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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课件】第九章证据的收集与保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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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课件】第九章证据的收集与保全.ppt

    第九章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Evidence law,Contents,一.取证主体,一、取证主体,(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另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需要收集必要的证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取证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调查、核实证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规定,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2007)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第三条: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民事证据规定第15条:(依职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民事证据规定第16.17条(依申请)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在行政诉讼中收集证据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4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行政证据规定第22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行政证据规定第23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律师法第32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人民法院取证程序: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70条)依职权的程序:民诉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适用意见第77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证据规定第18条),提交时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证据规定第19条),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复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依申请的程序,(三)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查阅、摘抄、复制控方掌握的诉讼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4.对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向证人、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四)当事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往往被羁押,而是由辩护人去替他们收集证据。而刑事自诉中,原被告都可以去收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可收集证据。当事人收集证据既是权利也是责任。权利:根据民诉法第五十条和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有权收集证据。责任: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行政诉讼中,有限制: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二、非法证据排除,(一)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证据;程序或手续不合法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源于美国,起初仅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有关不得进行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规定所取得的证据(通常是物证),后来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非法证据的范围不仅限于非法取得的物证,还包括对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其他陈述,即不仅包括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还包括违反宪法第五、第六修正案和其他成文法和案例法的情况下所取得的证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郑重宣言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查的地点、必须扣押的人或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状。,美国FRE中没有规定,而是通过一系列判例的形式得以确立。从1914年Weeks案开始,最高法院认为应该保护个人的权利,到1966年,确立了米兰达警告。(见下页)德国:以不正当方法(非法折磨、疲劳战术、妨害身体、服用药品、拷问、欺诈、催眠方法、威胁、许诺、损害被告人记忆力和理解力的方法)讯问被告人,所得证据禁止使用。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是否排除,无明文规定。是否排除由法院衡量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加以裁量。,1975年反酷刑宣言第12条:如经证实是因为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作的供词,不得在任何诉讼中援引为指控有关的人或其他人的证据。1984年反酷刑公约第15条:“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我国于1988年加入该公约。,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If you give up that right,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You have the right to an attorney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one will be provided to you at no cost.During any questioning,you may decide at any time to exercise these rights,not answer any questions or make any statements.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开口说话,那么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会在法庭上作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并可要求在讯问的过程中有律师在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位律师。在讯问的过程中,你可随时要求行使这些权利,不回答问题或者不作出任何陈述。,(二)我国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3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二百六十五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也再次重审了这一原则,并在第265条明确指出,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不能给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留下任何余地,同时,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取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国家赔偿法2010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第十四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主要内容,排除标准:(54条第1款)公检法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54条第2款)我国排除的是证据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并不禁止非法证据的提出。(54条第2款),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核实。(55条),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庭调查决定程序。,当事人的申请只是发现问题一个条件,进行法庭调查的条件是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着非法取证。(56条第2款),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有由人民检察来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法官不得替代。(57条第1款)在有关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情况下,可以请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57条第2款),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证据的排除标准是一个严格的标准,一方面确认了是非法证据的需要排除,另一方面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也要排除。(58条)排除证据不是排除案件(当然有可能其他证据建立在被排除证据的基础上,案件同时也被排除)。,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民事非法证据,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行政非法证据行政证据规定第五十八条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行政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第二十二条(刑事非法证据的绝对排除)以下列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不得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一)刑讯、虐待、折磨或者其他蓄意使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二)服用药物、催眠;(三)采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方法。第二十三条(刑事非法证据的相对排除)对于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证据而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的实物证据,审判人员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违法的严重程度、待证事项的重要性以及是否可能导致严重不公正的后果进行权衡,决定其是否可以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二十四条(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如果对公诉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有根据的异议,公诉机关应当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决定其是否可以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二十五条(民事、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如果证据的取得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审判人员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可能导致严重不公正的后果进行权衡,决定其是否可以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行政诉讼被告通过上述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第二十六条(不能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收集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四)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第二十七条(非法证据的有限使用)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取得证据的非法行为的存在。,(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例外美国的毒树之果原则: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不仅禁止直接使用,还禁止间接使用。但存在着以下的例外:独来源例外(Independent Source Exception)未有搜查令,看到制造毒品器具,返回申请搜查令,18小时后拿到。是否属于违法搜查?(Segura v.U.S.)若司法警察向法院声请搜查令所依据的证据,系源自于独、合法的源,而非先前非法搜的产物,适用本外规定,阻却毒树果实原则的适用。必然发现(Inevitable Discovery)警察虽然因为法为而发现证据,但即无警察的法为,该证据亦必然终将发现,亦为外之一。申言之,警察之违法取证为与证据之取得间,无因果关系存在。主要针对武器和尸体证据而言。(Nix v.Williams 1984),稀释原则(Purged Taint Exception)在第一次违法为之后、第二次合法取得证据之前,有其它因素的介入,而稀释或消除原的违法性,亦为毒树果实原则的外。被告人后来自愿行为的介入,有效地打破了受污染的证据与警察机关最初非法取证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从而稀释了证据的违法性,证据变得可以采纳了。善意之外(The“Good-Faith”Exception)搜索毒品;令状事后被认定不具有相当理由而无效(United States v.Leon 1984)即使后来证明令状有瑕疵,但警察当时是在相信搜查令状有效的心态下实施的搜查。因证据排除法则系为规范警察为而設,警察执行职务并无违法或当,排除此类证据无法达到阻吓违法的目的。在下列情形中,尽管警察合理信赖令状有效来取得证据,这些证据仍可被排除:第一,令状申请人明知信息有误或者应当知道而出于轻率不知信息有误的情况下向治安法官提出申请,治安法官由此被误导而签发令状。第二,签发令状的法官本身丧失了应有的中立消极的形象。,第三,作为令状依据之宣誓书,明显缺乏相应理由,以至于执法人员相信令状签发是完全不合理的。第四,根据个别案件的特殊情况,法官签发的令状在形式上就存在瑕疵。例如未能详细描述要搜查的地点或者扣押的物品,以至于从形式上执法人员就不能合理地认为它是有效的。公共场所例外Oliver v.U.S.(1984)公开场所不具有合理的隐私权期待,警察搜查不构成非法侵入。庭院外垃圾箱是否属于公开场所?(California v.Greenwood),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之例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7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藏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三、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行政诉讼解释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在修订时均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内容,明确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受理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的,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其他如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Evidence law,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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