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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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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指引.docx

    宁波市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指引目录前言31.总则32,社会团体41.1 1章程41.2 会员与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51.3 理事会91.4 监事会151.5 秘书处211.6 分支(代表)机构231.7 经费管理271.8 行规行约331.9 信息公开353 .民办非企业单位373. 1章程374. 2理事会375. 3监事会406. 4法定代表人427. 5执行机构428. 6举办者439. 7资产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4310. 8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4511. 信息公开464 .基金会481.1 1章程481.2 理事会481.3 监事会541.4 执行机构571.5 分支(代表)机构581.6 财务管理611.7 信息公开661.8 内部制度681.9 专项基金695,附则70附件1宁波市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示范文本(试行).71附件2宁波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165附件3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174附件4宁波市社会组织网上办理网址汇总237前言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体系,明确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规则,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旨在为社会组织建立内部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提供依据,各社会组织可依此指引逐步完善法人内部治理,也可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1 .总则1.1 本指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1.2 本指引所称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是指党建统领,以章程为核心,其他制度安排为补充,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机构为主体,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以及民主、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运行机制。1.3 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3.1 合法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非营利性和公益属性。1.3.2 自治原则。坚持依法自治、独立自主,明确内部机构的权利和责任,实现政社分开。1.3.3 制衡原则。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1.3.4 民主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1.3.5 效能原则。根据自身特点,精简机构,确保人员精干、运转顺畅、服务高效。2 .社会团体1 .1章程章程是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团体实现民主决策与自律管理的基本保证。2 .1.1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名称、住所、宗旨等);(2)业务范围;(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4)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5)资产管理、使用原则;(6)章程的修改程序;(7)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8)党组织建设;(9)附则;(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2.1.2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2.2会员与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2. 1社会团体实行会员制。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会员入会的条件和标准,并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行业协会商会一般不吸收个人会员。2.2.2 社会团体接纳申请人入会,按下列程序执行:(1)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个人会员申请表”;(2)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3)社会团体秘书处对申请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会员的,由秘书处及时办理会员入会手续。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正式会员,社会团体可颁发统一制作、编号的会员证。(5)入会申请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申请人可以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再次提出申请,并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最终决定。2.2.3 单位会员应由其单位负责人出任代表,并可指派1名联络员,与社会团体进行工作联系。2.2.4 社会团体秘书处应当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代表、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本团体秘书处。社会团体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会员及其他相应资格的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2.2.5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6)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2.2.6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2.2.7 自然人会员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2.2.8 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1)申请退会的;(2)不再符合社会团体会员条件的;(3)严重违反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社会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4)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5)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资格终止的,社会团体应当收回其会员证。2.2.9 会员可以申请退出社会团体。申请退会应按会员管理权限,向社会团体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2.2.10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一定期限内不交纳会费的,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2.2.11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为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2.2.12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但一般不低于50人,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二分之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2.2.13社会团体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的年限,一般为3-5年。届满应及时换届。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2.2. 14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重大事宜。2.2.15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社会团体可通过章程规定,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2.16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制定内容完备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详细规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2.2.17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方案由理事会议决定。2.2.18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七日前,由秘书处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2.2.19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2.2.20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主持。2.2.21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2.2.22社会团体可通过章程规定,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但社会团体章程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表决权另有规定的除外。社会团体的决定与该会员有利益关联的,该会员不得参与表决。2.2.23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员(或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委托书送交本团体秘书处备案。社会团体可通过章程规定代理人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委托的限额。2.2.24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完整的签到、记录等,并留档保存。2.3理事会2.3.1理事会为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2.3.2理事会人数由章程规定,不得少于5人,但最多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应为奇数。理事会人数出现空缺达总数三分之一时,须按照程序立即补选。2.3.3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2.3.4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2.3.5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2.3.6理事人数在3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中除2.3.4(2)和2.3.4(4)之外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2.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1)会长认为必要时;(2)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3)监事会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方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2.3.8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地点、事由、议题等。2.3.9理事会以会议形式(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如遇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2.3.10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2.3.11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签到和会议记录。理事会的签到、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2.3.12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2)出席理事名单;(3)会议议程;(4)理事发言要点;(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2.3.13理事会的决议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名称;(2)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是否符合章程规定;(3)会议具体表决方式和决议、商定事项。2.3.14监事会成员和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2.3.15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同理事会会议规则。2.3.16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3.17社会团体设理事长(会长)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会成员中提名,经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也可通过会员大会直选产生。2.3.18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资料须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公开。2.3.19选举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可采取等额或差额选举方式,鼓励采用差额选举方式。2.3.20选举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可举手表决,不得采取鼓掌表决方式。行业协会商会须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在投票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基本情况,或由候选人分别向会议作规定时间的演讲。投票结束后,由会议推选的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统计、核对,监票人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并予以公2.3.21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应有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2.3.22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如果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要求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2.3.23理事长(会长)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的每届任期应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如年龄符合,可间隔当选。2.3.24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程序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一般为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2.3.25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会长)或理事会指定1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行理事长(会长)职权;理事长(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理事会,从副理事长(副会长)中选举产生1名理事长(会长)。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离任。2. 3.26理事长(会长)行使以下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3. 3.27副理事长(副会长)协助理事长(会长)工作。4. 3.28理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团体所赋予的权利,维护本团体利益。5. 3.29理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可由理事长(会长)提议并经理事会通过后,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理事资格罢免和补选。6. 4监事会6.1.1 社会团体应设立监事或监事会,行业协会商会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6.1.2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章程规定,监事人数要达到3名及以上。6.1.3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对本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3)对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以及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本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4)对本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5)对本团体成员违反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章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6.1.4 社会团体章程可授权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1)督促改进或执行和不予认可权。监事会对理事会执行工作计划不力或经费开支的预、决算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通知。监事会两次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的通知后仍未见改观的,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对该工作计划或预、决算不予认可,并会员大会通报。(2)二次表决建议权。监事会发现理事会及相关委员会做出的主要行规及有关规定,存在违反或违背会员根本利益的隐患时,可以建议理事会进行二次表决。(3)提醒注意和建议罢免权。监事会对不能尽职尽责履行职务的理事及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可以提醒其注意并要求其及时改正。对监事会两次提醒注意并未及时改正的理事及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向理事会发出建议终止其履行职务的通知书,并建议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其相应职务。6.1.5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对于各类会议中需要表决通过的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等各相关机构一般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报监事会,便于监事会事先行使监督职责。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6.1.6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6.1.7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6.1.8 社会团体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监事的任职条件。监事的任职条件可考虑以下因素:(1)非理事的普通会员;(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4)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5)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6.1.9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监事在任期内,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6.1.10 监事候选人资料建议在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或会员代表)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6.1.11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应有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监事。如果监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二分之一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监事人选。2.4. 12监事享有以下权利:(1)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团体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2)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3)列席理事会会议;(4)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2.4.13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2)不得以权谋私;(3)保守本团体秘密。2.4. 14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团体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5. 15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监事会提名并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监事资格罢免和补选。2.6. 16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可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如通过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的,最高得票数者为两名或以上时,应在最高得票者中进行第二次选举,直至产生监事长。2.4.17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3)代表监事会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4)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5)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2.4.18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监事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监事长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长确定;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2.4.19监事会会议在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2.4.20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2.4.21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经全体监事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2.4.22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签到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2.4.23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致使本团体或会员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2.4.24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2.5秘书处2. 5.1社会团体应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3. 5.2秘书处根据章程行使职权。可行使以下职权:(1)根据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本团体的其它活动;(2)组织实施年度计划;(3)妥善保管本团体有关的档案材料;(4)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2.5.3秘书处应设立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1.1.1 5.4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对理事会负责。1.1.2 5.5在章程中应当明确秘书长的任职条件。秘书长的任职条件考虑以下因素:(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5.6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或选任制。其具体产生办法由章程明确。聘任制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聘任制秘书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选任制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任制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成员,出席理事会,享有表决权。2.5.7 聘任制秘书长聘期由理事会决定,可以连聘连任。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2.5.8 5.8聘任制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另行聘任。选任制秘书长的罢免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通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5.9 秘书长依据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秘书长可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2.5.10 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配置其专职工作人员。2.5.11 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可通过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逐步实行职业化。2.5.12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根据市场化原则,可参照本行业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团体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劳务费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或实际支出。2.5.13社会团体应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提高人员的工作水平。2.5.14社会团体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2.5.15社会团体应当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激励和保障机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专职工作人员,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2.6分支(代表)机构1.1.1 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社会团体严禁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即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社会团体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社会团体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专业特点,依法设立从事专项业务活动的分支(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在所属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1.1.2 社会团体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时,应至少有15个以上与拟设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一致的会员。要严格履行审核把关义务,对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对设立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与自身宗旨、业务范围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1.1.3 各分支(代表)机构应根据所属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并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1.1.4 社会团体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时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1.1.5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程序为:(1)由社会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2)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鼓励社会团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及时将表决结果对外发布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3)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纳入年检年报重要内容,在换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并接受其监督检查。1.1.6 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对本团体负责,其法律责任由所属社会团体承担。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工作可由本团体秘书处指导,分支(代表)机构应向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如有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应随时报送。分支(代表)机构举办的各种行业(专业)性业务活动,应经所属社会团体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一般应经所属社会团体秘书处审核,经批准后发布。1.1.7 6.7分支(代表)机构的任务是:(1)团结同业,加强相关专业领域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3)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4)开展技术(学术)交流研讨、会员培训和会员咨询服务;(5)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进行经济运行分析及参与制定相关行业标准;(6)承办其所属社会团体交办的事项或负责所属社会团体的某项职能工作。2.6.8分支(代表)机构应依据所属社会团体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规则,报所属社会团体理事会批准后执行。2.6.9分支(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2.6.10分支(代表)机构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非专职主任。2.6.11分支(代表)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由所属社会团体秘书处推荐,由社会团体理事会讨论决定。2.6.12分支(代表)机构主任依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可行使以下职权:(1)主持本分支(代表)机构的各类会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2)组织实施本分支(代表)机构的主任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3)向所属社会团体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分支(代表)机构委员通报情况;(4)完成所属社会团体交办的其他任务。2.6.13分支(代表)机构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作为各机构的执行、指导机构。2.6.14分支(代表)机构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所属社会团体理事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轻重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2.6.15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须经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备。2.6.16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相关工作由所属社会团体秘书处办理。2.7经费管理2.7.1社会团体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2.7.2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分配。2.7.3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社会团体章程,依法组织收入,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本团体工作的正常运转。2.7.4社会团体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1)会费收入;(2)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3)政府部门对本团体的经费补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6)利息;(7)其他合法收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2.7.5社会团体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额度明确、无浮动性。不收取会费应在章程中明确。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不超过四档。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出席会员(或会代表)的二分之一通过后生效。2.7.6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不得将会费票据、往来票据与其他票据混用,捐赠、赞助收入不得开具会费票据。2.7.7收取会费的社会团体应当制定会费管理办法,明确会费标准、缴纳方式及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处理办法。2.7.8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应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有权对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可以向理事会申请公开财务帐目。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2.7.9社会团体服务性收费、服务内容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并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实施。2.7.10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禁任何形式的摊派,不能设置有损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交换条件。对于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履行涉外活动报告制度。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时参照本指引4.6.6-4.6.8o捐助人有权向社会团体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助人的询问,社会团体应当及时答复。2.7.11社会团体因重大活动需要有关单位给予资助时,应遵循自愿原则,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2.7.12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法定职责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任何费用;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严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2.7.13社会团体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应依法申报。2.7.14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的收入,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进行分红。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须专款专用。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节约量力、收支平衡、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2.7.15社会团体的经费支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业务活动支出: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咨询讲课支付的报酬;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有偿服务的成本支出等。(2)管理费用:专职和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支出;租用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订购书籍、报刊等费用;党建工作、群团工作经费支出;其他合理支出。2.7.16社会团体经费支出须符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2.7.17社会团体秘书处可作为财务主管机构,承担以下职(I)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2)开辟收入渠道,控制经费支出;(3)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4)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2.7.18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团体的财务制度。2.7.19社会团体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务收支,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其他经费收支混合管理。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社会团体不得另立会计账簿。社会团体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社会团体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以及以社会团体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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