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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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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发文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23.02.10时效性: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四川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提升职称评审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四川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csrstzgb。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陕西街54号(邮政编码:61004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四川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四J1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2月10日附件:四川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确保职称评审质量,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发201813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4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具有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四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职称评审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第二章组建第五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组建评审委员会时,应明确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职称层级、评审范围等内容。根据工作需要,高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同专业低层级职称。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或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一)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或授权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组建;(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或授权相关单位组建。有评审权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可组建本部门(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三)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或授权相关单位组建。有评审权的省级和市(州)有关部门、单位可组建本部门、本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八条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每年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四)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各项政策,能够制定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五)具有开展职称评审的能力,评审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评审制度完备,监督管理严格。第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各级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应由相应专业的同行专家担任。(一)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二)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1人,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三)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7人,按照专业组建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经核准备案部门(单位)同意,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人数(选)可适当调整。第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组建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名称、评审专业、评审标准、评审范围、评审专家库、联系方式等。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一)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逐级核准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二)市(州)所辖范围内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省级相关部门或单位组建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中级职称评审权的单位核准备案;(三)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具有初级职称评审权的单位核准备案。建立专业性、自律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不纳入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验证系统。第十一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场地、设施等工作条件;(二)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三)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应长期从事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组织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四)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按要求完成评审任务。第三章专家库设立第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按照职称系列(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一般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3倍。第十三条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应由本系列(专业)具有相应职称层级的人员组成。(一)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须由具有相应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二)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须由具有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及以上层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三)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须由具有相应系列(专业)中级及以上层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9(四)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须由具有相应系列(专业)中级及以上层级职称的人员组成。第十四条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三)具有本职称系列(专业)相应层级或者以上的职称,取得相应职称3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能力突出、表现优秀的中青年专家在库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五)能正确掌握和准确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政策,长期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深入了解本专业发展趋势,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六)身体健康,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能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七)退休人员原则上不纳入专家库。对院士、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天府峨嵋领军人才、天府青城领军人才等行业领军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八)取得职称但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行政领导,原则上不进入专家库。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人选产生,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单位)按照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遴选。组建部门(单位)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区域(单位)分布、专业、单位类别、年龄、性别等因素,遴选专业技术水平高、贴近科研生产一线、业内公认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遴选专家经所在单位公示、逐级推荐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有关知名专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择优入库,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第十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制度,专家库成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专家库成员根据备案周期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不多于三分之二。对于调离本专业岗位、退休、有违纪违法行为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情形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整。(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和调整专家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市(州)的,建立和调整专家库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实施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建立和调整专家库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核准备案,专家库成员中本单位人员占比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二)中级职称评审评审委员会建立和调整专家库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有评审权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核准备案;(三)初级职称评审评审委员会建立和调整专家库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有评审权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核准备案。第十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建立职称评审专家推荐遴选、培训考核、信用记录、退出惩戒等制度。加大对评审专家履职尽责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作为遴选专家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同行评价责任追究机制。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八条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在评审权备案有效期内开展评审工作,超过备案有效期的不得开展评审工作。第十九条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优化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精减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加强职称评审备案管理、巡视巡查、信息公开、数据监测等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在本单位组织开展职称申报工作前,就职称政策、评审工作等向所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汇报,并提前1个月将评审工作方案报备案部门核准,核准后及时将评审范围、申报条件、程序、时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开。评审方案未经核准的评审委员会,不得开展相关评审活动。(一)受委托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部门(单位),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报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二)下放职称评审权的部门(单位),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三)自主评审的部门(单位),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报核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等进行考评,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推荐意见,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档案没有委托存放的,在纳税或社保参保地申报,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第二十二条职称申报材料应按职称评审(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复审、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按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报送。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的职称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报市(州)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第二十三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受理逐级上报的职称申报材料,并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等。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时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一)非本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二)申报材料不符合职称评审委员会相关要求的;(三)不按规定时限、程序申报或报送的;(四)同一业绩材料同时申报多个职称专业的;(五)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第二十五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抽取规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二十六条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o第二十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鼓励通过同行评价、技术技能竞赛、揭榜挂帅、服务对象评价等多元评价方法,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推行高级职称全员答辩,申报正高级职称及破格申报职称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第二十八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第二十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第三十条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第三十一条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第三十二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三条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第三十四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或承接职称评审权下放的地区(部门),应将确认后的职称评审结果报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复查范围为申报评审程序是否合规;专家投票数计票是否准确,有无漏计、错计等情况。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不得向申请复查的申报人透露评审专家身份,对评审专家评价意见要严格保密,不得直接提供给申报人。第三十六条有职称评审权限但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一)高级职称需委托国家相关部门(单位)或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评审的,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委托事宜;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市(州)的,需要委托我省其它市(州)进行评审,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委托事宜;(二)中级职称需委托评审的,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办理委托事宜;(三)初级职称委托评审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具有初级职称管理权的部门(单位)办理委托事宜;(四)实施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委托省内相关单位进行职称评审的,由该单位自行办理委托事宜;(五)经相应职称管理部门核准,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接受中央在川单位、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委托评审。第三十七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建设运用,推行职称电子证书,加快实现职称评审结果线上查询验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评估,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评估结果作为评审委员会保留、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等处理意见的依据。第四十条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评审委员会的核准备案情况,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和年度人员变动情况,按照核准备案范围开展申报评审情况,组织制度是否健全等情况;(二)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开展了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承办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评审标准把握情况,评审程序执行情况、评审会议组织程序情况、评审专家出席会议情况、学科或专业组评议及评议意见介绍情况、评审结果确认程序及执行情况、评审结果公示情况、评审会议记录及归档情况等;(三)承办单位评审服务及监督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承办单位工作职责履行情况、投诉举报等问题线索调查核实情况、信访件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巡查、落实倒查追责机制以及复查、投诉机制等情况;(四)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还应就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办法及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执行情况开展自查。高校自主评审委员会还应结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四川省对高校自主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落实情况。第四十一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三条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第四十四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四十六条评审专家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1日起施行。我省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四J1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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