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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规复习》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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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法规复习》PPT课件.ppt

    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一、建设工程法规的作用 三方面: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建设法规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性表现为(1)必须一定的建设行为(2)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指对符合本法规的建设行为给予确认和保护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法规要实现对建设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必须对违法建设行为给予应有的处罚。,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二、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 建设工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三、建设工程法规的调整对象 1、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四、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力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它包括国家机关、业主方、承包方以及相关中介组织等。(一)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二)业主方甲方(三)承包方乙方(承包商)(四)中介组织(五)公民个人,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五、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构成(一)建设法律(二)建设行政法规(三)建设部门规章(四)地方性建设法规(五)地方性建设规章(六)技术法规(七)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七条规定);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具备那些条件?建筑法第八条(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见教材35页);(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七、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八、建筑工程报建制度和报建内容 1、建筑工程报建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立项、项目评估、选址定点、立项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前期筹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前期筹备工作结束,申请转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发包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许该工程进行发包的一项制度。2、建筑工程项目报建的主要内容有:(1)工程项目;(2)建设地点;(3)投资规模;(4)资金来源;(5)当年投资额;(6)工程规模;(7)开工、竣工日期;(8)发包方式;(9)工程筹建情况。,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九、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几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十、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级、二级、三级。2、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十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根据建筑法第七条规定,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其余所有在我国境内的建筑工程均应领取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以下的建筑工程 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十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 是指经济活动中,作为交易一方的建设单位,将需要完成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工作交给交易的另一方勘察、设计、施工去完成,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通常:发包人,又称甲方;承包人,又称乙方。,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十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是一项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交易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如果一旦发生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违约方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4、建筑工程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十四、建筑工程联合承包制度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联合承包须注意下列问题:1、联合承包的前提条件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联合承包,一些中小型工程及结构不复杂的不可以采取联合承包的方式。2、联合承包的责任分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责任,是指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由另一方来承担责任。3、高资质与低资质联合承包 在联合承包中,如果企业资质等级不同,要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来承包工程。4、不同类别资质联合承包 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承包单位实行联合承包的,应当按照联合体内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程。,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见教材9495页),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十六、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十七、共同投标 共同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包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的投标方式。,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十八、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一条 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见教材99页),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十九、投标文件的送交、修改、补充和撤回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二十、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人: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二十一、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时间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二十二、投标人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条件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二十三、关于评标委员会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二十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据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并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二十五、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单位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为完成某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监理工作而签订的合同。二十六、书面形式合同 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二十七、合同的内容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二十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1)工程名称;(2)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3)工程质量;(4)工程造价;(5)承包工程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以及工程决算的支付时间与方式;(6)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7)当一方提出迟延开工日期或终止工程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时,有关工程的变更、承包金额的变更或者损失的承担以及估算办法;(8)由于价格变动而变更承包金额或者工程内容的规定和估算方法;(9)竣工验收;(10)违约责任;(11)争议的解决方式;(12)其他的约定内容。,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二十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规模;2、发包方提供的资料的具体内容、技术要求和期限;3、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的份数以及交付的日期;4、勘察设计的收费依据、收费的标准以及支付的方法;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7、争议的解决办法;8、其他约定内容。,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三十、合同履行的概念 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了各自的合同义务,享受了各自的合同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注:是合同法法律约束力的首要表现。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的原则。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2、实际履行的原则。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去履行,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的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要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4、经济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时,讲求经济利益,以付出最小的履行成本,获取最佳的合同利益的履行原则。,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三十一、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注意: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只是合同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三十二、合同可以法定解除的条件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三十三、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三十四、合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享有的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履行抗辩权的设置,使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情况下对抗对方的请求权,而当事人的拒绝履行行为不但不构成违约,而且还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履行义务没有先后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一方在对方履行义务吧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3、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三十五、合同的终止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三十六、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原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三十七、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三十八、施工质量责任: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注:施工单位对设计的任何变动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认可,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三十九、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年限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四十、质量事故处理: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四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都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主体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3、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5、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6、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四十二、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地点包括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四十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定期组织演练。,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四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四十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的人,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四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四十六、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五)建筑工程招标程序(详见教材82-87页)1、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1)工程报建(2)选择招标方式(3)申请招标(办理招标备案)(4)编制招标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以及资格预审的评审方法),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2、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1)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资格预审(3)发放招标文件(4)组织现场考察(5)标前会议(解答投标人的质疑),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3、决标成交阶段主要工作内容(1)开标(2)评标(3)定标,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四十七、建筑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 解决建筑工程民事纠纷的基本方式有四种:一是当事人自行和解,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行解决纠纷。二是通过调解组织调解解决,即由第三者调停、疏导,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三是仲裁解决,即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由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四是诉讼解决,即诉诸国家审判机关,由其作出裁判解决纠纷。由于当事人和解只要无损于他人及社会公众利益即可,以下主要介绍后三种纠纷解决方式。,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五项基本制度1、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制度2、建筑工程质量体系认证制度3、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5、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四十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哪些内容: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筑法规概论复习提纲,四十八、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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