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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简报2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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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简报20篇.docx

    2023年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简报我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先后出台了驻马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驻马店市非居民用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对各类取用水户装表计量,按标准征收。和,共征收水资源费2272万元,其中地表水水资源费1679万元,地下水水资源费593万元;计划用水户188户,计划用水率在9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70%o一、建设水资源监控系统,提高管理效率为提高水资源管理效率,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开展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与用水大户积极沟通,近两年已对全市21家耗水量大的企业、35个取水点安装了远程控制监测系统,更新了用水单位相关信息,实现了取水、管理、监督三方的信息互通与共享。目前系统已进入试用期阶段,为进一步加强与省水利厅和用水单位的及时沟通和联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全面推动计划用水管理,做好总量调控每年12月,按照第二年总量控制目标,依据用水定额、往年用水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建立了节水统计台账;在对各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申报情况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编制下达年度用水计划;依据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河南省用水定额标准,按季度对各用水单位开展了用水计划考核工作,建立了节水统计台账。做到取用水量有目标、有计划、可控制、易调整,体现了以计划用水推进节约用水的方针。三、开展水平衡测试,科学节约用水水平衡测试工作是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基础,通过测试,确定平衡关系和合理利用程度,查找存在问题,挖掘用水潜力,提高合理用水水平。20初启动了水平衡测试工作,截至当年10月底,我市华中正大有限公司、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等46家单位进行了水平衡测试工作。通过测试,进一步掌握了用水现状,完善了计量三级网络,节水水平明显提高。四、装表计量,标准化征收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我市规划区内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目前征收用户74户,其中地下水用户67户,地表水用户7户。公共供水由中业自来水公司代征,征收标准依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纳入管理的取用水户装表计量率100%,定期抄表登记,定期开票征收,所收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建立工作台账,按月两对账,坚决杜绝协商收费、擅自减免的行为,做到按标准足额足量征收。五、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活动为切实推进我市节水型单位建设,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的总体目标,到年底,50%以上的市属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并逐步将各类公共机构纳入节水型单位建设范围;至全部市属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50%以上的市属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截至2015年年底,我市有10家市属机关单位和2家企业被命名为市级节水型单位。目前,全市的.节约用水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如县区级工业园区的地方保护问题仍然存在,个别县区协商收费问题尚未杜绝,计划用水管理率还偏低,节水型单位建设进展缓慢。下一步将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抓手,通过出台文件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解决阻碍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各类问题。2023年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简报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工业节水工作,经研究,在重点用水工业企业继续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完善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标准、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对标达标和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内经信节综字2012)929号)要求,在规模以上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等重点用水工业企业继续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2023年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简报近日,省水利厅、省节水办联合省经信委下发关于开展工业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这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而组织开展的创建活动,旨在企业全面推进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加强节水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工业用水效率,建设一批节水型企业,发挥节水先进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推进“十三五”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的目标实现。今年我省将在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等重点用水行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活动,树立一批节水标杆企业,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下步,我省将把节水型企业创建范围逐步扩大到食品发酵、化工、有色金属等其他其他重点用水行业,并形成工业领域节水型企业建设长效机制,以推进实现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企业发展目标。一是完善企业节水管理制度。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向先进水平对标达标;二是加强用水管网(设备)建设,完善用水计量配备和管理工作;三是加强节水技术改造,推进节水技术进步;四是推进节水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五是加强冷凝水、冷却水循环利用,推进工业废水回收利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积极推进废水“零”排放;六是增强职工节水意识。2023年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简报近年来,我市降水显著偏少,加上连年持续干旱,全市河道及地表水锐减,地下水位持续下降,供水形势严峻,为积极响应上级号召,柏林庄街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工作,确保在促节水、保供水方面真正落到实处。落实到位。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办事处重点工作进行,成立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节约用水相关问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节约用水行动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优化配置、严格计划、承接浪费、鼓励节约的用水管理制度,持续推动节约型街道建设。措施到位。在统筹兼顾、管理严格方面下功夫,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原则,对办事处各类水源进行统筹规划,对企业用水进行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对用水工艺落后、用水效率低下等项目坚决不予支持,并对现有涉水企业严肃排污处罚,从源头保障水资源流失问题。在村级层面推动节水型农业发展,推广经济作物微灌和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鼓励村民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促进群众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宣传到位。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活动,在企业积极宣传用水新技术、新设备,通过宣传中水回用、循环利用,提高了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在村庄利用横幅标语、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广泛持久地开展节约用水活动,在村级公开栏张贴公益性广告,使全处形成了节水、用水的良好氛围。考核到位。牢固树立长期节水持续发展理念,健全管理体制,强化节水责任意识,将节约用水纳入办事处考核工作,作为评先树优的重点方面,对节约用水村庄进行表扬,对出现污染水源、肆意浪费的村庄进行通报批评,并加强督导检查,对私自排污企业一经查明,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立即关停并进行整改。通过实效性的节水工作,切实增强群众用水、节水意识,真正将节约用水变成人人参与的事情,为魅力柏林的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县两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全市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市、县两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市民节约用水意识。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研工作,提高城市节约用水水平。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设施和器具的研制,推广运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水资源消耗量,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第五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规划。城市供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用水。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对各行业和非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计划(定额)管理。第六条市、县两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城市公共供水用水户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单位、个人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县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月15日前下达各用水单位当年用水计划指标。第八条用水单位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第九条用水单位需申请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批准的计划量用水。第十条使用公共供水纳入计划用水的单位超计划(定额)的用水量,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实行超计划(定额)加价制度形成的加价收入应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由供水企业专项用于“一户一表改造”、供水管网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第十二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第十三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加强用水、节约用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证节约用水设施正常运行。第十四条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用水设施的,节约用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县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第十五条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宜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第十六条工业用水应当提高生产工艺用水系统的用水效率,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实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节约用水型工业。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设备改造维护,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第十八条市县两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环卫、市政、园林等行业用水设施管理,在供水管道发生泄漏时,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处置。环卫、市政、园林用水应优先使用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除应急管理、消防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消防专用供水设施取用水,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消防专用供水设施供水的,须先取得供水企业同意,并依法报应急管理、消防部门批准。第十九条市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定额,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辖区内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量予以限制:(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发生重大旱情时,需要对辖区内用水单位年度计划用水量予以紧急限制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第二十一条县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需要对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年度计划用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二十四小时前及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或个人。第二十二条用水单位应当做好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年用水量达到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及年用水量达到一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用水户,应当于每季度后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县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I5日前将年度节约用水统计报表上报市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第二十三条市、县两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水计划、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节约用水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在节约用水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居民小区予以奖补,奖补资金应专项用于节约用水项目的技术改造、科研等,不得将其挪作他用。具体奖补办法由各级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市、县两级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一线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含新区管理机构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非常规水。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考核评价的依据;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制定、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县(区)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机关事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七条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金昌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制止破坏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和浪费水的行为,向负有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举报违法行为。第二章用水管理第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甘肃省节约用水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行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第十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和配置。第十一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总量与强度控制指标,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实行严格控制。限制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第十二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服从调度。第十三条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市级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第十四条取水许可管理单位、灌区农业用水、年用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全部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计划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管理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下达用水计划。计划用水单位年实际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管理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超量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第十五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灌区主要种植作物高效节水灌溉定额。国家投资或国家补助资金建设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工程的灌溉面积,按照滴灌、喷灌定额核定用水计划。高效节水灌溉面积采用干播湿出的,应当扣除上年度冬灌用水计划。第十六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重点监控名录用水单位的用水量进行在线监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第十七条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上年度行业用水、节水情况。第十八条用水应当计量,并实行计量收费。新建、改建斗渠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应当配套计量设施。同一供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计量。第十九条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完善有利于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分类水价、分档水价等定价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再生水成效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水费优惠。第二十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统计方法,加强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用水等涉水信息管理。用水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供水应急方案,发生水资源供给严重紧缺的突发情况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工业、农业生产等其他用水户采取限量供水措施。第三章节水措施第二十二条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突出节水的优先地位,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和建设项目,以及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节水评价。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用水效率管理。区域整体用水效率应当达到国家考核标准,用水户用水效率不低于行业用水标准。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行业用水标准的,不再新增用水计划指标。第二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输水技术,定期巡查,及时维修、改造漏损管网,自用水率和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第二十五条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确定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节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维修养护管理,保障其正常完好运行,降低漏损率。第二十六条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的节水情况,健全节水管理制度,落实节水措施,确保用水效率达标。第二十七条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农业节水资金投入,因地制宜推广滴灌、喷灌、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建设、管理和维护农业节水灌溉设施,鼓励农民建立健全用水者协会,参与灌区管理,构建政府扶持、农民参与、灌区自主经营的农业供用水管理体制。第二十八条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经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服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优化种植结构,推进适水种植、量水生产。每年公布鼓励类和限制类农作物种植品种。选育推广耐旱农作物新品种。大力推广耕作保墙、膜下滴灌、垄膜沟灌、垄作沟灌等农艺节水技术。第三十条养殖业应当推行节水型畜禽养殖方式,推广节水型饲喂设备、机械干清粪等技术和工艺。第三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建设节水型企业。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矿泉水、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损耗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矿山采选等生产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采矿排水等非常规水源。第三十二条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列入名录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三十三条市、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将节水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造城市公共供用水老旧管网,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建设节水型城市。第三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物业公司和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和引导,建设节水型居民小区。第三十五条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耗水服务业的管理。宾馆、餐饮、洗浴、游泳场馆、医院、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应当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洗车业应当循环用水,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市、县(区)住建、水务、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用水计量设施,率先采购和安装使用列入节水设备产品名录的节水产品、设备。第三十八条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应当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渗水路面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第三十九条园林绿化应当优先选种耐旱型花木,成片绿化应当采用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鼓励建设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加强雨水收集利用。城乡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和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冷却、洗涤等企业生产用水,景观、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有条件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减少使用自来水、地下水。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四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节约用水投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的节水建设、改造、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给予扶持。第四十一条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将生产生活节水、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节水产品研究开发、节水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创新项目纳入重点支持领域和科技发展规划,促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第四十二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培育、扶持发展节水服务机构,支持节水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节水服务。第四十三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机构能力建设,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约用水业务培训I,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与服务水平。第四十四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节水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市、县(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节水成效、水价标准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落实奖补政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在定额内节约的水量,可以按规定进行交易并获得收益。第四十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普及,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学校、商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第四十六条禁止损坏、盗窃、侵占、非法拆除等妨害节水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行为。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设备。第四十七条市、县(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四十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设节约用水黑名单制度,并将违规记录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定期通报。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遏制地下水超采,实现地下水位持续回升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集约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管理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约用水考核评价体系,落实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逐步增加节约用水投入,将节约用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第六条本市积极推行差别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和阶梯水价相结合的水价调控机制。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加倍征收水资源税;对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农业农村用水价格调控机制,推动农业农村节约用水。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产品,促进节约用水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对节水改造项目、节水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立项,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税费和资金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对节水项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引导全社会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上级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第十二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水资源现状以及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或者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的用水计划。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未取得用水计划的不得私自取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对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核定用水计划,未经核定不得对其供水。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办理或者换发取水许可证以及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用水定额。第十四条本市取用水应当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优先使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推广使用非常规水。在地下水禁采区,除热备水源用水、临时应急供水和无替代水源用水外,严禁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限采区,严禁新增地下水开采量。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按照新增取水量的两倍同步核减其他用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在地表水源有保障的区域,除确需保留的热备水源或者不可替代水源外,应当关停自备井。严禁利用地下水监测井进行灌溉或者超量取用热备水。第十五条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取水审批机关依法不予批准。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年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以及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实行重点监控,逐级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水行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保证用水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向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送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的用水统计资料。第十八条用水单位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分类计量。城镇公共供水单位的地下水热备水源,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单位年取用地下水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自动计量设施。安装的自动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第十九条用水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和节水评价。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日取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日取水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计划用水30%以上的,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平衡测试相关标准,对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第二十条支持发展农村节约用水、行业节约用水等社会化管理组织和节约用水服务机构。节约用水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节约用水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第三章农业和农村节水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加强农业用水的计划与定额管理,推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同步实施信息化建设,严格实施农业用水计量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的农业生产布局,合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大力推行季节性休耕,推广与区域生态相匹配的旱作农业种植技术和节水耐旱品种,严格控制耗水量大、水分利用效率低的农作物种植规模。推广种植节水耐旱适宜树种,发展雨养林业。生态林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种植密度。第二十三条严禁新增农业灌溉机井。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结合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合理调整农业灌溉机井布局。在地表水灌溉水源有保障的区域和退耕还林还湿区域,对农业灌溉机井实施封填;在旱作雨养区域,对农业灌溉机井实施封存;在深层地下水超采区,对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农业灌溉机井,有计划地予以关停。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引调水、河湖水系连通和蓄水工程改造。农业灌溉应当充分发挥河渠、坑塘蓄水功能,科学利用再生水、微咸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源,扩大地表水灌溉面积,最大限度利用地表水替代地下水灌溉。禁止新增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农业灌溉面积,严格控制农业灌溉用水规模和地下水开采量。引导推动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农业节水灌溉设施,开展灌区以管代渠节水改造和田间渠系防渗节水改造,因地制宜推广管灌、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加强灌溉用水定额管理,提高输配水效率和调度水平。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农业种植上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集雨蓄水、覆盖保墙、抗旱抗逆等旱作节水技术;在农业养殖上大力推广使用节水型养殖技术和尾水处理再利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第二十六条集中供水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单位、村组安装,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引导农村居民使用节水型器具,创建节水型乡村。第四章工业节水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工业发展布局和规模,优化工业用水结构,严格控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禁止新建列入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的项目。第二十八条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监管制度,明确节约用水管理内设机构,提高内部用水计量率,实行用水计量管理,定期开展用水统计分析,建设节水型企业。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用水的全过程控制,通过循环用水、分质供水、综合利用和废污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第二十九条新建工业园区在规划布局时,应当统筹供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实施园区内企业串联用水和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工业园区。支持已建工业园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转型升级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第三十条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禁止新建以深层地下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项目。以深层地下水为水源的已建项目,需增加深层地下水开采量的,应当严格控制。第五章城镇节水第三十一条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改进制水工艺,定期进行管网查漏、维修和改造,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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