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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和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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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和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汇编.doc

    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示制度、评议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改变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质量,创建计生协调发展先进镇,人口和计生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和评议制度,不断增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管理的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认真接受群众的监督。一、公示制度(一)公示内容:1、乡级:生育政策,计生办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理程序和期限,一孩生育服务卡、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程序以及生殖保健服务项目,免费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和依据、生育指标、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程序、“八不准”、奖励扶助等优惠政策、举报奖励、乡领导的生育等情况。2、村级:生育政策,计划生育优惠政策,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对象,生育指标,村、组计生干部计划生育情况,违法生育(收养)处理,奖励扶助等。(二)、公示要求:1、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原则。2、计生宣传栏,及时将应公示的内容清楚地张榜公布,同时还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等有效形式予以公开。3、生育政策,办理程序等常年性工作可以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每季度一次,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重要工作随时公开。4、把计划生育政策和行政执法、政务公开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二、评议制度(一)评议内容:评议人口和计划生育完成情况,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合法性,行政执法程序,办事纪律,时限执行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政务公开,违法生育(收养)的处理,照顾生育,人口和计生办工作职责,服务态度,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二)聘请人口和计生行风评议员,印制行风建议征求意见表。(三)组织评议员开展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征集建议及意见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四)评议时间:每年度必须举行一次集中评议活动。(五)评议结果的处理:通过评议,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1、对评议出的问题,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通报群众,报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2、评议中发现违法违纪的事情,立即报告执法执纪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对评议员提出的评议意见,不得打击报复,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依法从重处理。(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2、经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审查、复议,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的;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8、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9、虚报、瞒报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10、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11、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承担。(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被撤销或被改判的;5、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6、行政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原则化分: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违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过错,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3、经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承担责任;4、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导致行政首长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5、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行政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八)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1、批评教育;2、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3、限期改正;4、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5、给予行政处分;6、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7、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一)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法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检查和监督。(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包括对被检查监督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监督。其内容主要是:1、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合理性;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5、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协调与督查;6、其他需要检查监督的事项。(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进行:1、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及报告;3、重大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备案;4、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决定备案;5、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6、重大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案件督办;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统计;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的其他方式。(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动方案。施行后,每隔一至二年,应对该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配套措施的制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写出专题报告。(六)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监督,重点是: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具体行政行为适应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3、是否履行法定职责;4、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和权限;5、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6、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七)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情况紧急、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再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中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使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处理通知书;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的,应使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建议书。被通知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通知部门;被建议部门收到检查监督建议书后,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部门。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九)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决定,应当上报备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检查或复查。重大行政处罚、征收较大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界限,由各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确定。(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和举报。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有关机关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并为投诉和举报人保密。禁止压制、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十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持证履行职务时,可以要求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介绍执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有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被监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监督。(十二)设区的市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成立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机构,配备法律专业人员,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公民不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而提起的复议申请。(十三)建立行政诉讼应诉制度。倡导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行政首长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庭应诉,重视司法建议,自觉、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十四)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失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及各省(区、市)的具体规定予以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规范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因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对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失的,应予补偿。乡镇计划生育干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一、各项指标       1、每月对出生统计漏错报者,每例扣50元。       2、符合政策率达100%,每片每出生一例违法生育扣200元。       3、统计合格率达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50元。(包括平时报表、月报、半年报、年报)       4、孕情摸底统计工作,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50元。       5、避孕措施落实率达100%,对育龄妇女本人口述措施与微机数据库不一致的,每有一例扣50元。       6、每月对出生、结婚人员必须走访到户,否则扣50元。       7、在检查范围内的婚育人员报表、户口本、微机信息及刊板内容不一致的,每有一处扣50元。同时刊板每月变更及时。       8、流动人口不能出现漏管人员。每漏管一人扣50元。对流出、流入、育龄妇女发证率、建档率、合同签订率、发函率、透查率均达95%,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20元。       9、协助村按时按质填好月报表及平日各项报表,对办公室统一布置的各类报表拖延、错报及漏报的,每有一次扣50元,(包括办公室上报省、市、县各类报表)。       10、人口学校、服务室及会员之家、计生办公室等达不到上级标准的每缺一项扣20元。桌凳、黑板、牌、床、柜要规范,有一项不规范扣50元,脏、乱、差、占用等扣50元。同时,宣传培训工作在办公室统一规定时间内,有一村一次未培训(包括发放明白纸)扣50元。      二、其他内容      1、每月例会和其他各项会议每缺一人扣20元。(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必须由办公室批准)      2、信访工作。本片,每出现一例到省、州、县、镇上访的分别扣300元、200元、100元、50元。      3、由于工作不细、底数不清,造成计划外大月份怀孕、非法收养、非法抱养的,凡移交到办公室处理解决的,扣所包片200元。      4、微机管理。微机员严格遵守机关微机管理制度,上班时间办公室任何人禁止上网,发现一人次上网的扣100元,非工作人员有一人次上网扣微机员100元。上访到省、州、区给党委、政府造成不良影响的扣400元。      5、办证员加强工作效率,严格把关,对来办手续的人员及时办,热情接待,满意而归。有一人不满上访的给党委政府造成影响的一次扣100元。      6、严格遵守机关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请假提前离岗有一次扣50元。同时,讲好室内外卫生,保持清洁,各办公室和每人的卫生区脏、乱、差的一次扣10元。中午没经批准严禁饮酒。工作期间,任何时间、任何场合禁止打扑克、打麻将,违反一次扣50元。      三、奖惩制度:      上述一、二大项每月由财政兑现。另外,在省、州、县考核中,所包片成绩优异,并为全镇争得荣誉或名次在前3名的,奖励包片人员5001000元。反之,名次后5名或因个案影响全乡工作的,罚5001000元。                                                                                    乡镇计划生育统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使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计划生育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是指有关计划生育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统计调查的组织和实施,统计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使用,统计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制定并实施各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和管理计划生育专门统计调查;    (三)制定并实施计划生育统计方案,制定计划生育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指标体系;    (四)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建立并完善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收集、处理、传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    (五)分析、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六)检查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考核评估人口计划执行结果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审批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指导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活动。    第五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建立、健全基本的统计工作制度,包括:统计帐卡和报表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例会制度、统计人员培训制度、统计检查、奖惩和举报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制度、村级统计资料公开制度等。    第七条  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等保障条件。    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第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    第十条  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指派专人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村级计划生育统计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乡级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县级以上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各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含计算机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统计帐卡和统计报表是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主要来源。帐卡和报表及其项目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删繁就简,以实用为原则。    乡、村两级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帐卡,帐卡内容应当每月变更。村级实行月报告单制度,每月通过报告单将变更信息上报到乡。乡级为计划生育情况报表起报单位,实行月、季、半年、全年报表制度,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 乡村级每月应召开一次统计例会。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包括由计划生育统计部门负责的计划生育情况报表和本系统其他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的事业统计报表。    计划生育情况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   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群众需求及汇集分析制度一、设置群众需求调查表和群众满意度调查表,并建立每季度对群众需求和满意度进行调查制度。二、每季度末对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归纳,提出整改措施,及时调整安排下一季度重点工作,安排工作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尽量满足群众在生育、节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需求。三、乡服务站要设立监督岗,公开服务人员的职称、岗位,让群众选择服务人员同时监督我们的工作。四、乡服务站要设举报电话、意见箱,对群众举报的人和事经调查情况属实的要严肃查处(举报电话:8832532)。五、乡服务站建立服务人员联系村指导工作制度,每一人联系一个村,具体指导村各项服务工作,帮助村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培训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全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转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加强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干部队伍建设,提升计生干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主动性、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一、培训的意义“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面对新形势和任务,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数量为主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式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着重抓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等重点任务。既要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又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面对不断更新的计划生育形势、任务,要求计划生育工作者转变观念,通过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同时使广大群众树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提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增长知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培训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经常性地对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及广大群众进行培训,形成长期性的制度。二、培训的内容1、人口理论培训。具体包括: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国家出台相应政策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等。2、计生知识培训。(1)政策法规培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及强的工作,需要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掌握一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需要群众了解相应的政策内容。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州县出台的各种奖励措施等。(2)基层基础工作规范性培训。(3)计生专干和中心户长的职责和工作规范;(4)协会知识培训。(5)计生技术服务常识培训。(6)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内容和技巧培训。3、职业道德培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应有的职业道德。三、培训的目标通过培训使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转变观念,掌握必要的人口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增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提高素质,适应工作需要,更好的为广大育龄群众服务;提高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1)掌握政策法规知识,使专职干部能够解答群众的提问、育龄群众了解必要的计生政策。专职干部要熟知、育龄群众要了解二孩审批条件、审批程序;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条例规定的奖励措施以及州县镇出台的各项奖励政策的基本条件、审批程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2)掌握必需的生殖保健知识,使专职干部能够正确的指导群众。专职干部要熟知、育龄群众要了解各类避孕措施的优点、禁忌证;生殖道疾病的症状及治疗方法;孕期保健知识;婴幼儿保健知识等。(3)掌握工作规范及有效的工作方法、技巧,使专职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得心应手,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四、培训的原则1、突出实效性的原则。要围绕实际工作需要有的放矢的开展培训,避免培训的盲目性,使每次培训都能解决一个甚至多个问题, 2、突出广泛性原则。在全乡范围内展开培训,将工作重心下移,使广大群众都能受益,避免培训的局限性。 3、突出针对性原则。培训要针对不同人群开展不同内容的培训,使受训人从中受益,避免培训不切实际。五、培训的方法1、制定学习培训计划。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订全年培训计划、培训重点。村级计生办根据本村情况制订培训计划,村级每年培训不低于4次。2、充分利用人口学校、村级活动室组织集中培训。按培训计划要求适时聘请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村级按时组织村内培训,每次培训活动要求镇计生办参加。3、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增加培训内容,使培训真正收到实效。4、按需求培训。根据专职干部提出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解决实际问题。村级要结合育龄群众实际需求,组织培训。六、培训的要求1、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重视。培训是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完善自身素质的必要途径,也是提高群众素质的有效手段,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重视,明确认识培训的重要意义。2、加强考勤管理,保证学习效果。每次培训应保证出勤,保证人数,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应提前请假,得到同意后,方可退出本次培训。3、强化培训的纪律要求,树立良好形象。培训期间听从培训老师指挥,认真做好笔记,树立三条岘乡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良好形象。4、注重应用,使培训真正收到实效。培训之后应熟悉掌握培训内容,在工作中加以应用,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服务。5、加强考核。每次培训后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以检测培训效果,同时将培训的出勤情况,考核成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终考核。计划生育各项规章制度汇编1.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示制度、评议制度2.执法过错追究制度3.计划生育办公室机关干部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制度4.计划生育统计办法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群众需求及汇集分析制度6.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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