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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政策宣讲》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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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政策宣讲》PPT课件.ppt

    海关管理政策宣讲南昌海关,内容概述,第一节 海关概述第二节 海关通关监管类优惠措施第三节 海关税收类优惠政策第四节 海关加贸和保税类优惠政策,海关概述,海关工作定义及职能,监 管,征 税,统计,打击走私,海关是适应国家对外交往和对外贸易管理需要的产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象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通关监管优惠措施,一、海关现有通关模式简介:(一)通关前的准备:企业海关注册备案、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二)主要通关模式或措施:1、基本通关模式。包括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征税的全部作业环节,其适用对象是一般进出口企业。主要流程:申报、审核、征收税费、查验、放行。,税费处理,有税,申报,人工审单,现场接单,无税,申报,有 税,无 税,正常通道,F通道,查验,放行,2、转关通关模式: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的行为。一般正常情况需采用海关监管运输工具承载进出口转关货物。办理进口、出口手续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向海关进行申报并办理转关手续,然后再向报关、海关进行审核、征税、办理放行等手续。(两次申报、两次放行)一般转关(直转、中转、内之线提前转关,铁海联运、五定班列等。优化南昌、赣州至深圳、厦门、上海的海铁联运、长江内之线转关监管,3、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类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纳税、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新模式从现行“两次申报、两次放行”转变为“一次申报、一次放行”,进口货物在口岸验放后一般可以直接运到工厂卸货;出口货物从工厂装货后一般可以直接运到口岸海关装船(车)出境,不需采用海关监管运输工具承载,保障了物畅其流,降低了企业的物流成本。,通关流程比较,口岸海关申报,转关审核,卡口放行,属地海关申报,货物使用海关监管运输工具换装,接单税费处理,货物放行,属地海关申报,接单税费处理,口岸海关验放,货物自行运输至企业,监管运输,传统转关进口,属地申报模式,流程变化,口岸海关验放,海关通关制度,口岸海关申报,转关审核,属地海关申报,接单税费处理,货物放行,属地海关申报,接单税费处理,企业自行将货物运输至口岸卡口,海关监管运输工具,口岸卡口装货出口,选择查验,口岸海关验放出口,传统转关出口,属地申报模式,流程变化,口岸海关验放,目前,我关已与上海、南京、宁波、厦门、广州、深圳、黄埔、南宁等主要的口岸海关签订了属地申报区域通关联系配合办法。(天津)2008年,南昌关区监管进出口货值76.02亿美元,其中区域通关进出口货值42.27亿美元,占55.6%;监管进出口货物603.03万吨,其中区域通关进出口货物520.57万吨,占86.3%。,4、关区内“多点报关,口岸验放”概念:企业在南昌海关关区内进出口货物,可以自主选择属地海关报关,由属地海关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等通关手续,本关区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海关对货物实施验放的新型通关监管模式。“属地海关”,原则上指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外关区注册但货物加工收集地在属地的企业,也可以实施属地报关。“口岸海关”,是指进口货物(包括直航和转关运输货物)最先到达的南昌关区内口岸,出口货物直接出境的海关。,通关流程比较,进口货物,关区内运抵地,属地海关,属地海关查验放行,进口货物,属地海关,接单税费处理,根据指令选查放行,关区内运抵地海关,关区内“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企业申报,运抵地海关,运抵地海关作业,货至属地企业申报,接单税费处理,企业提取货物,企业申报转关,企业提取货物,传统转关进口,运抵海关查验放行,流程变化,海关通关制度,属地海关,接单税费处理,根据指令选查放行,关区内出口海关,转关至出境地出口,转关至出境地出口,关区内“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出口企业,属地海关,出口企业,接单税费处理,查验放行,关区内出口地,企业转关申报,出口海关作业,换装,出口海关验放,传统转关出口模式,流程变化,5、“赣粤港快速通关”模式“赣粤港”跨境快速通关是对赣港澳之间进出口货物实现跨关境快速通关、内地海关之间快速转关和快速分流的一种通关模式。它运用实时GPS定位追踪系统及“统一陆路载货清单”等电子报关数据,企业在我关(赣州、龙南、吉安)通过“赣港澳”快速通关系统申报,进出口货物在深圳皇岗口岸,由通道自动核放系统直接核放,免予办理人工录单、人工审核、人工验放等手续的一种通关模式。,出口企业,属地海关申报,转关申报审核,接单税费处理,查验放行,口岸海关,口岸地,选择查验,货场接驳换装,口岸卡口放行出口,属地申报,口岸申报,出口企业,属地海关申报,接单税费处理,查验放行,属地申报,直通车装货运输,口岸卡口放行出口,海关监管车辆,发送电子数据,旧有公路转关出口模式,直通车快速通关模式,流程变化,属地一次申报直通车运输,优势 此种通关模式进出口的操作环节,时效、成本和快速通关方式都与广东省内“粤版”转关模式一致,大大促进了赣南、吉安等地区的公路快速通关业务,极大地方便了企业,使企业在口岸的时间由一两天缩短为几分种,费用由100多元缩短为2元。,为了更好地促进江西经济的发展,为企业服务,南昌海关目前正在试行两种通关模式:(整合、创新)一是“港区直通”模式。这是一种报关采用多点报关而物流采用转关的整合创新通关模式。企业在出口加工区报关,将货物用监管车运往机场,由机场办事处办理放行手续。目前暂时只开通了直航货物作为试点;二是跨境快速通关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组合模式。这是指将区域通关改革项目中的跨境快速通关以及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进行组合运行的一种通关模式。采用该模式,企业可直接在属地报关,自行运输货物至广东梅林,经皇岗口岸出口至港澳地区。确保江西进出口货物的无障碍通关。,以上简要介绍主要的几种通关模式,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企业也可自行选择口岸海关直接清关,但可以选择在属地报关,用转关、铁海联运、五定班列、空中验放、属地申报等方式通关,与直接在口岸报关进出口相比,属地海关报关作为主管地,提供优良的服务,可大大减少企业在口岸滞港时间,大大降低物流成本。,6、其他通关优惠措施。继续落实优先审单、5天上班7天服务、24小时预约通关、应急通关、空中验放、担保验放、上门验放、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转关、信任放行、网上支付等便捷通关措施。对货样、广告品等,可以用暂时进出口货物政策。2008年,我关进口平均海关作业时间2.35小时,同比减少34.17%,出口平均海关作业时间1小时,进出口通关效率继续优于全国平均水平,保持中西部海关前列,7、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不同类别的企业给予不同的通关便利。海关将所管理的企业分为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等类型,并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不同的注册登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按照自高向低的顺序设置了AA、A、B、C、D五个管理类别,AA类企业:在海关实施A类管理措施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担保放行、优先报关、加急验放(适用较低的查验)、加工贸易不实行台帐制度等。海关A类管理企业可以享受的便利:1、优先选择作为海关便捷通关试点;2、经企业申请,海关对其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等便捷监管模式;3、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经企业申请,海关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4、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5、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预约通关手续;6、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归类和化验手续;7、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注册的企业除外;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执行;,8、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1)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2)从事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3)企业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加工贸易政策执行。9、对加工贸易企业一般不下厂核查。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10、优先实行电子账册联网管理。11、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 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南昌海关将缩短对A类、AA类企业评定时间,逐步转变为动态管理。,海关税收优惠政策或措施,一、自由贸易协定(一)概述:目前中国已与多个国家或地区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企业进口原产于与我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可享受优惠的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自2009年1月1日起,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二)2008年江西省享受自由贸易协定进口情况。(三)原产地的认定:享受自由贸易协定税收政策,关键在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81号令)和针对各自由贸易国家或地区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XX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进行认定。主要注意:货物生产认定标准和“直接运输”标准。,(四)海关通关要求: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一)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声明文件;(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应当提交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联运提单等证明文件;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临时储存的,还应当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文件。,二、出口关税政策调整及对我省企业的影响,从2008年12月1日起,取消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硝酸铵、硫酸铵等化工产品;玉米、杂粮及其制粉等粮食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共计102项产品;降低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铝材以及小麦、大米及其制粉等,共计54项产品的出口关税和特别出口关税。此项政策调整主要涉及我省钢材、化肥等产品的出口,金额约1.84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2.39,主要受益企业为新钢、萍钢、贵溪化肥等。,三、减免税优惠政策,目前海关执行的减免税政策,主要以国发(1997)37号文为基础,包括国内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及临时减免税。,减免税政策简介,1、基本概念:海关减免税是减征关税和免征关税的合称,它是指关税制度中以某个国家、某个地区、某种贸易方式、某个行业或其他方面为特定对象规定的关税减免措施,是国家利用税收贯彻倾斜和扶植政策的重要手段。,减免关税,减免进口环节税,(一)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的概念。按照海关法、关税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的减免税。法定减免大多属于国际通行规则规定的税收优惠,其变更需要重新立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海关不对其进行后续管理,也不作减免税统计。(二)特定减免 1、特定减免的概念。特定减免税是政策性减免税,是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需要,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特定贸易性质和特定资金来源的进出口货物,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减免税规定实行的减免税。,2、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范围:根据海关法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免征关税”。所谓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由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的货物只能在这一专门规定的区域内使用。例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使用的设备等。所谓特定企业,是指法规中地专门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货物只能由这些企业使用。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设备可享受减免税政策。所谓特定用途,是指货物用于行政法规中规定的用途。例如,残疾人康复用的训练设备等。,四、近期减免税政策变化情况,1、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者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但继续免征关税(1)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3)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5)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自有资金项目);(6)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7)城市轨道交通项目;(8)其他比照通知执行的企业和项目。,2、2008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第39号公告针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目录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的变化,对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如:履带式起重机,技术规格由原来的起重量小于等于300吨的不予免税调整为小于等于1000吨的不予免税;非公路铰接式自卸车,技术规格由载重小于等于40吨不予免税调整为载重小于等于60吨不予免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其中个别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如:单梁起重机,原84261190项下的不予免税,现调整为84261120和84261190项下的均不予免税;光学元件,原9002项下的不予免税,现调整为9002、9001项下免税。同时对其中个别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如:锻造用压力机,设备名称变更为锻造用压力机或冲压机床;固体、液体充填包装机,设备名称变更为固体、液体包装机。,调整后目录自2008年12月15日起执行,即2008年12月15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的目录执行。为保证目录调整前审批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08年12月15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调整前目录执行。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调整前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调整后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08年12月15日起,可以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现行政策对国内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条件另有规定的,有关进口设备仍需执行相关规定),3、2008年海关总署先后发布68、69、70号公告对石化、煤化工、输变电设备等部分重大装备和行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所调整。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第68、69号公告附件中所列石化、煤化工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2008年9月15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于2009年9月15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其进口符合原免税条件且海关已予受理的上述设备,仍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09年9月15日起,各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内外资投资项目项下进口第68、69号公告附件所列设备的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比照公告规定执行。,自2008年9月15日起,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第68、69号公告附件所列石化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对于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或增加商品项变更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自2008年9月15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进口第68、69号所列石化、煤化工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对于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海关减免税政策,五、办理程序:法定减免税进口货物,除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和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外,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由现场征税人员按规定直接给予减免。特定减免税由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国家有关部、委或其授权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批准文件,然后向外经贸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件或批件,再向海关申办减免税并领取免税证明,即可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手续。,海关减免税政策,六、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规定。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予补税,而擅自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具体监管期限为: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监管期限为8年。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监管期限为6年。机器设备和其它设备、材料,包括外商提供的免税不作价进口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海关减免税政策,七、主办部门:减免税审批业务由南昌海关关税处负责办理;各隶属海关依照职权办理辖区内企业的上述业务。,申请减免税企业,海关审批,海关加工保税政策,一、加工贸易。1、基本概念: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海关加工贸易政策,2、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有两方面优势:一是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料件予以免税,对未出口部分补征关税及代征税。二是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外发加工政策,1、调整的主要内容: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和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外发加工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6号),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政策发生调整,取消了经营企业不得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规定,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外发加工政策,2、外发加工业务的办理的条件: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可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政策,3、外发加工业务的办理的程序:经营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应向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同一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能力状况资料等已在海关备案的,企业无须每次重复提供,主管海关应要求企业将其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留底备查。承揽外发加工的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加工贸易企业迁移业务政策,1、基本概念: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业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整体搬离或部分搬离原主管海关辖区,迁至另一主管海关辖区内设立新的加工贸易企业或合并到另一主管海关辖区内同一投资主体己设立的企业并继续开展加工贸易的情事,加工贸易企业迁移业务政策,政策优惠。一是搬迁的加工贸易企业的不作价设备可通过办理结转的方式,将加工贸易不作价转移至迁入企业中继续使用,对不作价设备海关监管期限可从设备原进口之日起连续计算。二是搬迁企业的剩余保税料件可办理余料结转手续,将迁出企业剩余料件结转到迁入企业加工贸易手册上继续使用,继续享受保税政策,迁出、迁入企业之间剩余料件的结转,不受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企业、同一贸易方式限制。三是对新设立的迁入企业,经迁入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可保留原海关分类管理类别,其注册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加工贸易企业迁移业务政策,保税货物转移的迁出、迁入企业应在迁出、迁入地主管海关办理以下手续:对不需办理不作价设备、剩余料件结转、企业管理类别调整或保留等海关通关、变更事宜的,迁出企业应填写加工贸易企业搬迁申请简表交迁出地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备案;对需办理不作价设备、剩余料件结转、企业管理类别调整或保留等海关通关、变更事宜的,迁出企业应填写加工贸易企业搬迁申请表交迁出地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审核。,二、保税制度和有关政策:由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保税区等有关监管制度组成。1、保税工厂 经海关特准专为生产出口产品进行保税加工的企业为加工贸易保税工厂(以下简称保税工厂)。凡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出口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加工单位),均可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建立保税工厂。,保税工厂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及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享受免征关税的优惠。待加工制造成品出口后,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有加工、储存的双重功能,其进口料件,既可进行实质性加工装配,同时对暂不使用的进口料件,也可以先存入企业经海关核准的原材料仓库内,待有出口合同或出口计划且在海关核准的有效期内,再提取加工。对于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经海关核准,其加工贸易进口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2、保税仓库()基本概念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按使用对象的不同,分为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公共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保税仓库存放保税货物范围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2、转口货物;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5、外商暂存货物;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保税仓库功能保税仓库具有较强的服务功能和较大的灵活性,进境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可暂时免缴进口税款,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和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免领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证件,在海关规定的存储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3、出口监管仓库(1)概念: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2)功能: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一)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二)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四)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而进口的包装物料;(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审批程序:符合入仓即退税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可由仓库经营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经其所在在地主管海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报南昌海关和江西省国税局审核并报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本年度即可开展入仓退税业务,本年度即可开展入仓退税业务。年度终了后,上述仓库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下年度应取消其入仓退税政策。,南昌海关对外承诺与服务措施,根据总署促进经济发展十项措施,南昌海关认真研究分析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江西开放型经济的影响,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南昌海关支持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江西开放型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积极帮扶企业应对危机、走出困境,受到了江西省委、省政府和进出口企业的一致好评。江西省副省长洪礼和对我关“十五条措施”给予充分肯定,评价我关“有大局、有预见、行动快、措施实,真心诚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尽心尽力促进江西发展。”,南昌海关对外承诺与服务措施,一、加强当前形势下国家外贸政策的研究二、对全省有进出口业务的中小型企业开展普查调研三、主动跟进服务江西重点项目四、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国家进出口减免税优惠政策五、全力支持外贸出口六、积极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七、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八、支持优势产业和工业园区发展促进江西铜、钢铁、光伏、船舶、汽车、高新技术等产业做大做强;加大对传统陶瓷、优势农副产品深加工和自营出口的扶持力度。支持推动鹰潭废旧金属拆解园区、上饶无水港和高安陶瓷工业基地建设,支持赣州“香港工业园”和吉安“深圳工业园”建设。,南昌海关对外承诺与服务措施,九、完善通关服务措施 不断提高通关效率进一步扩大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口岸适用范围;建立区域通关企业进出口商品归类、价格资料库,进一步加强与口岸海关的联系配合,降低进出口企业物流成本;研究探索港区联动通关模式,启动关港联网运行试点;实行担保通关,在企业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前提下,采取先放后税等快速通关措施;企业提供银行担保确有困难的,报经总署批准实施资产质押担保。,2008年南昌关区进口平均通关时间为14.71小时,进口海关平均作业时间为2.37小时(全国海关平均值为6.52小时),出口平均通关时间为6.65小时,同比增加47.78%,24小时通关率94.40%,出口海关平均作业时间为1.01时(全国海关平均值为2.21小时)。南昌海关进出口平均海关作业时间和通关效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继续保持在中西部海关前列。,南昌海关对外承诺与服务措施,十、落实应急通关制度 对在南昌关区内的通关问题积极解决,对关区外的通关问题积极协办;实现通关“110”系统升级,将通关“110”打造为关区应急处理、咨询服务和协调督办的业务指挥中心。我关区推行首问责任制,“52”工作制,预约通关制,24小时专人值守热线,解决企业通关疑难。南昌海关通关110号码:固定电话:6407110 移动号码:十一、打造物流服务平台,加强口岸基础建设十二、加强海关政策宣传,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政策法律支持服务,南昌海关对外承诺与服务措施,十三、着力扶持江西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提高企业注册登记审核效率,缩短对A类、AA类企业评定时间;对A类、AA类企业提供提前申报、预约报关、门到门服务、适用较低查验率、优先办理货物申报和验放手续、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海关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等通关便利措施;加大对省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力度,促进江西自主品牌企业发展。十四、加快推进海关机构和海关事务联络办公室的设立做好我关驻上饶办事处开关前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年底前正式开关运行。积极与地方政府配合,加快鹰潭、抚州等市海关事务联络办公室的设立,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十五、依法打击走私,感谢对海关工作的支持帮助,宣讲到此结束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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