其与被告郑某之间相关协议解决其内部责任承担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共享时代已然来临,网约车平台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但同时也出现了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根据上述案例可知,在网约车民事责任窠件中,关键的矛盾点位于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与否、承担责任的方式和其在法律中的地位。2016年颁布的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法律地位作出了详细规定,认为其在法律中应属于承运人的角色。此后,全国各地都开始逐渐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约束网约车平台的运营。目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就是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责任承担的相关制度,同时也引起了众多学者的讨论,在讨论的同时也提出了许多疑问。因此,为了完善在线打车平台的民事责任制度,我们需要弄清在线打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才能够更好的促进在线打车行业健康发展。案件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网站。一、网约车平台的内容概述(一)网约车及网约车平台相关概念1 .网约车的概念及合法化网约车的全称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基于信息技术建立的互联网服务平台,驾驶员和车辆根据平台要求进行注册,平台对乘客和驾驶员的供需要求进行整合,提供非巡游的车辆预约服务。网约车在交通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巡游出租车是相同的。网约车是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新生行业,并迅速地占领了租车市场,对人们出行与城市交通产生了深刻影响。不过,因传统的出租车行业拥有一定的准入门槛,网约车的出现也引发了诸多的现实问题。为加强对网约车的监督管理,2016年有关部门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明确了网约车的法律地位,我国也是全球首个在法律层面认可网约车这一新业态的国家。2 .网约车平台的概念暂行办法第1章第2条指出,网约车平台即通过建立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的企业法人,曹操专车、滴滴出行、T3出行等都属于企业法人。相关法规政策指出,网约车平台在取得合法运营资格后,可通过信息技术建立服务交互平台,乘客与驾驶员可以在平台上交换需求信息。驾驶员与车辆信息通过平台审核后,就可通过平台进行接单。乘客在平台上发布行程要求,平台将乘客的位置信息发给附近的驾驶员,驾驶员接单后,可通过平台和乘客沟通,或者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对方,以方便驾驶员快速准确的找到乘客的位置,使乘客接受客运服务。(二)网约车平台运营模式网络约车平台在实际运营中的类型多种多样,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四种类型,每种类型具有不同操作特性,尽管操作类型不同,但网络约车平台都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1 .网约专车模式暂行办法第1章第2条指出,网约车经营服务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对乘用车的供:源于:hups,Zbaikemdoc24050226-24632966.himl"源于交通运输部2016年颁发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中,出租车分为巡游出租车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需信息进行整合,利用符合要求的驾驶员和车辆,开展非巡游的出租车预约经营。专车即可以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的车辆。它现在与Internet技术集成在一起,由此出现了汽车共享的网约专车新兴行业。“网约车平台对网约专车服务的定义是,以中高端用户为对象,为其提供更加高质量的、更具差异化和个性化的出行服务。”网约专车主要面向中高端人群,乘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优质的商务用车或更高级的品牌桥车。服务需求以市场为导向,它具有高端车型,专业服务和多样化场景服务等特点。以滴滴出行为例,该平台运营的专车类型分为舒适型、商务型和豪华型。在专车模式中,通常具有统一标准和严格规范的高服务标准体系。例如,神州专车平台为专车驾驶员提供统一的服饰以及需要为乘客提供雨伞等高标准服务、以确保交易成功率和乘客满意度,在服务差异化方面,该模式不同于传统的巡游车。2 .网约快车模式网约快车模式最大的特点是速度,这是为乘客提供便利的速度,与网约顺风车模式服务相比,快车模式更加便利,不需要拼其他乘客。与网约专车模式服务的中高端群体相比,快车主要定位于大众市场,对于乘客而言,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位置通过网络约车平台与附近快车相匹配,建立订单。此模式收取的起步价较少。对于驾驶员来说,他们可以通过在网络约车平台上输人个人信息、了解并同意与平台相关的协议并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来进行运营。对于快车,私家车主也可在平台上上传其驾驶证,通过平台审查通过后,就可成为一名快车司机,利用自己的空闲时间开始营业接单。可以看出,网约快车主要特点是经济、实惠、灵活、快捷,积极践行共享经济理念,为老百姓提供更多的服务。3 .网约出租车模式过去,巡游出租车是乘客随意叫停道路上正在行驶的出租车,或者是巡游车司机开到人口聚集地等待乘客的方式来进行接单,网约车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巡游车的运营模式,以“Internet+”为基础,利用大数据相互匹配,满足乘客与出租车司机的出行和运营需求,已经不在是以前的叫车方式,改变了传统的出租车叫车和乘客寻找方法。乘客在平台上发布行程信息,平台将乘客的位置发给附近的可接单的驾驶员,驾驶员确认接单后,前往乘客指定的上车地点接乘客,并将其送往目的地。在该过程中,资源可得到合理配置,车辆的空驶率大大降低,保证了较高的运营效率,由于其安全、便捷、高效的特点,使城市公共交通质得到了极大的地提升。4 .网约顺风车模式在本研究中,顺风车业务指的是利用互联网平台促成合意合乘的情况。在顺风车模式中,想要与他人合乘的乘客与顺风车驾驶员先将自己的需求发布在乘车平台上,平台空驶率是指空驻里程在车辆总运行里程中所占的比例,空驶率=空驶行程/总行程Xloo%。通过一定的算法,促进几方的合乘合意。暂行办法中并未详细地说明顺风车业务中的驾驶员和平台的具体法律地位,仅在附则中提及了应根据地方政策实施。在指导意见中则提出,小型私人客车合乘业务也属于顺风车、拼车,合乘服务提供者先通过一定的途径发布行程信息,乘客的出行需求如果与之相符,并且愿意与他人一同乘坐该车辆,并承担相应的出行成本。其中的合乘服务提供者即为顺风车的驾驶员,由此可知在该规定中认为顺风车驾驶员应作为承运人。(三)当前我国网约车服务立法现状自网约车发展至今,已构建具备一定规模的“互联网+”公共客运体系,作为新型产业,不仅给传统出租车行业带来冲击,也引发许多法律难题。其风险程度不言而喻,这同样是对目前关于网约车立法环节及时性的考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对出租车的运营服务类型进行区分,主要包含传统巡游、互联网预约等方式。以指导意见为初步立法方向,针对网约车问题,七部委于2016年联合发布暂行办法。在法律效力层级上,该法律文件属于部门规章,共七章,计四十条,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网约车运营行为进行规范:第一,对网约车平台经营的主体资格与线上线下能力进行,对网约服务车辆准人规格,网约服务驾驶员准人条件设立一定标准。第二,在网约车的经营行为方面,包括市场公平竞争,合理确定网约车服务出行费用,依法纳税等问题进行规范。第三,对网约车服务的法律责任与监督检查。例如,网络约车平台或驾驶员违反该办法的处罚规则,对网络约车平台的运营与交易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出租车行政部门加强对网络约车平台与驾驶员资质审核等问题做出规定。第四,另附则中指出,各地政府可依据当地实际网约车运行情况,结合该办法作出相应规定。暂行办法的发布,对规范网约车行业具有一定指导性意义,但也存在需要理清的问题。笔者在对该办法剖析过程中发现,其侧重点在于网络约车平台经营服务规范与监管方面。该办法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直面当前网约车车辆规制与驾驶员准入问题;而对于网约车活动的管理与采取措施等方面还是在照搬传统巡游车管理模式的老路,忽视了网约车服务是以互联网为核心的共享客运服务属性。同时.,针对目前网约车服务过程中网络约车平台与驾驶员关系的问题,该办法规定二者可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但纵观网约车行业的实际情况,网络约车平台试图规避责任而不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有利于平台一方的协议,为后续责任如何负担带来困扰。另外,该办法指出网络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之责。笔者认为,网络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法律关系,应根据实际网约车运营模式予以区分判定。该办法虽作开放性规定,却未对平台之责作出划分,这不仅这涉及到对网络约车平台与驾驶员法律关系的判断,更是对网络约车平台承担侵杖责任的认定造成影响,也是理论界仍存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拟从从法律关系出发,分析网络约车平台的权利与义务,进而明确网络约车平台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否则,脱离二者之间法律关系讨论法律责任,无异于铸造空中楼阁。二、有关网约车平台民事责任规范的现状及问题(一)网约车平台民事责任规范的现状及问题1 .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现状2016年7月,公安部、工息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网信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七个部门共同出台了暂行办法,并于11月1日起开始推行。至此,世界其他国家还并未针对网约车出台过国家层面的规定。一些地区针对网约车平台出台了多部细则,不断加强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的约束与监管。制定和学合理的网约车规范,对于城市交通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很多一线城市都明确规定了网约车驾驶员需要在本地登记户口,同时还对网约车的车轴的距离和位移进行了管制,这可以更好地确保乘客的安全性。但是,随着网约车服务和驾驶员的录用标准和规范要求日益严格,网约车服务无法满足乘客的需求,导致供不应求,使收取的费用也在不断上涨。2 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问题(1)网约车平台立法的不足暂行办法尽管确定了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但是相关定义与范围还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且并未详细说明网约车平台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应该承担怎样的承担,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在网约车侵权案件中,无法确定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角色,以及网约车驾驶员和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分配责任时存在混乱。(2)侵权责任主体难以界定出现侵权事件后,侵权责任主体的划分是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由于国家对法律法规建设的越来越重视,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处理也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在民法典中相关条例的针对性与适用性也不断提高。不过,和传统出租车比较而言,现代网约车更为灵活。如果还是按照以前的处理方式去解决存在的问题,将无法正确处理有关交通事故的争议。目前.,暂行办法在网约车交通事故的追责与处理方面还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除第16条中说明了网络租车运营商具有承运人的责任之外,别的条例主要是以出租车行业规则为基础,该制度认可了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具有的劳动关系。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根据相关规定,首先,复绿赋予了网约车平台相应的义务与责任,依法为其提供营运资格;其次,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可具有多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二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劳动合同等。站在劳动关系的层面,传统的出租车公司与司机间是经过认证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确定的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从属关系,这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用人单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劳动者的劳动内容、地点、时间和薪酬等,劳动者对于工作的选择权很小,通常由用人单位强制要求的。相对于传统出租车行业而言,网约车明显不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其整体的发展趋势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充分整合社会剩余车辆资源。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上发布自己的行程需求,乘客可选择自己所需的乘车服务、乘车地点和目的地,驾驶员可自行决定接单与否,具有很高的自主选择性。不过,在出现交通事故纠纷的时候,由于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会导致各种各样的问题,影响责任的划分与履行。如事故的受害者既包含了乘客,也包含了路人,如果受害者是乘客,按照网约车承运合同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要判断网约车平台对乘客具有的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针对受害者是路人的情况,网约车交通事故案是否可以适用于目前的交通故事纠纷法规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且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侵权责任还并不明确。目前的暂行办法没有完全解决以上问题,并不能有效处理与应对所有的网约车交通事故。(3)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监管缺乏网约车属于一种新兴行业,在这个行业刚兴起时,还没有出台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在该法律背景下,网约车平台自然而然的在承担有关民事责任时显得较为懈怠。在出台暂行办法之前,因为有关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因此经常出现同网约车行业产生矛盾的事件与问题。从网约车行业兴起到出台暂行办法之前的这一时间段,网约车行业一直是处在一种法律盲区的情况,造成了很多矛盾与问题。比如,在深圳有相关部门强行要求该辖区内所有网约车司机不准提供网约车服务,禁止他们使用打车软件。直到暂行办法的出台,一系列网约车问题才得到一定程度的好转。暂行办法的出台具有深远的意义,它表明了网约车行业在行业发展原则与发展方式、行业具体管理、行业法律地位的确定以及行业发展目标的制定等方面有了法律依据,从法律的角度上承认了该行业的发展,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而且暂行办法还提出了经营原则的差异问题,极大地保证了了网约车行业的发展秩序。作为一个刚出台的规定,暂行办法必不可能是完美的,这也导致了已有的法律不能有效的监管网约车行业的发展。详细表现为暂行办法只是法规而非法律、各地区在执行细则时有所差异、监督过程中权责模糊以及条文单薄等问题。具体规范条文内容单薄从整个暂行办法来看,该法规全文共七章,条文一共40条,概括性比较强,没有比较详细的权责划分。从该法规对于权责划分的内容来看,尽管是各大行政领域、各阶层的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网约车管理,不但没有明确划分出上述各区域、各阶层的相关部门的权责界限,还没有对上述各部门以及牵扯到的网约车管理部门之间怎样进行合作、沟通做出明确的规定。总之,仅仅从暂行办法的内容条文来说,该法规在如今的阶段具有“不全面、重宣誓、轻操作、重形式”的特点,这对如今网约车相关管理部门出现“分工不明确、权责较模糊”有直接的影响,当牵涉到和网约车相关的法律问题时出现“工作互相推诿、权责清单空白”的现象。各地在实施细则时存在差异各地区有不同的细则制定标准和实施方式。我国各级省市在按照暂行办法制定实施规定途中遭遇了很多的困难,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实施细则实施的要求、详细的标准、细则的出台时间等有着显著的差别。不统一、不一致、不同步,最终导致在管理上的标准参差不齐,无法有效地监管网约车行业的发展。暂行办法法律位阶较低暂行办法属于部门法规,为了约束像网约车这样的新兴行业的发展,依据行政法规来制定一个临时的许可是必须的,但想要网约车行业的发展能得到更好的规范,推动网约车行业的发展,相关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属于私法问题范围的侵权责任与充当行政法规的暂行办法就本质而言是有冲突的。这取决于行政法规本身的特性,一方面,倘若网约车需要承担责任,行政法规自身无法判别该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还是属于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行政法规也不能判别该责任类型属于非财产责任还是属于财产责任。除此之外,行政法规也不能判定网约车所要承担的属于连带责任还是个体责任。总而言之,由于行政法规本身具有的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很难对网约车的权责进行整合。(二)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实践现状及问题1、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实践现状暂行办法从法律层面确定了网约车的地位。但是,在实际案件中,对于网约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划分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关注度较高的就是网约车保险理赔。通常情况下,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受害者通常首先会向保险公司寻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包括了两类,一类是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另一类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二者在社会功能、保险范围以及设立目的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为确保受害者可以获得应有的救济,国家对车辆的交强险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未交交强险的车辆不得上路。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是非强制性的险种,车主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性的购买,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商定保险条款。目前网约车保险理赔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重视,由于暂行办法并没有详细地说明保险理赔相关问题,在实际理赔过程中无法从法律层面寻求帮助,公平性和合理性无法得到保证。2.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实践问题针对网约车行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在应用过程中存在许多实际问题:(1)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车主通过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网约车驾驶员后,因私家车的保险费用更低,所以很多车主都不会选择进行运营性质变更申报。网约车与私人用车比较而言,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和私家车相比,网约车每天的行驶时间更长,行驶距离更远,所以出现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更大。且保险标的危险发生指数决定了保险费用水平,网约车所需的保险费用明显要高于私家车。针对保险标的危险性明显提高的情形,在交通事故中,若网约车并没有及时提高或缴纳相应的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投保人的赔偿要求。除此以外,在强制保险条例中认为,机动车的车内人员和除投保人外的受害者均属于交通事故第三方受害者,因此保险公司是可能拒绝乘客与网约车驾驶员的索赔请求的。(2)网约车保险险种购置与实际需求不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是网约车的主要保险险种。暂行办法中详细地规定了承运人责任险的相关要求,其对象是网约车平台。网约车车主需要购买交强险。而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规定还并不十分明确,目前的问题主要在于保险机构并没有针对网约车设定专门的保险险种,车主要自行购买保险,这样的购置模式并不符合目前网约车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所以,除交强险以外,大部分车主都不会主动购买其他类型的商业责任险。尽管有车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但是网约车平台只是对车主购买保险提出了要求,却忽略了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3)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与私人用车相比,网约车的行驶里程和时间更长,因此出现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使得理赔风险明显提高。除此以外,还会出现网约车保险产品问题、驾驶员和乘客骗保等情况。三、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认定与处理(一)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违约责任的认定1 .网约车客运合同成立时间如果想要弄清楚该平台在交通事故中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应该解决网约车合同的建立时间。民法典第471条指出要通过承诺和要约等方式确立合同,要约提出者和接受者分别为要约人和被要约人,要约的生效要到达要约人。承诺就是要约人同意根据要约条款签署合同的协议。要约人得到承诺通知后,协议成立。通常要指定明确的被要约人。某些情况下,要约人如果自愿承担相应的后果,也可对非指定人发送要约。对于网约车行业而言,向非指定人发送要约的过程就是乘客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要求在网约车平台发布信息,平台驾驶员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要约并作出承诺,抢单成功的驾驶员就是做出承诺的主体。在抢单成功后,平台关闭抢单通道,防止其他驾驶员同时接单,影响第一位抢单的驾驶员履行合同。平台立即将车辆信息发送给乘客,当乘客接收到信息时,要约成立。2 .网约车交通事故违约形式在合同确定之后,如果网约车遭遇了交通事故,而不能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接送乘客,合同不能按照预期执行,此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解决:第一,乘客和驾驶员经协商后解除合同,此时二者都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第二,乘客和驾驶员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此时违约一方需要承担对另一方的违约责任。在网约车已经接到乘客,并将乘客送往目的地的过程中,如果遭遇了交通事故,未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约定,导致瑕疵履行情况。瑕疵履行是指在履行债务的过程,债务人并未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约定,也未完成合同的缔约目标,债务人在履行合同时存在瑕疵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由于车主的个人因素造成合同的瑕疵履行,给乘客带来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更严重者危害到其人身安全,作为合同的促成者,网约车平台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违约责任。3 .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一致认可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对于新兴的网约车平台而言,出现违约事件后,应该采取怎样的规则原则目前还有待进一步探究。一些研究者提出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普通的客运合同中,由于乘客属于比较弱势一方,在责任举证方面存在一定困难,所以按照公平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更为科学的。不过,在网约车平台打车的过程中,合同缔约更加表象化和集体化,极大地提高了举证的困难程度。驾驶员与乘客可利用移动轨迹、GPS以及合同缔结时产生的视频、通话记录和文字等证据来分配举证责任。驾驶员对于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地点都具有较高的选择性,与以往客运合同的强制缔约有很大差异,合同双方的地位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所以,对于网约车行业而言,过错责任原则可能会为网约车平台带来更大的责任压力。笔者倾向于针对网约车行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尽管网约车平台依托于互联网信息技术而建立,但本质上讲仍是客运合同的签订过程,意思自治是合同的关键所在,双方经过协议后自愿签订,责任分配也是经双方同意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不可随意作出更改;其次,在实际的司法案件中,若过错是违约责任的其中一个构成要件,在违约一方和受害者一方都没有过错的条件下,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前者无需承担责任,不过受害者一方同样没有过错,而需要承担已出现的损失,其责任相对违约方就更重。要先有违约事件的发生,才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网约车平台违约给乘客带来了损失,并未将平台的主观状态纳入考虑。本文认为,在网约车客运合同中,在由于客观因素造成违约,让乘客承受损失的情况下,除了法律规定或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赔偿责任应该由承运人来承担。(二)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违约责任的处理合同法指出,违约责任可通过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等方式来承担。根据网约车平台的性质与特征,在面对实际交通事故的时候,网约车平台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继续履行如果违约方没有根据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受害一方可要求其继续履行。如果网约车在未接到乘客前遭遇了交通事故,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要重新更换车辆,网约车平台利用APP的计时系统与GPS给乘客开启特殊的通道,重新在平台上发布用车信息。目前,该平台将把对汽车的需求提高到一个优先级别,并且附近的在线汽车叫车司机将优先获得订单。2 ,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在网约车客运合同中要对违约金的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如果出现了违约的情况,可根据合同协商违约金的赔偿。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何种情况下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何等数量的违约金,或约定具体的违约金算法。四、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完善建议(一)完善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1.国家立法暂行办法是当前唯一一部针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文件,且其属于部门章程,不具有很高的法律位阶。该文件尽管赋予了网约车法律地位,明确了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过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有诸多的问题。如前文所述,暂行办法并未详细地说明怎样保证乘客的法律权益,而只是侧重于网约车平台的行政许可程序,所以对于实际案件会存在许多的局限性。所以,立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网约车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立法层次。明确在民事责任中网约车平台的责任主体地位,对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关系、平台的法律地位等要作出详细的划分。网约车所牵涉的利益更加广泛,在立法的时候,无论是在监管层面,还是行政准入层面等都要作出综合的衡量。立法过程中要对监督管理环节进行细化,从事前的许可,到事中的管理,再到事后的监管,都需要全面考虑。针对车主和车辆采用更加严格的审核制度,加强应急处理体系的建设,明确划分网约车平台的责任内容以及如何承担责任。2 .地方立法各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细化。不过,为确保地方法律的科学合理性,保证法律系统的统一性,还要加强地方立法的审核与归档。首先,制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制定的监管文件和有关的说明材料(如制定过程)发送给法定机构备案。在当地的乘车法规中,所有地方都是地方市政府制定的政府法规,应向相应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备案。其次,从合理性和合法性出发,接受备案的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审查。最后,国务院可以撤销和修改不合理的地方规章与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于本地方政府实施的不合理规章有撤销权利;省级人民政府对于下级政府实施的不合理规章有撤销和修改的权利。对于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管理文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撤销。由于当前有关网约车平台的地方法规的法规文件均为地方政府法规,因此上述机构可以撤销或更改它们。(二)完善促进网约车平台承担民事责任的配套制度完善监管监督对于新兴的网约车行业,只有政府、社会和大众各方监督力量联合起来,才能促进其健康长远发展。第三方监督也是网约车平台民事责任履行不可缺少的一环。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能够有效督促网约车平台落实自身责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行业、社会和政府应共同承担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督责任。1.政府监督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政府首先要起到带头作用。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对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和车辆的访问权限进行查实审核。借助政府的力量,使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更加规范化,并可以在整个服务中进行政府监管。政府的参与可以使网约车平台的整个制度更加规范。当网约车平台推卸责任时,乘客可以向政府机构请求援助,政府应该积极帮助乘客解决问题,敦促网约车平台民事责任的承担。3 .媒体监督媒体监督对网约车平台起着监督作用,随着网约车平台的发展,与其相关的问题随之产生,例如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承担,目前大众对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普遍持支持态度。社会媒体可借助自身的社会影响力,曝光某些网约车平台逃避责任的事件,让公众有所了解。媒体监督的方式也是有很多种类:一是将处理侵权责任承担时做得很好的网约车平台报道出来,让公众所知晓,借此同时也可以通过媒体向大家普及相关知识,使公众更好的保护自己;二是将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事迹公布在网络上,批评其不正当行为,并督促其改进,让乘客对其的认识更加准确。媒体监督有利于网约车平台不断重视与加强自身建设,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可以更好的为公众提供服务,并提高其在公众中的信誉度。4 .相关行业监督行业建立了自我监管组织。建立了内部行业组织,并建立了统一的行业标准。网络合同中的乘客运输问题也可以报告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充当协调员和监督者,以促进有效和合理地解决争端,业界应建立针对网约车驾驶员和网约车的审查和监督系统。首先,查看在线乘车和在线乘车驾驶员的资格,确保人车一致,在平台上录入的车辆与实际驾驶的车辆是一致的,还要确保录入的驾驶员信息与实际驾驶员是同一个人。在开始接单时,进行人脸认证,一方面乘客安全可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一旦出现了交通事故,就能马上确定责任人。其次,要完善乘客的投诉机制,行业协会要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并为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事后还应对事件进行跟进,而经过核实的投诉将与乘车司机的信用等级相关联。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衍生行业,拥有着便捷、高效的特点,越来越多的居民都愿意选择网约车这一出行方式。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约车在显现出自身优势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在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行业管理体系尚未完善等情况下,网约车的未来发展还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2016年国家颁布的暂行办法赋予了网约车法律地位,明确了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身份,对于网约车行业的约束与规范有着重要意义。不过,该文件目前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实际问题,与目前的网约车发展状况并不十分相符。例如,该文件没有明确地划分网约车平台和车主的法律关系以及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在面对网约车交通事故的时候,该法律不能很好地指导司法人员的判断与处理,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本文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展开了深入探讨,认可网约车平台的承运人身份,并提出基于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还需要增加其他免责事由,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使网约车平台能够健康、长远的发展。就车主和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关系而言,兼职车主与网约车平台间应属于共同承运人关系,全职车主与平台间应该属于劳动关系。对于网约车交通事故,在确定侵权责任的时候,若一方为路人或非机动车,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若双方都是机动车,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约车的车主分为两类,即兼职车主和全职车主,兼职车主和平台为共同承运人关系,二者都通过网约车业务获益,平台对车主有监管责任,车主为直接侵权人,因此双方应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全职车主则和网约车平台具有劳动关系,所以平台要承担侵权责任。因网约车客运合同是平台和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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