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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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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docx

    第五章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学习目的和要求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两项基础制度,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有着直接的影响。一方面,没有选举,人大代表就无法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也无法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失去了法理依据,而且不能正常行使职权;另一方面,没有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就没有主体,难以体现和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第一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二节选举的基本原则、组织和程序第三节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第四节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和人大代表的辞职及补选第一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一、选举制度的源起与确立:改堇开放以前当代史国的选举制度源王民主堇命时期的苏维埃政权的选举制度C(1) 1930年9月,全国苏维埃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曾颁布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苏维埃区域选举暂行条例。(2)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在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3) 1933年,又颁布了苏维埃暂行选举法,规定苏维埃公民在16周岁以上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又陆续颁布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1941年11月)、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1943年2月)等,规定“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投票选举制”,“凡居住边区内的人民、年满18岁,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参议会改为人民代表会议。(5) 1949年8月,北平市召开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准备条件。(6)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7)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选举权的普遍性,二是选举权的平等性,三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四是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8)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9) 195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个地区的民主选举逐步展开,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意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总体而言,选举法符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我国后来的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二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要求,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二部选举法。1979年选举法的最大变化有三处:第一,规定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镇一级扩大至县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第二,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第三,规定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除此之外,对选举权的资格限制、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分配、选区的划分等,作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一)1982年第一次修正细化了华侨代表的产生办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的地方人大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规范了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即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完善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程序,就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一)1986年第二次修正1986年,六届全国人耘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第二次修正,主要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选举的内容,主要包括:(1)将“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领导”的规定,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2)明确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3)规定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4)取消了预选,缩小了直接选举的差额比例。(5)规定选民如果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6)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练习1.第二部选举法通过的时间是()。A. 1954年第一届人大B.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C.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D.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J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要求,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二部选举法。2.将“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领导”的规定,修改为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的是()。A. 1982第一次修正B. 1986第二次修正C. 1975宪法D. 1982宪法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J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第二次修正,将“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领导”的规定,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三)1995年第三次修正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第三次修正。(1)将“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的规定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2)按照“代表名额基础+按人口数增加代表数”的方法,确定了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乡级的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大常委会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3)缩小并且统一了代表与人口数的比例。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4)明确了划分选区大小的标准,即“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5)原规定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30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将“30日”改为“20日”,“并发给选民证”改为“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6)在间接选举人大代表中恢复预选,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7)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即可罢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经各该级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即可罢免。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罢免。(8)完善了代表辞职的程序,规定了县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其中,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四)2004年第四次修正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第四次修正,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中恢复预选,规定对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2)在候选人介绍方面,明确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的问题。(3)完善了罢免代表的程序,尤其是对罢免代表的联名人数依据不同的情况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县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要求。(4)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行为作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的规定,并对贿选、拉票的行为作了界定。(五)2010年第五次修正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第五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2)基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次选举法修正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等内容等作了规定,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3)进一步规范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程序和内容,增强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约束力,“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4)对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以及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作了规定,即“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5)完善了直接选举中投票选举程序的组织工作,保证了选民能够自由表达意愿,即“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6)对接受代表辞职的程序作了规定,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7)对两地代表的问题作了规定,即“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六)2015年第六次修正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第六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规定:“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2)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六次选举法修正的实践充分证明,我国现行人大选举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练习1.明确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是第()。A.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B.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C.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D.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J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第五次修正,明确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明确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的是()。A. 1982第一次修正B. 1986第二次修正C. 1995第三次修正D. 2004第四次修正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J1986年第二次修正明确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二节选举的基本原则、组织和程序选举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这既是开展选举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选举公平、公正和公开的重要条件。为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举行,现行法律对选举的基本原则、组织和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实现了选举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一、选举的基本原则指在选举中有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过程与程序、选举技术与方法的规定中体现的民主和平等原有(一)普遍原则普遍原则所反映的是一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广泛性,即享有选举权利被选举权的公民占一国所有公民的比重有多大。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权,主要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年龄条件的限制,即必须年满18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条件的限制,即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平等原则选举的平等原则,包括人人平等、民族平等、地区平等三个方面的内容。人人平等。每个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选举法第4条“一人一票制”。在地区平等方面,选举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要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进行分配。在民族平等方面,基于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考虑,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代表的数量作出了规定,即在全国人大代表中,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结合的原则因为我们有十几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这一原则不仅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具体实际,也适应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现实要求。(四)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或表决时秘密填写选票,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弃权,且无须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有助于保证选举人充分行使自由选择代表候选人的民主权利。二、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选举的组织和程序如下:(一)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作为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临时性机构,须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省、市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自行终止。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确定选举H期;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一)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名额,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三)划分选区划分选区的依据是按居住状况,或者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在实践中,农村主要是按照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村是选区划分的基本标准;城市则主要是按单位划分选区,不适宜按单位划分的,则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大小,主要是根据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这个规模有助于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区选民。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四)选民登记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五)提出、确定和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I)提出代表候选人。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2)确定代表候选人。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3)介绍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4)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六)确认代表候选人当选选民投票选举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三、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一)确定选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主持本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二)分配代表名额1 .分配全国人大的代表名额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解放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每届全国人大任期将满之前,全国人大对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作出决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解放军、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2 .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市的区、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00o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三)提名、确定和选举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1)全国人大的代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台湾省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组成的协商选举会议选举产生。协商选举会议人数为122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中协商选定。(3)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由选举会议成员提名并选出。(4) 1981年6月10B,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任期5年。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领导全军的选举工作,由11人至1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委员若干人。连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军人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第三节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人大代表是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担负着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和人民当家作主权利能否实现。一、代表法及其修订代表法主要用于保证和规范代表依法履职的法律规定。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地位、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法作了两次修正,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履职的法律规定。(一)2010年第一次修正(1)明确了代表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人大代表的权利包括: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2)细化了代表的履职规范,涉及执行代表职务、出席会议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就是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代表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3)完善了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相关内容,规定“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4)对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方式作了规定,即“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5)规范了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完善了代表参与的视察、调查报告的处理、反馈程序,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6)对乡镇人大代表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享有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人员的提名权以及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罢免案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7)完善了代表行权履职的保障措施,涉及人身自由权、知情权、履职能力等内容。(8)进一步强化对代表的监督,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二)2015年第二次修正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代表法进行了第二次的修正和完善,重点突出了乡镇人大的职能,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二、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及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他们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担负着汇集、反映和表达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职责。(一)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职权(I)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2)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提出本级相关职位提出人选,并有权对人选提出意见。(3)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4)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5)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级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6)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7)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8)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9)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各级人民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职权(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可以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2)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3)有权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4)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6)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7)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三、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为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法定职权,代表法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言论免责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二,人身特别保护权。第三,时间保障。第四,物质保障。第五,组织和服务保障。第四节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和人大代表的辞职及补选现行法律不仅明确了监督、罢免人大代表的主体、程序,还对人大代表的辞职和补选等内容作了要求,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一、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选举法第48条至53条对代表的监督、罢免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2)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4)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5)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职务相应撤销。二、人大代表的辞职和补选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辞职要求。其中,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职务相应终止。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三、停止代表职务与终止代表资格代表法规定了停止代表职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上述两种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代表法规定了终止代表资格的条件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章节小测一、单选题1.选举法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定年龄为()。A. 18周岁B. 20周岁C.21周岁D.23周岁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J我国选举法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定年龄最低为18周岁。2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A. 1人B. 2人C. 3人D4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举期间外出选民和书面委托的代为投票数额不得超过三人。3 .选民登记按()。A.社区进行8 .街道进行C.选区进行D.企事业单位进行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选民登记按照选区进行。4 .在直接选举中,选举有效需要参加投票的选民达到选区全体选民的()。A. 1/5以上B. 1/4以上C. 1/3以上D. 1/2以上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直接选举中有效投票结果应由超过半数的全体选民通过才可。5 .罢免人大代表的方式是()。.举手代投票8 .举手代投票,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C.无记名投票D.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罢免人大代表的方式应采取无记名投票。二、多选题1.我国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取决于()。A.民族9 .财产状况C.年龄D,居住年限E.是否会剥夺政治权利正确答案CE答案解析是否符合法定年龄以及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决定公民是否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的唯一标准。2.直接选举程序一般包括()。A.建立选举机构B.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C.选区划分D.选民登记E.提出确定和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正确答案ABCDE答案解析J直接选举程序包括建立选举机构、确定划分代表名额、选区划分、选民登记、提出确定和投票选举候选人。三、简答题1.简述秘密投票原则。正确答案(1)秘密投票的原则即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姓名或在代表候选人名字上没有打上规定的赞成、不赞成或弃权符号,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选好后自己亲自投入票箱的方法。(2)实施无记名投票,可以最充分的保护选民的民主权利,真正尊重选民的意愿,让选民在无顾虑、不拘束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选择他最满意的人,投出神圣的一票。2 .简述我国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因。正确答案(1)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让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选择自己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2)从我国地广人多的实际出发,全部实行直接选举,在技术上,经济上和公民素质上尚不具备条件。3 .简述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正确答案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确定选举日期;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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