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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语支复葱露》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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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语支复葱露》PPT课件.ppt

    进出口实务,货款的支付 票据、汇付和托收,本章学习要点,1、各支付工具、方式的作用、特点;2、方法和工具、方法之间搭配和应用;3、结合实际了解支付方法的应用;4、合同条款的规定。,非现金贸易主要结算工具,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单据:包括货物凭证、货物运输凭证、货物运输保险凭证、货物检验凭证等信用证:如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汇票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对汇票(bill of exchange,简称draft 或bill)下了如下定义: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的要式,汇票必须要式齐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了汇票的必备内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或商号;(5)收款人名称或商号;(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样式P184,付款日期,见票后即付:at sight of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见票后定期付款:at 30 days after sight运输单据日后定期付款: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汇票抬头,“收款人”(payee)的记载通常称为“抬头”: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不可转让 Pay to Henry Brown only;Pay to Henry Brown,not transferable;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背书交付可转让 Pay to the order of Henry Brown;Pay to Henry Brown or order;来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交付即可转让*Pay Henry Brown or Bearer;Pay Bearer;,汇票的分类(一)P184,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 远期汇票(time draft;usance draft),汇票的分类(二),按承兑人的不同(远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draft)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draft)按是否附有货运单据 光票(clean draft)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汇票的使用-票据行为,持票人签收消灭票据关系,p193,即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后一个月内;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应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已承兑的远期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出票(Issue),一、动作:出票人写成汇票(Draw)并签字;交付(Deliver)。二、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主债务人,对汇票债务的责任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两方面,汇票是出票人担保的“信用”货币。特例: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付款人 没有签字(承兑),对债务没有责任。收款人-有两个方面的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或承兑的行为,可分为两种:提示承兑(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远期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示付款(presentation for payment):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远期汇票的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付款或承兑人付款的行为。,承兑(acceptance),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付款人应当自受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则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时不能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成为从债务人。,本票(promissory note),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73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必备内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商业本票: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我国只允许开立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不超过2个月的银行本票。,汇票 本票 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和收款人 份 数 一式多份(银行汇票除外)一式一份 承 兑 远期汇票都要经付款人承兑 签见,无须承兑 承兑前出票人为主债务人,出票人始终为债 债 务 承兑后承兑人为主债务人 务人 出票人为从债务人。,本票和汇票的区别,支票(cheque,check),定义: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必备内容:,1 表示支票的字样;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 确定的金额;,4 付款人名称;5 出票日期;6 出票人签章。,支票种类和特点,我国票据法将支票分为:1 普通支票(既可提现,又可转帐)2 现金支票(只能提现,不能转帐)3 转帐支票(划线支票,只能转帐,不可提现)性质说明:支票都是即期的:如果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可由付款银行加保付字样并签字而成为保付支票。付款银行保付后就必须付款。支票经保付后身价提高,有利于流通。,货款的结算方式,国际货款结算除了与支付工具有关外,还与利用何种信用,采用何种支付方式,以及何时付款有关。根据所利用的信用不同,国际货款结算可分为:基于商业信用:如汇付和托收基于银行信用:如信用证、银行保证书,以工商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为保证,付款责任由买方(进口商)承担,风险较大。,以银行信用为保证,付款责任由银行承担,风险较小。,汇付(remittance),汇付又称汇款:汇款人向汇出行申请汇款,汇出行接受汇款人的委托,将款项委托书寄交汇入行或以密押电报通知汇入行,授权汇入行按额付款给收款人。根据汇款方式,可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汇付方式当事人,汇付方式涉及四个基本当事人: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通常是 进口人,买卖合同的买方。汇出行(remitting bank):通常是进口 人所在地的银行。汇入行(receiving bank):通常是汇出 行的代理行,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收款人(payer):通常是出口人,买卖 合同的卖方。,汇入行,汇出行,汇款人,收款人,电/信汇业务程序图,买卖合同规定以电/信汇付款,1 电/信 汇申请书、交款、付费,4 收 据,5 付 款*,3汇 款 通 知,2 电/信汇委托通知*,6 收回垫款或付讫借记通知,(Telegraphic Transfer,T/T),(Mail Transfer,M/T),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支付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给汇款人自行寄交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收款人(卖方),汇入行(付款人),票汇业务程序图,买卖合同规定以票汇付款,1票汇申请书,交款、付费,2 银行即期汇票,3 寄汇票通知书(票根),7 收回垫款或付讫借记通知,4.寄交银行即期汇票,5 背书后交汇票,6付款,汇出行(出票人),付款人(买方),汇付特点,基于商业信用合同中须明确汇付具体方式及付款期限票汇应防止伪造票据空头支票出票行倒闭等风险.顺汇法(票汇的结算工具与资金流向一致)单纯支付 凭单付汇:先发货后交单支款.汇款人有权在收款人 支款前随时通知银行将货款退回,适用 于现货交易.所以,出口商在收到银行汇 款通知后应尽快发货,以交单收汇。,汇付的使用,在国际贸易中,汇付通常用于:商业信用极可靠客户的赊销交易(O/A)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订货付现(Cash With Order)交货付款(Cash On Delivery)定金、货款尾数、佣金和费用等支付大宗货物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电汇诈骗案例(上),1998年3月18日,国内某外贸公司(卖方)与香港D商社(买方)经中间人介绍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买方开出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卖方付款。但过了合同约定的开证日期仍未见买方开来信用证,经催问,对方称:“证已开出,请速备货”。然而,临近约定的装运期前一周,卖方还未收到来证。卖方再次查询,对方才告知“因开证行与卖方银行并无业务代理关系,故此证己开往有代理关系的某地银行转交”此时,船期已到、因合同规定货物需直接运抵加拿大,而此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错过这一次船期,则要推迟至下一个月才能装船,这样,将造成利息和费用的损失。,电汇诈骗案例(下),这时,港商提出改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来,以促成该笔生意。鉴于以上情况,卖方只好同意并要求对方提供汇款凭证传真件,确认后马上发货。次日,港商便传来了银行的汇款凭证,卖方财务人员持该汇款传真件到银行核对签字无误后以为款项已汇出,便放心地安排装船。但出运后10多天,卖方才发觉货款根本未到账,大呼上当。原来,该港商资信甚差,经营作风恶劣,瞄准卖方急于销货的心理,玩弄花样,先购买一张小额汇票,涂改后,再传真过来,冒充电汇凭证,蒙骗卖方,使其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托收(collection),托收是出口人(债权人)先行发货,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或随附主要有关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P196,光票托收/跟单托收,托收当事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出票人,通常是买卖合同的卖方。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委托人的代理人,通常是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on bank):即托收行的代理人,通常是进口地银行。付款人(drawee,payer):即受票人,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提示行(presenting bank):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或单据的银行。(代收行)需要时代理(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付款人(进口人),委托人(出口人),代收行,合同规定付款交单方式,2.寄交托收指示书、汇票货运单据,1 装货,填写托收委托书,开立汇票,跟单交付,托收行,3 按委托书指示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4 审单无误后付款,5 付款后代收行交单,6.办理转帐并通知款已收妥,7 交款,付款交单P198(document against payment,D/P),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付款人(进口人),委托人(出口人),代收行,合同规定承兑交单方式,2.寄交托收指示书、汇票、货运单据,1 装货,填写托 收委托书,开立汇票,跟单交付,托收行,3按委托书指示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进口人承兑汇票,银行交单,4 到期日付款,5.办理转帐并通知款已收妥,6。交款,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D/A),托收的性质,托收是基于商业信用,托收行和代收行的责任仅限于及时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并在遭拒付时及时把详细情况通知委托人,他们对汇票的付款人(受票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不承担任何责任。,托收的利弊分析,对买方有利:免去开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若采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还可以享受借单提货和承兑交单提货的融资便利。,对卖方不利:先发货后付款,收汇风险大(D/A大于D/P);货物被拒收的被动;支付托收费用;,D/A欺诈案例(上),1995年10月,广西某外贸公司(卖方)与港商陈某(买方)在广交会上签订了出口500箱工艺品、金额为25万港币的合同。但在交易会过后两个月,对方仍未开来信用证,而此时,我方已安排生产。后来、卖方去电询问对方原因,对方在获知我方已生产完毕后,一再解释目前资金短缺,生意难做,要求我方予以照顾,把信用证付款改为D/A 90付款。我方公司考虑到货已备好,若卖给其他客户,一时找不到销路,会引起积压,故不得不迁就对方,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改为D/A 90天付款。,流程图,D/A欺诈案例(下),于是,我方将货物安排运往香港,并提交有关单据委托当地C银行(托收行)通过香港K银行(代收行)托收货款。货到香港后。陈某凭已承兑汇票的单据,提取了货物。而90天期限已过,仍未见对方付款。虽经我方银行多次去电催收、但对方总是借故推托,一会儿说商品销路不好”卖不出去;另一会儿又声称货物质量太差。被客户推货,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还款,如此一拖再拖,一直毫无结果。我方公司不仅失去货物,而且货款追收无望,又要承担银行货款利息损失,赔了夫人又折兵。,跟单托收诈骗的防范(上),第一、在交易前,出口公司必须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调查了解进口商的经营作风和资信情况,并设法弄清对方国家的商业、贸易习惯。第二、在签约时,应采用CIF价格成交,由我方投保,以控制货物受损理赔的主动权。必要时,可加投出口信用保险。第三、在选择交单方式时,应优先采用D/P即期方式,并指定信誉可靠的代收行转交单据和代收货款,尽量避免采用D/A或D/P远期方式。,跟单托收诈骗的防范(下),第四、必须将全套正本单据通过我方银行寄出,以免丧失货权,导致钱货两空。第五、密切注意货物动向,及时联系催收货款。若对方提出改变付款方式,或延期支付,应要求其提供银行担保,并加收利息;第六、假如进口商拒不付款提货,应尽快接洽船公司安排货物存仓或转售,不可轻易接受对方的无理要求,以免上当受骗。,进出口实务,货款的支付 信用证,主要内容,信用证流程 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 信用证分类 UCP600和DOCDEX规则介绍 信用证条款内容 信用证支付存在的问题,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UCP600 第二条 定义: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UCP500对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是银行以自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保证的一种凭证。它是指银行(开证行)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书面凭证。(开证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的,信用证基本当事人,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一般为进口人,是信用证交易的发起人。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立信用证后,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受益人(beneficiary):一般为出口人,是信用证的收件人(addressee)和信用证的使用者。可以按信用证要求,签发汇票向付款行索取货款。,信用证其他当事人(上),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一般为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通常是开证行的代理行。仅承担通知收件人和鉴别信用证表面真实性义务。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又称押汇银行、购票银行或贴现银行,作为善意持票人对出票人(受益人)具有追索权。议付可分为限制议付和自由议付。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又称受票银行,开证行一般兼为付款行。当使用第三国货币支付时,可委托代付行(paying bank agent)代为付款。,信用证其他当事人(下),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信用证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是开证行的偿付代理人,有其存款帐户。对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支付,不承担审核单证的义务,发现单证不符,可以追回付款。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开证人(进口人),受益人(出口人),不可撤销跟单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图,4通知并转交信用证,要求审证。,1.订立信用证支付条件的合同,,付款行 开证行,通知行 议付行,2 申请开证,交押金,3.开立L/C,(电开或信开),5.审证有误,要求修改信用证,6提交修改申请书,7.修改通知书,8 确认改证后发货,缮制单据,开立汇票,办理议付,银行背批,9.索偿(单据、汇票和索偿证明)与偿付(或拒付),10提示,付款赎单,偿款行,代付行,受票行(第三国货币),指示,有开证行存款帐户,索偿,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同关系;2.开证行与受益人:合同关系(不可撤消);3.通知行与开证行:委托代理关系;4.通知行与受益人、开证申请人:无直接合同关系;5.开证行与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银行间合同关系;6.受益人与付款行、承兑行:债权和债务关系;7.受益人与议付行之间:票据转让关系;,开证申请书内容,要求开证行按所列条件开立信用证的要求以及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信用证的种类与到期日和到期地点;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列明要求受益人提交符合买卖合同的单据条款;开证人向开证行的保证与声明承认在其付清货款前,开证行对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承认开证行有权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保证单据到达后如期付款赎单,否则开证行有权没收开证人所交付的押金;承认电讯传递中如有错误,遗漏或单据邮递遗失等,银行不负责任,等等。,信用证的内容(上),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等名称和地址,有的信用证还指定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保兑行等。信用证种类性质和编号: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信用证,以及可否撤销、可否转让、是否经另一银行保兑等;信用证金额:规定信用证应支付的最高金额及支付货币。信用证开证日期、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信用证的内容(中),2.货物条款: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3.装运和保险条款:如装运港或启运地、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等,CIF或CIP条件下的投保金额和险别等。4.单据条款,通常要求提交:货物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检验证书等);运输单据(海运提单、联合运输提单、简式运输单据等);保险单据(保险单),信用证的内容(下),5.汇票条款:包括汇票的种类、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及出票日期等。6.特殊条款:视具体交易的需要各异。如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限装某船或不许装某船,不准在某港停靠或不准采取某条航线,俟具备某条件后信用证方始生效。7.开证行责任条款,开证行签字和密押等。,开证行,开证人,受益人,买卖合同,开证申请书,信用证,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表现为双方签订的、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的买卖合同。买方承担向银行提出申请,向卖方开立信用证的义务。,买方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表现为以开证申请书形式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买方提交开证申请书,开证行如果接受此申请,即按此对受益人开出信用证,承担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出的指示而行为的义务。,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表现为信用证。在信用证实务中,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约束力完全以信用证本身为依据的,开证行按照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付款,收益人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提交单据以取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信用证基本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2、信用证是独立契约,独立于买卖合同,是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3、信用证是纯单据的业务,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开证银行负第一付款责任,“UCP500”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凭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开证银行自己或授权另一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因而,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绝对的,即使进口人事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也要负责付款。,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UCP500”第3条中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该条款还进一步指出:“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保证,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UCP500”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履约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商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如果进口人发现货物不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信用证的作用,信用证支付起到安全保证作用和资金融通作用:对于卖方: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得到货款,还可打包贷款。对于买方:只要申请开证,交少量押金,货款可在单据到达后支付,减少资金占用。还可凭信托收据借单。对于银行:贷出信用,掌握物权单据,收取一定手续费和利息(议付行),利用开证申请人交付的押金进行资金周转,带动其他业务。,信用证的种类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光票(Clean draft)信用证(clean credit)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汇票、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商检证书、产地证书、包装单据等,开证行在付款、承兑或被议付之前,可以不经过收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而可以随时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证。,信用证一经通知受益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包括开证行、保兑行的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取消。,应开证行要求,由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保兑行以“本人”身份对受益人负首要付款责任,并不得对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追索。(通知行),UCP600的新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UCP400:如果信用证没有注明其是否可撤销则被视为可撤销UCP500:如果信用证没有注明其是否可撤销则被视为不可撤销在UCP600的第2条中对“信用证”的定义以及第3条中的解释规则(A credit is irrevocable even if there is no indication to that effect.)均明确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国际商会的明确立场:强化信用证不可撤销的属性,以加强对受益人的保护,从而维护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的功能。(UCP500第6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被删除)由于UCP的惯例地位,如果当事人愿意使用可撤销信用证,则应该在信用证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信用证的种类2,即期信用证(sight L/C)远期信用证(usance L/C,time L/C),可分为: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银行)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真远期信用证,卖方远期信用证(Sellers Usance L/C)假远期信用证,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L/C)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公开议付信用证 即期议付信用证 限制议付信用证 远期议付信用证,即期付款(议付)信用证 电汇索偿条款 开证行(付款行)追索权,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不可转让信用证(untransferable L/C)背对背信用证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自动循环(automatic revolving)半自动循环(semi-automatic revolving)非自动循环(non-automatic revolving),信用证的种类3,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利用规定金额后能够重新恢复信用证原金额并再度使用,周而复始,直到达到该证规定次数或累计总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受益人在规定时期内装运货物议付后,毋需等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再度使用的循环信用证。,受益人在规定时期内装运货物议付后,在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再度使用的循环信用证。,受益人在规定时期内装运货物议付后,须开证行通知,才可恢复到原金额再度使用的循环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同时)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其特点:只能转让一次,(但可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代替原证申请人。买卖合同并没转让,只是进口人同意由出口人指定的其他人(供货商)履行交货、交单义务。转让行可以是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自由议付须特别授权)。(第一受益人要求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汇票、发票被替换)须明确注明“Transferable”(UCP600第38条),可转让信用证风险,买方风险:承担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的履约风险第二受益人风险(供货商):收款无保障转让取决于开证行的授权,难以享受到像第一受益人一样的权利 转让依赖于第一受益人的实际需要(未及时换单和换单的正确性)。转让行仅承担在转让时核实该信用证真实性的义务,不承担付款责任(通常在收到开证行的付款后才支付)钱货两空:第一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联手欺诈。出口资金融通困难:即使公开议付,第二受益人的往来银行无权将“议付”后的汇票和其它票据寄送开证行索偿(向转让行交单),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又叫转开/从属/桥式信用证,原证受益人(中间商)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和担保,另开立的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其装运期、到期日、金额和单价等可以较原证规定提前或减少,但货物的质量、数量必须与原证一致。这种业务不仅能帮助中间商推动整个交易,获取利润,同时可以隔绝最终买方与实际供货人,避免他们从信用证条款或提交的单据中获知有关信息,从而有助于中间商保守商业秘密。受原证约束,改证困难和单证不符问题,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香港是一个转口贸易中心,出口公司与香港中间商如采用信用证方式,中间商常以“背对背信用证”的方式开来信用证,此类转让应注意特别以下三个对出口公司不利的问题:(1)交款期和有效期在香港,交单期很短。如:提单签发日7天之内应寄至香港某转让银行;(2)香港转让行费用由国内公司承担;(3)付款条件为香港转让行收到国外开证行付款后,再付给国内公司。,信用证的种类4,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也称回头信用证主要用于易货交易和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进口原料和配件远期信用证;(第一张)出口成品即期信用证;(第二张)第一张:受益人、开证人、开证行和通知行 第二张:开证人、受益人、通知行和开证行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货物装运交单前)向开证行预支(汇票光票)向议付行预支(垫款、红条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又称迟期付款信用证或无承兑远期信用证特点:受益人无须开具汇票,无须承兑,不能贴现。仅凭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至付款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确定付款日期的方法有:交单后若干天装运日后若干天固定将来日期。用途:多用于金额较大,付款期较长的资本货物的交 易,常与政府出口信贷相结合。,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L/C),又称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特点:开立银行承兑信用证,远期汇票,即期议付,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承担:The usance draft is payable on a sight basis,discoun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buyers account.用途: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付款,进口人为融资方便,或利用优惠的银行贴现率(比放款利率低)。风险:出口人须承担已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时,被议付行追索的风险(如开证行倒闭)。,议付和付款的区别(negotiation vs payment),议付行在议付后如因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等原因不能向开证行索偿时,可以向受益人追索;付款行、开证行和保兑行一经付款,则再也无权向受款人追索。,Export and Import Practice Copyright zhangYi All right reserved,流程图,合同中信用证条款内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对信用证条款作出以下明确的规定:开证时间 开证银行 受益人 信用证类别 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信用证支付风险,延迟开证;(对出口商)软条款约束;(对出口商)假单据欺诈;(对进口商)手续烦琐,费用高;(对进口商)技术性强;(对出口商),货款支付案例一,某出口公司收到日本一家银行开来的不可撤消信用证。证中规定:“Credit amount USD 50000,according to Invoice Value:75%to be paid at sight the remaining 25%to be paid at 60 days after shipment arrival.”卖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单据,单证相符。开证行即付75%的货款,但货到60天后,开证行以开证人声称货物品质欠佳为由,拒付其余的25%货款。请分析开证行行为。,货款支付案例二,我国某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某年8月份装船,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但8月15日前已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月15日前装运。随后外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方于9月15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认为在装船期上单证不符。但货已发出,只得以托收方式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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