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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辅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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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辅导.ppt

    ,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辅导,镇赉县国税局税政法制科 代德全,本辅导内容,第三部分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第一部分 小微企业相关的几个含义,第二部分 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相关的几个含义,三个误区:一、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 二、小微企业可以享受起征点优惠 三、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 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同,误区一: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 企业吗?不是,两者是不同的概念1、适用对象不同。2、划分标准不同。,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属于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所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14大行业)特点制定。例如,对于工业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只是狭义上的小微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可见,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来划分的,混业经营,两者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小型微利企业:适用范围只包括企业。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范围除一般企业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2、划分标准不同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来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指标包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小规模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非营改增)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三)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误区二:小微企业可以享受起征点优惠 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 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 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适用于一般企业性质的经营实体(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不含税);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500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财税201471号,误区三,误区三: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三个前置条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三个前置条件,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要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三个前置条件:一是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二是企业必须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规定,三是企业必须建账健制,实行查账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小型微利企业都能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三类企业即使符合相关指标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1.从事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2.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3.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第二部分,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三)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遵照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遵照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遵照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八、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遵照执行。,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特此公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和加快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为有效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一)广泛深入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强化政策宣传,多渠道、多平台、多视角宣传报道,将宣传贯彻落实活动纳入税务机关“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统一部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和12366热线,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特别是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等,做到家喻户晓。(二)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管理流程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要求,强化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一是针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规范管理流程,简便办税程序,做好落实工作。二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统一改为备案管理的规定,清理以前的管理规定,取消各地出台的审批要求。今后,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也不得进行变相审批。三是按照统一要求,规范资料受理,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四是切实做好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五是及时修订纳税申报软件,在软件设计上,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主动给予享受优惠,积极帮助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三)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后续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的调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后续管理。一是汇算清缴过程中或结束后,要及时掌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对于未享受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及时办理退税或抵减下年度应缴税款。二是汇算清缴结束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的统计分析,掌握享受优惠政策的户数、占比、减免税额、存在问题,及同比增减情况,开展优惠政策的效应评估。三是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四是积极开展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绩效分析,为完善优惠政策和创新管理方式提出合理建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落实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积极稳妥地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十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吉国税发201455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一)提高思想认识小型微利企业是促就业、保就业和活跃市场的生力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举措,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理解小型微利企业的重要作用和国家出台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提高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认识;要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落实管理责任,确定本部门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积极稳妥地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国税部门要根据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加强政策宣传。一是开展专项宣传。要专门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尤其是针对可能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开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专项宣传,重点宣传减低税率政策和减半征税政策的具体内容,宣传优惠政策办理由审批改为自行享受的管理方式,宣传优惠政策由查账征收企业扩大到核定征收企业的范围调整;二是创新宣传方式。要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进行重点宣传;要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期和年度纳税申报期进行定期宣传;要坚持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宣传相结合,善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纳税人学校、办税服务厅公告和12366热线等载体开展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三)优化管理方式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的调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审核批准,由企业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年度申报时备案有关情况;要严格执行省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事项管理统一在主管县(市、区)局办理的要求;要结合各地实际,规范管理流程、简化办税程序。,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四)加强督导落实各级国税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督导落实。一是要督导政策宣传是否到位。要采取检查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回访纳税人等方式查看各地是否进行了广泛宣传、广大小型微利企业是否知晓其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要督导管理方式的优化。要采取在征管系统调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管理信息、到办税服务厅实地调研等方式检查各地是否违规进行审核批准,是否设置门槛刁难小型微利企业;三是要注重落实效果。要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数量的增减变化、小型微利企业税负的增减变化、小型微利企业的满意度作为重要标准,衡量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效果,切实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五)完善后续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后续管理。一是汇算清缴过程中或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掌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对于未享受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及时办理退税或抵减下年度应缴税款;二是汇算清缴结束后,开展优惠政策的效应评估并形成分析报告随同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一并报送省局(所得税处),分析报告要按照减低税率政策和减半征税政策分别分析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户数、占比、减免税额、存在问题,及同比增减情况;三是主管国税机关要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四是积极开展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绩效分析,为完善优惠政策和创新管理方式提出合理建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包括营改增小规模企业),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财税201352号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1、通知中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含义:通知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含“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为2万元”。2、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本公告明确,对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可按照 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3、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计算问题:增值税小规模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4、代开发票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由于按月或按季发生频繁,备案工作量较大,省国税局决定不需备案。,第三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二、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4内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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