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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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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ppt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德宏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宋发军 注册安全工程师,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七个门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类,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七个门类:(一)宪法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如:安全生产法2.专门法律如: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力法等。,3.相关法律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等。(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条例等。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云南省实施意见,(六)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大致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全卫生类;防护用品类。(七)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有23个,其中4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可以从涵盖内容不同分成8个类别: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 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 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6.公共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石化、电力、机械、建材、造船、冶金、轻纺、军工、商贸等)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常务委员会通过,同年11月1日颁布施行。是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第一部综合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职工劳动安全的权利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利于依法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立法意义,1.是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2.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3.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5.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联合执法的原则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的原则,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安全生产法综述1、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会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2、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3、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4、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负有责任的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主体责任);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5、安全生产法指明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政策体系:一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6、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六项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八种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依法赔偿权、获得劳动保护和教育培训的权利。三种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的义务)8、安全生产法以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一是工会民主监督;二是社会舆论监督;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四是社区报告监督。,9、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行政监督管理人员有降职、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总则,(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安法第一条规定)1、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2、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促进经济发展。,(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法第二条规定)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本法适用的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调整的是生产经营领域的安全问题。,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对象:安全生产法是专门调整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关系的法律,其适宜的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和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三)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根据历史资料,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大体可以归纳为3次变化,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1949-1983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984-2004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005年至今)。,安全第一是指生产、效益、安全等之间的关系,当它们发生矛盾或冲突时,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即“安全优先”原则。预防为主是指安全生产工作要以事故前的预防为主。即“预防为主”原则。综合治理是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2、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4、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劳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自救器材,保证作业环境符合安全卫生标准;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8、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含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第一把手”、在决策层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企业各级负责人员、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和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的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与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 书,并督促落实;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3、督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4、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5、组织现场安全检查。,(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规模等因素来确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 术规程、标准;2、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4、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测检验;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6、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7、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情况;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贯彻生产经营单位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培训的主要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 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 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 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六)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就是在生产经营单位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大,而且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也很大。,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安全投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劳动保护用品 工伤保险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应达到要求:(1)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2)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3)对于按照有关规定项目设计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要求具体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5)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6)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7)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论证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该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分析、论证,为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的初步设计提供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即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险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初步设计中安全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可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指普遍应用于各行业、各岗位劳动者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手套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指对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等特殊环境下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在噪音、强光条件下工作的工人佩戴的护耳器和保护视力的器具等。例:对于高空作业人员,应当配备安全带;电气操作人员,应该配备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 设备的安全管理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安全出口的管理 爆破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 现场安全检查,安全警示标志,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例会制度;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7、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报告、整改制度;8、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一)从业人员的权利1.事故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安全管理的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4.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权;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1、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以及防范和应急措施;2、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3、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4、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 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因职业危害造 成健康损害的,依法获得治疗、赔偿以及保险赔 付;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1.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批准、验收;2.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以及了解有关情况;3.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4.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5.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安全生产监督的举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安全生产法第63条规定)社会群体对安全生产事项的报告权和举报权(安全生产法第64和65条规定)(四)监察部门的监察(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监察机关的监察是“对监督者的监督”。,(五)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1.社会公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监督;2.中介机构的监督;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4.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应急救援体系1.应急救援指挥系统2.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3.应急救援信息系统4.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5.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为减少事故后果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是进行事故救援活动的行动指南。应急救援体系是指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落实所需的组织、人力、物力等各种要素及其调配关系的总和,是应急救援预案届时能够落实的保证。(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事实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分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 电、淹 溺、灼 烫、火 灾、高处坠落、坍 塌、冒顶片帮、透 水、放 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一)安全生产法确定的违法责任主体 违法责任主体是指实施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主要有下列四种: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1.安全生产法第43条、第48条的规定 工伤社会保险以及之外的赔偿2.安全生产法第79条的规定 安全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民事责任3.安全生产法第86条的规定 发包和出租方面的民事责任4.安全生产法第95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赔偿。,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1.安全生产法第77条的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的行政责任2.安全生产法第78条的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办事的行政责任3.安全生产法第79条的规定 安全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责任4.安全生产法第80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责任5.安全生产法第81条的规定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行政责任,6.安全生产法第82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行政责任7.安全生产法第83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保障的行政责任8.安全生产法第84条的规定 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的行政责任9.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危险品管理的行政责任10.安全生产法第86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发包规定的行政责任11.安全生产法第87条的规定 两个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违反有关规定 的行政责任,12.安全生产法第88条的规定 车间、宿舍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责任13.安全生产法第89条的规定 签定生产安全事故非法协议的行政责任14.安全生产法第90条的规定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的行政责任15.安全生产法第91条、92条的规定 违反事故抢救、调查、处理有关规定的行政责任16.安全生产法第93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责任。,(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27种: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 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 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7、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 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 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 计施工的;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 未经验收合格的;10、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的;1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1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14、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 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 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 使用的;1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 物品的;1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 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实施的监督管理的;1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 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的;19、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 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2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 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 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产统一协调、管理的;2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 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2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 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 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 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 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 者员工宿舍出口的;2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26、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 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2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 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的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7种: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 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 的责任的;,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 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7、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 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 给予足额赔偿的,,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是:处以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违法行为,主要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对该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下列几种: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 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 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 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 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 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 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或 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事项的审 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5、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 者拖延不报的。,安全生产法明确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主要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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