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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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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ppt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一、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目的、意义,目的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对高危企业实施安全准入,旨在从源头上杜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领域,并对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意义在国家层面上把安全生产视为与资源、人口、环境等重大国策同等重要的程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和靠强制力实行的行政监管手段;在国家2002年以来宾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取消和调整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已近一半、出台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情况下,设定新的行政许可事项,表明了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之中,成为新的资源配置方式之一。,二、适用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主管部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四、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井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令第8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定)(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办字2006291号文件)井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细化为26条。,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1.1 安全生产责任制1.1.1 矿长(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1.2 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1.1.3 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1.4 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1.5 各工种岗位责任制1.1.6 承包、改制、租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人员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3 操作规程 各工种包括:采煤机机组司机、主要通风机司机、打眼工、爆破工、电钳工、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类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带式输送机司机等。各工种均有操作规程,有学习、贯彻记录。,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2.1 按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三部委局财建2004119号、168号文件规定年初列出计划,按计划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专户储存,自提自用,并有专户资金证明提足、用够、符合10项范围,2.2 按省财政厅、省煤炭局晋财建2004320号文件规定安全费用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按月提取,国有重点煤矿吨煤1015元,其它煤矿吨煤15元。安全费用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2.3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自2004年4月1日起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执行情况年末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2.4 安全生产许可审查时要求煤矿出具煤矿安全费用的证明文件必须反映“专户、提足、用够”的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1 煤矿必须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符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71号)第13条的要求,要设置安监科、通风科等。3.2 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应按煤矿规模和灾害类型配备,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不少于4名,大于9万吨/年(包括9万吨/年)的煤矿不少于6名。,3.3 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和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4 乡镇煤矿:除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30万吨以下煤矿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46人的安全、通风、机电、采掘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万吨以上的应按国有煤矿标准配备。,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4.1 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4.1.1 在有效期限内;4.1.2 矿长任职单位应当与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载明的任职单位相符,如果矿长变更任职单位的,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4.1.3 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工作的副职,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如果矿长变更任职单位的,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4.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山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培训,持有安全资格证。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工作的副职目前也已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5.1 煤矿与从业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5.2 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工伤保险为团保,由企业交费,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5.3 按山西省实施实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规定,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的费率由工伤保险机构依照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根据企业风险程度13年浮动一次,保费额为所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费率。国有重点矿和平朔、太原煤气化公司工伤保险基金由省煤炭局社保局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市统筹(吕梁、忻州市可先从县级统筹起步,逐步向市级统筹过渡)。,5.4 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0416号文件规定,2004年底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矿企业,由所在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根据国家局2004年156号文件的规定,对尚未开展工伤保险的地方,企业要提出工作计划,当地工伤保险机构签署意见。5.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433号文件煤矿应为井下煤矿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经办机构为省煤炭局社保局。5.6 按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6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6.1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井工开采矿井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矿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有承压水或古空区、采空区积水危害的矿井;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属开采易自燃单一厚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矿井;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6.2 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6.3 重大危险源应当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6.4 安全评估工作应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6.5 对重大危险源煤矿应当制定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7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临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7.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煤矿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必须与本企业和政府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7.2 煤矿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505条规定配齐救护装备。7.3 应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不具备单独建立矿山救护队的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8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9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9.1 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应提供安全检查员、采煤机司机、爆破工、电工、瓦斯检查员、提升运输的各类司机等工种的证件,重点是六大工种的证件。9.2 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限内,并进行年度审核、验证。9.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配备齐全,经三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9.4 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人数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国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最少配置要求(1)瓦检员:一般每个采(盘)区每班至少12人。(2)安检员:采掘工作面1人/班,运输斜井1人/班,采(盘)区巡查由35人组成检查组检查。(3)爆破员:机采面(需爆破作业的)生产班1人/班;炮采炮掘面生产班2人/班。(4)采煤机司机:综采生产3人/班,检修2人/班;高档普采生产2人/班;检修1人/班。全部使用炮采的煤矿,不配置采煤机司机。(5)井下电钳工:综采面3人/班;普采(综掘)2人/班;变电所检修1人/班。(6)主提升司机:2人/部班。,乡镇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最少配置要求,10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10.1 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井下和地面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井下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72小时,地面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40小时。10.2 转岗安全教育培训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人员必须重新培训。10.3 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10天。10.4 经四级以上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1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1.1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各生产环节均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1.2 有完善的综合防尘措施。11.3 建立粉尘检测制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对生产性粉尘进行检测。,美国煤矿不足2000个,年产10亿吨以上商品煤井工煤矿约400个宾夕法尼亚州.匹兹堡.国家矿山职业健康与安全检测中心实验室检测10万个/年粉尘采样机器人操作,计算机处理后直接显示粉尘数据,11.4 煤矿的粉尘检测应提供回采、掘进工作面全尘、呼吸性粉尘的浓度、粉尘的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百分比,检测工作要求煤矿必须有采样设备、确定专人负责,如煤矿无能力进行检测工作,可以委托煤矿集团公司通风试验室或省卫生厅授于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并提供报告。粉尘分散度的分级区间:10 m。11.5 劳动保护用品。为从业人员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符合标准要求。,12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21 矿井整改达标后,首先自评合格,方可委托有资质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122 评价机构的资质(范围、类别)由国家安监总局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可。目前我省取得资质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共有10家,国有重点煤矿必须由获得国家安监总局认证的甲级资质的机构才能评价。123 委托评价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124 评价工作要遵循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定(修订)。,125 安全评价工作的定位是围绕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的安全现状综合评价。126 安全评价要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排序,做出现有设施和条件是否对危险、有害因素可控的判断结果,对整个评价对象的各环节做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的总体结论。安全评价必须反映煤矿最终整改现状。127 只有评价结论为符合要求的才能做为发证的依据。评价报告中单项评价结果和对评价对象的总体评价结论由评价机构决定。,13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矿井必须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内容包括瓦斯、煤尘、火灾、水害和冲击地压的监测控制以及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应及时组织全体职工认真贯彻学习计划,使其熟悉避灾路线。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该针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来制定。,14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离不得小于30m;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14.1 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m。立井安全出口必须固定在井壁(使用梯子间)不得采用非刚性材料的爬梯。当用立井做安全出口时,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固定行人梯子间,每8米一个平台,平台之间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度,靠近提升容器侧要有护网。14.2 水平、采区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14.3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必须实现壁式开采,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保证行人、运输、通风安全。凡井田内有300300米实体煤的必须实行壁式回采,确保工作面有两个安全出口;实体煤小于300 300米的,可采用其它采煤方法。14.4 根据省局2004年250号文件规定,未实现壁式开采时,安全出口的巷道高度和宽度也必须符合通风和行人的要求,一个通到进风巷,另一个通到回风巷,实现全风压通风。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局部通风采煤、以掘代采、用掘进巷扩帮放顶采煤。,15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15.1 主要运输巷道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15.2 采区(包括盘区)的上、下山巷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15.3 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20米内巷道净高不得低于1.6米。15.4 井下其它巷道断面能够满足行人、运输、通风要求。,16.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16.1 瓦斯等级鉴定按规定执行,鉴定结果报省有关部门审批。16.2 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必须由煤矿委托具有国家安监总局认证的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许可审查时不仅要提供鉴定报告,同时还要附鉴定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6.3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15条、228条的规定新矿井、新水平、新煤层必须进行这两项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必须采用色谱吸氧鉴定法(MT/T707-1997),煤尘爆炸性鉴定必须符合1996年颁发的国家标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17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17.1 矿井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风量、风速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17.2 矿井各采区(盘区)、各采掘工作面、井下爆破材料库、水泵房等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井下配电室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2条的要求。17.3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13条规定,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17.4 作业区和准作业区不得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现象,瓦斯浓度不得超限。17.5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并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进行风机性能测试和关键零部件的无损探伤。主通风机检验周期为5年。矿井必须具有反风设施,并每年进行反风演习。17.6 矿井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17.7 矿井、采区、工作面各类通风设施齐全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按照要求建立测风制度。,18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计量检定。,18.1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18.2 低瓦斯掘进工作面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18.3 所有煤矿均要装备瓦斯监控系统。18.4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18.5 煤矿企业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18.6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专职瓦斯检查员按井下作业面及其工作量并适当考虑轮休、请假因素确定;瓦斯检测仪器(含光干涉瓦检仪、便携式瓦检仪、传感器、风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18.7 计量检定资质由技术监督部门授予。18.8局部通风使用有煤安标志的风筒。18.9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19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19.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其运输巷与回风巷、各装载点、卸载点、转载点等应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能保证各产尘作业点的防尘用水。19.2 矿井防排水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矿井井口位置不受水害威胁;井下排水有工作泵、备用泵和检修泵并定期进行检测,主排水泵必须使用固定在峒室的离心式水泵,水泵的排水量、扬程必须满足要求,排水能力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要求,井下要有两个水仓、两趟排水管路,即工作管路和备用管路;主排水泵及排水系统每年要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排水设施齐全完好、独立可靠;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探放水设备,防治水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19.3 防灭火措施井口20米范围内和井下严禁明火和火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火区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比如:近年来东山煤矿对9、12、15煤分别进行过自燃倾向性鉴定,均为容易自燃煤层,从1957年到1988年的8次着火来看,都说明了着火原因与采空区密闭不及时有很大关系,因此煤层自燃着火也是矿井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注重采煤方法的优化、开采工艺的比选,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至关重要。,20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20.1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并能随时启动,运行可靠。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20.2安全生产许可审查时对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的基本要求是:6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双回路必须符合“双电源、双线路、带电备用”的要求。20.3 井下电气设备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井下牵引网络定期进行杂散电流测试,压风机定期检测。20.4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装备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20.5 供电电缆选用和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21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21.1 立井、斜井采用绞车提升的必须使用矿井提升绞车,且保护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严禁使用调度绞车。21.2 立井提升人员必须使用升降人员的专用容器,并装设防坠装置,要有煤安标志,各项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信号齐全、灵敏可靠,并装设防坠装置。21.3 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21.4 提升绞车及关键零部件、提升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主提升机检验周期为3年。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更换。21.5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兼升降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升降物料(包括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立井提升用绳)自悬挂时12个月检验一次,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21.6 矿井主提升胶带输送机必须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22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系统。,22.1 矿井与外界至少有一部保证畅通的固定电话、传真机。矿井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导与调度室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系方式。22.2 每一矿井必须建立井上下通讯系统,矿井调度室必须和井下各主要作业场所和要害部位(井底车场、绞车房、水泵房、采掘工作面和主要机电硐室等)以及主提升机房、风机房、配电室、抽放泵站等要害场所通信畅通。,23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23.1 矿井必须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23.2 井下所有爆破器材必须按瓦斯等级选用取得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电雷管、专用放炮器。23.3 有健全的火工品领退、使用、存放和运输制度,并有记录可查。23.4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放炮员、安全员、班(组)长“三人连锁”制度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一炮三检”瓦斯检查制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井下放炮作业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2005.8.17.10时,襄垣县善福乡石峪煤矿地面采暖房炸药爆炸,死亡8人、30人受伤,摧毁提升、供电设施,致使井下45人被困8小时村办矿,5万吨,未经县局批准复产,擅自生产私制炸药中加氯酸钾提高起爆感度,与硝酸铵易反应成氯化铵氯化铵易升华、反应(250度)而爆炸氯化铵易自燃,聚热爆炸,24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24.1 使用纳入矿用安全标志管理范围内的设备、材料必须取得安全标志。24.2 2002年1月1日以前购置的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大型固定设备的应由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其安全性能检测合格,并制订措施,确保安全运行,可以继续使用。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4.3 为保障安全生产,确需使用非安全标志目录内新材料时应出具国家认可的相关单位检验证明。24.4 煤矿安全评价报告中必须附纳入煤安标志管理的暂用设备清册。24.5 煤矿在用设备如有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目录范围内的,必须限期更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2006.7.20下发安监总规划 2006146号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2008.3.11下发安监总规划 2008 49 号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共42类矿用产品、工艺,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1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2QC83-80/660、QC83-80/660 N、QC83-120/660(380)、QC83-225/660(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禁止用于控制40kW以上电动机);3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4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5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井下硐室外禁止使用);6BJO2、BJO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7KJ1600/1220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机;8非防爆运输机车(除低瓦斯矿井进风主要运输巷和采用专门措施的高瓦斯矿井进风大巷外,禁止使用);9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10ZYZ、ZY3型液压支架;,11单光源矿用安全帽灯;12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13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14非阻燃电缆;15非阻燃抗静电风筒;16铝包电缆;17铝芯电缆(井下低压电缆禁止使用);18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19导爆管、普通导爆索和火雷管;20高瓦斯矿井(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进式采煤方法。,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 一年后禁止使用)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9.TK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19.回采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20.仓储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21.巷道式采煤(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22.高落式采煤(系指开采厚煤层或急倾斜煤层时,作业人员进入无支护空顶区,通过挑顶或放顶人工回收顶煤的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25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25.1 矿井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自救器的选用型号应当与矿井可能发生的灾害相符合,自救器的数量按矿井入井最大人数、班次,加上管理、检查人员配备。25.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配备隔离式自救器。,26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各种图纸。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26.1 井上下对照图比例尺1:2000或1:5000;以地形图为底图;标明重要的地面建筑:如建筑物、民居、铁路、公路、水系及各种管线,废弃的井口、钻孔、水塔、电线杆等;标明特有的地貌:塌陷坑、积水区,矸石山等;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运输大巷,主要石门,主要上、下山,总回风巷道和采区的主要巷道;标明井田边界线、保安煤柱的边界线,并注明批准文号。,26.2 采掘工程平面图经检测核查,异地开采、越层越界的煤矿暂不评价,要立案查处。根据省局2004年251号文件规定,如与国有重点煤矿井田相邻的或有过资源纠纷的须有大矿签定安全互保协议、由大矿出具无越层越界行为的证明。比例尺1:1000、1:2000、1:5000,多层开采须分煤层绘制;以煤层底板等高线图为底图;标明煤层编号、井田边界、保安煤柱边界;标明井筒位置、倾角、现有巷道、硐室,主要巷道注明名称、巷道交叉、变坡以及平巷的特征点等;,标明井下所有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位置、采空区位置及回采时间等;标明煤层平均厚度、倾角,煤层露头线、煤层变薄区、尖灭区,陷落柱和岩浆岩侵入区及各种地质构造;标明发火区、积水区、煤与瓦斯突出区等,并注明发生时间及有关情况;与本矿井的相邻关系。,26.3 通风系统图比例尺1:1000、1:2000、1:5000;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标明风流方向、测风站、风速、风量、通风设备、通风设施、防灭火、防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和火区的位置与范围。通风设施主要包括永久密闭、临时密闭、永久风门、临时风门、风桥、调节风窗等。通风设备包括主要通风机型号、功率及局部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等。开采多煤层的矿井,必须备有矿井通风系统图和分层通风系统图。,26.4 井下避灾路线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标明发生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在巷道交岔口处及避灾路线沿线都要设置避灾路线标识;标明各种救灾仓库、物资的存放地点;标明矿井供水、供电、通讯等主要管线布置情况。,26.5 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供电电源来源、电压等级;变压器型号、容量、电压等级;高低压开关柜、编号、型号、用途(负荷类型及功率);电缆型号、电压等级、截面和长度。用电设备及电气开关名称、型号、功率、负荷。,26.6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其他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巷道布置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井上下运输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矿井地质地形图和水文地质图可委托有地勘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测、绘制。,26.7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包括:巷道布置与用途、煤岩特征、断面形状与尺寸、巷道支护、掘进方式、掘进通风、灾害防治与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与技术经济指标;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包括:工作面布置、开采范围、采煤方法及工艺流程、顶板管理、通风管理、灾害防治与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与技术经济指标。,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审查和管理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六、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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