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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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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docx

    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管制的实施意见(浙自然资规(2022)16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22)1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备案条件1 .设施农业用地申报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承包经营权签订承包合同、实行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强村公司、股份经济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单位,以及获区级及以上相关荣誉的农业专业大户。2 .选址符合镇街农业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设施农业用地应在土地承包或流转范围内或农业生产所在地就近选址,符合杭规划资源发(2022)14号文件规定,不占或少占耕地。鼓励镇街或若干村为主体,确定一定范围的服务半径,统一布设和建设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共享设施,提高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3 .设施农业用地包含生产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其用途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为非农所用,不得出租或用于非农建设,且严格落实用途管制要求,用途与承包土地用途相匹配,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设施农业用地类型应符合杭规划资源发(2022)14号文件规定,除正面清单以外的其他设施农业用地,由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农地农用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进行论证认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4 .严格控制农业设施使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新增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附属设施严禁控制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产设施应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确保种植一年一季以上的粮食作物以及不破坏耕种层的基础上,可按要求审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另确不可避免占用的生产设施,需提供不可避免占用论证。同时按照农业设施建设安全、实用、经济的原则和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统筹利用现有房屋等资源,严格按照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文件规定,控制设施农业用地规模。5,设施农业用地破坏农用地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在申请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前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复垦方案表。占用耕地面积3亩以下或占用其它地类的,应提交复垦方案表由乡镇(街道)组织审查,占用耕地面积3亩以上的,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详细的复垦方案,由区规划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审查。设施农业用地破坏耕作层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应按5万/亩的复垦金额向镇(街道)缴纳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费。(其中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按1万/亩复垦金额向镇(街道)缴纳)。设施农业用地的生产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的,无需缴纳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申报:1 .申报主体不具备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2 .选址不符合规划条件、退让条件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3 .设施建设不符合农业产业导向、产业规划、发展布局的;4 .应以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5 .设施用地规模超过用地规定标准或不符合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的;6 .设施建设内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或配套建设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不按要求设置的;7 .土地复垦费未足额缴纳的;8 .其他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二、备案流程1 .备案申报。农业生产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业用地的,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和所在镇街协商土地使用年限、用途、规模、选址、复垦要求、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并持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主体证明、设施农业建设方案、流转合同等材料报镇街备案。2 .审核备案。设施农业用地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备案由镇街负责完成。镇街一是依申请组织现场踏勘并出具踏勘意见。二是对申报的设施建设方案及土地使用条件、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等内容审核(见附件5);对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镇街、村组公开栏等形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含异议形式、异议时限和联系方式等,听取利益各方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生态环保或安全隐患等异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先予以核实解决,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三是征求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意见(见附件6),并安排修改落实等具体工作。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各自职能核实备案信息。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负责核实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是否超过规定面积、土地复垦协议及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四是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报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备案。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镇街应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3 .录入系统。由镇街将完善后的备案材料(见附件1)及备案审查表、核验备案表(见附件15)上传录入系统,生成、打印纸质备案文书,盖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章(须扫描上传系统)交付申请人。4 .系统上报。由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在区级账号点击系统报部;或将不符合要求地块退至系统“退回箱”,由备案单位补录。三、备案类型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分为初始备案、变更备案、延期备案和注销备案4种类型:1 .初始备案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因农业设施建设需要首次申请设施农业用地或追加申请设施业农用地的。具体由申报主体持设施农业用地申报表、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材料提出申请,镇街审批,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备案。2 .变更备案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因农业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建设方案变更需调整或经营者调整变更相关手续的。在项目用地规模不变的情况下,选址红线或建设方案等确需变更的,申报主体持设施农业用地申报表、土地勘测定界图或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材料重新备案。设施农业用地批准并建成农业设施后,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申报主体持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主体变更协议、三方用地协议等材料重新备案。3 .延期备案是指因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延期等需延长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的。申报主体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截止期限前3个月内,持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三方用地协议等材料重新备案。4 .注销备案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放弃承包经营权,土地经批准后两年内未建造或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据此,镇街出具用地注销通知书(附件11)并报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核准备案。四、备案须知1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编上页码、按序装订成册,做到整齐美观、翻页畅顺,完成备案后由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及镇街分别归档。2 .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规模及监管等要求按照浙自然资规(2020)10号和杭规划资源发(2022)14号文件执行。农业设施建设的样式、风貌要注重与所处的自然环境协调融合,体现农业用房的景观特色,在本辖区内尽可能采用统一风格、标准、外观颜色等。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以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建(构)筑物原则上采用砖混、砖木或木结构等结构,不得修建为永久性建(构)筑物,除养殖设施(含畜禽、蚕、蜂和水产等)允许建设多层建(构)筑外,设施农业原则上应设置为单层建(构)筑物,设施农业用房的室外地坪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高度应控制在5米内,不得修建地下室。因粮食烘干设备或植物工厂等现代高效农业生产业态特殊设置需要,确需提高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次的,设施农业申报主体必须出具必要性报告并报镇(街道)同意,并报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备案。3 .要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预制板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及时恢复原用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应按照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在设施农用地备案前,应按照规定落实耕地“进出平衡”。4 .如涉及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平新城、大运河管委会等规划区或涉及国有土地的,在镇街审批意见栏追加签署相关管理机构、国有土地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核验意见。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飞地,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飞入地镇街负责审批。涉及林地、水域的,需有林水部门同意意见;涉及畜禽、水产养殖的,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环境保护等要求。设施农业用地批准后,宗地两年内未建设的,该宗地批文失效;仍需建设的,应重新报批。五、设施农业用地监督和管理1 .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各镇街和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业务培训、资料发放等形式,公开设施农业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要公布违规进行设施农业建设的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镇街对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施工应挂牌施工,明确项目批准面积、批准用途、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农业设施建成后,镇街对每幢农业用房统一标识并明确项目项目名称、经营主体、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批准面积、批准用途、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2 .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批后监管。设施农业用地批准后,采取施工放样、工程监管、竣工验收等措施。一是施工放样。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施工前,必须由镇街组织定点放样。二是基础验收。项目基础工程完成后,由实施主体申请,镇街对放样砌基、耕作层保护措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三是竣工验收。项目工程完成后,由实施主体申请,镇街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竣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四是到期复垦。设施农业经营业主必须自行拆除建(构)筑物,认真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必须达到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由镇街组织复耕预验收认定,预验收合格后报送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合格后,退还复耕保证金。各镇街等单位对复耕保证金要严格监管,只能用于复耕专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3 .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各镇街和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禁止少批多建、批东建西、验后搭建、隐身偷建。镇街要做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公示,公示结束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签订三方用地协议,报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批后监管,监督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协议约定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施工放样、基础验收、竣工验收、土地复垦和违法处置等责任;及时开展设施农业用地评估年审工作。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抽查,对发现设施农业用地违规的镇街,暂停对该镇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后方可继续审批。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管理情况纳入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考核内容。4 .年审制度。设施农业用地批准满3个月后,由设施农业经营业主于每两年提出一次年审申请(一式三份),镇街收到申请后及时完成审核并报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见附件13)。各镇街要对本辖区内历年来已批准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梳理,对已经建成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审核、上报;对已经建成不符合设施用地与建设规定的,由镇街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5 .严格查处设施农业用地违规行为。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各镇街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凡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各镇街应及时予以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到位,并及时报告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使用的监管,做好是否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或非农建设的认定工作。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的监督,从严查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六、职责分工区规划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的核验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做好耕地进出平衡业务指导,加强跟踪管理,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每月、每季度动态巡查范围,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复垦监督验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指导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地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审查,加强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指导,监督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邀请专家开展土地复垦验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审查,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按规范进行设施建设。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要求,建立设施农业常态化巡查机制,每月不定期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检查、巡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行为,责令设施经营主体限期纠正,并及时告知区规划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并依法处置。设施农业用地经营到期或生产结束后,应督促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恢复土地原状,并归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村(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用地协议前,应收集公示是否有异议。按规范要求签订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明确使用期限以及可终止协议并收回设施农业用地的违规情形。应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经营主体按约定使用土地,对设施农业项目定期开展巡查,掌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情况并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督促经营主体做好土地复垦。附件:1.备案材料清单2 .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3 .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实地踏勘表(参考模板)4 .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样式)5 .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参考模板)6 .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意见反馈表7 .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查表8 .设施农业用地公示(样式)9 .承诺书(样式)10 .设施农业用地特殊事项审批表11 .设施农业用地注销通知书12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工程验收单13 .设施农业用地年审表14 .设施农业用地年审汇总表15 .核验备案表附件1备案材料清单1.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2 .设施农业用地实地踏勘表(由备案单位准备,含现场照片)3 .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勘测技术报告,土地复垦保证金缴纳凭证)4 .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及总平图、平面图、施工基础图、立面图、建筑效果图(反映建筑建成后及周边真实环境效果);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勘测信息表等5 .设施农业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含经当地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上年度及当年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6 .农村土地承包或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含土地承包或流转范围并标明设施农业用地位置的红线图)7 .设施农业用地公示(由备案单位准备,含整体和局部现场照片,其中整体照片要能看清某地公示栏,局部照片要能看清公示字体)8 .设施农业用地承诺书9 .设施农业用地复垦方案(占用农用地项目应提交复垦方案)10 .设施农业用地公示牌说明IL其他材料(特殊情况说明、规划建设方案、立项批文、三品认证、表彰等)另附相关测量坐标及文件: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拐点坐标(即勘测红线TXT坐标,下同),如涉及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供破坏耕地耕作层地块拐点坐标,或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地块拐点坐标、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地块拐点坐标、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落实方案和联合论证意见等。附件2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申报时间:年月日申请使用土地单位(个人)签名(盖章)土地所有权单位用地位置(明确到村民小组)项目用途项目用地流转面积XX公顷(合XX亩用地截止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是否破坏耕作层是,已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预存复垦费用否申请规模生产设施用地规模占地面积农业设施建筑面积和结构XX公顷(合XX亩)XX平方米XX结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占地面积农业设施建筑面积和结构XX公顷(合XX亩)XX平方米XX结构设施农业用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意见负责人:(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年月日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实地踏勘表(参考模板)用地单位杭州兴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名称水产养殖;农作物,果蔬种植(按营业执照相关内容填写)设施农业用地类型及用途生产设施用地(育秧房);配套设施用地(粮食烘干房及粮食仓库,农机农资仓库,变配电房,安全值班室,晒谷场及道路)土地座落*街道*村1组设施农业用地面积0.4667公顷是否未批先动工否土地类别农用地利用现状耕地(水田)计划用地期限2016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现场踏勘情况说明1、经现场踏勘调查:杭州兴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共流转土地2次总面积1183亩,为*街道*村、*村集体土地,现种植粮食1183亩。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共1宗7亩,其中生产设施用地0.45亩;配套设施用地6.55亩。该地块土地现状地类为耕地(水田)0.4667公顷。2、根据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该地块土地用途为:水田0.4667公顷,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浙自然资规202010号等文件规定。3、该地块四至为:东至*村土地、南至*村土地、西至*村土地、北至*村土(J1X:3365202.115Y503660.740,J2X3365207.958Y:503727.249,J4X:3365134.095Y:503730.790,J6X:3365129.151Y:503667.194)o4、其他。如有涉及主体违法用地、申请用地未批先建等情况,可自行补充。自然资源所踏勘人:负责人:城建部门踏勘人:负责人:农业部门踏勘人:负责人:拆违部门踏勘人: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备注说明:现场踏勘主要说明该项目土地利用规划(是否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地类、四至等情况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甲方:(村委)乙方:(经营者)丙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22)1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甲乙双方订立此协议:一、项目基本情况乙方因项目农业生产需要,需使用街道(镇)社区(村)土地作为设施用业用地,四至界线东至:;西至;南至;4匕至;用地面积和范围不得突破经甲乙丙三方认可确认的土地勘测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面积和范围。该设施农用地主要用途主要服务于种植(养殖),用地流转面积亩,设施农业用地亩,其中附属设亩,生产设施亩,农业设施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二、使用期限土地承包期限年月日至年月一日,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Bo三、甲、乙、丙三方的责任义务(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乙方土地按合同的用途合理利用,作为土地所有者,需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巡查检查;对不符合规定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发现违规违建苗头及时制止并报告丙方。(二)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按照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三)丙方应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日常执法巡查,对出现以下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新增养殖设施或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种植类(含以种为主的综合种养类)的附属设施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生产设施涉及占用耕地的,没有确保种植一年一季以上的粮食作物或破坏耕种层;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并及时予以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到位,并及时报告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四、土地复垦乙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应在申请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手续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复垦方案表,结合复垦方案缴费标准向丙方缴纳相应土地复垦费。在设施农业用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丙方提出延期或土地复垦申请,并按照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复垦。由丙方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验收,在验收合格日起15日内将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退还乙方。五、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协议或无法定理由影响该协议的执行。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二)在设施农业用地生产期限内,乙方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禁止擅自将该土地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三)未按要求组织复垦或期满未提出复垦验收申请,由丙方代为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出,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四)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可解除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七、合同效力1、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规划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各一份。2、本协议书自甲乙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本协议书其他未尽事宜,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八、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签订。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点: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参考模板)一、项目建设概况1.项目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单位员工、发展简历、工作业绩等)2 .项目土地情况(包括土地承包或流转、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等基本情况)3 .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期限、建设规模与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项目效益等)二、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合理性(包括农业生产规模;农业设施建设用途、面积、理由等)三、工程建设方案(包括项目规划设计依据、表层土如何保护、桩基础类型、建设时序程序、进出道路说明、主体工程方案、水电雷等配套工程说明、装饰工程说明等)四、环境影响分析(包括地质灾害、污染治理、安全防护等涉及环境方面内容)五、其他情况说明六、保障措施附件:相关图表(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平面图、施工基础图、立面图、效果图,农业设施建设基本情况表、投资估算表、用途功能表等)项目名称(以“区名+地名或主体字号+主导产业+基地或园区"命名")项目情况反馈意见(由局填写申报材料相关问题及意见,写不下可另附纸张)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意见反馈表日期:单位名称: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查表项目名称(以“区名+地名或主体字号+主导产业+基地或园区"命名”)(由镇街经办人填写项目名称、面积、用途等信息)项目情况经办人:年月B科室意见(由镇街备案科室填写是否同意)科室负责人:年月B单位意见(由镇街负责人填写是否同意)镇街负责人:年月B设施农业用地公示(样式)经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XX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或个人)的设施农业用地条件和设施建设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签订该用地协议和办理审批手续,现予以公示。公示期年月日至月日共天。公示方式在XX公开栏张贴。XX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注册地址:)或个人(户籍地址:)在XX镇(街道)XX村(农场)承包(流转)土地X处总面积XX亩,主要种植养殖。为直接用于(或服务于)该农业生产,将位于XX镇(街道)XX村(农场)共X宗XX平方米土地(见附图)拟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XX平方米,用于;附属设施用地XX平方米,用于;配套设施用地XX平方米,用于。计划新建XX温室(用房)XX平方米,XX结构X层,高度X米,建设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对象的土地使用条件、设施建设方案、承包流转土地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均可以书面、电话、来访形式向XX镇(街道)反映,单位反映问题的须加盖公章。受理部门:XX镇(街道)XX;受理电话:XXXXo附件:土地利用现状图、平面布置图(或勘测定界图)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章)年月日说明:L附件材料应盖相关单位公章,公示尺寸可用A3纸;2.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应填写公示结果说明(附后)。设施农业用地公示结果说明(样式)XX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或个人)申请设施农业用地事项于年月日至月日期间在XX公开栏进行公示(内容附后)。公示期间,未接到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公示结果无异议。特此说明。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章)年月日说明:公示内容为设施农业用地公示及在公开栏张贴的远、近照。承诺书(样式)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XX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或个人)将位于XX镇(街道)XX村(农场)共X宗XX平方米(合XX亩)土地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XX平方米,包括,用于;附属设施用地XX平方米,包括,用于;配套设施用地XX平方米,包括,用于。现本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或本人郑重承诺如下:1 .严格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红线、面积、高度实施建设。2 .设施农业用地地块采取XXX措施保护耕作层,严禁在耕地上直接倒塘渣、石子或硬化。3 .设施农房建设包括建筑结构、形态、立面、装修等以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为目的,所建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所用,与备案材料上注明用途一致,如为非农所用、出租或非农建设,自行无条件拆除。宗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的,该宗地失效。4 .向XX镇(街道或国有土地所有者)缴纳复耕保证金共元。用地使用期限(年月日)满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设施并按要求做好复耕(复原)工作。5 .遇国家征收(用)需拆迁时,无条件服从并拆除。违反上述承诺,由本单位(或本人)承担造成的一切责任!法人(签字):XX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或个人)(盖章)年月日附件10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特殊事项审批表用地单位(盖章)项目名称土地坐落设施农用地特殊事项报告(可加页或另附相关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负责人:年月日(盖章)区核验意见农业农村部门意见:负责人:年月日(盖章)规资部门意见:负责人:年月日(盖章)备注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注销通知书(批准文号)用地单位项目名称土地坐落土地所有权单位设施农业用地注销面积生产设施用地宗平方米(亩)附属设施用地宗平方米(亩)配套设施用地宗平方米(亩)合计设施农业用地宗平方米(亩)批准单位注明注销原因XXX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章)年月日备案单位杭州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年月日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年月日备注1 .设施农业用地批准文号:,有效期限年月日,批准规模宗平方米,其中生产设施用地宗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宗,配套设施用地宗平方米。2 .注销后实际使用宗平方米,其中生产设施用地宗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宗,配套设施用地宗平方米。3 .用途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为非农所用,不得出租或用于非农建设。遇国家征收(用)需拆迁时,无条件服从并拆除。说明:本表一式五份,备案单位、批准单位、土地所有权单位、用地单位各执一份。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工程验收单用地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土地所有者单位用地坐落批准文号用地规模宗平方米)批准有效期限年月日用地截止期限年月日验收设施地块名称及面积验收设施名称及用途、数量、标准验收设施建设何阶段程序(从施工放样、基础工程含耕作层措施、工程竣工、土地复垦等环节按实填写)申请情况说明现场验收情况意见参加人员签名:(请写明参加人所在单位)年月日验核意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年月日(盖章)自然资源所:负责人:年月日(盖章)备注1 .项目施工前,必须由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定点放样。2 .项目基础工程完成后,由实施主体申请(提供基础工程资料),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对放样砌基、耕作层保护措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3 .项目工程完成后,由实施主体申请,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对工程竣工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4 .设施农业经营业主必须认真履行耕地复垦义务。使用期满后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经营业主必须自行拆除农业设施并对使用地块进行复耕;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达到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由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复耕验收认定,验收合格后,退还复耕保证金。说明:L本表一式三份,镇(街道)、国土所、用地单位各一份。2.建设工程验收条件:完成该阶段建设工程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和施工管理科。临平区设施农业用地年审表(二O二年度)(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批准文号备案日期年月日用地单位(盖章)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用地单位(JL章)项目名称设施农用地用地坐落批准文号用地总规模宗平方米其中:生产设施用地宗平方米附属设施用地宗平方米配套设施用地宗平方米批准有效期限年月日用地截止期限年月日土地用途设施建设(用地(宗地)已使用、未使用名称及面积)(设施已建设或投入使用类型、名称、用途、数量、标准和投资)(本年度设施新建、改造、修缮规模、内容和时间)农业设施使用效益(以宗地、每幢温室或用房为单位说明设施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用途和效益)单位信息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截止期限现营业范围年检合格日期(上年和近期员工情况和财务报表主要指标)农业生产土地承包或流转总面积亩发包方名称其中耕地亩园地亩林地亩水面亩其他亩功能布局:种植(某某)亩养殖(某某)亩林业(某某)亩其他(某某)亩(上年和和今年预计生产产量、收入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年审内容项目自评(是/否)1.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是否按规定采取耕作层保护措施3.是否超过用地红线?4.是否擅自、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5.建设内容是否与建设方案一致6.是否擅自、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7.是否出租8.是否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9.其他相关内容是否与备案一致其他相关事项说明自查意见本次年审自评合格/不合格。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如有不实自愿承担一切责任。法人(签字):年月日(盖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如不同意,请写明年审具体哪一条不符合。经办人:分管领导:年月日(盖章)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经办人:分管领导:年月日(盖章)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审核意见经办人:分管领导:年月日(盖章)说明:1 .本表一式三份,备案单位、镇街各一份。2 .本表由镇(街道)负责通知设施农业经营业主于每年10月完成年审申请,镇(街道)于10月31日前完成审核并报市规划资源局临平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联审。3 .年审内容与镇(街道)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耕地保护补偿考核内容等挂钩。4 .设施农业经营业主应对照年审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如存在问题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5 .如不符合年审要求的,设施农业用地协议自动解除。临平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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