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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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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ppt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汪黎明2014年6月,内容提要,一、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职业病防治法对安监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一般要求,涉及第一章总则、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防治法第五章专门规范了安监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内容提要,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对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权力、行为规范、检查内容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48号令)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49号令)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50号令)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内容提要,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单位违反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处置、处罚权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置、处罚权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置、处罚权对供货单位违反告知义务的处置、处罚权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单位违反报告义务的处置、处罚权,内容提要,四、国家安监总局对违法行为的补充处置处罚规定 总局47号令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补充一条 总局47号令的规定,对安监部门规定一条总局48号令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补充一条总局49号令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补充一条总局50号令的规定,对安监部门、专家库专家规定一条总局50号令的规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补充五条总局50号令的规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罚主体做了明确规定总局51号令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补充二条,内容提要,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的安监部门的处罚职责六、关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执法主体及其适用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表的适用,何为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何为用人单位?,例外规定: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国家机关、社团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有员工的单位都是用人单位。权力机关、党派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个人合伙都是用人单位。一个人开的网店或者家庭经营店或者高度自动化不用员工的单位不是用人单位。,何为用人单位?,属于我们安监部门监管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能也是安监部门监管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身的工作场所如有职业病危害也应申报,但其到现场采样、调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不断变化,且是短时接触,不需申报。,一、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职业病防治法对安监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一般要求,涉及第一章总则、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共有4条1、确立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安监等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一、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一、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2、安监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3、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4、安监部门对用人单位配合职业病诊断、鉴定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一、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职业病防治法第五章专门规范了安监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共有7条1、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根据本级政府办公厅或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分的文件,介绍皖编办2011326号文件。这也是为什么要各地有理顺职能的正式文件。,2、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权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一、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可以是用人单位、建设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还有法规明确的其他单位。,如果现场检查职责划给其他部门,还没有这项检查权。煤监部门也算安监部门。,3、特殊情况的临时控制权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由于国家安监总局尚未定义职业病危害事故,此条暂时不能实施)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一、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4、监督执法时的行为规范第六十六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5、被检查单位的配合义务第六十七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一、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不仅是到相关单位、职业病危害现场检查时要这样,行政审批时也应这样,当然,出示证件分主动和被动。,6、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禁止性规定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一、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时要严格依法办事。,7、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九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目前没有专门规定,取得安全执法资格即可,但要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学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对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权力、行为规范、检查内容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1、对用人单位的重点检查内容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安监总局不能确定各级安监部门的职责,各级安监部门执行该令的前提是本级政府将该项职责划归安监部门。我省在上一轮改革时,基本已理顺。有的省或其下辖市、县不是这种情况,(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评判表的基础项3.1、3.2,同上表的提高项1、2及同表中后面的落实情况检查,同上表的基础项8,同上表的基础项4.2、4.3、4.4;国家安监总局、我局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同上表的基础项4.1;国家安监总局48号令,同上表的提高项5.9,基础项5.10、5.11、5.16及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省局关于报告现状评价、定期检测情况的规定,同上表的完善项6,提高与完善项7,同表的基础项4.9、5.13,提高项5.4、5.7、5.8、5.14,(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同表的9,含基础项、提高项、完善项,同表的提高项10.4;我局相关文件,上表未涉及,不属于基础建设内容,职业病诊断、鉴定要求,2、安监部门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3、安监部门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4、安监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5、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时可采取的措施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 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由于至今没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定义,此后2项规定无法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48号令)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1、对申报情况及申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通过多种渠道发现,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审查时发现外包单位未申报,有新发职业病例单位未申报,集团公司的部分公司未申报。核查申报是否准确,是否及时变更申报,可以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评判表检查,2、建立健全举报制度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欢迎举报,这是群众路线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面的一个体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49号令)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1、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重点检查内容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评判表提高项2,(二)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三)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四)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 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六 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 况;,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见上表基础项9.1、9.2,提高项9.3、9.7,见上表基础项5.17、5.18,见上表提高项9.4,(七)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我局“关于加强新发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9月6日皖安监健201376号),见上表提高项2;我局“关于贯彻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管工作的通知”(2012年8月14日皖安监健201294号),(九)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2、安监部门培训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职责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见上表完善项9.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50号令)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1、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安监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职责第三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查其培训合格证书;必要时查其检测能力、评价报告质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2014年4月14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难度较大,最好请专家检查。做好“三同时”审查,抽查现状评价报告和定期检测报告,见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文规定,(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2、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安监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年度评估检查的职责第三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进行年度评估检查时,应当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对照总局、我局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检查,我局2013年上半年组织过一次评估检查,增加介绍3、安监部门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方面的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限制外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四)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五)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六)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二、国家安监总局规章规定的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对建设单位违反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处置、处罚权(有一条):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分段处罚,必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必须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置、处罚权(有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五、七十六、七十八条共六条):1、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制度建设及公开、检测评价结果的处理规定、职业卫生培训不落实的处罚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分段处罚,必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必须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体检、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离开时提供监护档案规定不落实的处罚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必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同时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3、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直接影响对劳动者防护、抗拒执法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分阶段处罚;必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必须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现在假治理、不舍得投入、或者技术上有问题,导致治理后不达标的情况很多。是一概停止还是加强个体防护、采取管理措施需要具体研究。如果全行业都解决不了,那就应该考虑禁止该项工艺,此条暂时不好用,(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涉及卫生部门、人社部门,4、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分段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必须处罚,不可不处罚,虽然法条上未明确处罚对象,但对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应是用人单位,但第(五)项的处罚对象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些单位将自己的厂房直接包出去了,它不是用人单位,但可以追究其违反本条(五)项规定的责任。,(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隐瞒指的是明知故犯,他可以说是不知道,一定要收集证据,看其合同告知、公告、向安监部门的报告是否符合职业卫生真实情况。不告知、不报告还难以追究其隐瞒,告知、报告假的可以收集证据追究其隐瞒,第二十六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我们监督检查人员到有放射现场也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这种情况不少,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可对其进行处罚。加强对外包的监管,外包队伍必须申报职业病危害。要出台文件规定没有申报职业病危害的、未经职业卫生培训的、没有建立规章制度等情况视为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这种违法行为很多,要严厉打击,5、对已经严重损害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一般是指造成劳动者死亡、重度伤残、受损害人数众多等严重后果。死亡好判定,重度伤残要通过工伤鉴定,受损害人数众多不好判定,受损害以诊断为职业病为算?多少人为众多?可能要结合领导批示、舆论、企业情况而定。一些煤矿、钢铁企业造成的尘肺病人很多,多年积累的,还要看其管理现状。对急性职业损失要立即执行本条规定,必须罚款,6、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安监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分情况处罚;必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罚款,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置、处罚权(有二条)(一有违法事实即罚款)1、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擅自执业行为的处罚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应是针对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可以由安监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进行,分段分情况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分段分情况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有些乙级机构承揽只有甲级机构才能做的业务,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此条包含的内容多),1、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而出具报告的;2、没有调查、检测出具报告的;3、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报告的等行为。,对供货单位违反告知义务的处置、处罚权第七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对供货单位的处罚权;必须罚款,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单位违反报告义务的处置、处罚权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国产的就是使用单位,进口的就是进口单位),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此条违法行为难以鉴别。分段处罚,总局47号令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补充一条1、对二个分开未做到,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培训的处罚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四、国家安监总局对违法行为的补充处置处罚规定,总局47号令的规定,对安监部门规定一条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局48号令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补充一条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国家安监总局对违法行为的补充处置处罚规定,尚无职业病危害事故定义,此条暂时不执行,总局49号令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补充一条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四、国家安监总局对违法行为的补充处置处罚规定,总局50号令的规定,对安监部门、专家库专家规定一条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四、国家安监总局对违法行为的补充处置处罚规定,总局50号令的规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补充五条1、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处罚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发证机关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四、国家安监总局对违法行为的补充处置处罚规定,2、对不履行总局50号令规定的法定职责的处罚第四十四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四、国家安监总局对违法行为的补充处置处罚规定,这是比较宽泛的规定,总局50号令讲到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履行的职责没有明确规定相应处罚条款的都可以套。,3、对不履行总局50号令规定的一些具体职责的处罚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四、国家安监总局对违法行为的补充处置处罚规定,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法监督检查一章有一些规定,必须有明确规定,请大家提供,(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四、国家安监总局对违法行为的补充处置处罚规定,检测超过分包限额,有与施工单位签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合同的,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为准,与同一个令第四十二条有重复,4、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违规执业的处罚第四十六条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5、对不符合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置第四十七条 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四、国家安监总局对违法行为的补充处置处罚规定,撤销资质不算处罚,算行政监管措施。因行政处罚种类由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用列举法和概括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列举吊销许可证,即吊销资质。职业病防治法法律责任一章的第八十一条用到取消其相应的资格。行政许可法在监督检查一章用到撤销行政许可,而法律责任一章中未用该词。,总局50号令的规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罚主体做了明确规定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撤销资质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四、国家安监总局对违法行为的补充处置处罚规定,限制了省以下安监部门的处罚权,不利于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总局51号令的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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