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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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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条例.docx

    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条例(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创新发展4第三章企业培育6第四章融合发展8第五章产业集群9第六章环境营造10第七章应用场景12第八章开放合作14«第九章支撑保障16第十章附则19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形成适宜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持续发展的产业环境,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本条例所称未来产业,是指由重大科技创新驱动,代表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对经济社会具有支撑引领作用,当前处于萌芽或产业化初期的前瞻性新兴产业。第三条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应当遵循自立自强、开放合作、优化生态、融合渗透、集群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持续发挥引领经济发展作用。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科技创新部门分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协调、督促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统计、城管和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中小企业服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以及市网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第七条市统计部门、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制定和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有序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工作。市统计部门、市产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面向未来产业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测和分析体系。第八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质量基础设施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活动。第二章创新发展第九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基础研究,承担和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推动学科理论与前沿技术的突破和创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基础研究重大任务形成机制,加强基础研究项目部署和资金支持,支持新型基础研究机构设立。第十条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牵头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建设,创新国际大科学计划发起、运营和管理机制。第十一条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核心环节,建立以市场需求为主导、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构建覆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技术创新全周期的政策支持体系。第十二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各类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特色实验基地、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第十三条鼓励采取多种方式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新型研发机构,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共性技术攻关、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人才培育等一体化服务能力。第十四条鼓励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强化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科学运营管理,完善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第十五条支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产学研合作,通过成立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创新组织模式,促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第十六条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试验验证、检验检测、质量认证、评估认证、人才培训、咨询诊断、数据管理等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为企业创新提供服务的能力。第十七条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支持设立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交易代理、价值评估、人才培训、创业孵化等全方位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根据国家集中采购目录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需要,可以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创新产品和服务项目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自主创新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首购。第十九条支持建设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需要,创新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模式及技术交易市场运营体制机制,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发展。第三章企业培育第二十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不同类型企业发展,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促进公平竞争,发挥所有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产业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设立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以及创新型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重点培育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二十一条支持布局建设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速器,积极培育扶持具备良好发展前景的前沿新兴技术高水平创新团队,加速技术产业化、商业化进程。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扩大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产业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企业发展计划,对领军企业采取“一企一策”式精准服务政策,整合优化中小微企业资金扶持方式,助力企业加速成长。第二十三条支持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企业库,强化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数字化管理能力。支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建设,采取多种方式给予重点项目资金支持。第二十四条加强企业家的培养工作,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企业家培训计划,培养具有战略思维、资本运作、风险管控、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企业家队伍,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第二十五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品牌塑造,塑造一批优质品牌形象。实施品牌提升工程,发展品牌文化,强化产业、企业、产品品牌培育。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质量监管体系,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预警、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售后服务等制度。加强本市知名品牌培育和宣传推介,塑造高质量产品和服务形象。增强高质量标准供给能力,在重点领域形成一批新标准,鼓励龙头企业制定团体标准,加强国际标准合作,助力品牌建设。第四章融合发展第二十六条支持前沿技术融合创新发展,促进先进数字技术、智能技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制造技术、材料技术、能源技术等交叉融合创新,衍生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融合发展规划,明确融合发展目标、任务和创新举措。第二十七条支持前沿新兴技术同制造业融合发展,助力制造业转型升级发展。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升级,推进新兴技术与制造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支持建设数字工厂、智能场景、智能车间,提升企业生产和管理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扶持,重点推进生产过程、生产装备、生产产品和生产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第二十八条支持信息技术等先进技术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构建功能完备、结构优化、质量一流、发展均衡、服务高效的现代服务体系。加强新兴技术同金融服务、创意服务、康养服务等融合创新。第二十九条加强融合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统筹部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交通、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升级,提升新型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和融合创新引领能力。第三十条支持营造开放的产业融合发展生态。加强平台经济发展,促进平台企业开放生态系统。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融合创新,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打造综合型融合化发展服务平台,为产业、企业融合发展,提供技术服务、产品服务、人才服务、信息服务等。第三十一条支持引进和培育产业融合发展所需人才。鼓励高等学校设立前沿赋能型新兴技术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共建产教融合育人基地,加强融合产业所需复合型人才培养。第五章产业集群第三十二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产业集群建设,前瞻部署培育未来产业集群。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园区、创新基地建设,推动企业向园区聚集发展。第三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群统筹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开展促进集群发展工作专项考核。优化产业集群区域布局,建立产业集群梯次培育体系,依托龙头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咨询机构等主体建立产业集群促进组织,创新产业集群治理模式。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计划。第三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产业链整体发展工作,推进产业链核心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创新,提升产业链创新发展水平。第三十五条支持集群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要素集聚、协同创新、联动发展的产业链支撑体系,支持集群内企业的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及创新应用,支持建设集群信息服务平台。第三十六条鼓励各类创新要素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高效汇聚。引导推动科技、金融、人才、数据等要素资源加速向优势集群汇聚。第三十七条支持培育和打造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前瞻开展未来产业先导示范集群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开展创新发展改革试验,创建高质量发展示范集群。第三十八条支持打造若干产城融合发展示范集群和基地,加快形成以产促城、以城兴产的融合发展态势,推动集群内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支持集群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宜居宜业功能建设,助力本市特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第六章环境营造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着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相关事项的行政审批效率。第四十条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法律、伦理和社会风险问题研究,探索建立保障相关领域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框架规范。落实科技伦理治理要求,保障科技伦理人才团队、监管与服务支撑平台等资源配备,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第四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推动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市场准入和监管体制机制改革试点,支持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探索新技术新产品分阶段分类管理模式,选定若干区域开展新经济试验。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审查和监管等制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高效监管。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创新探索等实行包容创新审慎监管体系,分领域制定具体监管规则和标准,建立弹性监管工作机制。支持在新兴产业市场准入、应用场景、行业监管等方面试行综合授权、事中事后监管、大数据分析评估、信用和责任承诺等举措,加快形成包容创新、鼓励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探索将全球已有审批先例的重大创新技术和产品的前置审批为主转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建立“试点容错”扶持机制。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全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探索在人工智能、金融科技、创新药等新兴产业重点前沿领域开展创新发展先行示范。积极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先导区与生命健康试验区,探索形成支持新技术新业态加快发展的可复制和推广的新模式。统筹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先导示范区,开展未来产业跨界融合示范。第四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快建立新技术新产品标准、认定、认证、审计、定价、知识产权服务等第三方服务机制。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平台,制定交易制度规则,建立健全运行机制、交易模式、监管规则和服务体系,培育高频标准化交易产品和场景,推动探索数据跨境流通、数据资产证券化等交易模式创新。第四十七条积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科技评价机制改革,通过组建战略咨询委员会等方式,进一步深化项目、人才、机构、成果等评价改革,构建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特点相适应的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体系化科技评价机制。第四十八条鼓励商协会等社会组织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提供创业培育和辅导、知识产权保护及快速维权体系建设、投融资、产学研合作、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行业交流、人才培训等服务。第七章应用场景第四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在经济发展、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融合应用场景打造,支持相关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前期应用推广。探索搭建世界级先进技术应用推广平台,加快汇聚国内外前沿技术创新成果和高端创新要素。第五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动各类应用市场开放,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创新型民营企业开放场景,大型企业对中小型企业开放场景。第五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领域打造深圳市标杆场景,形成示范效应。第五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积极探索搭建符合未来产业发展趋势的应用场景,推进新技术新产品率先应用。第五十三条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应用场景开放制度,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应用场景供需市场化运营机制,定期制定并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场景需求清单,公开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吸引境内外高水平的产品和服务供给方。第五十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安全的领域外,对于国家、地方尚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国际先进产品标准或者规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产品和服务,应当允许通过测试、试验、试点等方式开展先行先试。第五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完善创新应用示范配套财政支持政策,各区、各部门应积极开展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研究制定完善消费端财政补贴优惠配套措施。针对战略性领域重大技术突破产品,协助开展创新产品重点客户开发,助力先导市场开拓。第五十六条市有关部门应当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应用成效评估方法,建立技术和产品的先进性和实用性评价机制,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深度应用与持续创新。第八章开放合作第五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国际合作,推动在数据治理及流通、人才交流与培养、技术合作和创新创业等领域全面协作,集聚世界一流创新要素,探索对接国际的政策规则体系,建立有利于跨境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业态孵化的国际化营商环境。第五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本市企业积极融入全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分工,设立境外生产和研发基地,建立全球营销网络及产业链体系。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搭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国际风险预警机制,为企业开拓境外市场提供预警信息服务。第五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支持外资机构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研发、生产和服务等活动。第六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吸引重点产业领域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迁址本市或者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本市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国际产业标准。支持建立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影响力国际学术和产业组织的标准交流合作机制。支持建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相关技术产业组织的分类管理。第六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扩大外资投资领域,放宽外资股份比例,引导外资投向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第六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推动建设国际科技创新规则制度对接区和先导区,建立国际化法制化科技创新体系,搭建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制度,丰富开放合作新路径。第六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以获取技术、人才、专利、品牌和渠道为目的的境外投资并购;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大境外并购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参与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和商标国际注册等活动,拓展国际市场。第六十四条深圳海关、市商务、税务、外汇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共享信息,推行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服务,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研发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研发及管理人员出入境等提供通关便捷服务。第六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创新主体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离岸创新中心,实行更为便利的科研人员、科研物资以及科研数据的出入境政策,建立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管理模式,支持离岸创新中心加快聚集国际创新资源,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第六十六条各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按照市场化筹办原则举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境内外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和产业合作活动。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在本市举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相关领域的展览、赛事、论坛等活动。依托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等既有渠道,搭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第九章支撑保障第六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在政务服务、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知识产权、空间保障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第六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政府资金投入和配置效率,强化政府资金引导功能,发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和撬动放大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核心领域与关键环节专项扶持力度。第六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渠道,鼓励更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资金支持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拓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市场主体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适应产业发展需求,创新金融服务,开发融资产品。加大对金融机构首创金融产品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开发更多适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特点的创新金融产品,并给予配套风险补偿支持。加快拓展“首贷户”,鼓励银行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优质首贷企业降低贷款利率,实施“银行减免+政府贴息”等普惠型金融支持方式。第七十条鼓励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产融示范。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运用金融科技等手段提升融资服务效率,更好地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融资难题。第七十一条鼓励相关保险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开发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特点的保险产品,覆盖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应用等全周期经营活动。支持相关主体在应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产品及服务时购买相关保险产品。第七十二条市人力资源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制订、实施与国际接轨的人才政策,柔性汇聚全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顶尖人才以及高水平团队。第七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以新理念新模式推动国际人才合作,鼓励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形成灵活使用国际化高端人才的新型机制和模式。市人力资源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推动政府与社会共建国际人才港等新型人才平台,推动建立高端紧缺人才目录第七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做好人才保障统筹安排。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应合力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推动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基础教育和应用型职业技能教育。第七十五条支持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奖励活动,对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或贡献的个人、组织给予奖励。第七十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合理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建设用地需求,加大重点集群、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工程、重要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公共服务机构等空间载体保障力度,强化产业高质量发展配套空间支撑。第七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研究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战略咨询委员会,积极吸引重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的专家人才进入战略咨询委员会,对涉及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第七十八条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重点领域伦理安全规范和社会价值观引导,开展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科普。市产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宣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新进展、新成效,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伦理安全及社会价值观引导。第七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分解年度目标,细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分工和责任单位,保障政策取得实效。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规划工作落实的约束机制,适时纳入相关部门、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基地的综合评价考核体系。第八十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八H一条本条例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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