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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课件】第二十三章各种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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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课件】第二十三章各种合同.ppt

    第二十三章 各种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 赠与合同第四节 借款合同第五节 租赁合同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第七节 承揽合同第八节 建设工程合同第九节 运输合同第十节 保管合同第十一节 仓储合同第十二节 委托合同第十五节 技术合同第十四节 居间合同第十三节 行纪合同,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四、分批交付的买卖与分期付款买卖 五、凭样品买卖 六、试用买卖 七、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合同买卖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商品(二)属于附合合同(三)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供方向用方供电、水、气、热力,用方为此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二、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1、安全用电的义务2、交付电费的义务,(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1、安全供电2、因故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3、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一)供电人的主要义务,特征:(一)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二)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赠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三、赠与合同的撤销(一)赠与人撤销赠与(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三)撤销权的行使方法及效力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向受赠人为撤销的意思通知,自撤销的意思通知到达受赠人时生效。其行使的效力在于使赠与关系消灭。,概念: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特征:(一)借款合同是以转让货币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三)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四)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五)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六)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二)借款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收取借款 2、接受贷款人的用款监督,向贷款人提供必要的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借款 4、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及时偿还借款 5、按照合同的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特征:(一)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二)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三)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四)租赁合同是有期限限制的合同(五)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一、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概念: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租赁物及维持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的状态2、租赁物的维修3、负担税负及费用的返还(二)承租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2、妥善保管租赁物3、有关事项的通知4、支付租金5、不得随意转租和转让租赁权6、返还租赁物,二、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依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1.租赁标的物是由出租人依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2.出租人须将为承租人购买的标的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无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非仅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5.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享有选择权6.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 2、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1)保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占有(2)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3)不得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的妨碍(4)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3、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 4、例外情况下的瑕疵担保义务,(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按时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2、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有以下主要特点:(1)在租赁标的物存有瑕疵时,承租人不得拒付租金(2)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责任(3)因承租人违约而由出租人收回标的物时,承租人不能以标的物的收回而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3、保管、维修标的物 4、因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5、合同终止时返还标的物,一、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法律特征:(一)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二)承揽合同的承揽标的具有特定性(三)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自己承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四)承揽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完成工作2、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或者接受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一)承揽人的主要义务,(二)定作人的主要义务,1、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2、受领并验收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3、支付报酬等费用,三、承揽中的风险负担,(一)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交付后发生风险的,由定作人负担。(二)工作成果无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在工作成果完成后发生的风险,则由定作人负担。(三)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四、承揽合同的终止(1)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2)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3)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 1、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2、定作人死亡,并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 3、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第26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一)合同主体的限定性(二)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三)合同管理的特殊(四)合同订立的计划性和程序性(五)合同形式的要式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三、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发包人的主要义务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二)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发包人的主要义务(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技术资料等(2)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3)组织工程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竣工的验收(4)接受工程建设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1)按时开工和按要求施(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3)按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工程(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5)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安全负担保责任,一、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法第288条)。,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一)运输合同以运送旅客或者货物为直接目的,以运输行为标的(二)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三)运输合同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四)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性合同、格式合同(五)运输工具的多样性,二、客运合同(一)客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客运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客运合同的特征 1.客运合同以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约定的地点为目的 2.客运合同采用票证形式 3.客运合同包括运送旅客行李的内容,(二)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义务(1)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2)按照客票运输的义务(3)按照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的义务(4)尽力救助旅客的义务(5)保证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6)保证旅客行李安全的义务,(1)支付票款和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2)按客票记载的时间乘运的义务(3)遵守承运人告知的安全事项,按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4)不得携带危险或者违禁品的义务,2、旅客的义务,三、货运合同,(一)货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货运合同即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将托运人的货物安全送达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1、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2、货运合同以承运人将承运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终点,货运合同的显著特征:,(1)如实申报托运的货物(2)按照约定交付托运的货物(3)按照规定支付运费等费用,(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托运人的主要义务,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接受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并交付运输单证(2)遵从托运人要求中止运输等要求(3)通知收货人或者托运人并交付货物(4)安全运送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征:1.多式联运合同由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的 承运人相继履行运输义务 2.托运人是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输凭证 3.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与联运经营人,四、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负责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运输到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输费用的合同。,(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2.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3.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二)保管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也可以为有偿合同(三)保管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四)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以保管行为为标的(五)保管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寄存人的义务 1.负担必要费用和支付保管费 2.有关情况的告知义务 3.领取保管物的义务,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保管人的义务 1.保管凭证的给付义务 2.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3.危险通知义务 4.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一、仓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库保管业务的人(二)仓储合同中保管的仓储物须为动产(三)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四)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五)仓储合同的存货人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者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仓单的概念 仓单,是仓储合同的保管人于接受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填发给存货人的收据。(二)仓单的填发(三)仓单的性质 1.仓单为有价证劵 2.仓单为物品证劵、物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自付证券,二、仓单,(一)保管人的义务 1.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仓储物入库的义务 2.填发和交付仓单的义务 3.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4.危险通知的义务 5.同意仓单持有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义务 6.返还仓储物的义务,三、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存货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交存仓储物入库的义务 2.告知义务和处置危险物品的义务 3.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其他必要费用的义务 4.及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委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委托合同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二)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三)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依合同法第396条规定,“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一)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 1.费用偿付以及按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2.清偿债务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责任,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 1.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1)受托人应当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处理事务(2)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3)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2.报告义务 3.交付财产和转移权利的义务 4.忠诚和勤勉义务 5.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三、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一)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1.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2.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四、委托合同的终止(一)当事人一方任意解除合同(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一、行纪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三)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四)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具有限定性,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14条)。,二、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行纪人的义务 1.依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交易活动 2.担负交易费用义务 3.直接履行与第三人的合同所发生的义务 4.保管的义务 5.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 6.报告和移交交易所得义务(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接受或者取回委托物义务 2.支付报酬三、行纪人的介入权,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一)居间合同是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的合同(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三)居间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四)居间合同中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一、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居间人的义务1.如实报告的义务2.隐名的保密义务3.尽力的义务,二、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报酬支付义务 2.费用返还的义务,一、技术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技术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技术合同的标的物是技术成果相关的行为 2.技术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3.技术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二)技术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二、技术开发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依合同法第330条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物是研究开发具有创造性的新技术成果 2.技术开发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3.技术开发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须承担风险,(二)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2.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及时交付研究开发成果。3.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归属,(三)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当事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进行投资(2)按照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3)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2.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归属 合同法上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广义的,包括:(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物是研究开发具有创造性的新技术成果2.技术开发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3.技术开发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须承担风险,(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技术转让合同交易的对象是特定的现有的技术成果 2.技术转让合同所转移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 3.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延续性 4.技术转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让与人的主要义务 2.受让人的主要义务 3.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三、技术转让合同,(一)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物是技术性劳务 2.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履行中取得新技术成果的归属(三)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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