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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职权罪》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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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职权罪》PPT课件.ppt

    第九章 渎职罪,周铭川,一、397滥用职权罪(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职权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某种职权,就谈不到滥用职权的问题。所谓滥用职权,是指不应行使其职权而行使或不正确地行使。,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者处理其没有决定权或者超越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违法地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表现为以不正当的目的,进行违反职务权限的事项。本罪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本罪为结果犯,即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本罪的结果,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编制的人员以及虽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编制但却事实上享有某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的人员。4、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实践中,本罪绝大多数出自间接故意,但也可能有直接故意的存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5、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滥用职权罪与本章规定的特殊的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本罪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一个概括的规定,只适用于那些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情况。如果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由于这些规定与规定滥用职权罪的法条形成法规竞合,那么,应按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适用该特别规定,而不再以滥用职权罪论处。如刑法第410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就不能以本罪处理,而应依照刑法第410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论处。,44.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陈某构成滥用职权罪B.陈某构成玩忽职守罪C.陈某构成非法拘禁罪D.陈某不构成犯罪答案及解析:BCD。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利用职权的行为导致5名无罪人员被抓,应当属于给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即A正确,不应选。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表现形式和主观要件不同。滥用职权罪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表现为不该为而为;而玩忽职守罪主观上是过失,客观上表现为该为而不为。,二、397玩忽职守罪(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玩忽职守,因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两个要素:(1)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其行为方式一般为不作为,但有时也可以表现为作为。,其中,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积极地实施与其职务或者职责相背离的行为(?);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是指消极地不履行职责或者职务。(2)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只能出自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致使危害结果发生。,本罪在理论上一般属于一种监督过失,即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正确履行职责却没有有效监督,导致结果发生,或者管理过失,即应当确立完备的安全体制或管理体制,却没有确立这种体制,导致了结果发生。1、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则是出于故意。(2)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实施了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行为。,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和同类客体都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罪的范畴;而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不属于渎职罪的范畴。(2)客观方面表现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过程中;而后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之中。(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则是工厂、矿山等企事业单位职工。,刑法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所谓徇私,是指出于为个人、集体或单位谋取私情或私利的动机,是一种主观要素;所谓舞弊,是指弄虚作假、玩弄职权的行为,属于客观要素,在渎职罪中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条文规定了渎职行为的具体内容,舞弊只是渎职行为的同位语,如401、402、403;另一种是条文没有规定具体的渎职内容,舞弊就成了渎职行为的概括语,如405、418。有的条文侧重徇私,如401-404、410-414;有的条文侧重舞弊,如405、418。,20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139-1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B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168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C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408环境监管失职罪)D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32.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什么?A.在行使职权时超越权限B.不正确地行使职权C.不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粗心大意 D.在行使职权时超越权限或者不正确地行使职权,三、398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特征:1、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动机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出卖获利,有的是为了炫耀,以显示自己消息灵通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是,如果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论处。,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下列三个要素:(1)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主要是指违反 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2)泄露国家秘密。泄露,是指把自己掌管或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该知悉此项秘密的单位或个人。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泄露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口头、书面、或者提供秘密文件让他人阅读,或者非法复制或窃取后送给单位或个人,等等。(3)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根据200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是指: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4、侵犯客体是国家秘密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即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秘密事项,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个密级的国家秘密。(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区分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泄密的情节是否严重。如果泄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2本罪与1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国家秘密的安全,属于渎职罪;后者-国家安全和利益,归危害国家安全罪。(2)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后者-除了国家秘密外,还包括国家秘密以外的影响国家安全的情报。(3)犯罪的行为表现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将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他人的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特征是泄露国家秘密;后者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其法定行为方式是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4)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不同。前者要求泄露国家秘密的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后者在构成犯罪上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5)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定不同。前者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3本罪与219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国家秘密的安全;后者-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同类客体是知识产权。(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国家秘密,即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它代表着国家利益;后者-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代表权利人的经济利益。(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使不应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知悉了该项国家秘密的行为,其行为特征是泄露;,后者的表现形式则比较复杂,不完全是泄露或披露,根据刑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明知或应知前述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后者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披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则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4、本罪与282-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它们之间除了在侵犯的客体及犯罪主观方面有所不同外,区别的关键是具体实施的行为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将知悉的国家秘密向不应知悉的人泄露,是由内向外的行为动向;后者是行为人通过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是从外向内的行为动向。如果一个人出于泄露国家秘密的罪过心理,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而又实施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成立吸收犯,从一重罪处断。5、本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除了一为故意,一为过失外,关键在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不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致泄露国家秘密的;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后,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本罪的处罚 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多次泄露绝密级和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泄露国家秘密手段极其恶劣的;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了或者足以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或者特别重大的损失的,等等。第2款所谓“酌情处罚”,有从轻发落之意,授于司法机关在认定处理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四、399-1徇私枉法罪(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即将无罪或罪轻者判为有罪或罪重,或者相反。行为人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本罪的存在范围不仅限于刑事诉讼的某个阶段或环节,而是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在内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方法多种多样,自己或指使他人搜集、伪造虚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足以证实事实真象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玩弄诉讼程序,等等,方法如何,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综上所述,徇私枉法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体现为刑事诉讼行为的枉法性,是由违背事实和枉法追诉裁判这两个部分有机组成的。违背事实是手段,是实现枉法目的的重要途径;枉法追诉和裁判是目的,是徇私枉法罪客观方面的核心与关键。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可否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人民陪审员占多数的情况下,如果人民陪审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就可能在合议庭的评议中作出枉法的裁判,也应当构成本罪。,4、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多为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至于动机是出于贪赃、报复,还是袒护亲友等,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二)本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关键是注意把本罪同具体司法工作中的误捕、误诉、误判等工作失误区别开来。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责任心不强,对证据、案情没有全面深入了解,致使应当查清的案件没有查清,或者把握事实不准;或者是业务水平不高,工作能力有限,对某一问题的理解有偏差等原因,造成误捕、误诉、误判的,不构成本罪。,3本罪与254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公民的民主权利。(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发生在刑事案件的追诉、审判过程中的枉法行为;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采取各种打击报复手段进行陷害。(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打击报复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明知是无罪的人而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4、本罪与305伪证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只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属于渎职罪;后者侵犯的则是复杂客体,既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客观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5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后者则没有这种限制。(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均可。(3)客观表现不同。,3本罪与399-2枉法裁判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发生的领域不同。前者发生在刑事诉讼的侦查、检察、审判领域;后者则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2)犯罪的成立对情节的要求不同。前者的成立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相反,情节严重是法定刑升格的标准;后者的成立,则要求“情节严重”。(三)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有本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61.某国税稽查局对某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查处。该厂厂长甲送给国税稽查局局长乙3万元,要求给予关照。乙收钱后,将某电缆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仅以罚款了事。次年8月,上级主管部门清理税务违法案件。为避免电缆厂偷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乙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该案未移交司法机关。对乙应以何罪论处?A.受贿罪B.滥用职权罪C.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417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02答案及解析:AD。A对,乙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B错D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滥用职权罪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条款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法的规定定罪处罚。C错,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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