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建设用地审批流程.ppt

    • 资源ID:5724704       资源大小:1.84MB        全文页数:66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建设用地审批流程.ppt

    建设用地报批,主 要 内 容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介绍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及土地供应实务操作,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用地预审(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土地供应审批为什么设定了审批?需要了解相关制度,国家基本制度要求,土地制度及土地权利体系:土地公有制:所有者、使用者、行使权力者、城乡二元体制 土地权利体系:,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体系,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通过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现了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纳入计划,各类建设有序使用土地;建设占用耕地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以弥补由于建设占用导致耕地的减少;依法依规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费用,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开发、提高耕地质量等用途。,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1)五级规划体系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点强制性 整体性战略性 长远性分级审批,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特点强制性 整体性战略性 长远性分级审批,耕地保护制度体系,相关制度介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主要可概括为以下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五类耕地、80%以上、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5类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相关制度介绍,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落实资金)建立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先补后占(台帐管理、报部备案、系统自动配号)占补平衡年度考核测算等别折算系数,确保数量、质量不降低生态文明新要求、后备资源不足、占优补劣,单独选址的,用地单位负责补充城市批次的,市、县、乡政府负责补充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接收耕地开垦费的单位负责,相关制度介绍,土地整治制度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改造,对生产建设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回复利用,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效率。,1988年,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土地复垦规定审议,1989年1月1日施行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土地复垦条例审议,2011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正式颁布施行。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土地复垦制度,由谁编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方案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编制,即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编制;实施办法第六条也有类似规定,明确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但需要指出的,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不是意味着一定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亲自编制。实践中,由于土地复垦方案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以自行编制。,什么时候编报?,土地复垦方案的编报存在三种情形:第一是新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的;第二是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第三是生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调整的。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对于第二种情形,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实施办法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补报的时限,要求1年内完成。对于第三种情形,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土地复垦责任主体有哪些?,案例欣赏:广西平果铝土矿赤泥堆场边坡治理工程,对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尽量不欠新账,逐步偿还老账”的指导思想,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严格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义务。对已认定为历史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复垦资金落实、竣工验收等方面加强监管,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及时复垦损毁土地,并从监管措施、信息系统、政务公开、绩效评价、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整套管理制度,增加了可操作性。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和依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的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进行备案,并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土地复垦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复垦规划、计划、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复垦工程验收等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土地损毁和复垦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土地复垦档案管理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应用建设用地远程报批系统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648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最新建设用地审批政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及土地供应实务操作,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实施分类用地报批,城镇建设用地:审批用地时主要控制城镇建设发展边界和节奏,将具体项目用地供地权交由城市人民政府,尽可能发挥城市政府的自主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从用地预审、用地审批等不同环节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对合理的用地需求在规划和计划中提前予以考虑和安排,对项目用地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途径,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严控用地方式,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对土地利用方式从产业准入、土地供应、用地标准、节地评价等环节严格建设用地审查严守产业用地门槛。对不符合限制目录,纳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用地手续;严把土地供应关。通过缩小划拨范围,强化招拍挂出让、实行最低租金标准等,运用经济手段,引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控土地使用标准。实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严格相关行业土地使用标准。对超过用地标准或尚未颁布相关标准的用地,开展节地评价。,严格征地审批,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行法律法规对征地审批有严格的规定:征地报批前要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置途径要切实可行,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等期程序。用地审批中通过对此严格把关,有效保障了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相关权益。,(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第九条 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第十三条、十四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附件1报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目录,(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附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格式,(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附件3 报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单位申请文本格式*(项目建设单位)文件*(文号)签发人:关于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国土资源部: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的要求,现将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报上,请予审查。一、项目建设背景 项目建设目的该项目建设是为了解决*问题/应对*需求等。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已列入*规划(文号)(如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等)/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文号)/同意立项(文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号)。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对*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按照*规定,该项目应由*部门审批/核准(或已经*部门同意备案),按照“同级审查”的原则,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地点该项目建设地点涉及*省(区、市)*市(盟)*县(市、区、旗)(如涉及跨省,增加表述为:和*省(区、市)*市(盟)*县(市、区、旗)。项目在选址过程中,依据*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文号),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尽量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相衔接,通过多个方案的比选,最终确定选择本方案。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举例如新建铁路项目,表述为*线路起自*省(区、市)*市(盟)*县(市、区、旗),终至*省(区、市)*市(盟)*县(市、区、旗),沿线途经*省(区、市)*市(盟)*县(市、区、旗)。正线线路全长*公里,其中桥梁长度为*公里,路基长度为*公里,隧道长度为*公里;全线设置车站*座。铁路主要技术标准为:*)。项目投资总额该项目总投资约为*亿元。三、项目申请用地情况项目用地现状分类该项目用地总规模*公顷,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含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围填海*公顷(或项目不涉及围填海)。(涉及跨省项目,增加表述为:其中,*省(区、市)境内总用地面积*公顷,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含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围填海*公顷/或项目不涉及围填海;*省(区、市)境内总用面积*公顷,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含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围填海*公顷/或项目不涉及围填海。)项目用地符合规划情形该项目用地符合*省(区、市)*市(盟)*县(市、区、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列入*省(区、市)*市(盟)*县(市、区、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占用基本农田。项目用地不符合规划情形该项目用地不符合*省(区、市)*市(盟)*县(市、区、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已列入*省(区、市)*市(盟)*县(市、区、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涉及占用*市(盟)*县(市、区、旗)境内基本农田*公顷,相关县(市、区、旗)已按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项目需要踏勘论证情形(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用地项目)该项目占用耕地*公顷,按照有关要求,已请*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踏勘论证。项目用地功能分区该项目总用地规模为*公顷,其中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分别为*(各功能分区面积情况,以及与土地使用标准对比情况)。如该项目为工业项目,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说明是否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筑系数、绿地率等五项控制指标情况。项目用地规模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该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和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均符合*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或:该项目用地规模超过*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或该类型项目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说明超标准及用地规模确定的依据。四、其他情况我单位已按规定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五、小结 综上,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号)规定,为确保项目按期推进,特向贵部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请给予审查批复。联系人及电话:(姓名)(电话)(公章)年 月 日,(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附件4 报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报告文本格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文件*(文号)签发人:关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国土资源部: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的规定,我厅(局、委)受理了*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并对该项目用地进行了初审审查,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依据该项目已列入*规划(文号)(如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等)/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文号)/同意立项(文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号)。项目建设意义项目建设对*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项目建设地点项目用地涉及*省(区、市)*市(盟)*县(市、区、旗)和*市(盟)*县(市、区、旗)。(跨省项目,增加表述:该项目为跨省项目,涉及*、*、*共*个省份。)二、项目符合规划情况 项目用地现状分类该项目用地总规模*公顷,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含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围填海*公顷(或项目不涉及围填海)。符合规划情形该项目用地符合*省(区、市)*市(盟)*县(市、区、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列入*省(区、市)*市(盟)*县(市、区、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符合规划情形该项目用地不符合*省(区、市)*市(盟)*县(市、区、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已列入*省(区、市)*市(盟)*县(市、区、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涉及占用*市(盟)*县(市、区、旗)境内基本农田*公顷,相关县(市、区、旗)已按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材料齐备;相关县(市、区、旗)将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项目踏勘论证情况(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用地项目)该项目占用耕地*公顷,按照有关要求,*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了踏勘论证。踏勘论证后认为符合要求的情形通过踏勘论证,认为项目建设方案符合供地政策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用地选址和用地规模比较合理,规划修改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切实可行。踏勘论证后对用地方案进行调整的情形经过踏勘论证,认为*比较合理,但存在*等问题,建议对用地方案进行适当调整。按照踏勘论证意见,建设单位对*问题进行了处理,调整后的方案为*,符合*的要求。三、项目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项目用地功能分区该项目总用地规模为*公顷,其中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分别为*(各功能分区面积情况以及与土地使用标准对比情况)。如该项目为工业项目,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说明是否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筑系数、绿地率等五项控制指标情况。项目用地规模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形该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和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均符合*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该项目用地规模超过*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或该类型项目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已由*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论证认为,该项目各用地功能分区和总规模用地合理,采用的工程技术比较先进可行,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并按要求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同意该项目申请用地预审。四、落实用地相关费用情况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我厅(局、委)将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正式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土地复垦有关工作。五、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对该项目是否属于重新预审等问题进行说明。六、小结综上所述,我厅(局、委)拟同意该项目用地。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规定,现将我厅(局、委)的初步审查意见报上,请予审查。联系人及电话:(姓名)(电话)(公章)年 月 日,(二)农用地转用审批1、概念:农用地、依法、依规、转为建设用地2、批准权限: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国务院的审批权限(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单独选址)(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占用耕地。(城市建设用地)106个。除原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84个城市外,自2011年起,新增了秦皇岛、镇江、南通、扬州、泰州、嘉兴、绍兴、台州、温州、马鞍山、德州、东营、威海、南阳、江门、惠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桂林以及三亚。,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 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权 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则该乡镇所在地的镇区及所属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条件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已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已履行或能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须符合国家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三)土地征收审批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的审批权限(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征收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1)低于35公顷面积的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2)低于70公顷面积的其他土地 注:其他土地是指耕地(含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包括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1.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的权限,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两级,市、县没有审批权2.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1)城市批次用地随规划,单独选址项目随立项(2)征收审批权限:限额审批3.需要征收基本农田的,无论占多少,必须报国务院批4.建设需要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国务院批;不足35公顷的,省政府批5.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国务院批;不足70公顷的,省政府批,审批权限总结,(四)土地供应审批权限 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五)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单独选址的)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 3.市(县)拟定一书四方案 4.逐级报至有审批权一级政府审批(24为组件报批过程)5.批后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面积、质量等,以及符合规划计划、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等情况。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以及补充耕地项目备案信息。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等。第十二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省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第十三条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第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收。第十六条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三)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第十七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复建设用地。其中,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回复文件。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实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第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三)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第十七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复建设用地。其中,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办理回复文件。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第二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附件5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附件6 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附件7 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文件*(文号)签发人: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国土资源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用地应呈报国务院审批。我厅/委/局按照规定要求对该建设项目用地进行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现报告如下

    注意事项

    本文(建设用地审批流程.ppt)为本站会员(牧羊曲112)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