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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课件】再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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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课件】再保险.ppt

    再保险,http:/,课程内容设计,http:/,能力目标,第一章 再保险概述,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章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再保险和原保险的概念及关系,再保险的分类,再保险的发展与产生,及再保险的作用。教学重点:再保险的基本概念;再保险的分类;教学难点: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的比较;再保险的作用,http:/,一、什么是再保险?,Reinsurance:又称分保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的保险,http:/,第一节 再保险的基本概念,一、再保险的定义(一)什么是再保险?再保险(reinsurance)亦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http:/,(二)关于原保险与再保险有关的几个概念 1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以保障双方利益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签订的,以保障双方利益的合同。2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 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http:/,分保费与保险责任,损失赔偿责任,保险人(分出公司),再保险人(分入公司),http:/,3分保费(再保险费),分保佣金,盈余佣金(利润手续费)原保险人利用再保险转嫁危险责任时所支付的保费,称为分保费或再保险费。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用以补偿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的部分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再保险人获得赢利时,按合同规定从中提一定比例的盈余佣金作为支付原保险人的报酬或奖励,这种盈余佣金又称为利润手续费。,http:/,4“责任共担”与“盈利共享”再保险人按承担责任份额分摊赔款,称“责任共担”。分入公司盈利时,分出公司按合同分得报酬,称“盈利共享”5转分保 分保接受人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的业务活 动,称为转分保。或再再保险。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转分 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 6国际再保险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经营的再保险,称国际再保险。,http:/,(三)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在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确定的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是按危险单位来确定的。A,危险单位 1概念: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2危险单位的划分(1)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划分危险单位。(2)划分关键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而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同。(3)危险单位应随标的物的变化而改变。,http:/,(4)危险单位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如一家年产600万吨柠檬酸厂(如丰原集团下属),其布局和结构、规格都有一定的规范,决定危险单位时要结合具体的建筑物和设施,经过实地查勘或图纸分析,方能确定危险单位的划分。这需要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来完成。(5)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由分出公司决定。B,自留额与分保额 1概念 自留额:分出公司根据自身偿付能力所能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http:/,分保额:又称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是指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2计算与表示(1)以保额为基础进行计算,此分保方式属比例再保险(2)以赔款为基础进行计算,此分保方式属非比例再保险(3)可用百分率表示,亦可用绝对数表示。3为了确保保险企业的财政稳定性及其偿付能力,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再保险的自留额列为国家管理保险业的重要内容。比如我国保险法98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http:/,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的产生基于原保险人分散风险的需要,是保险的延续。再保险为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承保能力和技术支持。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各自的独立性。再保险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以再保险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而拒绝履行其原保险责任。,http:/,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再保险合同的重要特点:,1、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业务经营活动,再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发生任何业务关系。2、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再保险合同虽然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 础上产生,但是二者没有任何继承关系,是相互独立的。3、再保险合同的责任性。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 同,承担的是原保险人的契约责任。,http:/,再保险的特性,合伙性: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再保险经济往来中具有共同利害关系,利益共享,损失共担,双方同一命运。1、原保险人支付分保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支付分保佣金给原保险人2、原保险人发生赔款,再保险人根据再保险责任分摊原保险人的赔款。3、原保险业务经营的盈亏反应在再保险业务上。,责任性:再保险标的的实质是原保险人承担的原保险合同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相当与契约责任保险。,http:/,投保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再保险合同,支付分保费,保险合同,保险,赔偿或者给付赔款,分摊损失赔款,再保险,http:/,(一)联系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2原保险和再保险相辅相成,共同承担分散风险。3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4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再保险反过来支持保险业的发展,地位日益突出。,二者的联系在于:都是对风险责任的分散,原保险是对投保人的风险责任予以分散,是对风险的第一次转嫁;再保险是对保险人的风险责任予以分散,是对风险第二次转嫁。因此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http:/,(二)区别 1主体不同。原保险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保险人;再保险双方均为保险人。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的标的物为财产、利益、责任、信用、生命和身体;再保险标的物为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一部分或全部。3合同性质的不同。原保险中财产保险为经济补偿性,人身保险为经济性给付性;再保合同全部为经济补偿性质。,http:/,(三)再保险的两个重要特点:1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法律地位对等、可以互换;再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无任何关系。2再保险合同为独立合同。再保险由原保险产生,但具有独立性,与原保险合同无任何法律继承关系。再保险业务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http:/,(四)再保险同原保险的各自特点?,保险 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生命与身体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业务范围呈区域性特点风险评估以对单独标的的直接查勘为主理赔中直接查勘损失现场,并对赔付情况具有较强控制能力,再保险再保险标的是原保险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具有较高的国际性风险评估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以通过对保险人提供的某一险种或业务组合的信息资料进行评估为主(合同分保)理赔一般不直接查勘损失现场,主要依据保险人提供的赔案资料。,http:/,三、再保险与共同保险,(一)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融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关系 1相同点:二者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http:/,2区别:(1)风险分散不同:共同保险是原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2)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律关系不同:共同保险中投保人分别与各保险人签订合同,每一个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费时费力。再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只与原保险人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只与原保险人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亦即投保人只与一家保险公司(一个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再与再保险人发生任何关系,手续简便,省时省力。,http:/,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关系如下图:,http:/,在保险经营中,尽管再保险的应用较共同保险普遍的多,但由于当今社会保险标的的价值和保额不断增加,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结合运用,可以使风险分散更加彻底。,http:/,(三)共同保险的局限性,1,各保险人必须在同一地点,受到时间、空间的制约。投保人必须同时与数个保险人协商,请求他们联合共同对其保险标的进行保险。2,手续繁琐,费时费力。投保人必须与每一个保险人洽谈保险事项,签订保险合同。,http:/,(四)发展趋势,1,共同保险的再保险化。在共同保险中设置首席共保人,通常由共保份额最多的保险人担当。首席共保人与其他共保人之间并无法律代理关系,首席共保人的权利义务也并不完全相同。2,再保险的共同保险化。一些再保险合约在订立时即直接交由多个再保险人共同承担,每个再保险人都承担再保险业务的部分份额,这种情况下再保险安排中本身也是一种共同保险。,http:/,四,再保险与重复保险,(一)重复保险的含义 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二)特点:1.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http:/,(三)两者的区别1.缔约动机不同 再保险中的风险转移并非投保人的自愿行为。而是保险人的积极行为。重复保险的风险转移则是投保人的主动行为。重复保险的投保人若是善意,旨在增强安全保障,恶意往往在于图谋不当得得。,http:/,2.告知义务的履行不同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各保险人相互没有告知义务。再保险分出人则应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3.风险分散不同 再保险中投保人的风险转移,是保险人的风险的“第二次转移”。重复保险仍属风险的第一次分配。,http:/,第二节 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一、再保险的产生(一)海上再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都是首先从海上保险开始萌芽中,再保险较晚。14世纪中叶,海上保险在意大利出现。1370 年,一位意大利海上保险人首次发了一份转嫁风险责任的保单,标志再保险的萌芽。,http:/,目前,排名第一的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第二,瑞士再保险公司。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再保险市场有伦敦、欧洲大陆、纽约和东京。再保险交易较集中于伦敦、慕尼黑、巴黎、苏黎世、纽约、东京、新加坡、香港等。(二)火灾再保险 世界第一张火灾再保险单纽约雄鹰火灾保险公司与联合保险公司于1813年签订的(三)人寿再保险 世界上第一份人寿分保契约大约在1844年签订。,http:/,二,再保险的发展,(一)从临时再保险到合同再保险 1,临时再保险 早期保险业务的经营,一般是由保险人独立承保,如遇保额较大,一个保险人不能全部承担时,就采用共同保险的方式,由几个保险人联合承保。由于共同保险带来了保险人相互间的竞争,又出现了临时再保险,即由一个保险人先承保全部业务,再将超过自身承担能力的责任部分分保给其他保险人,分出人与分入人之间没有稳定的业务联系,只是在需要分保时,临时确定分出与分入的条件和费用。临时再保险比共同保险在分散风险方面有其优势,因而作为一种重要的经营方法为保险业所采用。,http:/,2,合约再保险临时再保险的缺陷:逐笔磋商,手续繁琐,联系松散,费时费力,且在未商妥之前,原保险人处于无保障状态,合同再保险由分保双方事先签定分保合同,约定业务范围、分保条件、额度、费用等,在合同期内,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必须分出,再保险人必须接受,无须具体通知,自动生效,双方定期结算盈亏。,http:/,(二)专业再保险公司的产生,再保险业务原来是在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之间进行的,随着再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和保险公司之间竞争的加剧,要求再保险公司经营专业化,到19世纪中叶,开始出现专业再保险公司,专门从事再保险业务。1852年,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创立,成为世界上第一家独立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出现对促进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发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特别在分保技术方面显示出专业化的优越性。,http:/,(三)再保险业务创新超额赔款再保险,传统的再保险方式是比例再保险,由分保双方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分配责任。19世纪后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工业的持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巨灾风险巨额损失不断增加,带来了对再保险的新的要求。因此,为解决巨灾风险和巨额风险的保障问题,以赔款为基础计算分保双方责任额的另一种分保方式-超额损失再保险(即非比例再保险)便产生和发展起来了。1910年,英国第一次签定了赔款分保合同。,http:/,(四)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形成,1,世界上四大再保险市场 伦敦,欧洲大陆,纽约和东京2,二战后,发展中国家推行保险民族化政策: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建立地区性再保险集团,扩大地区内的承保能力,提高自留额,减少向地区外分出业务。,http:/,二、中国再保险事业的发展,(一)旧中国的再保险:半殖民性质 19世纪外商将保险传入中国。1929年由金城银行投资设立“太保”,后台是“瑞士再保险公司。1931年由中国银行投资设立“中保”,后台是英商“太阳保险公司”。1933年6月,成立“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新中国再保险事业的发展。1949年10月20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作为国有惟一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1996年7月,人保改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行分业经营,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199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中保集团,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http:/,1999年3月18日,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北京宣布正式成立。组建后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国家财政出资,注册资本金30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金1亿美元,业务涉及国内外产寿险的所有领域。2003年8月中国再保险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戴凤举。现任总经理刘京生。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亿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管理法定分保存续期间的法定分保业务及未了责任;经营管理商业分保业务未了责任;投资设立保险和再保险企业;经营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政策性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实行集团化经营,经营管理公司资产,进行资本运作。,http:/,据悉,由更名后的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先后挂牌成立。其后,相继成立中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华泰保险经纪公司和中国保险报业股份公司。即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已拥有6家子公司。并于2004年,中再集团及下属再保、直保子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205.95亿元,同比增长5.71%,集团和各子公司均超额完成业务计划。随着两个再保险子公司商业分保业务和大地公司直保业务的快速发展,中再集团的业务结构正在从政策性向商业性转变。到2004年底,在法定分保收入由于政策调整而下降15.4%的情况下,商业分保费比重迅速提高到26.25%。加上直保业务收入,集团商业性保费收入达64.85亿元,占总费收入的比重已达31.5%。,http:/,2005年6月,中国保监会财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调任到中国再保险集团担任党委书记、总经理。部署五大施政新纲,即改革发展、整合资源、防范风险、保值增值和队伍建设。改革发展这第一大施政新纲的初步设想,一是与国际著名再保险公司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借鉴成熟市场运作经验和先进经营理念,提升集团内在价值和竞争力。二是与国内直保公司建立战略合作竞争关系,通过优势互补,实现双赢。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再保险市场,不断扩大中再集团在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地位和作用。四是适应再保险的国际化特点,研究如何与国际市场接轨,创新产品和服务。其核心无疑是要走开放、合作、创新之路。,http:/,第三节 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一、职能(一)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和责任,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使灾害事故责任均衡化,利用集中起来的保险基金,保障巨灾事故的经济损失。(二)基本职能的特殊功效 1再保险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再保险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安全,满足平均法则。即当所有经营业务出现巨大危险单位时,通过办理再保。将风险分散,同时达到自留的风险责任均衡化,以确保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http:/,2再保险对特定区域内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对于某一种特定区域内,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尽管单个标的的保额小,风险单位小,但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形成积累的风险责任增大。这类积累的风险,可通过再保险,将风险转嫁到域外,达到分散目的。3对特定公司的累积风险进行有效分散 公司的累积风险主要是由于业务性质造成的,如业务仅局限于几个险种。特别是集中于某个险种,最容易造成风险责任积累导致严重后果。对于该种积累风险,再保险是唯一将这种业务偏向冲淡,并达到风险分散的有效方式,其具有跨险种平衡分散的特点。,http:/,4再保险对某一时点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 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从较长时间内看,财政稳定性良好,但就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可能过于集中。再保险可以纵向(即时间)、横向(标的数量方向)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风险。5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面。相互分保是保险人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险分入。从而实现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风险得到最佳分散,稳定性得到很大提高。风险的分散,保险只是最初级的,不完备的,再保险是高级的,彻底的。,http:/,二、再保险的微观作用,(一)再保险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根据大数法则,承保标的数量越大,风险分散就越彻底,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就越好,通过再保险达到要求。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由于承保风险的偶然性,各年的损失率必然呈现一定的波动,造成保险业务经营的不稳定,再保险可作为一种稳定机制,减少波动,从而稳定业务经营。再保险稳定机理:在损失较少的年份因付出保费减少的盈利数额,可在损失较多或发生巨大损失时赔偿金的减少进行平衡,使保险公司通过分保将自身责任限定在一定范围,从而每年获得均衡利润。,http:/,以下三种情况,再保险能及时履行经济补偿职能。(1)发生某些难以预料的灾害;(2)灾害发生的频率出手常规的变化;(3)巨大灾害的突发赔案,大量标的受到同一意外事件袭击,导致承保人的责任累积。3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正向分析:由于再保险可以将超出自身财力部分责任转移出去,因而大大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反向分析:一般的大额保险,投保人要了解保险公司是否安排好分保以及分保接受人是谁,才放心投保,这说了再保险对承保的支撑。4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1)由于再保险的支撑,随业务量增加,保费收入增加,而管理费用并不按比例增加,因而降低了业务成本。(2)在发生损失时,分出公司向再保险人摊回赔款,从而减少了赔款支出,降低了赔付率。,http:/,(3)可获得分保佣金,还可以分得盈余佣金。(4)增加可运用资金。在办理再保险后,一方面要在分保费中扣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另一方面有分保佣金收入,收到保费到支付分保费之间有时间差,在时间差内该资金也可运用。(二)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 1扩大风险分散面 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同时也是直接保险人,当接受分出公司分来的同类业务时,便扩大了本公司同类业务的风险单位数,风险面得以扩大。2节减营业费用 再保险公司接受分入业务所负担的费用,比直接承保业务所负担的费用要少。首先,节省设立五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所支付的费用;其次,节省培训专职理赔人员所支付的费用;再次,再保险可靠少数几个合同,分入大量的业务,从而节省直接承保业务的签单费用。,http:/,3是借鉴先进保险经验和技术的重要途径(三)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1加强安全保障 当保险业务办理再保险后,原保险人对保单更加信任。事实上,对于大额业务,通过再保险,被保险人往往可获得更广泛的国际安全保障。2简化投保手续 相对于共同保险可言。指大额业务。3提高企业信用 由于有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对作为申请贷款的抵押品的多重保障,从而提高了银行对企业的信任,即提高了企业的信用。4支持自办保险 自办保险,亦可通知再保险转嫁风险,使自办保险得以生存和发展,从而再保持自办保险。,http:/,三、再保险的宏观作用,(一)对整个保险业的作用建立风险分散网络,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企业了解保险市场的途径,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二)宏观管理及经济效用再保险是政府管理保险业的措施之一,是国际经济合作的手段,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积聚资金。(三)再保险的社会意义方便社会公众转移风险,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http:/,第一章 再保险概述,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基本职能:分散风险,再保险职能的特殊功效1、再保险对固有的巨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2、再保险对特定区域的风险进行有效分散。3、再保险对特定公司的积累风险进行有效分散。4、再保险对某一时点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5、通过互相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http:/,第一章 再保险概述,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微观作用:,(一)再保险对分出保险人的作用 1、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2、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3、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4、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http:/,第一章 再保险概述,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微观作用:,(二)再保险对分入保险人的作用 1、扩大风险分散面;2、节省经营费用;3、借鉴、积累经验。,(三)再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加强安全保障,简化投保手续。,http:/,第一章 再保险概述,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宏观作用:,(一)对整个保险业的作用建立风险分散网络,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企业了解保险市场的途径,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二)宏观管理及经济效用再保险是政府管理保险业的措施之一,是国际经济合作的手段,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积聚资金。(三)再保险的社会意义方便社会公众转移风险,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http:/,第四节 再保险的分类,一,按分保安排方式分类 1临时再保险:临时再保险是最早采用的再保险方式,是指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的有关条件也都是临时议定的。优点:一是灵活性。二是针对性。缺点:手续繁琐,工作量比较大,费用开支大,费进费力,http:/,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又称任意再保险、就地再保险、临分业务,它是指保险公司与再保公司之间,平时并无再保险合同存在,保险公司对于特定的保险业务(如巨额风险、或超出一定限额的个别保险业务)在有分保的需要时,才临时与再保公司洽商,有关的一切条件也须临时决定。签约后在短期内就需给付保费。临时分保是对固定分保的一种补充,往往由于业务数量较少,对保险的时效和限额事先难于掌握,单独安排合同也不经济,才不得不采用临时分保形式。,http:/,特点:分保双方均具有选择权以个别保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分保基础,逐笔协商办理,手续较繁琐。分出公司必须向接受公司提供业务详情,便于接受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作出选择。费用开支较高,时效性强 逐笔洽分费用高。洽谈失败,费用无法摊回。取得分保支持前发生损失,全部由分出公司承担,临时再保险,http:/,临时再保险,临时分保的适用范围:超过分保合同限额的业务 分保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 出于保护分保合同业绩的考虑,而不愿列入分保合同的业务数量少或不稳定的业务,http:/,合约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又称“固定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在合同期内,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必须按约定的条件分出,再保险人也必须按约定的条件接受,双方无须逐笔洽谈,也不能对分保业务进行选择,合同约定的分保业务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自动分出与分入。合约再保险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险方式。,特点:分保双方无自由选择权 合约的协商过程比较复杂为分出公司提供自动承保能力 以分出公司某种类别业务的全部为基础办理分保分保合同通常是长期有效的,除非任何一方根据 合同注销通知的规定在事前通知对方。,http:/,http:/,3、预约再保险,介于合同和临时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法,既具有临时再保险的性质,又具有合同再保险的形式。在预约分保方式下,分出公司有权选择是否按预约合同的规定分出或分出多少,而接受公司必须按预约合同的规定无条件的接受分出公司分出的业务。,http:/,3、预约再保险,特点:分出公司具有选择权,而接受公司没有选择权 较临时分保手续简便,节省费用和时间,并且为分出公司提供自动承保能力。接受公司对预约分保的业务质量不易掌握,稳定性较差。,http:/,3、预约再保险,预约分保的适用范围:作为合同分保的补充形式 由于存在分出公司逆选择的可能性,预约分保往往发生在业务关系密切和相互信赖的公司之间。,http:/,二,按分保对象分类,1财产风险的再保险是指对分出公司承保的坐落于某一地点或存放在某一场所的企业或居民家庭等主体的财产的火险责任提供保障的再保险。当分出公司承保的企业或家庭等主体的财产因火灾、爆炸等一般性灾害事故发生损失,且分出公司的赔偿责任已经发生时,由分入公司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或分出公司的赔偿责任超过其自负责任时,由分入公司对超过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责任风险的再保险是指对分出公司承保的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再保险。当分出公司承保的责任保险业务的赔偿责任已经发生时,由分入公司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或分出公司的赔偿责任超过其自负责任时,由分入公司对超过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http:/,3运输风险的再保险是指对分出公司承保的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再保险。当分出公司承保的运输货物或运输工具保险业务的赔偿责任已经发生时,由分入公司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或分出公司的赔偿责任超过其自负责任时,由分入公司对超过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4人身风险的再保险是指对分出公司承保的人身保险的给付责任提供保障的再保险。当分出公司承保的人身保险业务的给付责任已经发生时,由分入公司按比例承担给付责任;或分出公司的给付责任超过其自负责任时,由分人公司对超过的部分承担给付责任。5巨灾风险的再保险是指对分出公司承保的巨灾保险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再保险。当分出公司承保的地震、洪水等巨灾保险业务的赔偿责任已经发生时,由分入公司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或分出公司的赔偿责任超过其自负责任时,由分入公司对超过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http:/,三,按分保责任的分配方式分类,按分保责任的分配方式分类,可以将再保险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1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和再保险人的分保,同时也按该比例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的再保险。,http:/,2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金额为基础,当原保险人的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由再保险人承担超过部分的赔款的再保险。也就是说,非比例再保险是通过分割未来赔款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再保险人的超赔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非比例再保险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又分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和事故超赔再保险。,http:/,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分入公司的保险责任):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溢额再保险(surplus share)成熟溢额混合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分入公司的保险责任):险位超赔再保险(per risk X/S)事故超赔再保险(per accident X/S)赔付率超赔再保险(loss ratio X/S):停止损失再保险,http:/,第一章 再保险概述,再保险关系的建立,(1)专营再保险公司(通用 原:通用科隆)专营再保险公司,一般都有雄厚的财力和良好信誉,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强大的承保能力,足以承担巨额损失的赔偿责任。专营再保险公司之间也可互相分保、调剂业务,或者将本身分入的一部分再保险业务再次分出,从而建立了转分保关系。(2)集团公司内的再保险关系(中再)集团公司内实力强大的保险公司为保护实力较弱的公司,在集团内进行业务分保,以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业务在集团内部调整消化,这样就可节省集团公司的再保险成本,提高整体效益。(3)联营再保险关系 联营再保险是由若干保险公司达成共同协议,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份额,共同分摊所承接的每一笔再保险业务的损失。再保险关系的建立可以通过保险人之间的直接洽谈,也可以经过再保险经纪人的介绍;再保险业务可以在本国范围内实行分保,也可以有选择地在国际市场上分出或分入保险业务。总的原则是合理转嫁危险责任,求得良好的经营效果,保证具有足够的偿付力,使经营纳入良性循环之中。,http:/,保险缺人800万 精算师最抢手,瑞士再保险日前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未来10年内,中国的保险人才缺口为800万,平均一年需要补充80万生力军。瑞士再保险公司咨询部数据显示,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数量呈爆炸式增长。预计2020年,中国保险从业人员将从2010年的390万递增至1200万,而其中最短缺的是精算师。,http:/,保险行业格局陡然生变,2009年9月,交通银行成功收购中保康联人寿51%股权,首家“银行系”保险诞生,随后更名为交银康联人寿;2010年8月6日,保监会批复中国银行全资控股中银保险;2010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宣布斥资12亿元收购金盛人寿60%股权,一举成为金盛人寿的控股股东;2010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太保集团出让的太平洋安泰1%股权,加上之前从荷兰国际集团手中收购的50%股权,建行成为太平洋安泰的控股股东;中国农业银行出手最晚。直到2011年2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与嘉禾人寿共同宣布,嘉禾人寿向农业银行定向增发10.637亿股股份,农行将出资25.9亿元,增发后农行将持有51%的股份。“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完成了控股设立保险公司的布局 5大国有商业银行入股保险,震动了整个保险业。,http:/,究其原因,不是其数以亿计的资本金投入,而是绝大多数现有寿险公司一直渴求的网点渠道。5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内外拥有众多网点,其渠道优势不言而喻。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截至2010年6月底,农行拥有23560家分支机构,覆盖全国100%的省级行政区、100%的地级市以及99.5%的县级行政区,是唯一实现物理网点全面覆盖全部大中城市和县域市场的大型商业银行。而此前,因为没有独立的渠道,为了在银保市场占据一席之地,保险公司不得不看银行的“脸色”,支付给银行大量的手续费。因此,银行入主保险公司,已对保险公司业绩产生影响。仅以交银康联为例,其在交通银行入股后,保费收入就从2009年的8402万元快速上升至2010年的7.1亿元,保费收入增长7倍多。,http:/,渗透与反渗透下的暗战 5大国有商业银行入股保险业后,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保险业保费规模的迅速增加。相关的保险公司将会获得超常规发展,市场份额也会迅速提高。而一些中小保险公司,其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将面临被逐步鲸吞的境地。2010年11月,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明确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保险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标志。这一规定意味着以往商业银行“一对多”的保险营销模式“寿终正寝”。同时,也意味着银行将会把更多的资源放在自己控股的保险公司,这对其他中小保险公司极为不利。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中国人寿等上市保险公司仍然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据了解,这些上市保险公司也正积极入股中小银行,拓宽自己的渠道。“银行入股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入股银行,未来的趋势肯定是混业经营!”,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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