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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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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法规》PPT课件.ppt

    建设法规,一、建设法规概述 二、建筑法 三、安全生产法 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 五、劳动法,一、建设法规概述,(一)建设法规的概念(二)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三)建设法规体系,一、建设法规概述,(一)建设法规的概念P1,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一、建设法规概述,(二)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P1,1.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2.经济协作关系,3.民事关系,一、建设法规概述,(三)建设法规形式P2,1.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法2.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3.地方法规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地方*条例4.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实施细则5.地方规章省级、较大市政府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一、建设法规概述,(三)建设法规形式,(2)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3)效力原则: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新法优于旧法,二、建筑法,(一)立法目的P3,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二、建筑法,(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共8章85条),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二、建筑法,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P4,1)建筑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的工程业绩,二、建筑法,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2)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等级,二、建筑法,1.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3)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的范围,二、建筑法,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针P9,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二、建筑法,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P10,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建筑法,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二、建筑法,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二、建筑法,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二、建筑法,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2)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三、安全生产法,(一)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共7章99条),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三、安全生产法,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有关规定,(1)组织保障措施(2)管理保障措施(3)经济保障措施(4)技术保障措施,三、安全生产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19条),明确岗位责任(第17、26、27、30、42条),人力资源管理(第20、21、23条),物资资源管理(第28、29、31、41条),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第24条),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金(第18条),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资金(第37、39条),(第22、25、32、33、34、35、36、40条),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权利,三、安全生产法,知情权(第45条),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第46条),紧急避险(第47条),拒绝权(第46条),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第37条),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第21条),请求赔偿(第48条),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第49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第50条),危险报告义务(第51条),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三、安全生产法,知情权,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三、安全生产法,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三、安全生产法,拒绝权,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三、安全生产法,紧急避险权,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三、安全生产法,请求赔偿权,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三、安全生产法,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三、安全生产法,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三、安全生产法,自律遵规的义务,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三、安全生产法,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三、安全生产法,危险报告义务,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三、安全生产法,(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三、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三、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三、安全生产法,(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义务,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4.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规定,三、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五、质量管理条例,1、依法承揽工程,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3、按图施工,4、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5、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6、见证取样,7、保修,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五、质量管理条例,1、依法承揽工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五、质量管理条例,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五、质量管理条例,3、按图施工,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五、质量管理条例,4、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五、质量管理条例,5、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的责任,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五、质量管理条例,6、见证取样,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五、质量管理条例,7、保修,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1、劳动合同的订立,2、劳动合同的条款,3、试用期,4、劳动合同的无效,5、劳动合同的变更,6、劳动合同的解除,7、劳动合同终止,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1、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当事人,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1、劳动合同的订立,2)劳动合同的类型,一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1、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当事人,2)劳动合同的类型,4)劳动合同的生效,3)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1、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当事人,2)劳动合同的类型,4)劳动合同的生效,3)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3、试用期,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1)试用期的最长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3、试用期,2)试用期的次数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3、试用期,3)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3、试用期,4)试用期内合同解除条件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3、试用期,4)试用期内合同解除条件的限制,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4、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5、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6、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6、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6、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6、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6、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7、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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