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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公司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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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公司法》PPT课件.ppt

    第三章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会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用语含义,苏宁电器 十大股东(截止日期:2010-06-30 单位:万股)A 户数:225751 人均持股:20881 1、张近东 195181.14 27.90 2、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94209.35 13.473、陈金凤 23802.20 3.40 4、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7000.00 2.43 5、金明 12035.30 1.726、中国建设银行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00.00 1.437、交通银行-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7787.58 1.118、中国工商银行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7700.00 1.109、中国银行易方达深证10 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434.50 1.06 10、中国建设银行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381.89 0.91,9月14日,三一重工(600031)公告表示证监会有条件审核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公司以16.80元/股的价格定向增发11786万股收购三一集团旗下的三一重机挖掘机资产.三一重工在其2003年年报中披露,2003年8月,三一重工将挖掘机业务及相关资产出售给湖南三一新材料有限公司,交易价格以北京六合正旭评估公司评估价值为准,该项资产账面价值1783.38万元,评估值1782.42万元.就这样,三一重工以1782万元的低价将这块极具潜力的资产卖给了三一集团,现在又再花近20亿元的代价将其买回.,第一节 概述,一、公司的特征1、依法设立:条件 程序2、以营利为目的:连续性营业利润分配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股权的性质4、具有法人资格二、公司的分类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和分公司(非法人,不独立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重点):有限 股份1、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和募集设立2、股东人数 50人以下 发起人2-200人(股份公司要求发起人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出资证明形式 出资证明书 股票 4、股权转让 受限 自由5、注册资本 一人公司10万 500万 普通公司3万 6、组织机构 规模小人数少 齐全 可以不设董事会 监事会 7、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出资证明书样本一、公司全称:有限责任公司。二、公司住址:省市区街号。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四、公司注册资本:(元)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核发日期:年月日(公司印章),三、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1、公司法人财产权(1)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或占用支配(2)No.15公司不得投资于承担连带责任的组织。(3)No.16公司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章程有限制的,不得超过该限制。*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接受该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No.4股东权利:自益权和公益权四、其他规定1、公司章程(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原为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例:菱重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20条)(一)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股东对会议决议的诉讼(22条)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3、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张秋菊为中国石化武汉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东,截至2007年1月31日,持有S武石油股票100股,成交购买价格11.50元。2006年12月27日,武汉石油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整体资产议案,拟将公司整体资产按照评估净值作价3.876亿元出售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并于会议当日同中国石化草签了资产出售协议。张秋菊从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信息中获悉武汉石油董事会上述决议后,认为董事会未经股东大会授权,审议通过属于公司特别重大事项的资产出售议案,违反公司法及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应予撤销。2007年2月8日,张秋菊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一、登记管辖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省级工商局: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设区的市工商局:股份有限公司三、设立登记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保留期6个月,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得用于经营、不得转让。2、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四、变更登记注意: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变更登记。,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之设立与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全部资产不划分为等额股份、不能发行股票筹资、股权转让有严格限制、股东人数有限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股东。允许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存在。(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例:2005年2月,吴某与个体工商户A、B共同设立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服装公司),吴某拥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并被选聘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05年7月,服装公司先后与凯丰服装厂签订了两份皮衣和西服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凯丰服装厂向服装公司供应某品牌皮衣120件、西服40套,共计价款9.9万元。同年9月,凯丰服装厂按约将皮衣和西服运送至服装公司仓库。10月20日,服装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与吴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10万元人民币。服装公司因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经营状况不好,在与凯丰服装厂订立皮衣、西服购销合同前已拖欠多笔债务未还。并且,也有多个债务人拖欠其钱款未还。至2006年5月11日,服装公司虽经多方筹措,只能偿付凯丰服装厂4万元货款。,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并无否定服装公司法人人格而令吴某承担直接清偿责任的根据,因此,吴某作为公司股东,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具有双重身份:一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取得的股东身份;二为公司向其借款而取得的债权人身份。吴某作为公司股东,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公司财产,不能抽回,只有在公司解散清偿债务后,就公司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受偿。但是,吴某同时又是服装公司的债权人,其借给公司的钱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公司成立后就作为独立的法人与其股东的财产分离,和其股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使公司向其股东借钱,也应偿还。故吴某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不能将吴某的股东身份与其债权人身份混淆。,2、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劳务、商誉、信誉、设定担保的财产、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等不得作为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三、股东出资缴纳和发起人责任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甲、乙二人拟成立一家网吧,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50万元,包括电脑、扫描仪、复印机、打印机等;个人居住的房产出资50万元;货币出资50万元。验资机构经调查后发现:(1)作为出资的实物是按原购置时的发票计价的,现已使用3年,且该类设施更新较快,价格一路下跌,按现行市场价重新评估只有20万元。(2)甲、乙对其居住的房产虽然有产权,但这两处房产与公司经营无关,且甲、乙未将产权过户给公司,仍然用于自己居住,不能作为出资。(3)货币出资的资金来源是甲、乙向他人借来的,借款不能作为出资。问:1、验资机构的意见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如果该公司已成立,甲、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答案:1、(1)设立申请人以实物的原值估价,不符合评估规则,验资机构以现行市场价评估是正确的。(2)甲、乙以其享有产权的房产作为出资是应予允许的,但应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就是虚假出资。在责令其补办手续后,房产出资合法。(3)甲、乙以借款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还款人只能是甲、乙,不能是拟设立的公司。2、甲乙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某市A、B、C三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110万元,其中 A出资15万元,商誉折价15万元,B出资10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20万元,C出资8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2万元及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A受托于1998年8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很快于8月22日获准并取得批准文件。同年10月15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出资方面存在的不妥之处,并予以纠正,颁发了法人营业执照。A、B、C对公司出资有哪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为什么?,答案:1、商誉出资不合法2、货币出资达不到公司法规定30%的比例。四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1)订立公司章程和协议(2)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履行出资(3)申请设立: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4)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五、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之股东会(一)股东的权利:(1)收益分配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2)重大决策权(3)选择管理者的权利(4)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簿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5)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股东出资转让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4、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5、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0万元设立。设立后,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不好。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甲、乙、丙曾多次向公司注入资金,三人的注资数额各不相等。但是公司还是不能走出困境。在此情形下,丙不愿再继续经营下去,且又与甲、乙二人在经营理念上产生分歧,遂提意退出合资经营,将其出资转让给丁。但是甲、乙二人均不同意丙退出。丙于是不顾甲、乙二人的反对,将其出资低价转让给丁,同时隐瞒了甲、乙不同意转让出资的事实。当丁主张行使股东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时,却遭到甲、乙二人的反对。丁以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身份,保障其股东权的行使。问:本案如何处理?,答案:出资转让的实质有效要件有二:一是出资转让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其他股东须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出资权对外转让的形式有效要件:出资转让后受让人相关信息需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此,本案出资转让行为无效。,(三)股东会的职权(38条)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四)股东会的形式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不同于股份公司):(1)代表十分之一(由1/4变为1/10,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39、41、42条)(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改变了旧法由董事长指定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新增)。(3)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主持顺序(股份公司相同):1、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或执行董事2、监事会或监事3、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T42、43、44(1)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增,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3)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普通事项立法没有直接规定议事规则(不同于股份公司: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4)*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同),例:某有限公司章程条款为:(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答案分析 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50个以下。(2)注册资本30万合法,最低3万就可以。(3)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4)利润分配: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的,可以例外。(5)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符合规定;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1)第3条约定货币出资低于30%,不符合规定;(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之董事会和经理(一)董事会的组成: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新增)。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删除了旧法1-2人的限制)。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区别于股份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不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2、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删除了旧法提前15天通知全体董事开会的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七、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之监事会(一)监事会的组成: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3、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4、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二)监事会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不仅是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新增);(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不仅是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新增);(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新增);(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新增);(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其他:1、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股份公司授权公司章程规定),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保持公司财产独立:(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交易禁止,(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禁止;(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新增);(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新,扩大了没收范围,限制更规范)。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甲和乙是某市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8年2月,甲、乙二人又和丙合伙办一个饮料厂,生产“红豆”牌饮料,与泉水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绿豆”牌饮料口味、选料、技术基本相同。同年3月,泉水公司发现了甲乙另办饮料厂的行为,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罢免甲、乙的董事职务,并要求甲、乙将其经营饮料厂所得收入10万元交回公司。甲、乙不同意,辩称:我们两厂生产的饮料品牌不同,互不相干,我们额外劳动所得不应交回公司。于是,董事会研究决定,以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问:(1)甲、乙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2)董事会罢免甲、乙董事职务的行为是否恰当?(3)董事会能否决定以公司名义起诉?,答案:1、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数以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应当要求甲、乙将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罢免其职务不恰当,董事的任免由股东会决定。3、可以,股东诉讼(一)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利益1、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增)。,(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增)。2、针对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增)。(二)股东直接诉讼代表自己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增)。,张林原系上海某建筑公司物资部主任,1993年,张林在采购建筑材料过程中向对方索取贿赂1万元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9年3月,张林刑满释放,便干起了个体户,经营服装生意。在以后的几年内,张林由于缺乏服装销售方面的知识而欠债5万元。2006年8月,在一次酒宴上,张林结识王想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王文。张林大谈其见识面如何广,与某某领导关系如何密切。王文听后,十分留心。当时,王想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况不好,经董事会研究之后就解聘了经理姚文,而聘任张林为公司经理。姚文不服,遂向王想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说:“张林曾被判过刑,根本没资格担任公司经理”,何况自己在任职期间,公司效益明显提高。王想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调查,否定了姚文的申请,但最后还是提议王想有限责任公司不要聘任张林。()董事会有权解聘姚文吗?()行政主管部门为什么驳回了姚文的申请?但最后又没让王想公司聘任张林?(3)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是什么?,答案:1、有权。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经理。2、驳回姚文的申请,是由于:张林刑满已逾5年。但后来没有让公司聘任张林是由于其个人负债数额较大。3、见前,甄某于2005年5月担任一木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6年6月,另一公司的经理田某找甄某借一笔资金以解燃眉之急。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甄某即转给了田某,田某拿出5万元给甄某,甄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甄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贾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7月,甄某利用手中的职权帮助其弟弟的公司做成一笔木材生意,获利10万元,甄某存入私人帐户。这一年7月,甄某利用董事长的权力与贾某签订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贾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贾某为公司联系到一批木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公司购入该批木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 20万元,贾某与甄某各自捞了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2006年9月,股东会觉察到甄某与贾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其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1)设甄某2003年6月担任某国营工厂厂长时,因从事违法经营致该厂营业执照被吊销。那么甄某任职董事长一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本案甄某从事了哪些违法活动?(3)甄某、贾某应否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答案(1)不合法,任职资格限制: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2)违法活动包括: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将公司资金存入私人账户;接受贿赂;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行为。(3)应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妈妈新开了个淘宝店,欢迎前来捧场 妈妈的淘宝点开了快半年了,主要卖的是毛绒玩具、坐垫、抱枕之类的,但生意一直不是很好,感觉妈妈还是很用心的,花了不少功夫,但是就是没有人气,所以我也来出自己的一份力,帮忙宣传一下。并且妈妈总是去五亭龙挑最好的玩具整理、发货,质量绝对有保证。另外我家就在扬州五亭龙玩具城旁边,货源丰富,质量可靠,价格便宜。欢迎大家来逛逛【扬州五亭龙玩具总动员】,个人小广告:,九、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1)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法人可以设立多个,并可以再设)(3)名称披露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4)特别股东决策要求。一人股东行使股东会决策范围内的决策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5)法定强制审计。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刘某想设立只属于自己的一人公司,于是向在工商局工作的亲戚张某咨询,张某告诉刘某如下事项:1、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最少需要注册资本3万。2、实际出资额由刘某自己定,但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3、如果这个公司经营得好,公司还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这样刘某的责任就小点。4、最好不要在登记的时候说是自然人独资的,交易时人家可能不信任你,所以,你就把那一项空着。5、反正一人公司是你个人的,所以,里面的东西你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而且承担有限责任,挺好。问:上述事项中,那些是合法的,那些是不合法的?,答案:1、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2、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成立时一次缴清。3、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4、一人公司登记时必须标明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5、股东对一人公司的财产并非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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