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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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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docx

    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一、行政许可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70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自治区1涉港澳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事项核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法政管门司行主部【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72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规章】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2年司法部令第126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联营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款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联营,颁发联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联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款对准予联营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颁发联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联营的批件及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自治区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决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决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7项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同时办理注册手续;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第十条代表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自治区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执业核准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部门规章】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自治区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受理、初审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法政管门司行主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自治区审核、审批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许可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设区的市受理、初审3机立和员变证设批证此存公构审公:死公证机构设立审批法政管门司行主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自治区审核、审批设区的市审核县级受理、初审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法政管门司行主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第十七条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自治区审核、审批设区的市审核县级受理、初审4律师执更、注销许可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第三款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自治区审核、审批设区的市审核5鉴执准法法人核司司定业及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自治区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鉴定机构审批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第76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由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9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八看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自治区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6对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派驻代表的相关事项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的初审法政管门司行主部【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六条第一款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第八条第一款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0第九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第十二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代表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代表机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第十四条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其执业许可并收回其执业执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相应注销其执业注册:O自治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的初审法政管门司行主部【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六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第十二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并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代表机构合并、分立或者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代表机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自治区7基层法律服务司法行政【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设区的市受理、审核,颁发执业证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主管部门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8对法律职业资格认定自治区司法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五条第一款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自治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O【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七款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六十六条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七款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六十七条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部门规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司法部令第74号)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四条第一款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第三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部门规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2018年司法部令第140号)第二条初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设区的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序号职权名称子项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9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三款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行政法规】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第六条第一款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治区二、行政处罚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1对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等行为的处罚法政管门司行主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自治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设区的市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对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等行为的处罚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绐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贲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治区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设区的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3对受到处罚后又发生应当处罚情形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处罚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自治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设区的市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4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处罚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第十五条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二)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三)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四)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五)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代表机构按照与中国律师事务所达成的协议约定,可以直接向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出要求。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第二十五条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该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治区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贲任的代表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5对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等行为的处罚法政管门司行主部【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338号)第二十六条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一)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二)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三)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其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自治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停业;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6对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等行为的处罚法政管门司行主部【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338号)第二十七条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二)泄露当事人的商业密秘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自治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7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行为的处罚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338号)第二十八条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对其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藏匿财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代表机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治区对代表机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8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处罚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338号)第三十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治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9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处罚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二十四条代表处或者代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吊销该代表处的执业执照或该代表的执业证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吊销该代表处的执业执照或该代表的执业证书。自治区吊销该代表处的执业执照或该代表的执业证书。10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处罚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十五条代表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内地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咨询,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二)接受当事人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地区的法律事务;(三)代表港、澳特别行政区当事人,委托内地律师事务所办理内地法律事务;(四)通过订立合同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五)提供有关内地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代表处按照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达成的协议约定,可以直接向受委托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出要求。代表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第二十五条代表处或者代表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自治区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吊销该代表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的,吊销该代表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表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1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等行为的处罚法政管门司行主部【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二十六条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逾期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执业执照:(一)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二)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的;(三)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其处以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自治区给予警告;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吊销其执业执照;处以应当在内地结算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2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等行为的处罚法政管门司行主部【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二十七条代表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二)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自治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代表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对代表给予停止执业一年以下的处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3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以外的或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的处罚法政管门司行主部【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二十八条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以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构成犯罪的,对其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代表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治区对代表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款。14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代表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的行为的处罚法政管门司行主部【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笫二十九条代表处的代表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吊销其执业证书。自治区吊销其执业证书。15对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处罚法政管门司行主部【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笫三十条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治区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16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违反内地法律、法规和规章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行为的处罚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规章】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2年司法部令第126号修正)笫二十三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有违反内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自治区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17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等行为的处罚法政管门司行主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一)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自治区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设区的市给予警告;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序号职权名称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行使层级行使内容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8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或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等行为的处罚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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