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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二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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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二3.ppt

    刑法学(二)3,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大都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其中有的犯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但有的罪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有些犯罪的主体也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还只能由单位构成。有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体还可以由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构成。,(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上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而且本类犯罪包括的过失犯罪最多。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43个罪名。可以归纳为以下6类:,(一)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三)破坏重要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四)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犯罪。(五)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六)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客体特征: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所谓投放危险物质,是指将砒霜、氰化钾、剧毒农药、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到公用水井、水池、出售的食品、饮料或牲畜、禽类的饮水池或饲料等中的行为。不管使用的危险物质是什么,也不管投放行为的具体表现怎样,只要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已经造成多数人的人身、牲畜及其他财产的严重损害或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物质包括以下几种(1)毒害性物质,如砒霜、氰化钾、各种剧毒农药等;(2)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够发出引起人体损伤甚至死亡的放射线辐射的物质,包括各种核材料、放射性核毒素制剂等放射性药品等;(3)传染病病原体,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4)其他危险物质,指除上述几种物质之外,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其他危险物质。,3.主体特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4.主观特征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不特定多数的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1.投放危险物质罪中止的认定案例1.被告人刘某原任某乡农机配件厂车间主任。1998年1月2日该厂对各车间实行招标承包,被告人刘某先后对铸造和烘炉车间投标均未中标。为此,被告人刘某对厂领导和工人不满,产生报复之念。同月20日晚,刘某以药老鼠为名从本村周家要来一瓶“1605”农药,并倒入玻璃眼药水瓶子,以作伪装。次日上午9时刘到本厂伙房,以帮助摘菜、烧火为幌子,伺机投毒。,约10时许,刘乘炊事员外出之机,将“1605”农药倒入炒好的黄豆芽和酱油桶内。11点30分左右,就餐的工人已在食堂排起长队等候,刘某看见这么多人吃饭,其中还有与自己关系很好的同事,便后悔起来。当炊事员开始为工人打第一份菜时,刘某忍不住大叫起来:“不要打,菜里我下毒了。”案发后,经检验菜里确系含有“1605”。,案列2.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初,随其丈夫孙某(村外工四组组长)到某采石场做饭。同年7月13上午,外工四组与外工二组为采石发生口角,双方用淫秽语言相互辱骂。被告人王某在工棚内听到吵骂声,误认为辱骂其丈夫的是外工七组的外工,遂起报复之念。当天12时许,王某趁外工七组工棚内无人之机,进入工棚,将灭蚊剩余的“敌敌畏”投入已做好的梅豆汤盆内。王某回到自己工棚后,听到工人聊起与外工二组吵骂的事才知自己搞错了。王某便急忙赶往外工七组工棚,正碰上一外工喝了梅豆汤出现头晕、心悸等中毒症状。王某一面告诉他人梅豆汤有毒,一面送中毒外工去医院,经医治后脱险。被告人王某作案后自首。,上述两案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具体来说就是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能否成立犯罪中止?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主要是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时空特征。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成立中止犯,是危险犯的中止犯。第三种观点认为能够成立犯罪中止,但不是危险犯的中止犯而是危险犯相应实害犯的中止犯。,此处认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其主要理由是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2.投放危险物质杀人行为应如何定罪(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在犯罪构成上的界限第一,二者在主观方面的界限二者在认识因素的区别是,行为人所认识的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共安全的破坏,还是他人生命的终结。在意志因素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均可表现为希望或放任,其不同之处在于希望或放任的结果不同,一个是公共安全破坏,一个是他人生命的终结。,第二,二者在客体上的界限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杀人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第三,二者在客观方面的界限在行为方式上,投放危险物质罪仅限于投放危险物质,而投放危险物质仅是杀人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但是当投放危险物质杀人时,从行为方式上就无法区分了。,(2)实践中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的几种情形及定罪第一,仅构成杀人罪的情形例如:甲欲杀乙。有一天,甲邀请乙到饭店吃饭,趁乙不备将剧毒药物放入乙的酒杯中,乙没有发觉一饮而尽。两天后,毒性发作,乙死亡。甲构成杀人罪。这种情形具有几个特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导致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死亡,明知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不会导致多数人的死亡。,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特定个人或少数人死亡这种结果。行为人犯罪对象明确,就是指向特定个人或少数人。公共安全没有受到侵害,受到侵害的是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生命权。客观结果表现为特定个人或少数人死亡或者没有死亡。,第二,仅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情形例如:甲系某高校学生,由于失恋,经常受老师批评及和同学相处不融洽,便对同学仇恨起来,想着报复全校学生。某日夜,甲潜入食堂将大量砒霜投入第二天待用面粉中。结果造成20人死亡,180人中毒,受到轻重不同伤害。甲某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种情形的的特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造成多数人死亡,而不是特定个人或少数人的死亡。行为人对多数人死亡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行为人犯罪对象不明确,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客观结果表现不一,没有伤亡、少数人伤亡或多数人伤亡都有可能。,第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想象竞合的情形例如甲与乙有仇,欲置乙于死地。甲发现乙每天中午在自己职工食堂吃饭,便不顾会造成其他人中毒伤亡,向职工食堂面粉中投毒。结果造成包括乙在内的7人中毒死亡,12人中毒受重伤,20人中毒受轻伤。甲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的想象竞合。这种情形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仅会造成自己所想杀死的特定目标的死亡,而且还会造成其他多数人的死亡。行为人对自己特定目标死亡持一种积极追求的希望态度,对其他多数人的死亡持一种放任态度。行为人只实施一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行为人侵害对象明确,就是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客观结果表现是多数人的死亡。,第四,杀人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想象竞合的情形第五,杀人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条竞合的情形例如甲某由于下岗而恨本单位领导,便发誓要毒死本单位24位领导。适逢本单位领导开会后在食堂就餐,甲某瞅准机会投了毒,结果24位领导全部中毒死亡。由于没有其他人就餐,没有造成其他人中毒。甲某行为既触犯杀人罪法条又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法条,构成竞合。,这种情形的特征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会造成特定多数人的死亡,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侵害目标明确,即特定多数人。客观结果表现为多数人伤亡或没有伤亡。,(三)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处罚修正后的刑法第114条和第115第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惩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在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该罪是1997年新刑法增设的一种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三)提高了该罪的法定刑,对其成立条件则未作修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具有如下特征:,1.客体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安全。,2.客观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行为方式,即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恐怖活动”是指以恐吓或者要挟社会为目的,对政府领导人、社会团体成员或者其他无辜公民加以杀害、伤害、或者对重大公私财产加以破坏的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是危害最大的犯罪组织之一,是指三人以上,为了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各种恐怖犯罪行为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恐怖组织具有以下特征(1)成员在三人以上。(2)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各种恐怖犯罪活动,这些恐怖犯罪活动包括暗杀、绑架、劫持航空器、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等。,(3)为长期、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各种恐怖犯罪行为,恐怖组织在其建立以后的存续期间,必然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各种恐怖犯罪行为。(4)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稳固性。()恐怖组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成员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组织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发起、推动和组建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的活动组织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创立、组建恐怖组织、确定该组织的宗旨、目的。(2)确定恐怖组织的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行为规范、活动方式等。(3)发展恐怖组织的成员。(4)培训恐怖分子,如建立培训基地、设立培训班培训点等。(5)奖励恐怖组织成员。,“领导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在恐怖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制定犯罪计划、指挥实施犯罪的。“积极参与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成为恐怖活动组织的一般成员,在其中既非组织者、领导者,又非积极参与恐怖活动并积极实施恐怖活动的情形。3.主体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司法认定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所做的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两种犯罪组织主要有以下区别:(1)追求的目的不同(2)采取的手段不同(3)是否寻求保护体系不同(4)对社会现实的态度不同(5)政治倾向不同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罪数形态的认定刑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处罚刑法修正案(三)对1997年刑法第120条第1款的修改,主要是区分了组织、领导与积极参加和其他参加这几种情况,并分别对这些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刑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资助恐怖活动罪,(一)资助恐怖活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其特征如下: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实施恐怖活动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其他物资,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利用这些资金或者物资建立并指挥犯罪组织,训练犯罪分子,购置具有高科技性能的犯罪工具等。如果没有巨额的资金和物资,许多恐怖活动将无法实施。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资助实施恐怖活动个人的行为。,首先,资助的对象是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是指以恐吓和要挟为目的,对政府领导人,社会团体成员或者其他无辜公民加以杀害、伤害或者对重大公私财产加以破坏的行为。行为人对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进行了资助,就足以构成该种犯罪。其次,必须是对这些组织和个人进行了资助。,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恐怖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明知自己资助对方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司法认定1.资助恐怖活动罪与非罪的界限,2.资助恐怖活动罪停止形态的认定3.资助恐怖活动罪罪数形态的认定4.资助恐怖活动罪与其他罪的界限(1)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敌罪的界限侵犯的客体不同所资助的对象不同资助的方式不同犯罪主体不同,(2)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犯罪客体不同对象不同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行为方式不同犯罪主体不同,(三)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处罚修正后的刑法第120条规定: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处罚。,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本罪的客体是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是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结果发生。,(二)本罪的司法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2.本罪罪数形态的认定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四种行为之一的,或者对象属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之一,均只构成一罪;即使实施了全部四种行为,或者针对全部几种对象实施了相应行为,也只构成一罪。,(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处罚根据修正的刑法第125条的规定,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法定刑处罚。,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概念与特征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手段或者乘人不备而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本罪的特征如下: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窃取手段或者乘人不备而公然夺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安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枪支、弹药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目的地。,(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物、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认定 1.与普通盗窃罪的界限(1)为盗窃、抢夺普通物品而误盗、误抢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2)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实施了盗窃、抢夺行为,由于认识错误而盗得、抢得了普通物品的。,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罪数形态的认定(1)从行为对象上看,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2)从行为方式的角度来看,本罪属于并列罪名;(3)实践中,许多情况属于吸收犯。3.与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界限,(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处罚1.修正后的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1款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2)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4)盗窃、抢夺炸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该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2)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3)盗窃、抢夺手榴弹的;(4)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5)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六、交通肇事罪,(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客体特征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特征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那些旨在保护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与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劳动纪律、交通规则、操作规程等。,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作为的方式,如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闯红灯、超速、违章超车、超载、超宽等;也可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拐弯不显示指示灯、通过道口不鸣笛示警、通过岔路口不减速等。,(2)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3)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主体特征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一切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而不是泛指与交通运输有关的人员,其具体包括(1)直接操纵各种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2)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设施的业务人员。(3)直接领导、指挥交通运输活动的领导、指挥人员。(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没有合法手续却从事正常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要包括:(1)无合法手续,但被借调或受委托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2)暂没有合法手续,但为了从事交通运输工作,正准备取得合法手续的人员;(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临时被指派或主动承担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4)为了保证主要职业的进行或维持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而驾驶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5)根据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按该罪处理。另外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2000年11月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做了如下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规定在理论界引起较大反响,即该罪的通说认为只能是过失,而按照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论通说及立法上的规定又只承认共同故意犯罪。所以该司法解释规定上述情形构成共犯,还有较大的研究余地。4.主观特征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二)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1.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1)二者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如果行为主观上具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为是犯罪。(2)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二者都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区别主要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2.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范围的认定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范围,主要是指在什么地点发生的事故能归结为交通肇事罪。3.交通肇事罪向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转化的认定根据2000年11月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三)交通肇事罪的处罚第一量刑档次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适用该量刑档次的交通肇事罚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见前面第42、43页),第二量刑档次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符合上述量刑档次的情形之一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按该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三量刑档次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七、重大责任事故罪,(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1.客体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安全。,2.客观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行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一般职工本人直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另一种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即有关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所谓违章冒险作业,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即违章冒险作业和违章冒险生产。,(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即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这里的规章制度不仅包括国家发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如企业、事业在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制度等,而且还包括那些虽无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长期为群众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有直接联系。(3)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所谓“重大伤亡”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3.主体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关于本罪主体的范围,还存在两个问题:(1)非国有或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能否成为该罪主体根据198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1988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1989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的内容,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等非国有或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也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而且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也应该可以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2)农民能否成为该罪主体第一,农民在从事农业活动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如何处理?第二,农民受人雇请或邀请,为其他农民帮忙,从事非经营性的群体劳动,发生严重后果的,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4.主观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认定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特别要正确把握以下几个界限:(1)重大责任事故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其区别就在于两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也就是说,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重大责任事故,则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一般后果的,即后果不严重的,就属于一般责任事故,对行为人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之一的,即为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1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严重损害的。(2)重大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失败所造成的事故的界限,(3)重大责任事故与意外事故的界限意外事故则是由于自然原因和行为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区分的关键:一是看事故发生的原因。二是看行为人是否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罪的界限(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犯罪主体不同。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尽相同。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场合不同。,(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者的区别明显: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犯罪主体不同。,(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客体不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犯罪主体不同。,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罚刑法第134条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八、危险物品肇事罪,(一)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人。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这种心理状态。,(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司法认定1.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2.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3.与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界限(三)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罚刑法第136条规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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