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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TT590-北斗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民用车(船)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技术要求和使用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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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TT590-北斗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民用车(船)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技术要求和使用要求.docx

    ICS47.020.70;33.070.40JTR28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XX/T590XXXX代替JT/T590-2004北斗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民用车(船)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技术要求和使用要求SpecificationsandrequirementsforBDsystemcivildistressalarmingterminaldeviceinstalledonvehiclesandvessel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XX-XX发布XXX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目次前言IIl引言I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14基本功能25技术指标66环境条件77终端设备主体结构性能98自由浮离释放装置结构性能109终端设备的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1010终端设备使用要求10参考文献12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JT/T590-2004北斗一号民用车(船)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技术要求和使用要求。与JT/T590-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一修改了标准名称;一一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替换了已经废止的行业标准;一增加了术语、定义和缩略语;一修改了基本功能要求,包括4.1初始化与状态设定、4.2状态监测、4.3安全保护、4.4遇险报警等内容;修改增加了RNSS定位相关要求,包括4.5.2.1功能、4.5.2.2定位结果提示方式、4.5.2.3定位信息存储等章节;一在第5章增加了RNSS相关技术指标,修改了RDSS部分指标要求;一一修改了5.4电池部分内容;修改了6.2船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的环境条件要求;一一修改了7.2船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主体结构性能要求;一一修改了6自由浮离释放装置结构性能相关要求;一修改了9.2民用船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的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使用国标替代了部分已经废止的行业标准;一修改了10.2船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的使用要求;一一增加了参考文献。本标准由交通运输信息通信及导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北京国交信通科技发展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洵、张广忠、李浩、李晶、陈涤非。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T/T590-2004o车辆行驶和海上航行安全问题是各类运输和生产作业的首要问题,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本标准的制订,统一规范了用于车辆行驶和船舶航行安全保隙时,北斗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RDSS)终端设备应具备的技术条件和使用要求。这对确保船舶和车辆遇险安全通信的畅通,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应急救援效率,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北斗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民用车(船)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技术要求和使用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北斗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RDSS)民用车(船)载遇险报警设备的基本功能、技术指标、环境条件、终端设备主体结构性能、自由浮离释放装置结构性能、标志、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以及使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斗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RDSS)民用车(船)载遇险报警设备的设计、制造和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312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GB/T GB/T GB/T GB/T GB/T GB/T GB/T GB/T GB/T243124222423. 12423. 22423. 32423. 42423. 52423.10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第1部分:总则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术语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第2部分: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试验B:高温试验Cab:恒定湿热方法试验Db交变湿热(12h+12h循环)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a和导则:冲击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振动(正弦)2423. 18-2012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Kb:盐雾,交变(氯化钠溶液)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14391-2009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性能要求IEC60945-2002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讯设备及系统一般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MaritimeNavigationAndRadiocommunicationEquipmentAndSystems-GencralRequirements-Genera1Requirements-MethodsOfTestingAndRequiredTestResults)IEC7816-1识别卡一集成电路卡一第1部分:带触点的卡一物理特性(IdentifiCationCards-IntegratedCircuit(三)CardWithContacts-Part11PhysicalCharacteristics)IMOMSC.379(93)船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接收设备性能标准(PerformanceStandardsForShipborneBeidouSatelliteNavigationSystem(BDS)ReceiverEquipment)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1.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1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RadioDeterminationSatelliteService)用户通过向卫星发送数据并由卫星将数据转发至地面运控系统进行解算后得到位置数据,并通过卫星发送回用户处实现定位、并可通过此种机制进行卫星通讯的功能。3.1.2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RadioNavigationSatelliteSystem)由用户接收多颗卫星发送的信号,并在本地终端进行解算获得用户数据的卫星定位业务,该种业务定位精度较高,但无法进行卫星通讯。3.2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COG对地航向(CoUrSeoverGround)DSC数字选择呼叫(DigitalSelective-Calling)EIRP有效全向辐射功率(EffectiveIsotropicRadiatedPower)GLONASS格洛纳斯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LOBALNAVIGATIONSATELLITESYSTEM)GPS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lobalPositioningSystem)IC识别卡(IdentifiCationcards)MMSI水上移动业务识别码(MaritimeMobileServiceIdentify)MTBF平均无故隙工作时间(MeanTimeBetweenFailures)MTBR平均故障维修时间(MeanTimeBetweenRepair)RDSS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RadioDeterminationSatelliteService)RNSS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RadioNavigationSatelliteSystem)SOG对地航速(SpeedOverGround)4基本功能4.1 初始化与状态设定4.1.1 功能4.1.1.1 终端设备在加电启动后,应自动进行上电自检和参数初始化。4.1.1.2 自检结束后,终端设备应及时通过显示或声光方式指示本终端设备是否可以正常使用,通过显示或声光方式指示自检故隙告警和故障类型。4.1.2 初始化项目4. 1.2.1初始化项目应包括智能IC卡和本机参数。4. 1.2.2开机初始化后,终端设备应按用户设置,自动或手动发送通信查询,查询未接收的短报文。4.2状态监测4.2.1终端设备进人正常运行状态后,应对整机状态进行实时监测。4.2.2状态监测内容应包括:接收信号电平、卫星信号锁定状态、抑制状态、发射状态、供电状态、电池容量等,以上监测内容应能通过显示或声光方式进行指示。4.3安全保护4.3.1终端设备应具备过流、过压和极性反接的自动保护。4.3.2当外部供电发生意外中断时,终端设备应能保护存储的定位、通信、授时及用户设置的数据。4.4遇险报警1 .4.1功能终端设备应具备遇险报警按钮,颜色为红色,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遇险报警按钮触发后,设备及时发出遇险报警短报文。4 .4.2遇险通信4.4.2.1遇险报警短报文包括预设的通信地址、报文类型、本机识别符、遇险性质、遇险位置和遇险时间等内容。4.4.2.2预设的通信地址可为救援机构终端地址、其隶属的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分理级服务单位终端地址。4.4.2.3报文类型由详细通信协议规定,本机识别符见4.11.3。4.4.2.4船载终端设备的遇险性质可参照DSC遇险呼叫,包括火灾或爆炸、进水、碰撞、搁浅、倾斜至倾覆危险、沉没、失控漂流、不明遇险、弃船、海盗/武装抢劫袭击、人员落水等。4.4.2.5遇险报文自动连续发送,直到接到通信回执后停发报文。4.5定位4.5.1RDSS定位4.5.1.1功能终端设备应具有北斗RDSS定位功能,应按IC卡规定的用户类别和服务频度进行定位申请。定位申请成功后,车载终端设备应显示其天线所在位置的经度、纬度、高程以及定位时间。坐标采用北京54坐标系。定位工作模式包括单次定位、自动连续定位、紧急定位和激发定位。4.5.1.2定位结果提示方式终端设备收到定位结果后,应根据设置给出声、光或符号提示。若接收不到定位结果,应根据设置给出声、光或符号提示。4.5.1.3自动连续定位终端设备应能工作在自动连续定位模式下,定位频度按用户设置执行,且不得超出IC卡对用户等级限制;在自动连续定位时应仍可以插入通信申请。4.5.1.4定位信息存储终端设备应按先进先出方式动态存储定位结果,数据内容包括经度、纬度和时间,车载终端还应包括高程。终端设备应至少能存储100o个定位结果。4.5.1.5激发定位终端设备接到授权用户发出的激发定位指令后,应根据指令自动控制定位模式,包括自动进行单次定位、按指令自动连续定位或自动停止定位。激发定位频度应不超出用户频度限制。4.5.2RNSS定位4.5.2.1功能终端设备应具有北斗RNSS定位功能。定位成功后,车载终端设备应显示其天线所在位置的经度、纬度、高度、对地速度(SOG)航行(COG)以及定位时间。坐标采用CGS2000或WGS-84坐标系。终端设备还可支持多种卫星定位系统兼容定位,兼容GPS和/或GLNOASSo4.5.2.2定位结果提示方式定位结果提示方式按照4.5.1.2的规定。4.5.2.3定位信息存储定位信息存储要求按照4.5.1.5的规定。4.6通信1. 6.1功能终端设备应按ID卡规定的用户类别、服务频度和通信等级进行短报文通信。车载终端设备应具备短报文输人、编辑、存储、发送、接收、显示、删除和查询功能。4. 6.2通信回执接收到短报文信息后,终端设备应能自动发出接收到该短报文的回执。5. 6.3信息提示与显示4.6.3.1短报文信息发射成功后,车载终端设备应根据设置给出声、光或图符提示。4.6.3.2接收到短报文信息时,终端设备应根据设置给出声、光或图符提示,车载终端设备实时显示通信时间、发信地址和短报文内容。4.6.3.3终端设备可设置救援机构的通信地址,接收到该地址发来的报文后,终端设备应根据设置以特殊声音或符号提示。4.6.4编码短报文中的数字、英文字符采用ASCU码编码,汉字采用GB2312规定的编码,基本汉字字库为其一级字库。4.6.5存储4.6.5.1终端设备应按先进先出方式动态存储短报文信息,数据内容包括通信时间、发信地址和短报文内容。终端设备应至少能存储100条短报文数据。4.6.5.2存储的短报文可人工锁定存储、解锁和删除。4.6.6信息调阅方式车载终端设备应具有接收短报文信息调阅功能,调阅功能方式可按通信时间和发信地址两种方式进行。4.6.7通信对象4.6.7.1终端设备应能与其隶属的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分理级服务单位通信,并能设置和存储上述通信对象的地址。4.6.7.2终端设备应能与其他北斗通信终端通信。4. 6.7.3终端设备可与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进行短报文通信,该功能需要分理级服务单位开通此项业务。4.7 校时终端设备宜内置实时时钟,并通过北斗系统进行自动校准。4.8 单双向停、开机终端设备可接收其隶属的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分理级服务单位的指令将本机单双向停机、开机。4.9 抑制功能终端设备应具有抑制响应功能,当接收到北斗系统发出的“抑制”指令后,不再发射除通信回执以外的其他信号,并给出相应提示,直到该指令解除。4.10 入站功率控制4.10.1 终端设备应具有入站功率控制功能。当终端设备接收信号为双通道信号时,应根据接收信号的强弱控制入站信号功率的强弱:如果接收信号比较弱,则应加强入站信号的功率;如果接收信号比较强,则应减弱入站信号的功率。4.10.2 当终端设备接收信号为单通道信号时,不对入站信号进行功率控制。4.11 用户识别4.11.1 用户识别卡终端设备应通过IC卡实现入网信息管理和用户身份认证。用户身份识别卡为智能IC卡,其机械尺寸符合ISO/IEC7816T的相关规定。4.11.2 用户认证管理4.11.2.1 终端设备入网注册时应通过入网注册管理卡(IC卡)获得用户身份识别卡认证信息,并将该信息永久保存,以后每次开机时通过该认证信息识别用户身份识别卡。4.11.2.2 终端设备应通过用户身份识别卡中存储的用户信息完成系统对终端设备的授权管理。终端设备只能在每次开机时从终端设备中读取用户信息,关机后,用户信息不能在终端设备中保存。4.11.3 终端设备的本机识别符4.11.3.1 车载终端设备的本机标识符为七位的ID码。4.11.3.2 船载终端设备的本机标识符为九位的水上移动业务识别码(MMSD或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编码。5技术指标5. 1RDSS部分5.1.1. 收部分5.1.1.1 接收灵敏度在其信息误码率小于IX10*的条件下,接收灵敏度应优于T52dBW.5.1.1.2 首次捕获时间首次捕获时间应不大于4s,该时间是指从开机至解调出信息所需时间,不包括软件操作系统启动时间。5.1.1.3 失锁再捕获时间失锁再捕获时间应不大于1s。5.1.1.4 双通道时差测量误差双通道时差的测量误差应不大于10ns(l)o5.1.2. 射部分5.1.3. 1发射ElRP值额定发射EIRP值应在7dBW'15dBW范围内。5.1.4. 2发射信号频率准确度发射信号频率准确度应不大于5×107o5.1.5. 3发射载波抑制发射信号的载波抑制应不大于-30dB.5.1.2.4 发射信号带外抑制发射信号在1580MHz-1650MHz频率范围以外的辐射功率,应不大于-80dBW/4kHz。5.1.2.5 双向零值双向零值一致性的均值应为1ms±10nso5.1.3天线收发天线方向性应为:俯仰方向:10°75°,水平方向0°360。5.2RNSS部分车载终端设备的定位精度应在水平10m(95%)和垂直10m(95%)之内;按IMOMSC.379(93)的要求,船载终端设备的定位精度应在水平25m(95%)和垂直30m(95%)之内,经纬度的分辨率等于或高于0.001分。5.2.2捕获时间如果无有效的卫星历书数据(冷起动),应能在12min内按要求的精度获得位置、速度和时间;如果有有效的卫星历书数据(热起动),应能在1min内按要求的精度获得位置、速度和时间;如果信号中断不超过1min,应能在Imin内按要求的精度重新获得位置、速度和时间;5.2.3位置更新终端设备应每秒至少生成一个新的位置信息。5.2.4灵敏度捕获灵敏度应优于T20dBm,跟踪灵敏度应优于T33dBm5.2.5动态范围应能捕获输入信号载波电平在730dBm-120dBm的范围内的卫星信号5.3通用部分5.3.1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平均无故隙工作时间(MTBF)应不小于8000ho5.3.2平均故障维修时间(MTBR)平均故障维修时间(MTBR)应不大于30min,5.3.3供电电压和功耗供电电压和功耗由详细产品规范规定。对于船载终端设备,当电源输入电压偏离额定电压的+30%10%时,应能正常工作。5.4电池在RDSS每30min定位一次情况下,电池持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48h。电池存放寿命应不小于3年。6环境条件6.1 车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的环境条件车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环境应符合下列条件:a)冲击:6g/s;b)振动:0.Ig/(20Ioo)Hz;c)相对湿度:100%(+456;d)存储环境温度:-55+70;e)工作环境温度满足:1)天线及其附属单元:-30+55;2)主机及其附属单元:-10+55。6.2 船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的环境条件6.2.1工作温度工作温度范围定义如下:a) 第一级:-40+55;b) 第二级:-20+559。工作温度范围应永久地标记在设备外壳上。1. 2.2贮存温度设备贮存温度为-30+70°Co6. 2.3温度梯度Tmj.-40C(第一级信标)Tat.=-20C(第二级信标)J=2h冷水浸泡后信标开机时间膑率稔定性测量开始时间图17. 2.4热冲击在保证满足可运行温度范围的前提下,开机设备的同时进行30的温度冲击,15min之后进行测量,遇险报警和定位申请功能应正常。8. 2.5振动设备应在下述频段内的各个频率上承受正弦波垂直振动:a) 2Hz5Hz并直到13.2Hz,振幅土Imnb容差±10%(频率为13.2HZ时,最大加速度7ms2);b) 13.2Hz以上,直到100Hz,具有恒定加速度7ms2c)以扫频率为0.5倍频程min的速率扫频,测试安装的被测设备任一部分的谐振。d)在每个谐振频率上持续2h振动试验,否则在30HZ频率上三轴向持续2h耐久振动试验。6. 2.6冲击设备应能从20m高处垂直投入水中不致损坏,并正浮于水面。6. 2.7盐雾腐蚀在温度为40、相对湿度为90%95%的四个七天的周期性盐雾试验后,设备应性能正常,金属部件不会过度老化或腐蚀。7. 2.8水密性设备应能在IOm水深处,保持水密至少5min。8. 2.9其他环境要求设备应不受海水、油及长时间阳光曝晒的影响。7终端设备主体结构性能8.1 车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8.1.1 终端设备由主机、天线和电源三部分组成,其结构应能在紧急时便于不熟练的人员操作。8.1.2 终端设备应能手动启闭,并应有防止产生误操作的措施。终端设备应能在安装的地方手动启动,也可以从驾驶室遥控启动。8.1.3 能在不利用卫星系统的情况下进行试验,以确定终端设备是否能够正常工作。8.1.4 在车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的明显部位应有简单的操作说明。8.2 船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8.2.1 结构7. 2,1.1终端设备由主机、天线和电源三部分组成,并装于同一壳体内,其结构应能在紧急时便于不熟练的人员操作。7. 2,1.2设备壳体由防腐蚀材料制成,其颜色为黄色或橙色,并具有反光性能。9. 2.1.3设备应配有能浮起的小系绳,该系绳不应阻碍终端设备浮离船舶。7.2.1.4设备应配有O.75cd的低负载循环灯,天暗时便能发光,用以向附近的幸存者和营救单位指明其位置。7.2.1.5需外接电源或数据联接的设备,联接的任何接头应能防腐蚀,并防止意外的脱接。联接装置不应阻碍设备的释放。7.2.1.6设备应能在静水中直立漂浮,并在各种海况下具有正稳性和足够的浮力。7.2.1.7在船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的壳体上应有简单的操作说明及电池终止使用的日期。7.2.2功能7.2.2.1设备应能手动启动和手动停止启动,并应有防止产生误动作的措施。7. 2.2.2设备应有表明正在发射信号的指示装置。8自由浮离释放装置结构性能7.1 设备应为自由浮离式,即使在海上可能遇到的最极端的状况下也应工作可靠。自由漂浮后,设备应能自动启动。8. 2设备无论从任何横倾和纵倾角尚未达到4用水深前应能自动释放和浮离。8.1 外壳应采用耐腐的塑料材料制成,以免引起故障。不应对其部件进行电镀或其他形式的金属镀层处理。8.2 应标有手动释放时的操作说明。应能在不启动发射的情况下,用人工方法从自由浮离装置上释放。9终端设备的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9.1 北斗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RDSS)民用车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的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应符合GB/T24212422、GB/T2423.12423.3、GB/T2423.5和GB/T2423.10的要求。9.2 北斗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RDSS)民用船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的环境试验条件和方法应符合GB/T2423.1、GB/T2423.2、GB/T2423.4>GB/T2423.10、GB/T2423.18、GB4208和IEC60945的要求。10终端设备使用要求1.1 1车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的使用要求1.1.1 1天线布放天线应布放在车顶,确保在天线周围和上方应没有遮挡物。1.1.2 2设备放置终端设备应放置在车内不妨碍驾驶员视野和操作的位置,并有固定装置,在车辆行驶时使得终端设备不至于产生位置移动,从而影响其正常工作。1.1.3 3线缆连接按照终端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天线馈线与终端设备主机之间的连接、串口线缆的连接和电源线缆的连接,应确保线缆连接正确和接插件的良好接触。1.1.4 4设备加电在确认天线布放合理、线缆连接正确之后打开终端设备的电源按钮,或者通过软件逻辑的方式给终端设备加电。终端设备加电约IOS至30s后,完成初始化工作,即可进行正常的工作。可以通过设备的显示控制单元对终端设备进行相关的操作,操作步骤和方法应遵守终端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也可以通过自行编制的软件通过串口对终端设备进行控制。1.1.6 6设备断电终端设备完成其工作后,只需关闭电源按钮即可。通过软件逻辑的方式也可以使得终端设备断电。1.2 2船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的使用要求10. 2.1设备布放船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应布放在船舶上遇水能够自动浮离的位置,并与防止误操作的装置相配套。11. 2.2设备启用船载遇险报警终端一般是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满足其自启动条件时自动启动,也可以按下紧急按钮启用船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12. 2.3设备停用关闭船载遇险报警终端设备外壳上紧急按钮,即可使设备停用。参考文献1 GB/T2423.17-201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Ka:盐雾2 GB/T2423.6-201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b和导则:碰撞3 GB/T2423.10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倾斜和摇摆4 GB/T2423.16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J及导则:长霉5 GB/T2423.4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风压试验方法6 GB/T17626.2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7 GB/T17626.3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8 GB/T17626.4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9 GB/T17626.5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10 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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