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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黎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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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黎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docx

    昌黎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资金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2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冀残联字(2011)14号)二、主管部门昌/县残疾人联合会三、补助对象昌黎县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I29952006)的相关规定。四、补助标准每辆车260元/年。五、办理流程1.申请和年审。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购车凭证车辆合格证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向户籍所在的乡级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申请下一年度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3 .审核。乡级残联审核后,报县残联汇总,每年6月1日前,将拟补贴残疾人信息录入到中国残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系统。4 .发放。待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县财政拨付支付额度后,我县残联采取“一卡通”发放形式,及时将补贴一次性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账户。二、残疾军人定期抚恤资金一、政策依据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3,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2)21号二、主管部门昌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补助对象1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四、补助标准一级因战117470/年,二级因战106420/年,三级因战93520/年,四级因战76870/年, 年, 年, 年,五级因战59820/年, 九级因战18960/年, 三级因公87170/年, 七级因公31560/年,六级因战46890/年,七级因战35500/年,十级因战13530/年。一级因公112760/年,四级因公68880/年, 八级因公20630/年,年。一级因病108100/年,二级因病95390/年, 年,五级因病47830/年,六级因病36950/年。五级因公51920/年, 九级因公15230/年, 三级因病80970/年,八级因战22680/ 二级因公99970/ 六级因公44010/ 十级因公11930/ 四级因病62820/五、办理流程2 .个人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片、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3 .初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Ilo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4 .复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5 .公示。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6 .认定。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7 .建档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资金一、政策依据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3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2)21号二、主管部门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补助对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四、补助标准烈士遗属37630/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2130/年,病故军人遗属30000/年。五、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2 .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3 .会审认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4 .建档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四、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资金一、政策依据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3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2)21号二、主管部门昌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补助对象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四、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24540/年,解放战争时期24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乡老复员军人19740/年。五、办理流程1.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2 .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3 .会审认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入伍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4 .建档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一、政策依据1 .L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2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12)91号)3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2)21号二、主管部门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补助对象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四、补助标准10920/年。五、办理流程1.L个人申报。当事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盖有军队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2 .初审认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字收到申请人申请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体检并将有关材料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3 .体检。申请人根据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到指定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4 .复审认定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并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在20日内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并通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意见。5 .建档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六、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资金一、政策依据1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2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3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2012)14号4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2)21号二、主管部门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补助对象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四、补助标准9420/年五、办理流程1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2 .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3 .会审认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4 .建档发放。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七、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资金一、政策依据1.L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5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民(2011)76号)6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冀民(2011)77号)7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2)21号二、主管部门昌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补助对象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四、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每年补助648元五、办理流程1 .L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2 .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等级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3 .会审认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4 .建档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八、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人员一、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二、主管部门昌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补助对象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四、补助标准10800/年。五、办理流程1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2 .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县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等级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3 .会审认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4 .建档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资金一、政策依据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社(2014)13号)2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军区司令部等三部门再次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冀民(2016)86号)3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发(2022)21号二、主管部门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补助对象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四、补助标准全县共需1:农村义务兵:202979*1.2=243574.8元;2、农村义务兵进藏进疆:25175*1.5=37763元;3、城镇义务兵:1790X1.2X12=25776元;4、城镇进藏进疆:25776*1.5=38664元;5、大学生1737.5*1.5*12*1.2=37530元;6、大学生进藏进疆:1737.5*2*1.2*12=50040元。五、办理流程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兵役机关提供名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每年7月底前将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一次发放到位,无需个人申请。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一、政策依据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45号)3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4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5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号)6 .河北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民(2021)84号)7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8号)二、主管部门昌黎县民政局三、补助对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四、补助标准城镇低保每人每月726元,农村低保每人每年5964元。五、办理流程1 .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2 .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3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4 .审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5 .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6 .实行审批权限下放乡镇的地方,执行本地发放流程。十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一、政策依据1 .国务院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2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政府令(2015)7号)3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4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5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7号)二、主管部门昌黎县民政局三、补助对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四、补助标准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年7764元,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年9900元,城镇供养特困人员每人每年11340元。五、办理流程1 .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2 .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3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4 .发放。各地要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供养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月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拨付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5 .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十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一、政策依据1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 .秦皇岛市民政局秦皇岛市财政局秦皇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秦民201936号)。3 .秦皇岛市民政局秦皇岛市财政局转发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秦民202264号)二、主管部门昌黎县民政局三、补助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河北省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河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四、补助标准省定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6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五、办理流程1 .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2 .审核。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3 .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4 .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备注:通过“跨省通办”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办理流程按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冀民(2021)36号)规定执行。十三、孤儿(含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一、政策依据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2011)108号)3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4.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49号二、主管部门昌黎县民政局三、补助对象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四、补助标准省定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为1300元/人/月,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为1750元/人/月。五、办理流程(一)孤儿认定程序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2)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三)认证及终止程序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属民政部门。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和7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2.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1)死亡的;(2)年满18周岁的;(3)被依法收养的;(4)户籍迂出本省的;(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6)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四)资金发放分散供养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的由财政拨付到社会福利机构。十四、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一、政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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