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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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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docx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县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推进美丽乡村、文明城镇、幸福商城建设和满足城乡老年人基本医疗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驱动作用,统筹全县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等各方资源,创新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衔接融合,实现资源共享、功能互补、逐步建立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高效便捷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的目标。二、发展目标(一)2016年,XX县被省政府列为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县,将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开展医养结合试点。(二)2017年,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能力。全县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有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导诊、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医疗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的比例达到10%左右。(三)到2018年年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具备为入住养老机构(含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能力,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养结合模式更加成熟。(四)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高效便捷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居家老年人人手一张居民健康卡。所有医疗机构开设有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的比例达到30-40%,基本适应我县老年人口养老医疗服务需求。老年医疗护理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才队伍得到持续保障。三、方法措施(一)统筹加强城乡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国家和省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相关发展规划,合理编制我县医养结合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结合城乡规划对闲置的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医疗养老机构建设,着力引入社会资本新建一批高规格、标准化的养老机构,各乡镇也要通过多种渠道建设一所规范化的养老机构。新建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划相关要求,配套建设医疗卫生等服务设施。统筹全县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积极推动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加强中西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有意向的公立医疗、计划生育机构或民营医院可积极稳妥地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卫生机构,为慢性病、老年病、大病恢复期、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老年患者提供接续性医疗服务,逐步建成以老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基础的多层次医疗养老服务体系。二级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下同)开设老年病科,增设老年医疗养护床位,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相关工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具备条件的县级、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发展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康复、临终关怀病床,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设备、技术等服务能力建设,逐步提升其预防、诊治老年病、慢性病的服务能力,满足老年患者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二)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养老机构可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结为定点对口服务单位或医养联合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本着互利互惠原贝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利用专业的医护团队和设施设备为签订协议的养老机构提供持续、综合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通过建设医养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护理和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和养老机构实力,按设置、审批程序在就近养老机构内设立医务室(诊所)或康复科,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直接为养老机构老年患者提供医疗、康复和转诊服务。设立的医疗机构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县卫生计生委要将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情况纳入日常考核内容。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纳入分级诊疗体系,作为医院诊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医院恢复期需要康复护理的病人或慢性病病人按规定可转诊到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落实我省医疗卫生系统“以病人为中心”优质服务60条措施,县乡医疗机构门诊都要设置老年人服务专用窗口,为老年患者提供轮椅、陪诊、陪检和代交费、取药等服务,免费为老年患者测量血压、体温、脉搏和提供饮用水等服务。(三)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可优先纳入XX县区域卫生规划,优先予以审核批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县卫生计生委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县卫生计生委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复和执业准入。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接受县卫生计生委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并根据其执业地点及机构级别等确定医保补偿级别。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及专业人员,特别是有专业特长的离退休医师依法在养老机构内开办个体诊所。鼓励执业医师到医养结合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医养结合机构规范开展营养、疾病预防、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二级医疗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托管、对口支援、纳入医联体等多种方式帮扶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定期选派技术骨干和管理团队,帮助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将养老机构内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帮扶计划。(四)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充分依托社区、卫生院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乡镇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发挥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络优势,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各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辖区内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契约式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便捷高效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卫生服务。鼓励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中医保健等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的能力,要研究制定失能及居家老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目录和收费标准,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经医保部门评审、评估后,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五)支持养老机构优先开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大力发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养老机构,推动县中医院与养老机构、康复疗养机构等合作协作,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县中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支持县中医院与养老机构深层次合作,在养老机构积极开展融合中医特色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医疗、康复、护理、养生保健等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和养生保健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养生保健、体质辨识、中药调护、保健品消费指导等服务。养老机构应开设中医药文化科普专栏,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新型医养结合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具有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支持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各类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幸福家园养老中心、XX养老服务中心等企业及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和专业医疗机构。将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和专业医疗机构优先纳入高成长服务业(健康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要重点支持和推进XX养老院等的建设,力争早日建成投入使用。四、时间步骤(一)2016年10月底以前县政府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实施方案。(二)2016年底前,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要各自与城区范围内的养老机构确立医养结合关系,签订医养结合协议,建立医养结合运行机制,正式为老年患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所有县、乡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通道。(三)2017年,县直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开设为老年病人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同时逐步推进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中心卫生院要与所在乡镇养老机构建立医养结合关系并开展诊疗服务。城区及中心卫生院所在乡镇的养老机构均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四)2018年,县直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要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制度和运行机制,基本具备为入住养老机构(含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能力。(五)2020年,一般乡镇卫生院均要与所在乡镇养老机构建立医养结合关系并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服务,所有养老机构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五、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一)加强规划布局,落实用地保障。县政府将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优化用地规划布局,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用地。在新、旧城区老年人集中居住区域按比例规划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用地。2016年底前完成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编制,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小区要将医养结合设施优先纳入公建配套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乡镇、村公益性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将依法处置后政府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医养结合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加强对医养结合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用途。(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中医等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基层卫生人才工程,加大引进培养和在职培训力度。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工作,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和医师多点执业措施,鼓励医护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工作、轮岗服务或多点执业。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医养结合机构的医护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对待。(三)完善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障产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逐步完善城乡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在省内就医异地直接结算的基础上,探索老年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为老年人异地就医提供方便。要尽快出台具体支持政策,积极探索开展居家医疗养老服务、家庭病床等保险服务,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保费由政府补助、彩票公益金资助、服务机构和个人交费等多方共担,切实保障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机构等服务组织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四)完善价格支持政策。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加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县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优先支持建设医疗养老机构和发展医疗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执行,实行阶梯收费的按最低标准执行,实行水、电、气转供的按相关标准单独计费核算。公立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非公立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五)强化信息支撑。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推进信息平台与养老服务机构有效连接,为居家或社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康复护理指导、健康咨询、健康管理、健康监测等服务。加快发展数字化医院,建设远程医疗和健康监护系统,支持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二级医疗机构向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六、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发展改革部门及物价部门要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政策,合理核定有关价格,落实医养结合机构用水、气、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策。卫生计生、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和服务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和基金支付范围,并根据其执业地点和机构级别等确定医保补偿级别。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居家医疗服务、家庭病床等标准、规范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研究制定中医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强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做好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二)加强考核督查。县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标准,开展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生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加强绩效考核,确保如期实现工作目标。附件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序号工作任务负责单位1重点加强中西医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有意向的公立医疗机构或民营医院可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持续性医疗机构,为慢性病、老年病、大病恢复期、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老年患者提供接续性医疗服务,逐步建成以老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基础的多层次医疗养老服务体系。县民政局、卫生计生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乡镇政府、办事处配合。2提高医疗机构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二级医疗机构(含中医院,下同)开设老年病科,增设老年医疗养护床位,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相关工作。县卫生计生委牵头,民政局配合O3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具备条件的县级、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发展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康复、临终关怀病床,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县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负贝。4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可根据自身和养老机构实力,在就近养老机构内设立医务室(诊所)、康复科,明确医养机构各自职责和义务,直接为养老机构老年患者提供医疗康复和转诊服务。县民政局负责,县卫生计生委配合。5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结为定点对口服务单位或医养联合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大力支持通过建设医养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发、护理和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夏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县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分别负责。6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县卫生计生委牵头,民政局配合。7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纳入分级诊疗体系,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医院恢复期需要康复护理的病人或慢性病病人按规定可转诊到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县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8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临终关怀机构,优先纳入XX县区域卫生规划,优先予以审核批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卫生计生部应当在受理县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各乡镇政府、办事处配合。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设置的批复。将养老机构内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帮扶计划。9充分依托卫生院和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发挥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络优势,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县卫生计生委、民政局分别负责,各乡镇政府、办事处配合。10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签订签约服务协议,建立契约式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便捷高效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卫生服务。鼓励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中医保健等服务。县卫生计生委牵头,县民政局和各乡镇政府、办事处配合。11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的能力,研究制定失能老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目录和收费标准,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经城乡医保部门评审,评估后,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医保支付范围。县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12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大力发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养老机构,推动中医院与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合作协作,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鼓励中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县卫生计生委、民政局分别负责。13支持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各类医养结合机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和专业医疗机构。将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和专业医疗机构优先纳入高成长服务业(健康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律实行备案制。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14结合国家和我县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相关发展规划,合理编制医养结合机构设置规划和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县民政局、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负责。15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优化用地规划布局,扩大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医养结合机构用地。在新、旧城区老年人集中居住区域按比例规划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用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县民政局、卫生计生委配合。16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小区要将医养结合设施优先纳入公建配套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县民政局、卫生计生委配合。17乡镇、村公益性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将依法处置后政府收回的闲置工业用地和社会公益用地,优先安排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医养结合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县民政局、卫生计生委配合。18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隙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加强对医养结合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用途。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县民政局、卫生计生委配合。19将老年医学、康免、护理、中医等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基层卫生人才工程,加大引进培养和在职培训力度。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分别负责。20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工作,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和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医护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内设立的医疗机构工作、轮岗服务或多点执业。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医养结合机构的医护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对待。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分别负责。21逐步完善城乡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在省内就医异地直接结算的基础上,探索老年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为老年人异地就医提供方便。县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22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县金融办牵头、财政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配合23尽快出台具体支持政策,积极探索开展居家医疗养老服务、家庭病床等保险服务,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保费由政府补助、彩票公益金资助、服务机构和个人交费等多方共担,切实保障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机构等服务组织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24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根据其执业地点及机构级别等确定城乡医保补偿级别。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牵头,民政局配合。25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各类医养结合机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和专业医疗机构。县财政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26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27加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县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优先支持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和发展医疗养老服务。县财政局、民政局利县政府分别负责28医养结合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执行,实行阶梯收费的按最低标准执行,实行水、电、气转供的按相关标准单独计费核算。公立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非公立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牵头,民政局、卫生计生委配合。29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推进信息平台与养老服务机构有效连接,为居家或社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康复护理指导、健康咨询、健康管理、健康监测等服务。2020年实现居家老年人人手一张居民健康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牵头,县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30加快发展数字化医院、建设远程医疗和健康监护系统,支持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二级医疗机构向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牵头,县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31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医养结合试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规划建设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积累经验、逐步推开。2016年10月底前,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好各部门职责,积极稳妥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涉及到部门各负其责。322016年年底前,县中医院、县医院要各自与城区内的养老机构确立医养关系,签订协议书,建立运行机制,正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2017年县直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均开设为老年人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推进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中心卫生院与所在乡镇养老机构确立医养结合关系并提供诊疗服务。2018年,县直医疗机构和中心卫生院要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健康管理服务能力。2020年医养结合全覆盖,医养结合模式趋于成熟,实现基本适应我县老年人口医疗服务需求。县民政局、卫生计生委牵头,其它涉及到的部门配合。33开展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P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加强绩效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将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情况纳入县卫生计生委日常考核内容。县卫生计生委、民政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O34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县卫生计生委、民政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35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宣传、政策解读等。县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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