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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宣贯会》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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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宣贯会》PPT课件.ppt

    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及申报材料要求,王 普 阳二一二年十二月 西安,目 录,3个基本概念饲料原料目录中涉及动物源性的品种,管理办法动物源性单一饲料许可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申报材料要求,核发范围标示方法,第一部分 动物源性饲料原料 3个基本概念,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饲料原料目录中动物源性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用于加工制作饲料的饲用物质。动物源性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范围:饲料原料目录中涉及生产许可的动物源性饲料原料。,第一部分 动物源性饲料原料 目录中涉及动物源性品种,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第一部分 动物源性饲料原料 目录中涉及动物源性品种,和原农业部40号令中动物源性饲料品种的差异1.品种数量差异:2.巧克力乳粉、皮革蛋白粉、饲料级混合油三种产品将禁止在饲料行业使用,45个品种,82个品种,第一部分 动物源性饲料原料 目录中涉及动物源性品种,3.不需要进行生产许可的产品 鱼膏、虾壳粉、骨胶、明胶等产品。,乳制品及其副产品,昆虫加工产品及卤虫卵,蚯蚓及其加工产品,贝类及其副产品,水生软体动物及其副产品,第一部分 动物源性饲料原料 目录中涉及动物源性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品种:一、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25个品种)1.动物油脂类产品(2个)_油;_油渣(饼)。2.内脏、蹄、角、爪、羽毛及其加工产品(7个)肠膜蛋白粉;动物内脏粉;动物水解物;膨化羽毛粉;水解蹄角 粉;水解畜毛粉;水解羽毛粉。3.禽蛋及其加工产品(4个)蛋粉;蛋黄粉;蛋壳粉;蛋清粉。4.肉、骨及其加工产品(5个)_骨粉(粒);_肉粉;_肉骨粉;酸化骨粉骨质磷酸氢钙;脱胶骨粉。5.血液制品(7个)喷雾干燥_血浆蛋白粉;喷雾干燥_血球蛋白粉;水解_血粉;水解_血球蛋白粉;水解珠蛋白粉、_血粉;血红素蛋白粉。,第一部分 动物源性饲料原料 目录中涉及动物源性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品种:二、鱼、其它水生生物及其副产品(10个品种)1.甲壳类动物及其副产品(2个)磷虾粉;虾粉。2.鱼及其副产品(8个)白鱼粉;水解鱼蛋白粉;鱼粉;鱼排粉;鱼溶浆;鱼溶浆粉;鱼虾粉;鱼油。以上35个品种,就是接下来需要实施生产许可的动物源性单一饲料品种,要求咱们各饲料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应当查验留存对方的生产许可资质。,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1)出台背景: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依据:条例第15条规定“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明确了国家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二)管理办法的核心 办法是将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以及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中有关生产许可管理的内容进行了合并。核心:明确和规定了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行政审批程序、监督管理、处罚、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界定以及新老法规的衔接等内容。,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三)结构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共六章26条。,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四)办法的内容及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立法宗旨:加强生产许可管理、维护生产秩序、保障质量安全。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适用范围: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境内,不包括港澳台。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发证机关: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的规定:省级发证,可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明确委员会:职责、人员要求、专业覆盖面以及制度保障等。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公众对许可申请、审批过程的监督和举报。上级饲料管理部门对下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实施许可中出现违法行为的核实与处理。许可机关对许可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申请人和被许可人依法处理。,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对申报材料规定: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对审批流程规定: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两级审核;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一级审核。,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明确了生产许可证的前置审批规定第九条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对批准文号管理的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第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委托生产规定:双方必须具有相同资质 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连带责任 标签标注要求,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材料。明确了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的时间和申报材料的规定。第三章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 第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三)生产场所迁址的;(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增加、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生产场所迁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增加、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换证的证书有效期不会顺延,保持原有效期不变。,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一)企业名称变更;(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对生产许可证书相关内容变更的规定。:同样证书有效期不会顺延,保持原有效期不变。第十四条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由发证机关补发生产许可证。对生产许可证书补办的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目前,仅对应于办法第十二条中更换生产线换证的规定。,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日常监督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农业部。对企业申报年度备案的规定。:新办法年度备案的填报时间提前至2月底。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一)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三)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四)企业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明确生产许可证注销情形。:动物源性单一饲料和饲料生产企业连续停产时间缩短为一年的规定。,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饲料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相关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对申请许可阶段不良行为的限制性惩罚规定。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取得证书后,经发证机关查实在申证当中有不良行为的处罚和限制性惩罚规定。,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超范围生产、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取得新证仍然继续生产的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企业采购过程未按规定查验留存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对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对办法中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区分和界定。,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4日发布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4日发布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办法的施行日期:2012年7月1日。过渡时间的规定:老证书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动物源性单一饲料许可,(一)地域范围:在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的企业。(二)许可的品种:饲料原料目录第四部分所列的两个属性大类35个动物源性单一饲料品种,以及后续经由农业部公告列入目录并需要许可的其他动物源性单一饲料品种。,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动物源性单一饲料许可,(三)适用情形(6种):1.设立:首次申请许可。2.生产许可证续展: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同一厂区内 已获得生产许可产品 更换生产线:已获得生产许可产品的生产线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申请增加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迁出原厂,迁至新址。与生产相关的生产线、仓储、检化验等整体迁移,在厂区内调整的不算。6.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一、一般性要求(一)申报材料介质及份数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未委托下级受理申请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申请许可企业留存一份。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委托下级受理申请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承担受理工作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申请许可企业留存一份。,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二)纸质材料要求1.纸张规格:A4规格纸。2.字体字号:宋体小四号打印。3.装订顺序:按照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装订成册(表格不足时可增加附页)。4.目录页码:按照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并标注页码。5.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加盖公章(未取得工商注册的除外)。6.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不得夹杂无关资料。,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三)电子文档材料要求1.电子文档格式:采用PDF格式。2.相关证明文件:采用原件扫描件格式。3.电子文件名称:企业名称的全称。(四)企业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二、申报材料内容(一)企业承诺书(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申请书表1企业基本情况中生产地址应填写企业生产所在地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号。申请书表1企业基本情况中主要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里面,对机构人员和总人数要核算清楚。申请书表4检验仪器明细表中除填写满足产品主成分、饲料原料目录强制性标识要求所列项目和产品执行标准中出厂检验规定项目所需的仪器外,还应当填写微生物检验所需的检验仪器。,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二、申报材料内容(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未取得工商注册的除外)(五)企业组织机构框图(六)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提供文本草案)(七)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八)厂区平面布局图,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二、申报材料内容(九)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生产设备清洗消毒措施规定文件)使用同一套生产设备生产不同产品的,工艺说明中除了要增加防止交叉污染措施以外,还应当提供生产设备清洗消毒措施规定文件。(十)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标明微生物检验室以及检验室的基本尺寸)检验化验室平面图中,还应当标明微生物检验室,并标清楚检验室的尺寸以及检验仪器的位置。,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二、申报材料内容(十一)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十二)产品标准(十三)企业管理制度 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的生产许可条件规定还没有正式出台,但在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现场审核表中规定了企业必须要具有原料的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召回、人员与卫生、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文件。(十四)环保证明复印件,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二、申报材料内容(十五)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与原料供应商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这一条是专门针对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企业提出的,大家注意区分。(十六)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十七)相关证明材料 后面这两条主要是对生产许可证变更、增项等已经取得证书的企业申请相关事项换证的材料规定。,第二部分 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三、动物源性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相关条件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第三部分 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和标示方法 核发范围,一、核发范围,农业部核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第三部分 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和标示方法 标示方法,饲料生产许可证式样,第三部分 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和标示方法 标示方法,二、标示方法农业部核发(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一)编号:饲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发证年份 地市序号 企业序号,第三部分 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和标示方法 标示方法,二、标示方法(二)产品类别:,第三部分 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和标示方法 标示方法,二、标示方法(三)产品品种标示:1.单一饲料 例如:玉米蛋白粉;发酵豆粕;猪油;猪肉骨粉*2.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 例如:浓缩饲料(畜禽、水产、反刍、幼畜禽、种畜禽、水产育苗、宠物、特种动物);配合饲料(畜禽、水产、反刍、幼畜禽、种畜禽、水产育苗、宠物、特种动物);精料补充料(反刍动物、其他)*,第三部分 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和标示方法 标示方法,二、标示方法(四)发证时间:如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产品的类别/品种/系列,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地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证时间更新为新获证书的核发日期,但许可证有效期不变。,第三部分 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和标示方法 标示方法,二、标示方法(五)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六)有效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材料。,第四部分 新法规有关标签标注的要求,新条例第二十一条: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较之前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有变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委托生产产品标签标注的规定。,第四部分 新法规有关标签标注的要求,饲料原料目录第一部分第五条:本目录第三部分原料列表给出了原料名称,饲料原料标签中标识的产品名称应与列表中的“原料名称”一致;饲料产品标签中“原料组成”所使用的原料名称也应与列表中的“原料名称”一致。“原料名称”栏内方括号列出的为饲料原料的常用别名,可以与括号前的名称等同使用。“原料名称”栏内圆括号列出的为相关原料不同物质形态,应根据产品实际进行选择。单一饲料产品标签中有关产品名称、原料名称标注的规定。饲料原料目录第一部分第七条:本目录第三部分中“强制性标识要求”所规定的为质量要求或卫生特征指标,应在原料标签的分析保证值等项目中列出。单一饲料产品标签强制性标识标注的规定。,第四部分 新法规有关标签标注的要求,饲料原料目录第一部分第十二条:对饲料原料进行瘤胃保护处理的,应在原料标签中标明瘤胃保护方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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