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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运代理概述》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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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运代理概述》PPT课件.ppt

    国际货运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课程安排,授课教师:杨伶俐授课时间:1-15周考试形式:考查联系方式:邮件地址:办公室:教师楼214(周二,三,四在校),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学习任务,了解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性质及其法律地位,熟悉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范围及责任,了解我国关于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简介,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同时也是中远集团另一个全资子公司中远集运总公司的中国部。1995年,成立了中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进出口货运代理,汽车运输,货物中转、装卸、仓储,货物的多式联运及空运代理等,其中集装箱进出口货运代理是中货的主营业务。同时中货还为客户提供24条贯穿国内的海铁联运服务。,导入案例,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及性质,1、目前国际上尚无被各国普遍接受的、统一的定义,2、1996年10月FIATA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做过如下定义,国际货运代理是指与客户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人。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是指所有与货物相关的服务,如货物的运输、拼箱、储存和处理,及货物的包装与配送服务;以及与上述有关货物服务相关的辅助性及咨询服务,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海关和财政事务,货物的官方申报,货物的保险,代收或支付与货物的款项及单证等服务。,(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及物流服务是指所有和货物的运输(即采用单一的模式和多式联运模式所完成的运输)相关的服务,即货物的拼箱、储存、处理、包装或配送等相关的服务和与上述服务相关的辅助性及咨询服务,其中包括但不局限于海关和财政事务、货物的官方申报、安排货物的保险、代收或支付货物相关的款项及单证等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还包括物流服务,即将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应用于货物的运输、处理和储存及实质上的整体供应链管理之中。所有这些服务,都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及具体的服务内容而量身定做,灵活运用。,3、2004年10月 FIATA又推出最新定义,4、1995年外经贸部(现商务部)给出了“国际货运代理业”定义,国际货运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运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收益的行业。,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其作为代理人的业务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其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及服务费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5、1998年外经贸部又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了进一步的界定,(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1、货运代理的身份,2、货运代理的性质,代理人;契约当事人(承运人)。,从货运代理的基本性质看;从产业性质看。,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三)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国际货运代理,组织协调作用,提供专业化服务,费用及服务具有竞争力,开拓控制作用,中间人作用,顾问作用,提供特殊服务,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简介,1、英美法系是由法官制定的法律,2、大陆法系是成文法,货运代理与客户的关系受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私法管辖。,(二)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的区别,货运代理的两种法律地位,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亦不同。,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1、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的区分与认定,2、国内中转运输采用间接代理方式得不到司法审判的承认,(1)收入取得的方式,(1)进口中转货物发生货损货差代理责任的认定(2)国内货运代理的赔偿责任(3)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限制,(5)我国认定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中遇到的问题,(4)习惯做法与司法认定,(3)经营运作的方式,(2)提单的签发方式,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因此,凡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首先自己一定要明确以何种身份行事。由于现代社会货运代理的身份已发生变化,而我国的法律尚存在滞后现象,所以,要特别强调的是:一方面,当货运代理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时一定要规范化,明确双方之间的关系、身份及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我国司法人员也应面对新的形势,对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在深入调查、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对个案进行全面分析后,实事求是地、慎重地作出判决。,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一、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货运代理的业务服务范围很广泛,通常为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各个环节的任务。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发货人(出口商)、收货人(进口商)、海关、承运人、班轮公司、航空公司,在物流服务中还包括工、商企业等。,货运代理服务内容包括:1.选择运输线路、运输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2.订舱;3.接收货物;4.包装;5.储存;6.称重、量尺码;7.签发单证;8.报关;9.办理单证手续;10.运输;11.安排货物转运;12.安排保险;13.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14.进行外汇交易;15.交货及分拨货物;16.协助收货人索赔;17.提供与工程、建筑有关的大型、重型机械、设备、挂运服务和海外展品等特种货物的服务;18.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与运输有关的其他服务、特殊服务。,(一)服务对象分类,(1)货运代理为发货人服务,(2)货运代理为海关服务,(3)货运代理为承运人服务,(4)货运代理为班轮公司服务,(5)货运代理为航空公司服务,根据货运代理的不同服务对象,可将其业务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1)顾问,(2)组织者,(3)进出口处理,(4)转运代理,(5)委托人 提供拼箱服务,(6)经营人提供无船承运人业务,(7)经营人提供多式联运服务,(8)运输延伸提供物流服务,(二)服务作用分类,根据货运代理在提供服务中所起的作用和所扮演的角色,亦可将其业务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三)国际货运代理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在提供上述服务时货运代理还应与相关部门(包括政府当局和某些公共机构)建立、发展和保持必不可少的联系。如图1-1所示。,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海关当局,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和其他代理行船舶所有人陆路营运人铁路营运人内陆水运营运人航空公司包装行代理行银行,进/出口贸易管制外汇管制运输许可公共卫生领事当局,港口当局,货物保险人,诉诸法律,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人联运互保协会,图1-1货运代理与相关部分的联系,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二、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一)代理的权利与义务,以委托人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要求委托人提交待运输货物的相关运输单证、文件资料;,要求委托人预付、偿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要求委托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权利,1、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义务,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向委托人报关委托事务处理情况;,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向委托人转交财产;,协助委托人完成相应事务,并对此保密。,(2)义务,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3)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因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与第三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明知委托事项违法却仍继续进行代理事务,与委托人 承担连带责任;,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应对转委托的行为向委 托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自行承担责任。,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检查货物、文件的权利;,拒绝运输权;,收取运费、杂费权;,取得赔偿权;,货物留置权;,货物提存权。,权利,(1)权利,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义务,及时安全运送货物;,选择合理运输路线;,发送到货通知;,妥善保管货物。,(2)义务,(3)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迟延运输的赔偿责任;,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二)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责任限制及除外责任,1、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货运代理的责任是指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两种情况时的责任。,(1)作为代理人,负责为发货人或货主代为订舱、保管和安排货物运输、包装、保险等活动,并代他们支付运费、保险费、包装费、海关税等费用,然后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因而上述所有的成本将由客户承担。客户在提货之前不能付清全部费用,货运代理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有权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将货物出售,以此来补偿其所应收取的费用。货运代理作为纯粹的代理人,通常应对本人及其雇员的过错承担责任。货运代理还应对其经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人身伤亡承担责任。如果货运代理能够证明他对第三人的选择做到了合理谨慎,那么他一般不承担因第三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责任。,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2)作为当事人,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是指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他应对其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目前,各国法律对货运代理所下的定义及其业务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按其责任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可分为三种情况。,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不仅对自已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2、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限制,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责任限制是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即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国际货运代理通常在“标准交易条件”中规定其最高责任限额,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接受货物时货物的市价。,FIATA标准交易条件范本规定:对货物损坏或灭失,赔偿限额为2SDR/kg,而每件货物最高赔偿各国自行规定。,我国CIFA规定货物的赔偿限额是每公斤2SDR,但由于缺乏必须的政府法规方面的背书,因此,至今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判例是按CIFA的规定办理的。但是,根据FIATA推荐的标准交易条件范本以及许多国家的做法,我国应就货运代理的赔偿责任原则和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法规方面做一规定,这有利于平衡货主及货运代理的利益,保护货运代理的合理经济利益。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丧失,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承运人被剥夺责任限制的权利。,3、国际货运代理的除外责任,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除外责任,又称免责,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国际公约、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客户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他处理中所致;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如破损、泄漏、自燃、腐 烂、生锈、发酵、蒸发或由于对冷、热、潮湿的特别敏感性;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货物的标志或地址的错误或不清楚、不完整所致;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或不完整所致;不可抗力所致。,客户不得让货运代理对由于下列事实产生的后果负责:有关货物的不正确、不清楚或不全面;货物包装、刷唛和申报不当等;货物在卡车、车箱、平板车或集装箱的装载不当;货运代理不能合理预见到的货物内在的危险。,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4、我国关于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分类,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残损,货运代理不承担责任,除非其本人第三人有过失。当货运代理在货物文件或数据上出现过错,造成损失,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通过法院向货运代理请求赔偿。责任关系如图1-2所示。,(1)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货主,第三人,货运代理,委托,合同双方,以货主名义,图1-2 代理身份的责任关系,(2)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1、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2、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3、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托运人,实际承运人,货运代理,委托运输,以自己名义托运,签发ocean B/L,在这种情况下,对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被视为承运人,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货运代理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关系如图1-3所示。,图1-3 当事人的责任关系,(3)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实际委托人,实际承运人,无船承载人,委托运输,以自己名义托运,签发ocean B/L,签发house B/L,货运代理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关系如图1-4所示。,图1-4 无船承运人的责任关系,(4)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图1-5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关系,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1、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责任关系如图1-5所示。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最多不超过每件或每运输单位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过2.75SDR,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MTO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SDR计算单位。对于货物的迟延交付,规定了90天的交货期限,MTO对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2.5倍,并不能超过合同的全程运费。2、我国海商法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运输单位666.67SDR,或按照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对于迟延交付,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承运人的故意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迟延交付则不享受此限制。,(5)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及责任,(6)以合同条款为准时的责任划分,在不同国家的标准交易条件中,往往详细订明了货运代理的责任。通常,这些标准交易条件被结合在收货证明或由货运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类似单证里。,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等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第三节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一、我国货运代理业存在的问题,(1)货运代理管理体制不适应开放竞争的货运代理市场的发展 今天我国货运代理业的发展环境,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在5个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1、货运代理行业的性质,已由国家垄断经营转变为对内对外全 面开放的竞争性服务行业。2、货运代理企业的运行规则与方式,由为数不多的国有企业按 照国家指令性计划经营并由国家实行统负盈亏,向以市场为 导向转变,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 展、自负盈亏。3、货运代理行业的市场主体,由几十家国有企业,发展为数以 万计的由自然人、民营、国有、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多种 所有制企业同台竞争发展、共同组成的面向国内外客户提供 货运代理服务的庞大市场群体。,4、货运代理业务的升级,使越来越多的大中型货运代理企业由提供传统的、分段式的海陆空运输代理服务、仓储运输、报关报检等向提供以信息化为基础的“一站式”全程服务的现代物流业务转型,这既是适应货运代理市场变化的需要,也是货运代理企业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提高自己市场生存与竞争能力的需要。5、政府职能与管理方式的变革,政府由过去的“万能型”、管制型政府,开始向服务型的有限政府、问责政府转变;管理方式也从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性、指令性的管理,向为市场主体服务、为其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转变。,第三节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2)行业主体为中小企业,竞争力不强,发展物流困难,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趋势,第三节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1)经营主体上,民营化和股份制企业将成为趋向;,(2)经营环境上,市场竞争加剧,行业分化重组,秩序渐趋规范;,(3)经营策略上,专业化和物流化是引领货运代理企业发展的两条 基本道路;,(4)经营内容上,货运代理企业的内涵和外延将扩大;,(5)经营方式上,企业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将加速;,(6)行业协会的作用将进一步加强;,作为以市场为导向的、竞争性的货运代理行业,它未来发展的趋势将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具体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三、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方向,第三节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2)开发仓储质押业务,(3)发展当事人业务,(4)发展国际多式联运业务,(5)拓展无船承运人业务,(6)开展现代物流业务,(1)提升传统货运代理业务,20世纪90年代的货运代理,不但要做传统的代理人业务,而且要敢于开展当事人业务,特别是开发仓储质押业务。发展多式联运业务,扩展无船承运人业务,拓展现代物流业务,做到有个性、有特色、有优势,胜人一筹。,货运代理在从事现代物流服务,应凭其专业知识、经验及规模经济,取得无论在海运、空运、陆运、多式联运及仓储等方面的竞争能力。,第三节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史,阅读资料,(1)解放前 1840-1949几乎全部被帝国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洋行 所控制和垄断。(2)计划经济期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货运代理业呈高度集中的体制,以旅游中国外运经营。(3)改革开放后 打破垄断局面,国家允许成立多家货运代理,并且提倡 公平竞争。(4)1985年加入FIATA(5)1992年9月24日我国第一家地方货运代理协会上海 市货运代理协会成立(6)2001年9月,CIFA成为FIATA的国家级会员(7)2004年已经进入健康、稳定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阅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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