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遵纪守法教育》PPT课件.ppt

    • 资源ID:5650978       资源大小:355.50KB        全文页数:62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遵纪守法教育》PPT课件.ppt

    第八讲遵纪守法教育,学习内容:,1.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代理人规章制度 2.保险营销过程中的违法行为3.保险营销的合规管理,学习要求:,理解中国保监会颁布的规章制度对保险代理人的基本要求;熟悉保险营销中的违法行为掌握保险营销中的合规管理通过案例学习提高遵纪守法意识,法律是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实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遵纪守法是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公约、行业纪律、企业纪律等。遵纪守法不仅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而且是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遵纪守法是保险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之一。,一、遵纪守法的意义,1、是对所有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严格遵守保险法规,依法合规经营,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保户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对于保险中介人员来说,遵纪守法、规范展业,有利于杜绝欺诈和误导客户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经营氛围,树立民族保险业的良好形象。,2、有利于提高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素质,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素质包括专业技能、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诸多方面,其中遵纪守法是从业人员个人素质的基本体现。,3、有利于保险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统一,对于保险从业人员只有遵纪守法,才能够维护其自身和所属组织的利益、保证工作正常进行;同时只有在自己的岗位上自觉遵守各种法律法规,才能避免对他人权益的侵害。,二、遵纪守法的要点,1、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保险从业人员要以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为行为准绳,遵守社会公德。保险法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是规范我国保险业经营和保险活动的基本法律,是保险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准绳。,2、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章,保险从业人员要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中国保监会是我国保险业的行业监管部门,保监会所制定的各项保险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3、遵守行业自律组织的规范,保险从业人员要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范。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各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社团组织,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行业学会等。,4、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制度,保险从业人员还要遵守所属保险机构的管理。保险从业人员在其日常具体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所属保险经营机构制定的各项劳动纪律、技术规范、服务质量规程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三、保险代理人规章制度,(一)保险代理人资格的规定,1.专业保险代理人资格的规定(1)规定了从业人员资格。A.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B.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C.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D.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本机构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A.大学专科以上学历;B.持有资格证书;C.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D.品行良好。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A项的限制。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B项的限制。,(2)规定专业保险代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2.兼业保险代理人资格的规定,(1)政府许可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2)申请兼业代理的条件,A.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B.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C.有固定的营业场所;D.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3.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格的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11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二)保险代理人执业的规定,1.保险代理人业务范围的规定(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代理收取保险费;(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2.保险代理人经营活动的规定,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与所代理的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或委托协议。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为其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仅限于在主营业务场所内利用其便利条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在主营业务场所外另设代理机构或派出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主业营业场所之外代理保险业务的,应报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三)保险代理人财务制度的规定,1.收入来源保险法第11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来源于按代理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佣金,不允许向投保人或有关客户收取任何其他费用。,2.财务报告制度,保险法第123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91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不得挪用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资金或者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会计账户上应当以被代理保险公司为单位,对代收保险费进行明细反映。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应按照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与保险公司按时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保费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用保费抵扣代理手续费。第27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应设立独立的保费收入账户并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第28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建立业务台账,台账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也严令禁止营销员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四、保险营销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在保险营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101104条的规定,保险代理机构还可能有下列违法行为:,(1)以本机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保险产品宣传;(2)虚假广告、虚假宣传;(3)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4)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5)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返回手续费或者变相返回手续费;(6)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7)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8)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29条至第36条的规定,个人代理人的可能违法行为有:,(1).不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2).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出示展业证;(3).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4).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5).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6).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7).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8).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9).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10).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11).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12).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13).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14).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15).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16).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17).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18).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19).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20).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21).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22).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23).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2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2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五、保险营销中的合规管理,(一)保险营销合规、合规风险与合规管理,合规: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营销)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营销)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营销)合规风险的行为。,(二)保险营销合规管理方法,1.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需要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管理岗位;2.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需要设置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配置合规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而且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3.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需要制订合规政策,合规政策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进行合规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2)公司倡导的合规文化;(3)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责任;(4)公司合规管理框架和报告路线;(5)合规管理部门的地位和职责;(6)公司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六、案例介绍,1.某保险公司参加了一家全国性集团公司团体养老保险计划的招标,招标单位提出了签订团体补充保险协议以及约定红利给付有关问题的条款。,2.某保险公司一营销员在储蓄所窥探到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存折号码等资料,并假冒该人名义进行投保,保额40,000余元。后受害人发现,以精神损害、误工损失等为由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并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40,000余元的赔偿责任,经过二审,法院判决不支持受害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后该业务员也被判处盗窃罪。,3.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关村营业部经理刘某利用公司管理漏洞,先后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5次诈骗客户保险费共计1500余万元。客户随后将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全额退还客户被骗的保险费。虽然犯罪嫌疑人刘某已经被缉拿归案,但某保险公司也不得不吞下管理不善的苦果。,4.某被保险人出险,但出险事故属于保险单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由于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理赔金。法院查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作了引人注意的标示。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认定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理赔金。,依照将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17、1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条款上作标示的行为并不能代表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还需要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另行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依据新保险法,保险公司若不能证明其对责任免除部分单独向投保人作了说明,则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谢谢大家!,再见!,

    注意事项

    本文(《遵纪守法教育》PPT课件.ppt)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