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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犯关系的脱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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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犯关系的脱离》PPT课件.ppt

    共犯关系的脱离,主讲人:魏瑾,2,共犯关系的脱离,第一章 共犯脱离概述,第二章 共犯中止与共犯脱离,第三章 共犯脱离的认定,共犯关系的脱离简称为共犯脱离,此理论由日本首倡,德、日对此研究较多,英国刑法中也有类似的共犯退出理论,在国内台湾和大陆学者都予以了一定重视。基于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不是基于任意性而与其他共犯者解除共犯关系的,或者虽与其他共犯者解除了共犯关系但是最终未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情形,如果一律按照实行共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对行为人按照既遂处理,无疑过于严苛,同时也不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共犯脱离理论正是为这部分的共犯人“架设后退的黄金桥”,鼓励参与犯罪的人中途放弃犯罪、改过自新,对瓦解犯罪、分化共犯团体、打击惩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与共同犯罪做斗争。,3,导言,4,第一章 共犯脱离的概述,1.大塚仁教授认为共犯关系的脱离存在于实行着手之后既遂之前的阶段,是指共同犯罪中,于着手后,部分共犯人自动中止不法行为,并为阻止其他犯罪人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为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作出了真挚努力,但犯罪结果仍然发生,此时脱离者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其脱离之前的行为,承担障碍未遂的刑事责任。2.日本另一位学者西田典之教授则持不同的观点,他认为行为着手前的中止才能称之为共犯脱离,而着手后的脱离仍为共犯中止,且对于脱离者的罪责,不应将其视为是否成立中止的问题来对待,而是应作为共犯论所固有的问题来探讨。如果脱离者的中止行为切断了之前行为与其他共犯人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不能作为共犯来承担罪责。可以看出,西田典之教授将共犯脱离限定在了着手之前,此要求难免显得严苛,也过于缩小了共犯脱离的范围。,第一节、共犯脱离的概念,共犯脱离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日本学者首先提出共犯脱离概念,但是即使是对此问题研究比较多的日本,学者中对于其概念仍然未有定论。,5,3.大谷实教授针对以上的两种观点进行了一定的修正,他认为共犯脱离是指共犯关系成立之后、犯罪行为完成之前,部分行为人自行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关系,并从该共犯关系中脱离出来,其他共犯则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最终引起结果发生的场合。从该定义中可看出,大谷实是在西田典之观点的基础之上,又结合了大塚仁的观点,并对其进行了修正,从而扩大了共犯脱离成立的范围,认为在共犯关系成立后、犯罪既遂前的任何阶段都可存在共犯脱离。,6,一、障碍未遂准用说(大塚仁)障碍未遂准用说的主要观点是:共犯脱离可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犯罪既遂结果发生之前。该学说适用于如下情形:1、在可能阻止既遂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脱离者做出了真挚的努力但最终失败,结果发生的情形;2、脱离者在共犯关系里处于被动或消极地位,其退出共犯关系的意愿,获得了共犯关系中其他人的承认,切断了与其他人之间互相利用、互相补充的关系的情形。脱离共犯关系的效果是对脱离者准用障碍未遂之责,脱离者只对脱离之前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欠缺意思联络说(井上正治和冈野光雄)该说主要由日本学者井上正治和冈野光雄所支持,二人着眼之处有所不同,井上正治着眼于是否成立中止未遂,冈野光雄着眼于是否成立共犯脱离。但二人重视的都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是否持续存在,并认为在犯罪实现过程中,这种意思联络是共犯关系之所以成立的重要根据,一旦意思联络中断,共犯关系也会随之中断。,7,三、因果关系切断说(平野龙一、西田典之、山口厚)该说从共犯的处罚依据因果共犯论出发,将共犯脱离的要件明确为:“祛除由共犯行为所导致的物理的因果性以及心理的因果性这两者。”即以脱离者的行为对犯罪结果所施加的因果影响力是否得到切断,来判断是否成功脱离共犯关系。因果关系包括物理的和心理的两部分,若要实现共犯脱离,必须从物理、心理两个方面把自己脱离前的行为和其他共犯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切断。如果脱离者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脱离,则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如果脱离者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既遂之前脱离,对于脱离之前的行为成立障碍未遂(如果脱离者同时具有任意性,则成立中止未遂),对于脱离之后的其他共犯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责任。四、共犯关系消解说(大谷实)该说在因果关系切断说的基础之上,着重于看“脱离者脱离这一节点前后的共犯关系,是否是同一共犯关系。”。主张若要达成共犯脱离的成立,必须消解之前既存的共同犯罪关系。共犯关系消解说判断是否成立脱离共犯关系的标准就是:使脱离者原来身处的共犯关系因脱离而一度消解,剩余的其他共犯基于新的合意,结合为新的共犯关系,继续实施了犯罪行为。,8,共犯理论的核心问题就是对共犯的归责问题。学界之所以研究共犯脱离也是为了明确脱离者的刑事责任,与其他学说相比较可得知,共犯关系消解说更符合责任主义的要求,在司法实务中更具有可行性,虽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但都并非是不可弥补的缺陷。因此,出于共犯脱离认定问题的解决的需要,共犯关系解消说更为合适。,第二章 共犯中止与共犯脱离,9,第一节、共犯中止概念及缺陷,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实施的过程中,全体或部分共犯人,基于自身的主观意志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是在犯罪实行终了之后、危害结果尚未发化之前,主动且有效地防止了最终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的停止状态。目前我国刑法在针对共犯中止的问题上并没有作出单独、具体的规定。共犯中止的成立需要包含以下四个条件:()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中止的有效性。,10,()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之相似时间方面。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在时间方面要求中止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犯罪过程既包括了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也包括了犯罪既遂之前的阶段,但在既遂之后是不能成立中止。而对于共犯脱离的时间方面,其发生在共犯关系成立之后、犯罪既遂之前,即在预备阶段和犯罪既遂之前的实行阶段都可成立共犯脱离。由此可知,二者在时间方面是存在相似之处的。客观行为方面。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虽然在结果上有所不同,但其行为的客观表现却是一致的,都要求行为人不仅要停止自身的犯罪行为,还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努力去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或是防止结果的发生,由此可知在这点上,二者之间无疑是具有相似性的。主观恶性方面。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放弃犯意并中止自身犯罪的行为,在主观上不仅体现出了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悔罪也理,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有所降低。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均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降低,在这一点上二者是具有相似性的。,(2)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之不同有效性所要求的程度不同。共犯中止所要求的中止行为具有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最终发生。由此可见,共犯中止在有效性方面所要求的程度是比较高的。相反,对于共犯脱离来说,其有效性是要求脱离者能够为消除其先前行为在共犯关系中的因果关系作出真挈的努力,但并不以实际消除为必要。因此可看出,共犯中止在有效性方面所要求的程度比共犯脱离要高得多,这也是二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主观意愿不同。犯罪中止需要具备中止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要想成立中止,必须是基于其本身的主观意愿而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是主动防止结果的发生。相反,对于共犯脱离来说,虽然也存在着脱离者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而中断自身犯罪行为的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共犯脱离者都必须具有自动性这一要件。因为即使脱离者中断自己的行为并积极地阻止了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及结果的发生是迫于对外界的压力而作出的,并非是自动性的行为,也不是出于本人的主观意愿,但只要其消除了与其他共犯人之间的关系,或是切断了与其他共犯人之间的因果关系,便可成立共犯脱离。因此可知,二者在针对行为人主观意愿上这点也是有所不同的。,11,适用对象的范围不同。共犯中止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既可以适用于实施中止行为的部分犯罪人,也可以适用于一同实施中止行为的全部共犯人。换言之,犯罪结果最终未发生,可是基于部分共犯人实施了中止行为,阻止了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从而防止了最终结果的发生。相反,对于共犯脱离而言,其适用的对象仅针对共犯关系中的部分行为人,范围较之共犯中止要小得多。因为共犯脱离是要犯罪行为完成、危害结果发生,犯罪己然既遂为前提,但如果是所有的共犯人都放弃和中止了自身的行为,并阻止了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结果必然不会发生,自然也就符合了共犯中止的成立条件,就没有再讨论脱离的必要了,因此在共犯脱离中是不会存在全体共犯人同时脱离共犯关系这样的情况的。刑法立场上的侧重点不同。当今刑法理论遂渐由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进,对于共犯中止而言,从其能否成立共犯中止最关键的因素行为是否可以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这一点上来看,还是要用客观存在的行为和结果来进行判断,明显更侧重于中止之人的行为和结果,因此可以说共犯中止更倾向于客观主义刑法。相反,共犯脱离更为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故更侧重于主观主义刑法。,12,13,分类,与共犯形态相对应,日本学者将共犯的脱离分为:共同正犯的脱离(包括共谋共同正犯的脱离)、从犯(即帮助犯)的脱离与教唆犯的脱离在这里将按照我国目前通行的共犯形态,分类进行论述。,14,第一节、简单共犯的脱离,(一)着手实行前的脱离犯罪行为着手施行前的脱离,在日本被称为共谋共同正犯的脱离。共谋共同正犯的脱离“指一部分共谋实行犯罪者,在其他共谋者着手实行前,从共谋关系中脱离,对其他共谋者所实行的犯罪不承担共谋共同正犯责任的情况。”此观点即肯定共谋共同正犯在日本为通说,即脱离者不再承担共同正犯的责任。而基于我国刑法规定及理论现状,对持共谋共同正犯概念这一外来概念持否定的立场,认为在中国没有必要承认共谋共同正犯的脱离。(二)着手实行后的脱离大塚仁教授认为,着手实行后的脱离指“在共同正犯着手实行之后,共同犯罪者中有部分人解消与其他共犯之间的互相利用、互相补充的关系,从其共同正犯关系中离去的情况。”其他共同犯罪者可能因此达到未遂或继续实施达到既遂。依据共犯关系消解说,要在共同正犯着手实行后之后达成脱离,仅有退出行为是不够的,其退出得到了其他共同正犯的察觉和认可也是不够的,必须因为其退出行为而使共犯关系得以消解。,简单共犯关系的脱离也被称作共同正犯的脱离。,15,一、教唆犯的脱离,我国刑法第 29 条有对于教唆犯的规定,所谓教唆,是指使他人产生犯意的行为,其本质在于被教唆人(即正犯)基于此犯意而实施犯罪。教唆犯想要成立共犯的脱离,必须要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积极而真挚的努力,因此要认定之后的犯罪与教唆行为有无关系难以区分,比如在犯罪过程中被教唆的人未按照教唆的犯罪来实行而是另外的犯罪则如何来认定共犯关系的脱离。教唆也同样应区分为被教唆人着手前的脱离以及被教唆者着手后的脱离。在教唆犯的共犯关系脱离中应作如下分类:第一,如果教唆者在犯罪之初就撤回了自己的教唆行为,在此同时积极地劝说其他共犯人不要再继续实施犯罪,消除了他们的犯意,因此放弃了犯罪,在此情形下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非共犯关系的脱离;第二,在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之后,被教唆者没有按照其教唆的犯罪而是犯了其他罪,则在此情形下教唆者也不能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因为他并没有参与到真正的犯罪的客观行为之中,不存在共犯关系脱离的问题,属于教唆未遂。第三,当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并且被教唆者也按照其教唆行为实施了犯罪,最重要的是教唆者也试图阻止犯罪的继续进行,并为之也付出了真挚的努力,但最终也没有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形下才应该认定共犯关系的脱离。对于被教唆者在接受教唆者的意思后但未实行的预备阶段同样可以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对于教唆犯的共犯关系脱离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真把握其中的不同情形,以便于更好的区分避免混淆。,二、帮助犯的脱离帮助犯是指为犯罪中的正犯提供帮助,本身不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对于具体的共同犯罪具有帮助的故意,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居于从犯的地位。帮助犯的共犯脱离同样分为着手之前的脱离和着手之后的脱离,又根据其帮助行为在其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为物理性作用和心理作用两种情况。首先,帮助犯在共同犯罪着手之前,若帮助人对于共同犯罪提供了工具或创造了某种条件和方便,使得犯罪行为本身更易于促成犯罪的实现,那么在认定共犯脱离时则要求脱离人撤回其先前所提供的工具或消除其帮助作用,即可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另一种情形倘若帮助人对于共同行为人提供了心理作用增强并助长了正犯主观犯意,则在共犯脱离的认定上,须表现为作出了真挚的努力消除其先前行为对其他共犯人在后续的犯罪当中产生的作用,方能成立共犯的脱离。其次,在共同犯罪行为已经着手之后的帮助犯的共犯脱离的认定问题,犯罪行为已经实施,那么帮助犯的帮助行为已经对犯罪结果的可能发生起到了现实而客观的作用,因此已经着手之后的帮助犯的脱离认定应该相对要严格一点,即帮助人应该积极的消除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影响,努力而真挚的作为,切断后续犯罪与自己先前的帮助行为的因果联系。,16,三、组织犯的脱离组织犯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或领导作用,或在犯罪集团中起指挥、策划作用的犯罪人。我国刑法将组织犯涵盖在主犯或首要分子之中。对于组织犯是否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一种观点认为组织犯和其他共犯身份一样能够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另一种观点则持反对态度,认为组织犯起到了核心的作用,属于严重打击的对象,应以集团所犯罪刑处罚,不存在共犯关系脱离。对于组织犯依据刑法,在组织故意的范围内,对其支配下的实行行为所造成的所有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组织犯这种角色性质是否存在共犯关系的脱离问题应严格认定,组织犯是共同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塑造者,即使其自己退出了共同犯罪,其原始的组织行为也会对后续的共同犯罪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不可能消除其对其对犯罪集团的影响,倘若犯罪后果已经发生就不可能成立共犯关系的脱离,又如通过其积极努力消除了自己组织行为的影响,并且犯罪结果没有出现,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在组织过程中解散了共同犯罪的组成人员,但是其他人又实施了其组织的犯罪,那么组织者是有可能成立共犯关系脱离的。所以综合来看,组织犯在共犯关系脱离的问题上应该具体分析多方面观察。,17,第四节 脱离者的刑事责任,一、准照障碍未遂责任的观点该观点是由共犯脱离理论的首倡者大塚仁所提出的。是其“障碍未遂准用说”的一部分。这种观点认为,共犯者为阻止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做出过真挚的努力,但未能达到目的,还是发生了犯罪结果。为了救济这一类共犯者,才认定他们构成共犯脱离。所以,能够成立犯罪脱离的共犯者,所参与的共同犯罪最终都是达到了既遂的,共犯者在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后,司法机关应当准照障碍未遂情况下的责任标准让脱离者承担刑事责任。二、免除刑事责任的观点日本刑法学者西田典之对于认为脱离者应免除其刑事责任。西田典之在共犯脱离的认定问题上,是因果关系切断说的支持者,他认为必须切断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物理的与心里的因果关系才能够被认为成立共犯脱离。又因为在实行行着手之后,实行行为对犯罪结果所造成的原因力几乎不可能被消除,所以得出共犯脱离只能存在于实行行为着手以前的结论,至于实行行为着手以后,则再也没有脱离共犯关系的可能。,18,由以上主张可知,西田典之教授认为,共犯脱离的情况就相当于着手实行之前的犯罪中止,而日本刑法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以不进行刑事处罚为原则,所以西田典之认为对于脱离共犯关系的人都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三、根据脱离的阶段确定刑事责任的观点根据脱离阶段来确认脱离者的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是通过在具体案件中把握脱离者脱离共犯关系的不同时点,来判断脱离者所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我国张明楷教授认为:“如果脱离者是在正犯者着手之前脱离,那么,就仅对预备行为负责(如自动脱离,则是预备阶段的中止犯),如果不处罚预备,该脱离者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脱离者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对脱离者的刑事责任的具体认定方法如下:在着手实行之前脱离的,应认定为预备犯,如果具有任意性,认定为预备阶段的中止犯;在着手实行之后,犯罪既遂前脱离的,应认定为未遂犯。如果具有任意性,认定为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在犯罪既遂后脱离的,无成立中止犯的可能,应认定为既遂犯。,19,20,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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