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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的界说》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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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的界说》PPT课件.ppt

    第四章 证据的界说与基本范畴,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定义第二节 证据功能与证据价值第三节 证据属性与证据特征第四节 证据能力与证据效力第五节 证据形式与证据内容,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定义证据概念的争议集中在其真实性上。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物有关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第二节 证据功能(意义、作用)与证据价值证据具有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的功能。证据价值就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量。有绝对证据价值、相对证据价值和无证据价值之分。,第三节 证据属性与证据特征,证据具有客观性、主观性、证明性、法律性属性。证据的特征与证据属性相对应。证据的特征为: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可误性或者虚假性;证据的关联性或者相关性;证据的合法性(主体、形式、手段、程序、内容)或者非法性;,第四节 证据能力与证据效力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应当符合证据的特征。证据效力是指证据的证明力。应当从证据的真实性与充分性考察。既看个体还要看整体。证据的充分性与证明标准密切相关。第五节 证据形式与证据内容 证据形式是证据的表现形式即种类;证据内容是指证据中所蕴含信息的综合。,根据证据的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包括被害人陈述、口供)、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根据证据的内容可以将证据分别从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主证据与补强证据进行考察。,我国诉讼法上的证据种类一、物证二、书 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的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六、当事人的陈述七、视听资料八、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九、鉴定结论 国外诉讼法上的证据种类及新兴证明方法,一、物证(一)、物证的慨念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情况。物证的外部特征是指其客观存在的形状、大小、数量、颜色、新旧破损程度等;物质的物质属性是指物证所具有的质量、重量、材料、结构、成分、性能等;物质的存在场所是指物证所处的位置、所占有的时间、空间位置等。物证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以物证的形态为标准,物证可分为固态物证、液态物证、气体物证和其他形态的物证(声音、光线、气味、热能等);以体积大小为标准,物证可分为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和微观物证;,以人体作用于物证所感知、反映的器官为标准,物证可分为视觉物证、触觉物证、嗅觉物证和听觉物证。(二)、物证证明力的特点1以物质存在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3.一般为间接证据,证明范围狭窄;4.对科学技术具有依赖性。(三)、物证的意义1.物证是检验言词证据是否真实的依据。2.物证是查明或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3.物证是制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力武器,也是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的有力根据。4.另外,在刑事诉讼中,有了物证,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使公众了解作案的手段、方法、原因、结果,可以帮助公众充分认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所在,以充分发挥诉讼的宣传教育作用,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四)、物证的收集及保管1、物证的收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勘验、检查;(2)搜查;(3)扣押;(4)提供与调取。物证应当提交原物,但在下列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交复制件:(证据法草案):(一)物证的原物不宜搬移;(二)物证的原物不宜保存;(三)物证的原物应当依法反还给他人;(四)有证据证明物证的原物因客观原因灭失、毁损至不堪使用的程度;(五)物证的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其复制品与原物一致;(六)一方当事人提出物证的复制件,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2、物证的保管物证的种类不同,保管的具体方法也不同。(1)对于一般物证,如凶器、血衣、有精液的衣裤等,应当使用密封条、密封袋、密封签,统一编号,密封保管;(2)对于缴获的赃款、赃物及本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严禁私分、变卖、调换和挪用,待案件处理完毕后退还失,主、上缴国库或者销毁;(3)对扣押的物品应当设立专门保管场所,严格出人库手续;(4)对于体积大、笨重不易搬动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并注明实物存放的地点;(5)对易损坏、消失、变质的物证,应当复制模型、照片、绘图、记录,并且迅速处理,如尸体尽快火化,伤痕及时治疗,贵重药材交有关税门销售等;(6)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将照片、鉴定结论等保存下来,把实物交有关部门处理;(7)对于缴获的枪支、弹药、毒品等,将照片及鉴定结论等保管好,然后把原物交有关部门保存;(8)黄色书刊、淫秽照片、画片等,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准扩散,在法庭审判中,不得当庭出示,结案后应当在专人的监督之下销毁,并在原案卷中载明。,(五)、物证的审查、判断1、审查认定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从物证的来源上进行审查,即对物证分别是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由何人提供或收集,使用何种调查或侦查措施所查获,以此来认定物证在来源上是否合法。物证的来源如何是决定其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2、认真仔细地审查物证的外部特征,以确定其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一是要查明为待证事实所要求的物证的本质特征或内在属性在定案时是否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以及是否达到了足以影响其证明力的程度。二是要查明物证是否为原物。三是要确认物证是否经过伪造。凡伪造的物证除了影响物证的证据能力外,同时将导致该物证在客观属性上丧失证明力。伪造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形:其一,犯,罪分子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基于逃避法律的制裁或受利益所驱使而对物证加以伪造或变造;其二,基于诬告、陷害他人或实现某种利益而告发他人或使他人处于不利的境地而伪造或变造物证。3、审查、判断物证的方法,通常采用交付辨认、技术鉴定和比较印证等方法(1)交付辨认。在诉讼中,辨认是指在公安、司法机关的主持下,由有关诉讼法律主体对提供、收集到的物证材料进行识别、判断,辨明其真伪以及阐述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的认识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经对方辨认,互相质证。”(2)科学技术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 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3)比较和印证。公安、司法机关在审查物证过程中,当发现物证与其他证据、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出现矛盾时,应当进行全面的、细致的分析。,二、书 证(一)、书证的概念及意义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查明案件情况的一切物品。诉讼中的书证所具有的特征是:(1)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书证具有物质性。(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具有直接证明性。(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具有思想性。(4)书证与物证相比具有稳定性。意义:,第一,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第二,书证同其他证据相比,其证明力更强,证明作用发挥得更为充分。(二)、书证的要求和分类1、书证的要求(1)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3)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书证与物证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其相互联系的表现是书证也是广义的物证,同时,有的书证还具备物证和书证的共同特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作物证运用。2、书证的分类,(1)以书证的表达方式为划分标准,可将书证划分为文字书证、图形书证、符号书证等。(2)以书证是否依国家职权制作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3)以书证的内容所体现的性质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是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书证。报道性书证,是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反映的只是制作人的见闻、感想、体会等。(4)以书证形成的方法为标准,可将书证划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和译本等。,(5)依照制作书证时是否有特别要求,可分为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三)书证的提供、收集与审查、判断1、书证的提供与收集(1)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根据规定,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证据的提供与收集主要就由有关的机关负责,即书证主要是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搜查、勘验、扣押等方法来收集。刑事诉讼法除了对书证的提供与收集的方式作了规定外,还对采取这些方式提出了要求。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根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原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书证原则上应当由自诉案件的原告人负责提供。,(2)行政诉讼中书证的提供。在行政诉讼中,书证通常情况下由被告方提供。但是,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可以提供的原告书证,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收集书证。(3)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原则上由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负责。从司法实践中看,当事人、第三人对自己掌握的书证,均由其主动提供给人民法院。而对对方当事人持有或案外第三人所持有的书证应如何提供或收集,民事诉讼法则缺少具体规定。证据规则1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2、书证的审查、判断我国诉讼法强调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对于作为判决根据的书证,一要出示,二要经过双方质证和辩论。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书证的审查、判断未作详细规定,但是,总结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对书证的审查、判断一般应做到以下几点:(1)应当查明书证的制作人,确认该制作人是否有制作该种书证的资格。(2)审查书证的内容。一是明确,该书证所记载的内容表述的含义是什么。二是查明该书证的内容是否是有关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是审查书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确认该书证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3)审查书证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三、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概念、特点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的特点:(1)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的情况,记忆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至于证人对案件情况的分析,判断、评论等,均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2)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即使一个最诚实的人,提供的证言也可能有失真的时候。其原因有三:一是言词证据本身所固有的特征,每个证言都要受到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干扰而导致其不稳定与多变;二是遇到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三是就每份证言的形成过程,即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表述,每个阶段都可能要出现误差。(3)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二)、证人的条件、权利、义务1、证人的资格条件(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2、证人的义务(1)证人有作证的义务。(2)证人有向司法人员如实陈述和回答所提问题的义务,即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不得作伪证,不得隐匿罪证,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必须指出,证人构成伪证罪,必须是“故意作虚假证明”,即“故意作伪证”。因此,证人只要主观上愿意如实陈述,即使有时由于对事物没有看清、听清或者由于记忆不清、表达不准确等,而提供了不完全准确甚至错误的证言,也不构成伪证罪。(3)证人有义务保守司法机关向他询问的情况以及他所陈述内容的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证人与证人之间也不能互相串通,互相了解陈述的内容。,(4)证人有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3、证人的权利(1)司法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他们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2)证人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3)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4)证人在侦查期间,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和在整个诉讼阶段对自己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密。(5)证人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6)证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7)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至迟要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国家证人有拒绝作证的特权。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501条规定了证人在以下七种情况下享有,特权:(1)律师与委托人之间;(2)医生与病人之间;(3)维护夫妻关系信任的特权;(4)不作对配偶不利的证言的特权;(5)心理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特权;(6)牧师与信徒之间的特权;(7)为提供情报者身份保密的特权。我国法律无类似规定。(三)、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收集证人证言就是对证人进行的询问。询问证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对证人的询问应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询问证人时不能少于两名办案人员。2询问证人前应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3询问证人要深人实际,最好到证人所在的单位或在本人住所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询问的证明文件;,4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不许采用讨论会、座谈会的形式互相启发诱导进行询问。5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有他父母或监护人在场,要选择他们习惯的场所。(四)、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确定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判断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3、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4、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特殊情况下品格证据的相关性)5、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6、综合对比,实物验证四、被害人的陈述(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意义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被害人的特征:(1)被害人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2)必须是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的人。(3)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因而被害人应当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代替性。(5)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仅包括被害人就其被犯罪侵害的事实和情况所作的陈述,不包括对案件的分析、评判,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要求。(二)、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既有真实性的一面,也有虚假性的一面)(三)、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和审查、判断1、被害人陈述的收集主要是通过询问的方式,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制作询问笔录或制作录音、录像带加以固定和保全。(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的辩护律师有权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询问的时候,不得少于2名办案人员。,(2)出示证明文件。(3)告知权利、义务。被害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回避。(5)个别询问。一是同一案件中有数个被害人的,应当是一个被害人一个被害人地依次进行询问,不能将二名以上的被害人同时通知到场,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内进行询问,更不能以座谈会的方式来询问被害人;二是询问被害人时,与案件调查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场。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意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口供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也叫攀供。按照法定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集其供述和辩解,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1确定侦查范围。2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和辩解意见,可以起到兼听则明的作用。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件事实,也有一定的作用。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发现新的情况和证据线索,查破案件,使隐藏很深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和证明力的确定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是通过讯问的方法来加以固定和保全的,既可以制作讯问笔录,又可以制作录音、录像。(1)讯问要由法定的主体进行。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承办本案的公,安、司法人员,非本案的办案人员未经本机关的领导安排或者指派不得讯问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应当个别进行。(3)出示证明文件。先予告知申请回避权和聘请律师权。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4)讯问分三步进行。一是先讯问自然情况(或者基本情况);二是就其犯罪情况,即是否有罪、犯罪的事实经过进行陈述或辩解;三是就揭发、检举的问题提出问题,让其回答。,(5)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6)侦查中传唤讯问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力的确定(1)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2)从口供材料的来源上,审查其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3)要进行情理推断,审查其供述与辩解是否合情合理。六、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断和适用法律的意见等等。只有上述第一项的内容,即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包括涉及实体法律关系的各种事实,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的发展经过,以及其他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意义的事实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诉讼中的承认是当事人陈述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审判人员作出的认同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意思表示。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并对法院行使审判权产生拘束力的效果。一般应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前作出。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或结束后所作出的承认,均不构成“当事人承认”。当事人的承认是当着对方当事人的面直接,向法院表示的,因而必须以语言或书面形式积极地作出,而不能依据消极沉默行为加以推测。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了诉讼上的自认,四款的内容分别为自认的要件与效力、拟制的自认、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诉讼上自认的撤回。其内容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七、视听资料(一)、视听资料的概述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这是一种更接近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根据当前的科技水平和视听资料的应用,按照表现的不同形式,可以把视听资料划为以下几种:1、录音资料;2、录像资料;3、电子计算机贮存资料;4、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由于视听资料是通过高精技术手段制作的,作为高精技术证据,其证明力还有直接、形象、准确、科学和综合性的特点。直接是指视听资料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案件事实的直接反映,而且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使用。形象是指视听资料可以直观地、生动地反映和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准确是指视听资料对案件事实的记录和反映细致人微,比较客观和可靠。科学是指视听资料的制作和使用都需要依赖现代科技设备,遵守科学技术规程。,(二)、视听资料的收集和证明力的确定对于公民个人秘密录制的视听资料,是否一律视为违法和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民事证据规则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视听资料的证明力的确定,首先,要审查制作该资料的机器设备是否完善、正常,技术水平是否先进,这些设备、技术水平是否直接影响到视听资料的准确性;其次,审查该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其周围的环境对视听资料准确性的影响;其三,把视听资料的内容同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对照起来,审查其是否被删节、剪接、编纂而失去了真实性;其四,审查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是否符合收集和调查的程序,证据规则第69条规定: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八、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一)、概述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其证据作用在于它固定和保全的内容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对这种证据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客观全面、准确地加以固定,不能有任何疏漏。勘验,是指公安、司法人员针对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所进行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等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直接了解案件的有关场所、物品、尸体,发现和收集证据材料。,检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活”着的人所进行的观察、检验等活动。其目的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不同。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的对象,虽然在某种情况下是相同的,比如对人身的检查,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首先,二者制作的主体不同。其次,二者运用的方法不同。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人员运用自己的感官或器材直接观察和测量时所作的如实记录,不具有分析、判断的因素。而鉴定结论则是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某种特定事物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的一种判断。在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勘验、检查笔录有:(1)现场勘验笔录。对于客观准确地反映现场的实际情况,证明犯罪案件的事实情节具有重要意义。,(2)尸体检验笔录。有助于查明死亡原因、死亡时间、致死方法和手段。(3)物证检验笔录。对于查明物证的性质、特征,证实犯罪,查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4)人身检查笔录。有助于查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等。(5)侦查实验笔录。有助于查明在一定条件下某一事件或现象是否发生以及后果如何。(二)、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1审查认定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包括:(1)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审查当时有无见证人在场,是否通知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3)审查认定勘验人员和见证人是否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2审查现场的保护情况。即笔录中所记载的现场情况、物品、,痕迹等有无受到自然环境或人为的破坏,在人身特征或者生理状态上有无故意制造假相或者伪装的情形,笔录上有无篡改或者伪造现象的发生等。3审查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4审查勘验及现场笔录的制作人的业务水平与工作态度如何。九、鉴定结论(一)、鉴定结论概述实践中经常遇到需要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医鉴定。主要用于确定死亡原因、伤害情况等。2司法精神病鉴定。目的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以便确定被鉴定人有无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3痕迹鉴定。包括对指纹、脚印、工具、枪弹、轮胎等痕迹进行鉴定,确认是否同一。4化学鉴定。目的在于确定毒物的化学性质和剂量,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伤害性质。5会计鉴定。确定账目、表册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6文件书法鉴定。用于确定文件的书写、签名是否伪造或同一。7其他鉴定。解决案件中的其他专门问题所进行的鉴定。比如产品质量、物价、责任事故、机动车估价、工程质量、拍卖、工程造价、房地产评估、汽车检验、林业、农艺、电器工程、暖通建筑等方面的鉴定。,(三)、鉴定结论审查、判断1鉴定人的条件是否具备。2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送鉴材料是否充分、真实。3鉴定的设备是否先进,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4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科学。5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国外诉讼法上的证据种类及新兴证明方法,关于证据种类的法律规定或者理论与司法实践,各国有较大的差异,甚至连名称都不相同,有的称为证据种类,有的称为证据(证明)方法。具体种类的差别就更大,我国不将司法认知和推定视为证据,而有的国家则将其视为证据,具体的证据种类的含义也很不相同,如我国将鉴定结论作为独立证据,而英国和美国则视为专家证言。但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较为概略,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则较为细密,总的趋势是向细密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吸收英美诉讼法较多的国家如日本和意大利,都保留了证据种类的细密划分。几种新兴科学检测简介:,(一)DNA鉴定DNA鉴定法,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由英国累斯大学的一位名叫亚历克斯杰弗里斯的遗传学家发明的。他的技术是在DNA分子中加人一种可以使DNA分子分解成碎片的酶,通过电子控制的电泳程序促使碎片结成凝胶。由于每个人的DNA形状都是特定的(同卵双生子除外),所以由选定样本制作出的图纹来检验DNA主体也具有特定性。美国开发DNA指纹技术市场的细胞图纹诊断公司表示这项技术达999的准确率。DNA检验可在提取到的一小段头发、一滴血、皮肤、头屑或极少量精斑的样本中解开遗传密码,并重新组成详尽的客观模型。(二)声纹鉴定,声纹鉴定是通过对人的声音进行声纹分析而进行同一认定的鉴定方法,声纹分析是通过声纹分析仪实现的。(三)多电图仪测谎检测多电图仪又称测谎器,20世纪初在美国发明并被运用于案件调查。它是通过记录被测人说话时的血压、脉搏、呼吸变化,皮肤电流反射、肌肉的压力和运动等的规律性,来分析被测人有关陈述属真话或谎言。测谎器的支持者认为测谎技术的发展已达到相当的水平。(四)指纹数据库检索鉴定指纹从母体内4个月的胎儿形成时开始直到成为尸体腐烂为止始终不变的特征,为司法鉴定人体同一认定提供了可靠依据。,据悉,我国已在19个省对多个市推广应用了一套包括200多万人的前科指纹数据库,以此直接破案2000多起,间接破案4000多起,大大提高了破案的速度和准确性。北京的系统中则存有40万枚指纹,是全国最多的。,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所谓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指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传来证据同传闻证据有别。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所使用的一个概念。主要是对于证人证言而言。指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包括证人转述他人的陈述,证人以书面陈述代替到庭口头陈述,以及证人在庭外陈述的笔录。传闻证据同我国证据分类中的传来证据有着较大的区别:传闻证据不仅在范围上仅限于人的陈述,不包括实物证据;而且以未经当庭宣誓和交叉盘问、对传闻的真实性难于检验为由,把证人当庭陈述以外的陈述都视为传闻。二、划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意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揭示了不同类别证据的可靠性程度和证明力的强弱。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不同来源,决定了原始证据较传来证据更为可靠,有着更强的证明力。,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首先,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其次,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但是,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据规则外,还应遵守相应的特殊规则:(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3)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称为人证。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言词证据的内容,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通过询问或讯问而取得的陈述,而陈述又往往固定于笔录(即记录材料)中。,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它包括各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证据: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是证据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划分中不要误以证据的证明方式为划分标准。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特点言词证据的特点。由于言词证据属人证的范畴,作为人的认识和反映,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其缺点是客观性较差。实物证据的特点。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最突出的特点是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但是,实物,证据人称“哑巴证据”,很容易被人们毁灭、伪造、顶替,等等。实物证据的关联性不明显,并且只能从静态上证明案件事实。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运用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包括对其收集、保全和证明力的确定。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主要是讯问或询问。讯问和询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证陈述人能够如实陈述,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辨认也是一种收集言词证据的方法,是一种特殊的讯问或询问。虽然辨认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进行辨别、确认的活动,但辨认的主体是人,在辨认过程中要对辨认人进行讯问或询问,辨认的过程及结果要以辨认笔录的形式记录下来。,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勘验、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的。采取上述措施收集实物证据,也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证据的保全上,也要根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言词证据,一般是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证人、当事人也可以亲笔书写证词或供词,也可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记录。实物证据的固定保全,以不损毁、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尤其是要注意分案分别保管,以防不同案件的证据相互混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运用,最佳途径和方法是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结合起来使用,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发挥各自的优势,避免各自的弱点。,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一、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有罪证据,一般是由控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指控时提出的,也是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和加重处罚的根据,所以也叫控诉证据。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们刑事责任的证据。无罪证据,一般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时提出的,也是人民法院制作无罪判决和减轻处罚的根据。,应当指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分类,是根据证据的内容和作用划分的,并不是根据诉讼当事人的哪一方提供证据来划分的。例如:犯罪人自首、被告人供认自己犯罪,经过查证属于有罪证据,而不是无罪证据。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意义,是在于使办案人员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运用证据,防止主观片面性。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运用规则一是在证据的收集上,要坚持客观、全面的原则,克服先人为主,既要注意收集同本案有关联的有罪证据,又要注意收集无罪证据,在两类证据的比较和鉴别之中,分清是非、划清界限,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二是在证明标准和要求上,要按照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所固有的特征,即两者是相互排斥的,只有有罪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排斥无罪证据的存在;三是在证明的过程中,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势均力敌,定也定不了,否也否不掉时,尽了最大的努力仍不能收集新证据,否掉一方,这时只有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所谓案件主要事实,是指当事人系争之主要事实或诉讼的主要标的。在不同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是不同的。凡是能单独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能单独直接证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的证据,能单独直接证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反之,均为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主要有:(1)当事人的陈述。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当事人的陈述都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只有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人的陈述,才是直接证据。(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如能指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或民事侵权行为的证言,能证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言等。(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4)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间接证据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难于分类概括。一般说来,只能证明时间、地点、工具、手段、结果、动机等单一的事实要素,案件情节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并不相干,不能认为直接证据就是原始证据。,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一)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直接证据,最显著的特点是它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截了当的,无需借助于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的这一特点使得直接证据运用起来比较便捷,一经查证属实便可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直接证据的缺点:一方面是收集和审查、判断较为困难。另一方面是直接证据大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只靠直接证据定案,一旦翻供翻证,案件的质量就没法保证。(二)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一是间接证据的依赖性。它必须依赖其他证据,并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具有证明作用。,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运用间接证据查明案情,不仅要审查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而且要审查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各个间接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客观联系。从它们之间的客观联系中确定其证明作用。三是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四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各个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必须互相一致,不能是互相矛盾的,必须是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直接证据的运用。直接证据多数表现为言词证据,其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在运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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