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论行业协会做审查限制竞争协议主体 法学专业.docx

    • 资源ID:5752074       资源大小:34.15KB        全文页数:1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论行业协会做审查限制竞争协议主体 法学专业.docx

    论行业协会做审查限制竞争协议主体摘要: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通常通过签订双方之间的搭售协议、对转售价格进行限制或维持协议,选择性交易协议以及独家销售协议或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以达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目的。与此同时,市场主体签订限制竞争协议会打破公平的市场秩序,限制竞争协议产生消极经济效应的同时又产生积极经济效应,因此需要审查主体来对需要规制的限制竞争协议进行审查。而行业协会是市场与市场主体掌握信息最全面的经济法主体。本文通过分析行业协会,来论证由行业协会作为主体审查限制竞争协议的合理性,并在本文最后提出落实行业协会审查限制竞争协议的意见。关键词:限制竞争协议;行业协会;市场;反垄断;审查主体OnthetradeassociationasthesubjectoflimitedcompetitionagreementABSTRACTJnChinacountry'smarketeconomicactivities,marketentitiesusuallysigntyingagreementsbetweenthetwoparties,restrictormaintainagreementsonresaleprices,selectivetransactionagreements,exclusivesalesagreements,oragreementson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oachievebothparties.Thepurposeofthetransactionbetweentheparties.Atthesametime,thesigningofacompetitionrestrictionagreementbymarketentitieswillbreakthefairmarketorder,andthecompetitionrestrictionagreementwillproduceanegativeeconomiceffectwhilealsoproducingapositiveeconomiceffect.Therefore,thereviewentityneedstoreviewtherestrictionofcompetitionagreementthatneedstoberegulated.Theindustryassociationisthesubjectofeconomiclawwiththemostcomprehensiveinformationonthemarketandmarketsubjects.Thisarticleanalyzestheindustryassociationstodemonstratetherationalityoftheindustryassociationasthemainbodytoreviewtherestrictivecompetitionagreement,andattheendofthearticleputsforwardtheopinionsontheimplementationoftheindustryassociationtoreviewtherestrictivecompetitionagreement.Keywords:RestrictiveCompetitionAgreement;IndustryAssociation;market;antitrust;reviewsubject一、审查限制竞争协议必要性1(一)我国限制竞争协议现状11 .限制竞争协议分类过于绝对化12 .限制竞争协议的存在形式过宽2(二)限制竞争协议产生消极经济效应3二、行业协会做审查主体的合理性4(一)行业协会是经济法主体51.行业协会与经济法宗旨相同62.行业协会被法律规制6(二)行业协会的权力属性61 .行政授权72 .法律授权73 .会员授权7(三)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8三、完善行业协会审查限制竞争协议的意见8(一)通过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责任81 .我国法律对行业协会规制现状82 .立法建议8(二)建立公开制度9参考文献11致谢一、审查限制竞争协议必要性所谓的限制竞争协议,又称垄断协议。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一种常见的形式,各国立法均有涉及。如在德国法上将其称之为“卡特尔”,美国法上以“合同”“联合”以及“共谋”等名称对垄断协议进行描述,日本法将其称为“不正当交易限制”。我国对于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定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I根据该法第13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垄断的定义为:“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而建立在该项概念基础上的垄断协议,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达成的有关实施垄断行为的协议。2(一)我国限制竞争协议现状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我们比较常见的限制竞争协议,即所谓的垄断协议,主要包含双方之间签订的搭售协议,对转售价格进行限制的协议,或选择性交易协议,独家销售协议以及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其主要特点为,签订该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大多处于不同层次,如生产者、批发销售者、零售商之间。基于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规范协议双方的行为。具体体现形式存在形式包括:1.独家销售。所谓的独家销售,是一种最常见的市场垄断形式。他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主要表现为销售者,要求制造者只能为自己提供产品或服务,而不能向第三人提供商品或服务,该种销售形式,有力的排除了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参与。2 .排他性的购买。与独家销售相对的,即所谓的排他性购买,主要是指生产者对于销售者的一种限制,他是指生产者要求销售者只能销售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而不能销售他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这样一来,销售者销售其他与生产者有关的市场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就受到限制。3 .歧视性的价格折扣。所谓的歧视性的价格是指商品的供应者,给予商品的销售者或者分销者以不同的价格标准或优惠标准,如根据销售者的销售额以及提货量的不同,给予各方不同的价格标准,或给予固定的交易者相较临时交易者较低的折扣,从而达到区别对待的目的。4 .转售价格的限制。对于转述价格的限制,也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垄断类型。他主要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者提供者,对产品的分销价格作出限制。如规定最高或者最低的销售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OO7年8月3O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OO8年8月1日起施行。2王玉辉:“限制竞争协议法律规制研究”,中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9页。甚至对分销价格直接作出规定,而不能变更。此种限制方式极大的阻碍了销售者的积极性。5 .转售的其他限制。所谓转售的其他限制是指,除上述列明的垄断类型以外的其他垄断类型,如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对销售者作出的其他特定销售限制,最常见的有地域限制,以及售后限制等。此种限制由于类型多样且难以归类,因此,需要在实践中进行个案分析。除上述的限制竞争协议的分类以外,还有其他几种分类形式:1.根据限制是否涉及商品及服务的价格,可以将其分为价格限制以及非价格限制。所谓的价格限制,就是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或者提供者,对相对方作出的有关价格方面的限制。此种限制方法的范围十分的广泛,在现实中也比较常见;另外一种限制方法被称为非价格限制,也就是通过对价格以外的其他机制进行限制,从而达到垄断的目的。比较常见的有对于销售者客户的限制,对于地域的限制,以及商品搭售的限制。2.根据签订协议双方的交易地位的不同,可以将限制竞争分为上游和下游企业互相之间的限制。首先是上游企业对于下游企业的限制。上游企业,由于其规模较大,资本力量雄厚,在交易中,通常处于优势地位,因而更易对下游企业进行限制。比较常见的有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对于销售者的限制,以及产品的供应者对于使用者的限制等。此种限制是正常的市场交易中不可避免的情况;另外一种潜在的限制出现在下游企业对于上游企业的隐性限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和销售方式的变更,下游企业在长期的成长过程中,逐渐在一定的地域或行业内形成了垄断地位,如线下我们所常见的家乐福,沃尔玛等超市,线上我们所熟知的有三只松鼠,良品铺子等零食销售巨头。他们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优势和服务特点,并拥有一些粘性极强的用户群体,这些用户群体对于零售商的要求,也逐步反制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以及提供者,促使他们根据零售商或者消费者的需求,做出一定的调整或改变。6 .根据垄断协议产生的原因,可以将垄断分为基于市场支配地位而产生的垄断和基于双方合意而产生的垄断。所谓的基于市场支配地位而产生的垄断,顾名思义,就是商品的提供者或销售者一方,由于企业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而对另一方所形成的显性或者隐性的压制。这种压制是由于资本的本质所决定的,在该种压制之下所形成的垄断协议,即所谓的基于市场支配地位而产生的垄断。此种垄断,伴随着双方力量的此消彼长,会逐步发生变化甚至发生扭转。而另一种垄断协议则被称为基于双方合意而产生的垄断。他是指在公平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双方主体充分发挥意思自治,共同达成的有关垄断或限制竞争的协议。这种协议的达成都是由于双方具有共同的经济目标或者追求,从而在目标导向一致的情况下所达成的合意。在该种情况下,主体之间的差异固然存在,但该种差异并不是形成垄断合意的直接原因。综上,我国对限制竞争协议的分类,主要依据签订限制竞争协议的双方主体及双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用该种分类方式分类限制竞争协议实质上忽略了,未签订该协议但是受该协议影响的其他市场参与者。通过对限制竞争协议分类,实质缩小了限制竞争协议的范围,应该考虑其他市场参与者是否受这类协议的影响。2.限制竞争协议的存在形式过宽。首先通过上述的分类我们可以得知,交易过程中,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处于不同的市场地位。如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者等多方主体的存在,而各方主体的利益追求不同,导致他们的目标导向也会发生一定的差异。为了减少纠纷,以及明确交易等目的的实现,各方主体通常会签订比较明确的协议或者规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这些条款在形式上来说,是并不违反垄断协议的规定的。通过该种协议所达成的对于价格以及其他销售因素的限制,虽然在一定情况下,有可能损害其他市场竞争者的利益,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他使市场更加的透明,也产生了非常多的积极影响。如果采用一刀切的形式对该种行为进行限制,则会极大的削弱市场的积极性。总之我国限制竞争协议存在形式过宽,且无法很好的平衡签订协议双方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关系,构成市场垄断后造成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经济损失,导致对市场的积极影响和负面的影响并存,怎样去调节和规定限制,避免危害的同时充分发挥其优势,是现存需要解决的问题。(二)限制竞争协议的消极经济效应前面提到的这些不同层次的市场主体签订该种协议是为了使双方之间的生产或者销售更为方便,但它往往对自由市场竟带来十分复杂的干预,扰乱市场秩序,并且还会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经济利益。我们在肯定垄断协议所产生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同样无法忽视其消极影响,这也是法律对于垄断协议进行慎重规定的原因。随着产业的饱和,以及工业化和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同一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往往有数以百计,甚至数以千计的生产厂家从事竞争,而零散的销售者则更不可胜数。存在的竞争越多,商品降价的可能性就越大,对于消费者的利好也就越大,而如果竞争越来越小,导致某些商业巨头取得垄断地位,不仅不利于消费者的购买和消费,也不利于产品的更新换代以及服务质量的提升。而这正是商品的上游端所想要看到的结果。限制竞争协议产生的消极经济效应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限制竞争协议导致价格垄断。例如制造商会规定其分销商的最低转售价格,在这种行为下,生产商垄断了此类商品的价格,且生产同类商品的其他生产商也会规定自己商品的最低售价,这种行为导致,经销商无法使用价格竞争,商品的价格进入固定的状态,生产商可以随意提高商品的最低转售价,经销商利润受限,消费者高价购买商品,经销商和消费者无疑会产生经济损失。其次导致市场进入障碍。因生产厂家与分销商之间签订独立销售协议,导致其他市场参与者缺乏货物来源无法参与竞争,构成分销商话语权过重一家独大,销售商无法取得平等的价格,因为价格的不平衡也会影响消费者因不同消费导致质疑商品的心理和不平衡购买地位。二、行业协会做审查主体的合理性对于行业协会的定义,各国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行业协会是指同一行业中的市场主体为了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脱离政府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首先从行业协会的功能看,行业协会向同行业中的各个经营者提供一个交换信息的平台,并且联系各个会员,由此可以看出行业协会在各个会员之间起到协调功能,除此,行业协会还起到引导的作用,引导各个会员以正当且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方式达成共谋,以求维护整个行业的共同合法利益。限制竞争协议却会破坏行业秩序,并损害行业内部分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而行业协会审查限制竞争协议则会体现出行业协会的引导功能,在引导行业市场主体交易合理合法的同时维护行业的共同合法利益。其次,行业协会具有包括管理服务在内的多项职能。3行业协会利用自己在该行业内的通过组织而得的信息汇总的优势,为成员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其中行业协会应该适用自己的管理职能对行业内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管理,审查限制竞争协议正是管理的一种方式。我国对于行业协会的职能并没有通过法律进行明文的规定,但是通过行业协会所具有的民间性,以及自治性,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发现行业协会具有民间自治的特色。最后,行业协会必须由有相同目的的同行业的经济主体构成,然后依法律程序设立成为一个有程序、经济基础、名称、场所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由此,我们可以比较清晰的看出行业协会所具有的规章制度和内部规范。行业协会虽然是非营利性组织,但行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并不是任何经营者都可以自由的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经营者加入行业协会需要遵守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并且与行业协会订立契约关系,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行业协会,以换取进入行业协会后共享信息的资格,综上,经营者之所以加入行业协会,从而成为行业协会的会员,是基于其不同的目的。但无论如何,其与行业协会之间形成的契!周迅:“论我国行业协会的自治”,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约关系了管理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对于企业的良性发展是十分重要的。而行业协会又有规章制度等明文规定,会员既然在明知行业协会有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仍然选择加入行业协会,就是对行业协会的规则进行了默认,并自愿受到行业协会的管辖。行业协会作为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一直起到协调成员和政府之间的作用,而行业协会在协调成员和政府时,行业协会为了维护市场主体的利益,通过协调市场主体之间意见的不统一,然后将市场主体的合理意见进行统一后,通常代表众会员与政府进行沟通,而市场主体因为借助行业协会所提供的平台达成合作,因此行业协会与市场主体形成利益代表关系。从上文中可以看出,行业协会与成为会员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比不可分的关系,且行业协会不但掌握加入其的会员的各项信息,还拥有管理各个会员的权力。因此行业协会相对于其它部门对本行业内的经营者之间订立的限制竞争协议进行审查更加方便。接下来,笔者将通过确定行业协会的主体责任,细化行业协会所有权力分析由行业协会作审查限制竞争协议的主体的合理性。除以上原因以外,在下文中将主要分析行业协会的主体性和行业协会的权力,以证实行业协会有资格审查限制竞争协议,且由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协议较为合理。(一)行业协会是经济法主体所谓的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上来进行考虑的。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并依法承担责任的公民,法人及相关组织,都可以视为经济法的主体。而上文中提到的行业协会的成立中写到,行业协会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的法人即社会团体法人,由此可见行业协会订立时,则是以自己作为经济法主体去设立的。1.行业协会的宗旨与经济法的宗旨相同。经济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非常重要的一杆天平,其主要作用就是介入非正常的市场关系中,调解市场失灵所产生的严重后果,维护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5而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实现公共利益。首先,行业协会作为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宗旨,在市场参与者与政府之间甚至起到了沟通桥梁的作用。行业协会作为清楚市场状况的主体,与市场参与者之间可以更平和的沟通交流,因此可以以市场代表的身份将市场参与者的想法汇总之后报告于政府,然后将政府下达的政策以及所给予到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反馈给市场参与者。行业协会该种实现宗旨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在调节政府在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弊端。其次,行业协会作为一个民间性自律的社会团体法人,规定了准入条件的情况下还制定规章制度,从而约束本行业内部成员的行为,然后让行业内的市场主体通过行业协会这个平台交换信息,达成合作,该种行为也可以看出,行业协会致力于创"王卫国、李东方: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7页。”李昌麒: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市场环境,打造一个有秩序的市场,解决由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带来的弊端。2.行业协会理应受到法律的规制。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我国法律从多个方面对于行业协会进行了规制,在反垄断的层面上,由于行业协会在行业活动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反垄断行为行业协会理应尽到更加充分的职责。没有不受制约的权力,我们在肯定行业协会对于反垄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当对行业协会本身的活动进行一定的规制。从行业协会被法律规制可以看出,从立法者的角度与法律规范中出发可以将行业协会视为经济法的一个主体。综上,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主体,则应该是调节国家经济并且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享有权力并且承担责任的承受者,行业协会作为责任的承受者,现在在审查限制竞争协议的审查活动中,应该结合上文中提到的行业协会与会员之间的契约关系和管理关系,对限制竞争协议进行审查,承担起审查限制竞争协议的责任。(二)行业协会的权力属性行业协会本身具有多项自治权责。其中,行业协会本身具有民间性与自治性,行业协会的民间性体现在行业协会在非盈利的前提下设立,且行业协会通过政府授权和会员授权,采取自治自理的方式治理会员,由此,行业协会享有自治权。其次,行业协会拥有规章制定权,通过指定针对本行业的规章制度来更好的约束各会员,达成同行业之间在不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前提下互惠互利,并且有秩序的进行信息共享,促进经营者们之间合理的经济合作。行业协会除以上两种权力以外,还拥有监督管理权与制裁处罚权。其中监督管理权体现在行业协会有权对会员的行为进行管理,行业协会有订立规章制度的权力,既然会员愿意加入该行业协会,就应该按照行业协会所订立的规章制度进行经营活动,而行业协会订立的规章制度就是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权的最好体现。对于行业协会来说,制裁处罚权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6行业协会的权力分别由以下三种渠道被授予,分别是行政授权、法律授权、会员授权。1 .行政授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7在第五章注册会计师协会中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章程的制定规则。章程是行业协会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的主要依据,而从全国全员代表大会制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章程可见,行政机关会授予行业协会部分权力。2 .法律授权。我国的众多法律均对行业协会的权力进行了认可,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6陈满华:“行业协会处罚原问题研究”,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H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律师法R第五章则是对律师协会进行了法律规制,其中除了规定了全国律师协会的成立以外,还规制了律师协会的职责,在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责中,法律规定律师协会应该制定行业规范和惩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要求律师协会执行惩罚规则的同时,就是在赋予行业协会惩罚的权力,这也体现出了法律也会授予行业协会权力。3.会员授权。会员加入行业协会属于自愿行为,会员一旦选择加入行业协会就与行业协会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而契约对于签订契约的双方主体均具有约束力。会员选择与行业协会建立契约关系,继而遵守行业协会所设立的规章制度。会员在加入行业协会后,对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认可后,则是讲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了行业协会,则行业协会管理会员等其他权力可以由会员授权所得。从行业协会的权力来源则可以看出来,行业协会的权力并不是行业协会自己赋予自己的,而是由各个会员授权或者由行政授权,亦或者有法律明文规定,行业协会的权力是合理合法的,既然如此行业协会的权力合法且从监督管理,到治理,到处罚,各个阶段都有权管控行业内会员之间的不合理行为。行业协会既然已经被赋予权力,则不应该“躺在权力上睡大觉”而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力去维持一个有序的经济市场。由此,行业协会可以使用现拥有的的四种权力审查经营者之间是否达成限制竞争协议,并对订立损害他人经济利益的限制竞争协议的经营者们进行惩罚。(三)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首先,行业协会对行业内部的市场主体与商品信息掌握全面,其次,行业协会有自治权,可以依据行业行规对市场主体进行规范,且因为市场主体自愿加入行业协会,所以在行业协会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时,市场主体不会有过强的对抗心理,最后,行业协会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的集体组织,为各个会员搭建起信息共享的平台,增强成员企业的竞争力,并且降低竞争风险。三、完善行业协会审查意见(一)通过立法对行业协会进行明确1 .我国法律对行业协会规制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进行了全面的规制,通过对行业协会以及协会8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成员之间的双向规制,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防止垄断产生的目的。如规定行业协会不能实施本法所列举的禁止性行为,提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的自律,积极引导行业协会成员的经济行为等。此外,法律同样也规定了行业协会负有防止引导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成员签订垄断协议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者,不仅要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也会直接取消行业协会的资格。则对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尤其是表现为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照的行政责任。2 .立法建议在上文中,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对行业协会的法律规制,可以看出,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商业形式多种多样,尤其是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垄断的形式更加多样和复杂。现存单薄的法律条款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已经显得力不从心。我国立法现在对行业协会的规制并不够严格,尤其是行业协会的定义和责任问题,更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现在的法律规制过于简单,而行业协会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行业协会的责任也越来越多,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且应该用更详细的法律规范来规制行业协会。首先我国应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上文中,笔者提出行业协会是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社团性、非政府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但是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进行确认,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于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来对市场主体及行业协会进行全面的规制。其次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细则以及其他相配套的法律中明确行业协会的权力和责任范围,由上文可知,行业协会因为和会员市场主体之间存在“契约”关系,所以行业协会就必须对会员进行负责,而会员也应当服从行业协会的管理和规制。在此过程中,由于行业协会具有优势地位,所以我们更应当对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以免行业协会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主体不应只享有权力而不承担责任,所以在对行业协会权力规制的同时,应当对行业协会所承担的责任更加细化和明确。然而我国的反垄断法更加侧重于对于反垄断的规定,对于行业协会的规定甚少。所以应该利用细则等其他配套法律规定对行业协会的权力、责任进行规制。最后针对行业协会的权力和责任,在审理意见中给出审理案件方向。针对行业协会审查限制竞争协议的问题,在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责任时,应该参考行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能等方面,让行业协会审查限制竞争协议。并以本身违法原则为主让行业协会进行审查。(二)建立公开制度从上文中可得,限制竞争协议会因为签订协议双方的行为对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影响,打破市场秩序,甚至造成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经济损失,而之所以提出由行业协会审查限制竞争协议,是因为行业协会有维护市场主体共同利益的职能,且在市场上所处的地位对市场信息掌握的更全面,由行业协会审查限制竞争协议更方便。但并不是说所有限制竞争协议都应由行业协会规制,这样的话行业协会的负担和责任会过重,而且有些行业内市场主体签订的协议过多,行业协会的工作量会过重,且立法存在滞后性并不能解决所有经济法发生的问题,关于行业协会审查限制竞争协议的问题并不是由法律规制行业协会的责任即可。由此为了更好地落实行业协会审查限制竞争协议,还应当采取其他制度去弥补立法不足和审查限制竞争协议过难得弊端。因此笔者建议建立公开制度,行业协会成立是为了维护同行业共同的合法权益,在市场主体之间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市场主体之间对商品数量,价格,质量等各个信息进行共享,行业协会既然提供了平台让市场主体进行交流,则就应该承担起监管责任,为了将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扩大,讲消极作用影响降到最小,应该建立制度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管,我国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公开制度,公开竞争规则,以及市场主体主营信息,让其他市场主体明确签订协议的主体优劣势,以及自己意向合作的市场主体的参考原则,让市场主体成长的过程中为行业协会作出明确的规范,让消费者也了解到行业内的竞争规则,多方面对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参考文献著作类:1王传辉: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王卫国、李东方: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李昌麒: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余晖: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论文类:1曹胜亮:“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路径的反思与重构”,法学论坛2019年3月第2期(第34卷,总第182期)。2刘继峰:"再谈垄断协议的概念问题”,法学家2020年第6期。3戴龙:"论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规制-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的修订”,法学评论2021年第1期总第225期。4李兆阳:“行政垄断下经营者责任的反垄断法规制”,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20年6月第38卷第3期。5王珂瑾:“论我国行业协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中国市场2015年第3期。6傅琦:“反垄断视野下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6年第1期7安爱明:“经济法视野中的行业协会权力研究”,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8牛丽飞:"论经济法背景下社会中间层的地位及法律责任”,法制与社会,2020年9李乾:“论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法制与社会,2011年10魏昭:“浅析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法制与经济,2014年11岳振雷:"试论行业协会垄断的法律责任制度”,法制与经济,2014年12姚旭:“浅析行业协会组织的法律属性”,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笫6卷第3期13周迅:“论我国行业协会的自治”,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法律法规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致谢时光匆匆,转眼间已经在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度过了四年时间,大学生活随着毕业论文的结束也已经接近尾声,回头看自己的大学生活,从大一怀揣着对法律的热爱进入校园,到大二开始掌握学习法律的节奏,再到大三开始积累法律知识至今,我庆幸自己选择了法律专业,对在大学生活中遇到的人和事皆报以感恩之情。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实习与论文导师杨艳红老师,杨艳红老师不但向我传授了民事诉讼法与经济法的学习内容,还在我实习时对我进行了工作指导,教我如何将理论与实践进行融合,并且在我最后的论文写作过程中,耐心的审阅我的论文并且进行指导,杨艳红老师在工作中的认真值得我去学习,在此感谢杨艳红老师在我的大学生活中对我进行的帮助。其次,感谢在大学生活中同窗四年的同学,朋友,在我的学习生活中进行了帮助,与我一起成长,在生活中给我关心照顾,让我感到温暖和关怀。最后,我感谢我的家人,因为我的家人的无私奉献和无微不至的关怀,让我可以拥有进入大学学习的机会。希望在未来,我可以带着所有人给予我的温暖,以我的微薄之力回馈于社会。

    注意事项

    本文(论行业协会做审查限制竞争协议主体 法学专业.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