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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药品管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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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药品管理》PPT课件.ppt

    一、药事与药事管理,(一)药事广义泛指与药有关的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药事”可指与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信息、监督等活动有关的事项。根据国家药物政策内容,药事还包括:保证和控制药品质量,公平分配药品,合理用药,基本药物目录等有关的事项。,(二)药事管理涵义:宏观上依法管理;微观上依法施行;道德上自律管理目的: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方便、及时和生命健康意义:对公众:是必要和有效的手段对国家: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责对药事组织:为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提供了法定依据、标准和程序主要内容:(1)宏观药事管理国家对药品及药事的监督管理(2)微观药事管理药事部门内部的管理,二、药事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 机构变革: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国家食药监局卫生部管理的国家食药监局(二)药品监督管理技术机构1、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三)药品生产经营行业组织(四)药学教育、科研组织以及相关协会和学会1、药学教育、科研组织2、药学学术团体中国药学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三、药品和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一)药品的含义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定义为:“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与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对药品定义的正确理解:使用目的和使用方法是区别药品与食品、毒品等其它物质的基本点。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传统药和现代药均是药品明确了我国药品管理法管理的是人用药品确定了以“药品”作为药物、原料药、制剂、药材、成药、中药、西药、医药等用语的总称,(二)药品质量和质量特性药品质量是指“反映药品符合法定质量标准和预期效用的特征之总和”。药品质量的内涵包括:标准的符合性、疗效的确切性、使用的安全性、储存的稳定性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其质量由三部分组成:通过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项目的检验,判断其质量。药品的容器与包装是药品的保护屏障,其质量也必须符合有关质量要求。药品的标示材料如药品的标签、说明书及其他附属文件是指导药品使用的依据。,质量特性如下:1、有效性:是指在规定的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条件下,能满足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的要求。2、安全性:是指按规定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使用药品后,人体产生毒副反应的程度。3、稳定性: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其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能力。4、均一性:是指药物制剂的每一单位产品都符合有效性、安全性的规定要求。,(三)药品的特殊性药品是一种商品,但药品与其它商品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方面:1、生命关联性人的生命2、高质量性合格与不合格3、公共福利性社会福利性质4、高度的专业性指导性商品 5、品种多样性多种疾病,(四)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作用、性质、原则和主要内容,1、作用:保证药品质量,促进新药研究开发,提高制药工业的竞争力,规范药品市场、保证药品供应,为合理用药提供保证。2、性质: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是国家行使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体现,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反映了一定社会形态中统治者的要求,受到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制约;自然属性反映了社会协作劳动本身的要求和生产力水平。,3、原则: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原则-监管宗旨质量第一原则-药品的特殊性所决定法制化与科学化高度统一的原则专业监督与群众性监督相结合的原则4、主要内容制定和执行药品标准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品种的整顿和淘汰,(五)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检验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药品标准是法定的、强制性标准。,药品检验国家对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采取监督检验,药品监督检验具有第三方检验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仲裁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目的和处理方法的不同分六种类型:抽查性检验(简称抽验)委托检验注册检验 进口药品检验国家检定 复验,(六)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AP)目的:规范中药材生产,保护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标准化、现代化,(七)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1、规范性文件与法的含义2、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不同层次的法同一层次的法,根据宪法和立法法,不同层次的法的效力如下:,(2)同一层次的法根据立法法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这里特别说明的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既指不同的法,又指同一法中的不同条款。,第二部分 药事管理法律与法规,第二部分 药事管理法律与法规,今年新增加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专门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法律。原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原法)自1985年7月1日起实施。2001年2月28日,经过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旧法只有六十条,国务院提出的议案共八十六条,比旧法增加了二十六条。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在议案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二十条,内容更全面了。这必将对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一)总则(二)药品经营企业的规定1、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程序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3、按照GSP经营药品4、对购销药品的规定5、仓储保管规定6、城乡集贸市场出售药品规定,(三)药品管理有关的规定1、对购进药品来源的规定2、药品进出口管理3、药品分类管理制度4、特殊管理的药品5、国家进行强制性检验的药品6、对己经批准或进口的药品组织调查7、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的规定8、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国家进行强制性检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四)药品包装的规定1、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要求2、药品包装所附标签、说明书的要求,(五)药品价格、广告的规定1、药品价格管理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原则2、对于药品广告的规定,(六)药品监督规定1、药监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2、药监部门执法的行为规定3、药检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的规定,(七)有关法律责任1、未取得许可证经营药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销售假药承担的法律责任3、销售劣药承担的法律责任4、销售假劣药情节严重的承担的法律责任5、未按规定实施GSP承担的法律责任6、从无许可证的企业购药承担的法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二年八月四日朱镕基总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共七章86条。,(一)药品经营企业管理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程序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程序3、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4、关于药品分类管理5、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的规定,(二)药品管理1、对药品进口的规定2对某些风险高的生物制品实行检验和审核批准的规定,(三)药品包装的管理,(四)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1对政府定价的规定2对发布广告的规定,(五)药品监督方面的规定1对药品抽样的规定2,对药品检验收费的规定,(六)法律责任部分规定1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认证给予的处罚2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从重处罚的行为3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七)有关用语的含义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从重处罚的行为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第79条),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一)实行分类管理目的(二)分类管理概念(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生产管理(四)非处方药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管理规定(五)非处方药的分类和经营处方药及甲、乙类非处方药业务的规定,四、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暂行),(一)使用非处方药标识的意义(二)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标识(三)非处方药标识使用规定,五、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一)制定宗旨(二)适用范围(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批发销售管理规定(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零售及使用管理规定1、对药店执业药师或药师的要求2、对销售处方药的要求3、对销售甲类、乙类非处方药的要求(五)普通商业企业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管理规定,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一)定点零售药店的概念(二)定点零售药店审查与确定原则(三)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与条件(四)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程序及要求,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程序及要求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5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第6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第7条),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以26号令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日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号令)同时废止。),(一)药品经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二)药品购销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禁止非法收购药品。,(三)销售凭证管理及提供内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第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第十二条),(四)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人员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第十八条),八、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布,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一)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批准试生产的药品。(第三条),(二)药品广告的内容与发布要求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第四条)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非处方药广告必须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药品广告中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但经批准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已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第七条)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第八条),(三)药品广告中不应出现的情形和内容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1、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3、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4、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5、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6、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7、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8、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第十条)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2)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3)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4)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5)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第十二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第十三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第十四条)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第十五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第十六条),九、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一)药品广告的定义、需要或不需要审查的情形(二)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和监督管理机关(三)异地发布药品广告的要求(四)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格式与有效期(五)药品广告不予受理的情形,(一)药品广告的定义、需要或不需要审查的情形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二)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和监督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三)异地发布药品广告的要求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二)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三)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给予备案,在药品广告审查表上签注“已备案”,加盖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并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药品广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填写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附表2),交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复核,并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药品广告备案意见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告知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与备案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裁定。,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四)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格式与有效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五)药品广告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申请:(一)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六)药品广告变更的要求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计37节452条。,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刑罚规定,1.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刑罚规定,2.扰乱市场秩序罪,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毒品的定罪处罚,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6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计六章三十四条。,1总则及附则(1)适用范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2)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项目: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姓名、仓库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2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1)药品批发企业的设置标准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2)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置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3)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3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a)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b)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c)拟经营药品的范围;d)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a)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c)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d)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e)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f)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a)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b)拟经营药品的范围;c)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a)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C)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d)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e)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14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17条),(2)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发(19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5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的内容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2)监督检查的形式(22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a)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b)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c)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d)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3)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九、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的定义: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处方书写规则:清晰完整;一人一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改处签注;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书写规范(中、英、拉丁或缩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填写患者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登记留样备案。,计算机处方要求(28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调剂处方药品操作规程(33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药师处方审核的内容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34条)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35条),药师调剂处方的要求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37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36条),处方颜色 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 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十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9年4月l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发199934号发布。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年3月4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定义: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a)引起死亡;b)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c)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d)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e)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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