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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各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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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法各论》PPT课件.ppt

    环境法各论,第二编 自然保护法,1、自然保护法概述2、生态保护法3、自然资源法,迄今为止,自然环境保护法是一个定义较为模糊的概念。因为对自然的保护涉及对资源和环境要素的保护两大类,对它们各自进行保护的基本出发点即保护对象的价值目标在基本理念和立法上是截然不同的。本课程有关自然环境保护法的内容是指自然环境要素保护的法律制度。由于中国目前制定实施的专门自然保护法律较少,而有关自然保护的规范大多数确立于自然资源立法之中,因此本课程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制度将分别从生态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律中的自然保护制度两方面展开论述。,本编内容,第一节 自然保护法概述第二节 生态保护法第三节 自然资源法,重点,重点,第一节 自然保护法概述,首先,从全方位环境保护的观念出发,资源保护的涵义到底是只针对自然要素中的自然资源、还是包含对所有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呢?其次,从对自然价值的传统认识出发,自然资源的保护法益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带来的相关经济利益;而从自然价值多元的经济和生态利益观出发,即使将保护自然资源的保护法益作为法的目标,也会间接地涉及自然的生态价值保护问题。最后,更为矛盾的是,在自然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之间还存在着此消彼长的问题,因为环境利用关系的存在,强调对资源经济价值的保护必将影响对自然生态价值的保护,反之亦然,它们两者之间因保护目的的不同而反映在法律手段上采取对策的不同。,一、中国自然保护的对象与目标,根据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的规定,中国有关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主要有如下几个目标:(1)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过程和生命支持系统(如水、土、光、热、气等自然物质系统),使其免遭破坏和污染;(2)保证生物资源(水产资源、陆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的永续利用;(3)保存生物种的遗传多样性;(4)保留自然历史记念物(瀑布、火山口、陨石、地层剖面、山洞、古生物化石以及古树名木等)。,二、自然保护法的分类,自然保护法又可以根据立法的具体目标不同分为生态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两大部分。生态保护法是指以防止人为原因造成生态系统破坏,为保存生物的多样性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法早在各国大量进行环境立法之前就一直存在,它是指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生态保护法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农业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管理暂行条例等自然资源法方面 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草原法、渔业法、煤炭法等,三、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1)公有原则(2)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3)统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的原则(4)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5)“开源节流、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第二节 生态保护法,一、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二、保护野生植物的法律规定三、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控制四、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法律规定,重点,一、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一)野生动物(1)概念:本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国家保护方针: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1、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三个层次保护)(1)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2)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3)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采取拯救措施。2、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规定(1)划分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2)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3)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1、野生动物猎捕管理规定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的规定3、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的,(三)案例分析,1997年6月,某省某县金丝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猴群外逃至紧邻保护区的某村觅食,毁坏了大片的农作物。该村委会决定组织人力驱赶金丝猴,有几个村民被金丝猴抓伤。村民要求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予以拒绝。问:村民的 损失能否得到赔偿?由谁来补偿?如果非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受害人能否获得赔偿?,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金丝猴所造成某村民的损失,应当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若非国家或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致害,政府则不必赔偿。,(四)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的问题,1、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立法过度强调野生动物的资源效益而忽视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和动物福利以及缺乏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3、法律在强调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同时并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制。,动物福利,虐猫事件讨论:现在我们把动物福利法分为以下六个门类(1)农场动物(2)实验动物(3)伴侣类动物(4)工作类动物(5)娱乐动物(6)野生动物 假如大家是立法者,分小组讨论对于各类动物,你会建议它们拥有那些福利?即针对此类动物你会建立什么样的管理条例?,二、保护野生植物的法律规定,(1)概念野生植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2)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规定,1、保护野生植物的规定2、保护野生植物生存环境的规定(1)划分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2)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植物的影响。(3)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野生植物管理的法律规定,1、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规定2、野生植物经营利用管理的规定,三、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控制,入侵我国的草本植物共有108种,75属,外来昆虫有32种,外来微生物有23种,这些外来物种每年入侵的林地面积已达150万公顷,农田超过140万公顷,由此造成的农林业直接经济损失每年已达574亿元,相当于海南省1年的国民生产总值。,1、外来入侵物种的危害,首先,会导致相当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生物污染,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其次,外来入侵物种通过压制和排挤“土著”物种,形成单一优势种群,危及本地物种的生态,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另外,外来物种在适宜的生态和气候条件下疯狂生长,导致生态灾害频繁爆发,危及到农、林、牧、渔等。,2、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立法现状,农业法第64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5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专门立法和政策性文件,林业局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2003年5月30日实施)两部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行政文件农业部科技教育司2003年外来生物灭毒除害试点行动方案,3、外来入侵物种的立法原则,(1)预防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检疫检验;清除;禁止会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2)生态破坏者负担原则(3)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原则(4)合作原则 防止外来入侵物物种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指南(5)分等级、重点防治原则,四、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法律规定,广西国家自然保护区你知道几个?,广西自然保护区一览表(家级自然保护区11处)1 防城金花自然保护区 防城区 91951 金花茶 野生植物类型国务院国家级2 北仑河口海洋自然保护区 防城区、东兴市 30000 红树林生态系 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 国务院 国家级3 合浦儒艮自然保护区 合浦县 35000.0 儒艮 野生动物类型 国务院 国家级,4 花坪自然保护区 龙胜、临桂县 17400.0 银杉及典型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 森林生态系统类 国务院 国家级,儒艮,5大瑶山自然保护区 金秀县 59042.3 银杉、瑶山鳄蜥及水源涵养林 森林生态系统类 国务院 国家级,7 猫儿山自然保护区 兴安 资源 17008 原生性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森林生态系,6 山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合浦县 8000.0 红树林生态系统 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 国务院 国家级,8 木论自然保护区 环江县 8696.0 中亚热带石灰岩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生态系统 森林生态系统类 国务院 国家级 9 弄岗自然保护区 龙州、宁明县 10080.0 石灰岩季节雨林生态系统,白头叶猴、黑叶猴等 森林生态系统类 国务院 国家级 10 广西千家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灌阳 12231公顷 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森林生态系统11 大明山自然保护区 武鸣县 16994 北回归线上的绿色明珠天然水库,四、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法律规定,自学课本P164P170中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我国将自然保护区分为几个类别几个类型?猫儿山自然保护区及合浦儒艮自然保护区分别属于哪种类型?2、我国保护区内是如何划分保护区域的?,3、案例分析,A、B、C、D四人是探险爱好者。某日,他们听说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一块区域别有洞天,号称“人间仙境”,遂决定冒险进入。他们趁着夜色前进,在某处看见一块告示牌,上面写明此处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但他们对此置之不理,继续前进。在从核心区出来的途中,他们被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发现。经查,他们并未给自然保护区造成任何损害。问:A、B、C、D的行为是否违法?该受到何种处罚?,第三节 自然资源法,一 自然资源法概述二 土地资源保护法三 保护水的法律规定四 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五 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六 保护草原的法律规定七 保护渔业资源的法律规定,一 自然资源法概述,1 自然资源的概念和特点,自然资源是指客观存在于自然界中一切能够为人类所利用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来源的自然因素。它包括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和野生生物(包括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资源等自然因素,但是不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那一部分自然因素,如被人们加工制作的各种产品等物质。,2 自然资源的分类,我国自然资源分布的范围广泛,种类繁多。为有利于对自然资源依法调整,根据自然资源的不同属性,可将自然资源分为土地资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水资源和渔业资源等类型。问题:按照不同的自然资源特点和要求,可将其分为几类?,按照不同的自然资源特点和要求,可将其作如下分类:其一,可更新资源,主要指土地资源、生物资源和水资源。其二,不可更新资源,主要指矿藏资源,例如,铁、铝、煤、石油等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物。其三,恒定性资源,主要是自然界中尚未被充分利用的自然资源,如太阳辐射能、空气、海潮、风力等。,3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是指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一般是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和渔业法、海洋法、空间法等法律、法规组成。,4.自然资源及其法律保护的原则,(1)重要的自然资源的全民所有(2)合理分配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3)综合利用与循环利用(4)因时、因地制宜,5.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行政,第一,在自然资源管理的行政过程中,首要步骤是确权。第二,在确定各项权属后,由各自然资源的主管部门对自然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编制规划,并且提出具体的开发利用原则和方法。第三,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实行申报登记制度。第四,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实行征收资源补偿费或资源税制度。第五,对违反有关资源法律规定者,由自然资源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二、土地资源保护法,1、土地资源的概念 土地是指地球陆地的表层。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础的生产资料。土地也是地球上的植物生长发育和动物栖息以及繁衍后代的场所。土地资源是指一切对人类具有利用价值的土地。由于人类对土地价值的认识在不断扩大,所以几乎可以将所有的土地都称为土地资源。,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于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该法于1988年12月和1998年8月两次进行修订,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另外,在农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中也有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的规定。,2、土地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一)土地权属制度为保护土地资源,首先必须明确土地的权属。我国宪法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为保护土地的所有权,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具体方法是: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2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对其予以分别用途和管理。3对土地实行一系列的行政管制措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还规定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并且规定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三)对耕地实行的特殊保护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对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1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使用。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耕地总量不因非利用计划的原因而减少。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4防止耕地破坏。具体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地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对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为农用地。第二,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并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并且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土地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田、还牧、还湖。5实行土地复垦制度,改善土地条件,恢复土地的原用途。6鼓励土地管理。土地整理是指以工程技术手段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式和占用现状进行调整和治理,以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四)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有关土地保护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作出了如下规定:1申请使用土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严格履行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由国务院批准。,2征用土地补偿制度。对于征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照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于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于确定的征用补偿费方案,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课堂讨论,1农民王某未经批准在自家的住宅前耕地上新建一栋二层楼房,依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乡人民政府对王的行为有权作出哪些处罚?()A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B限期推倒拆除新建房屋 C罚款 D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房屋 答案:ABD,2甲公司与乙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乙将其集体所有土地50亩以每亩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用于建造“秀水山庄”别墅区。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2000万元地价款,并先后投入4000万元工程建设款。随后,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房地产的过程中,将“秀水山庄”列为非法用地开发项目,下令停建。对于这一事件的以下评论,哪些是错误的?()A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甲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 B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但可以出租。甲公司可以通过长期租用这块土地进行开发 C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但可以联营。本案如采用甲出资、乙出地的合作开发形式,即为合法,可以不经政府批准 D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本事件合乎法律规定,但应补办有关手续,答案:BCD,3红石村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后,因使用单位违法用地,被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县政府决定将这块土地确定给红石村农民耕种。县政府李科长在向红石村村民宣布政策时,有以下一些说法,其中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A“这块土地由你们耕种,但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B“耕种期间,不能在这块土地上建房,也不能种植多年生作物。”C“国家需要使用这块土地时,应当随时交还。”D“国家需要交还时,土地上的青苗不给补偿。”参考答案:ABC,环境法学课件讲课比赛,考虑到所有选课的学生大约35名,因此每个选题平均4人,请大家自行商定组合。在轮到自己小组讲课的一个星期前须将课件及案例交老师浏览。a)第一阶段(10分钟):由一位同学结合powerpoint简介相关法律规定。b)第二阶段(10分钟):案例分析。另两位同学简介一相关案例案情,并主持同学对该案例进行讨论;这两位同学可以先就自己归纳的焦点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依据,然后请各大家就疑难问题进行讨论;尤其注意对案例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最后由老师对评述进行归纳。c)下次课提交前次的案例分析报告。,相关课题,1、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 2、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3、防治海洋污染损害的法律规定 4、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5、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规定 6、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的法律规定 7、防治农药污染的法律规定 8、防治放射性污染的法律规定 9、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法律规定,三、陆地水资源保护法,三、陆地水资源保护法,1、水资源的概念 水资源,是指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利用并能逐年恢复的淡水的总称。它具有形态多样性、有限性、可恢复性、不可替代性和不稳定性等特征。我国水法所说的水资源,仅指地表水和地下水,而不包括土壤中的水。,2、陆地水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我国保护水资源的基本法律是1988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此外与保护水资源有关的主要立法还有:河道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防汛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3、水法主要内容,一、水资源权属的规定二、关于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关于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规定四、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的规定五、水资源保护的主要管理制度六、关于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的规定 七、水事纠纷的处理机制,(一)水资源权属的规定,为保护水资源,必须明确水资源的权利归属。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二)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1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公害的各项事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2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3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4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三、关于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循的原则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利益兼顾与兴利除害相结合的原则。生活用水优先原则。因地制宜原则。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洪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四、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资源管理工作。,(五)水资源保护的主要管理制度,1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度。2取水许可制度。3征收水资源费制度。4用水收费制度。5奖罚制度。,七、水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案例 A、B两个村子分别位于青龙潭溪水的上下游,A村由于水资源极为匮乏,长年靠天吃水。后来,A村用一根水管将青龙潭溪水引入村里,解决了吃水问题。但是,青龙潭水量本来就不大,A村的引水行为直接导致处在下游的B村人的吃水受到影响。为此,两个村子多次发生摩擦,差点发生械斗。当地的县政府进行了多次调解,但A和B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问:该水事纠纷应当如何解决?,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本案中A、B两村可以协商解决,申请行政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第四节 矿产资源保护法,一、矿产资源的概念 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为人类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矿物质富集物,是自然资源的一种。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我国的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重要矿种贫矿多、富矿少,有的甚至短缺;二是伴生矿多,单一矿少,分选冶炼困难;三是地区分布不均,且很多矿产处在开采条件极为困难的偏远山区和生活条件极为恶劣的地区,不易开发利用;四是人均占有量低,有些矿产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五是开发利用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低,浪费和破坏严重。,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保护法主要由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征收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组成。,二、矿产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一)探矿、采矿权问题 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1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和保护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2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允许进行转让,更不得倒卖牟利。,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限制转让矿产资源法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转让:(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保护管理制度 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规划制度。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在开发规划的管理方面:首先,编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其次,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即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实行审批制度。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矿产资源法还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对于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当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3矿产资源的勘查管理措施。有关区域地质调查由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4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措施。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对于开采矿产资源者,要求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且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探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5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务院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的规定,中国资源税税目中列举的矿产资源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6关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规定。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但是,个人不得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并且,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还有义务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案例分析,M镇经委所属某石墨矿持有第022号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993年3月至1995年5月。1993年6月1日,赖某与M镇经委签订协议,承包经营此矿6号煤硐。同年8月,赖某擅自在6号煤硐下方另行挖掘开采了10号煤硐。1995年12月,赖某与M镇经委签订某石墨矿承包开发经营管理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不包括9号技改井,该技改井属于第022号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范围,已于1994年5月发包给谢某经营。1996年4月,在开采挖掘中,9号技改井与10号煤硐接通,赖某与谢某产生纠纷。赖某强占了9号技改井并进行采煤。问:赖某与M镇经委有哪些违法行为?谁对9号技改井有开采权?,分析,赖某根据协议,承包经营6号煤硐。但擅自在6号煤硐下方另行挖掘开采了10号煤硐并占有9号技改井进行采煤的行为明显超越了其承包经营的范围,违反了合约,侵犯了此矿的采矿权。赖某开采10号煤硐未经申请批准,是一种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行为。1995年12月,赖某与M镇经委签订某石墨矿承包开发经营管理合同时,此石墨矿持有第022号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已过。1996年4月,赖某与谢某产生纠纷时,双方均无采矿权。M镇经委在自己已无采矿权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的承包合同转让采矿权是非法的,该合同无效。,五 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案例分析,原告:阳某。被告:村砖瓦厂。村民阳某于1980年与其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承包一座面积近100亩荒山的合同,承包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阳某按照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种植松树。至1994年大部分松树均已成林。1995年4月12日,阳某与该村砖瓦厂商定,由阳某向砖瓦厂出售50棵红松,砖瓦厂向其支付1万元购材款。阳某于4月15日开始在其承包的山上砍树。村委会闻讯后前往阻止,称阳某无权砍掉承包山上的树木,并要对其进行处罚,阳某表示不服,逐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寻求解决途径。处理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阳某补种已砍松树5倍的同类松树,并对其处以500元罚款。,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 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 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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