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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等四项行业自律监管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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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等四项行业自律监管制度的通知.docx

    发文机关: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日期:2023.02.14生效日期:2023.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皖注协20237号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等四项行业自律监管制度的通知皖注协20237号各会计师事务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强化行业自律,省注协制定了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办法等四项行业自律监管制度,经七届二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L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2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3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4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办法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3年2月14日附件1: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系,规范行业自律性惩戒工作程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会员执业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会员,是指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第三条协会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第四条会员对协会实施的惩戒,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第五条协会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权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协会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但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下达自律监管关注函、责令单位会员内部问责、责令单位会员整改等自律监管措施。第二章惩戒的种类与适用第六条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第七条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给予惩戒:(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五)违反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六)应当实施惩戒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规定的;(二)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三)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第九条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的;(二)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相关要求的;(三)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的;(四)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五)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的;(六)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或其他关键敏感信息的;(七)非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职业声誉的;(八)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未能诚实、实事求是,损害职业形象的;(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收费的相关规定的;(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第十条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未按规定制定和执行审计计划的;(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七)其他违反业务准则的行为。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实施惩戒。第十一条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营造良好的环境支持质量管理体系其他组成部分的设计、实施和运行的;(三)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四)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五)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六)未按规定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七)未合理保证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八)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与质量管理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有效运行的;(九)其他违反质量管理相关准则的行为。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继续教育、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以及事务所综合评价等业务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超过规定期限不为本所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注册会计师拒不配合的除外),以及注册会计师超过规定期限无故不参加年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情节给予责任方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及时向协会申报注销已离开行业不再执行业务或已死亡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应当给予公开谴责。第十五条会员阻挠或拒绝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拒绝确认检查意见或沟通事项,应当给予公开谴责;存在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行为的;(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第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一)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二)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三)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第三章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第十八条协会理事会下设惩戒委员会,负责对协会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由协会作出惩戒决定。惩戒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惩戒庭会议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具体议事规程适用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九条协会秘书处为惩戒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会员相关案件;(二)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三)负责提议召开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第四章惩戒的程序和决定第二十一条对于协会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检查或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第二十二条惩戒庭采取合议形式作出决定。当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第二十三条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以协会名义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可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第二十四条惩戒庭合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认会员有本细则规定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决定;(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第二十五条惩戒决定通过后,协会应当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单位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姓名;(二)事实和证据;(三)惩戒依据和结论;(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第二十六条惩戒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五章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第二十七条协会理事会下设申诉维权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对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由协会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申诉维权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申诉维权庭会议和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具体议事规程适用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第二十八条协会秘书处为申诉维权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申诉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与核实;(三)负责提议召开申诉维权庭会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四)负责申诉维权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五)负责办理申诉维权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维权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第六章申诉的程序和决定第三十条当事人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向申诉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申诉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诉的权利。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一条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维权委员会作口头陈述。申诉维权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申诉维权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到申诉维权庭会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维权委员会应当采纳。第三十二条申诉维权庭采取合议形式作出决定。当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第三十三条申诉维权庭合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查和核实后,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第三十四条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协会应当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单位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二)申诉请求和理由;(三)申诉维权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四)申诉审议依据和结论;(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五条申诉维权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第三十六条申诉维权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惩戒决定。改变原惩戒决定的,惩戒决定自申诉审议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维持原惩戒决定的,原惩戒决定的生效日不变。第三十七条申诉审议决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应当记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协会应将涉及惩戒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档案与惩戒决定书等一同归档,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第三十九条本细则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检查、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第四十条在惩戒实施中应当尽量减少印刷纸质材料,多使用电子版材料。确需纸质材料的,应当双面打印。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惩戒委员会是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惩戒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一)审议秘书处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作出拟惩戒决定;(二)听取拟被惩戒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三)审议作出惩戒决定。第三条惩戒委员会共25人,由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律师行业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科研院所代表以及企业等方面代表组成。注册会计师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o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协会有关负责人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第四条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及惩戒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整、解聘、增补等,由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三)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惩戒委员会各项活动;(四)近5年内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五)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良好的行业声誉。第六条其他人员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惩戒委员会各项活动;(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三)在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第七条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T殳不超过两届。第八条惩戒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惩戒庭会议和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普通案件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派5名惩戒委员会委员组成惩戒庭。其中,注册会计师不超过3名,且不得来自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不得担任惩戒庭主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第九条惩戒庭会议由惩戒庭主席担任召集人,5人均参加方为有效。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授权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第十条惩戒庭会议采用合议方式对惩戒事项作出决定。当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第十一条惩戒庭会议或者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流程如下:(一)秘书处提出召开惩戒庭会议或者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建议。(二)惩戒庭主席或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秘书处应当在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将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口头陈述。(三)会议召集人召集会议,组织委员讨论,总结惩戒庭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意见,组织合议或投票表决等事项。惩戒庭或出席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半数以上(含半数)委员认为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四)与会委员应当在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并由秘,书处存档。秘书处负责对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情况记录。秘书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五)会议也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采取会议方式。第十二条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出席惩戒庭会议或者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惩戒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规则,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议意见,对惩戒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保密。第十三条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以协会名义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可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第十四条惩戒庭合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确认会员有本细则规定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决定;(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第十五条惩戒委员会委员及秘书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六条惩戒委员会委员应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请假。第十七条惩戒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严重违反惩戒委员会工作纪律,或存在不适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的,予以解聘。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有:(一)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二)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或长期在外省工作等,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四)届内因故请假3次或无故缺席2次会议的;(五)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六)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在惩戒庭会议或惩戒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后,惩戒委员会应当对秘书处报送的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与惩戒决议进行分析总结,形成风险提示、典型案例等警示教育文件并发布。第十九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3: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业申诉维权,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申诉维权委员会是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申诉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申诉维权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一)申诉工作1.听取被惩戒当事人申诉意见;2 .复核被惩戒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3 .审议作出申诉决定。(二)维权服务1 .研究发挥律师在注册会计师法治行业建设中的作用,帮助会员寻求法律援助;2 .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完善内部劳动保障等制度,维护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3 .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充分表达行业关切。第三条申诉维权委员会共25人,由本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律师行业代表、政府部门代表、科研院所代表以及企业等方面代表组成。注册会计师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o申诉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协会有关负责人担任。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条申诉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及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组成、调整、解聘、增补等,由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担任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IO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三)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申诉维权委员会各项活动;(四)近5年内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五)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和良好的行业声誉。第六条其他人员担任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申诉维权委员会各项活动;(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三)在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第七条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第八条申诉维权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申诉维权庭会议和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普通案件由申诉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派5名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组成申诉维权庭,就提出申诉的事项进行复核。其中,注册会计师不超过3名,且不得来自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不得担任申诉维权庭主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第九条申诉维权庭会议由申诉维权庭主席担任召集人,5人均参加方为有效。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授权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第十条申诉维权庭会议采用合议方式对申诉事项作出决定。当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第十一条申诉维权庭会议或者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流程如下:(一)秘书处应当根据申诉情况,提出召开申诉维权庭会议或者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建议。(二)申诉维权庭主席或申诉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秘书处应当在申诉维权庭会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将案卷材料以及当事人的申诉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申诉维权庭会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申诉维权庭会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口头陈述。(三)会议召集人召集会议,组织委员讨论,总结申诉维权庭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意见,组织合议或投票表决等事项。(四)与会委员应当在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并由秘书处存档。秘书处负责对申诉维权庭会议或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情况记录。秘书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五)会议也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采取会议方式。第十二条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出席申诉维权庭会议或者申诉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申诉维权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规则,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议意见,对申诉维权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保密。第十三条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四条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应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请假。第十五条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严重违反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纪律,或存在不适合担任申诉维权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的,予以解聘。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形有:(一)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二)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或长期在外省工作等,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四)届内因故请假3次或无故缺席2次会议的;(五)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六)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对会员提出的维权服务申请,协会应当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会员。对于受理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召开申诉维权委员会会议,形成专家意见,并于6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反馈会员,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会员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七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4: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强化行业自律,根据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会员在行业日常监管、行业党建、网络舆情中被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或涉嫌轻微违规问题采取约谈形式了解情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在协会登记(注册)的单位会员和个人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第三条约谈为提示性监管手段,遵循客观、公正、严谨原则,关注重要业务事项、高风险领域、关键性的执业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教育和监督。第四条协会针对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实施细则中涉及的执业违规行为,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进行约谈。第五条约谈方式包括电话约谈、书面约谈和当面约谈。协会将结合实际需要,采取一种或多种形式进行约谈。第六条电话约谈仅适用于程序性告知和无歧义的结果通报,作为约谈的辅助程序。第七条书面约谈以书面形式下发给被约谈会员,可通过协会官方邮箱、被约谈会员的在协会备案邮箱联系沟通。协会可根据约谈内容的代表性、危害性程度决定是否在行业内对约谈情况予以公开。第八条当面约谈的,协会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谈话时间、地点、事由、要求等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被约谈会员。被约谈会员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协会请假并说明理由,同时约定新的约谈时间。协会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约谈,并对约谈内容予以记录。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和被约谈会员应在约谈记录上签字,其中通过视频会议约谈的要留存会议照片。第九条协会可以在实施约谈中利用正反面典型案例,加强对行业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宣传,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强化内部管理,督促注册会计师提升风险防范能力。第十条被约谈会员应当按照约谈的有关要求对标自查,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并将情况说明及对协会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方面的意见建议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协会。协会可适时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了解被约谈会员问题的整改情况。第十一条协会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其他有关监管机构共同实施约谈。第十二条被约谈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予以重点监督检查:(一)拒绝约谈且无正当理由的;(二)约谈后拒绝自查的;(三)不如实陈述或故意隐瞒的;(四)同一问题一年内被约谈2次及以上的。第十三条对于发现的行业共性问题和不良倾向,协会应向行业发布有针对性的执业风险提示信息。第十四条协会应当将约谈记录及被约谈会员的书面报告等材料归档保管,并将涉及行业党员的相关事项,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委报告。第十五条协会参加约谈的人员应当对约谈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第十六条在约谈工作中应当尽量减少印刷纸质材料,多使用电子版材料。确需纸质材料的,应当双面打印。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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