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婚姻继承法》PPT课件.ppt

    • 资源ID:5491248       资源大小:272.50KB        全文页数:201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婚姻继承法》PPT课件.ppt

    婚姻继承法,主讲:张竞芳,前 言,一 修改婚姻法的起因二 修改婚姻法的方式三 修改中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一 修改婚姻法的起因,(一)关于夫妻财产制(二)关于“包二奶”(三)关于家庭暴力,二 修改婚姻法的方式,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将80年婚姻法从条文到内容都作大幅度修改。另一种认为80年婚姻法是好的法律,这次修改应以80年婚姻法为基础,只是针对现实中亟待解决 的问题作适当的修改,可改可不改的条文不改,以维护婚姻法的稳定性。,三 修改中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一)关于重婚问题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有学者主张应扩大重婚罪的范围,将那些虽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或生有子女的,定为重婚罪。绝大多数学者持不同意见。理由是:1与婚姻的概念相冲突;2婚外同居的表现形式多样,情况比较复杂;3婚姻法在本质上属于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二)关于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区别:1虐待可构成犯罪,家庭暴力刑法中无家庭暴力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依刑法相关规定处理;2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家庭暴力可能只是一次,如一次殴打或一次性暴力;3虐待一般为精神折磨,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构成虐待罪。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三)关于夫妻间相互忠实的问题新婚姻法第4条补充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巫昌祯教授认为:这一规定在道德上具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四)关于事实婚姻问题新婚姻法回避了事实婚姻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以后对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认定为非法同居。对事实婚姻不再承认。学者观点:1认为结婚举行仪式是多年婚姻习俗,法律硬性规定取消不承认,实践中不易执行,因此应当承认。2认为对事实婚姻应采取有条件承认。认为如果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仅仅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不登记又有正当原因的,应予以承认。这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五)关于夫妻财产制问题新婚姻法增设了个人特有财产,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对婚姻法修正案中曾规定的夫妻财产转化问题,学者有不同看法。认为:一是对妇女不利;二是从法理上讲不太公平。,(六)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多数人主张以“婚姻关系破裂”取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大部分是感情问题但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为了涵盖离婚的全貌,采用“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更科学、更准确。,(七)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原因多种多样,从有无过错上讲,分为三种情况:1是双方均无过错;2是双方均有过错;3是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没有过错。这一制度的作用是:1填补无过错方的损害,使无过错方获得心理上的慰藉。2制裁、预防违法行为。3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2002年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提到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上来。婚姻法学专家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起草了民法婚姻家庭编的专家建议稿。一 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二 关于体系结构的安排,一 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是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完整地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使其单独成编,叫民法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这是法典主义方案。另一种方案是保留婚姻法的单行法地位,仅在民法的相关部分(如人身权章的身份权节)对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作若干原则性的规定,与婚姻法相衔接。这是单行法主义方案。,二 关于体系结构的安排,第一章通则,是有关该编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二章亲属,是有关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的范围、亲属的种类、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等规定。第三章结婚,是有关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第四章夫妻,是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定。,第五章离婚,是有关离婚登记、离婚诉讼、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等规定。第六章父母子女,既有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定,也有关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专门规定。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是否需要规定,尚需作进一步的研究。,抚养与赡养应否对等问题。如果由于客观原因使父母没能履行或无力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成年后,仍应赡养父母。如果父母有负担能力,基于主观原因,对于子女犯有故意杀害罪(未遂)、虐待罪、遗弃罪或者父亲奸污女儿罪,子女成年后,就允许他们不赡养父母。,父母与婚生子女问题。国外立法有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即指丈夫证明在妻子受胎期内,未与妻有同居行为时,其依法享有否认该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规定,但实践中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问题。三种情况:1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了结婚登记,该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准正)。2由生父自愿表示认领。3被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系其所生,此时可由生母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或进行亲子鉴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问题。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标准?观点:1以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者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为标准。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其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3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否有一定的时间?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人工生殖子女问题。人工生殖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质人工授精,即使用丈夫的精子或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授精,简称AIH;另一种是异质人工授精,即使用第三人的精子或卵子进行人工授精,简称AID。同质人工授精而出生的子女,子女与父母有血统关系,属直系血亲并为婚生子女。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法律身份的确认较复杂。其基本特征是:由于是第三人提供精子或卵子,所以父或母一方是不特定的。这种不特定的父或母无法对孩子行使行为能力,孩子和他们之间不能互相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代理母亲”问题。在妻子子宫无法使受精卵着床时,使用妻子卵子和丈夫精子在体外受精,然后将胚胎植入她人子宫妊娠生育,此分娩者即是代理母亲。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代理孕母,以根本杜绝其可能产生的弊害。,第七章收养,是有关收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和收养的解除等规定。第八章监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也包括对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第九章扶养,包括扶养的范围、扶养权利人和扶养义务人的顺序、扶养的程度和方法等。,婚姻法的体系,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总论 第二章 婚姻法的沿革 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亲属 第五章 结婚制度分论 第六章 家庭关系 第七章 离婚制度附论 民族婚姻、涉外婚姻、涉港澳台婚姻,继承法的体系,第一章 继承法概述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三章 遗嘱继承第四章 继承法的适用,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一 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 婚姻法的特征三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四 婚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 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的概念1 婚姻的概念外国法中婚姻的含义:一是指称婚姻关系。一是指创设婚姻关系的行为即结婚行为。我国古代婚姻即“昏姻”或“昏因”,含义有三:一是指创设夫妻关系的行为即结婚仪式。如“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二是指男女通过结婚所形成的夫妻关系。如“婿曰昏,妻曰姻”。三是指由婚姻联结起来的姻亲关系。如“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我国现代法中婚姻的含义:一是指婚姻的缔结即结婚行为;一是指婚姻关系本身。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为夫妻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它只发生于男女两性之间。非异性的同性恋的结合不能形成婚姻。(2)婚姻是男女两性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其目的应是双方永久共同生活和组织家庭。缺乏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男女两性临时性的结合不能形成婚姻。(3)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保护。,2 家庭的概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为纽带,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1)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2)家庭以婚姻为基础,以婚姻、血缘为纽带。(3)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具有重要的社会职能。,(二)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 婚姻法的名称2 婚姻法的不同涵义(1)狭义婚姻法和广义婚姻法(2)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三)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婚姻法第1条明确指出:“本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1 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2 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1)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2)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财产关系是指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关系从属和依附于人身关系,它的发生和终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条件的。二者的联系:教材第22页,二 婚姻法的特征,1 普遍性2 伦理性3 强制性,三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1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前提的。2 从婚姻家庭的演变来理解婚姻家庭的社会关系。(二)婚姻家庭具有两重性1 自然属性2 社会属性二者的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三)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1 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教材第25页。2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关系的区别。,四 婚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联系与区别婚姻法与民法的联系、区别。联系:1 二者都是私法;2 二者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区别:1 婚姻法属于身份法范畴,民法属于财产法范畴;2 婚姻法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处于从属地位,民法中财产关系是主要的,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是为了适应商品关系的客观要求而设立的;3 婚姻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不适用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而是按照平等互助、养老育幼,促进家庭和睦团结的精神进行的;4 婚姻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混同为一体,很难划分清楚,而民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不能混同,划分的十分清楚。,(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1 宪法和普通法律2 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 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二章 婚姻法的沿革,一 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二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沿革)三 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家庭立法,一 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一)人类社会初期的两性关系在人类社会初期,男女两性关系完全是出于原始的、本能的、生理的需要,毫无任何限制,是一种“杂乱的性交关系”。,(二)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1 群婚制 群婚又称集团婚,是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1)血缘群婚制。也称血缘家庭,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它是指同辈分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分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2)亚血缘群婚制。也称普那路亚婚,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它仍然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它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间通婚的权利。一群女子和一群男子结合,前者中不得有后者的姐妹,后者中不得有前者的兄弟。只允许在血缘较远甚至无血缘关系的男女间通婚。,2 对偶婚制(1)概念。对偶婚是由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是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同时他们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2)特点。教材第27页。(3)作用。教材第27页。,3 一夫一妻制(1)概念。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2)产生的原因。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二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 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2 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3 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法,三 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家庭立法,(一)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对象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改革的主要对象。其特征有:1 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毫无婚姻自由。2 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3 男尊女卑,夫权统治。4 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二)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道路1 解放前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2 1950年婚姻法3 1980年婚姻法4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一 婚姻自由原则二 一夫一妻原则三 男女平等原则四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五 计划生育原则六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七 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一 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古代社会人们没有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产生的。1791年法国宪法明确指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婚姻自由原则为资本主义各国亲属法所确认。,(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 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1)它指出了婚姻自由的前提条件。(2)它指出了婚姻自由的内容。(3)它指出了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自由权利。,2 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都无权干涉。婚姻法第5条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结婚当事人双方都不能强迫另一方与自己结婚。二是不允许第三者加以干涉。,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婚姻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二者共同之处:都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对包办买卖婚姻如何处理?第一,对第三者的处理。第二,对婚姻关系的处理。第三,对财产的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主要是女方或女方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它与买卖婚姻的共同点:都向婚姻当事人一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不同点有:一是前者所形成的婚姻,当事人基本自愿,后者则以包办强迫为条件,当事人不自愿;二是前者以女方本人索取为主,其目的是为自己今后的利益打算,后者则是女方的父母等第三者索取财物,女方本人得不到实际的经济利益,其目的是通过买卖婚姻攫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注意划清几个界限:第一,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界限。第二,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男女自愿馈赠的界限。第三,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诈骗钱财的界限。,(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3 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婚姻自由是相对的,必须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婚姻自由权利必须正当行使,不能滥用。,总之,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核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中,结婚自由是涉及绝大多数人的普遍现象,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而离婚自由则是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已经死亡这种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行使的,目的在于解除已经死亡的婚姻,从而更好地保障结婚自由的实现,它只是对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手段。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结合,构成了我国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二 一夫一妻原则,(一)一夫一妻制的含义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含义包括:(1)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合理性:(1)它符合婚姻的本质;(2)它反映了男女性别比例的自然要求。(3)它既是男女平等的要求,又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保障,对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 重婚问题(1)重婚的概念和形式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本人虽无配偶,但与有配偶者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的形式有二: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一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2)重婚的认定和处理认定重婚问题时应注意几点:第一,应从实质意义上认识重婚。在认定重婚问题时,不能仅仅从形式上看是否登记,并以此作为认定重婚的依据,而应从实质上看行为人是否有两个婚姻关系。第二,应划清重婚与重婚罪的界限。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重婚的故意,这是划分二者的关键。第三,应划清重婚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的界限。如重婚与姘居、重婚与通奸等。,重婚的处理原则:第一,重婚的民事责任。一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法第10条)二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婚姻法第32条)三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婚姻法第46条)第二,重婚的刑事责任。,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问题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适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几点:第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的区别。第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民事责任。表现在:一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对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离婚理由,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三 男女平等原则,(一)男女平等的概念、内容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一切方面的平等。男女平等的内容可概括为两个方面:1 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如男女在结婚、离婚问题上,权利是完全平等的。2 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如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在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方面地位也都是平等的。(二)男女平等的现状,四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婚姻法在结婚、家庭关系等章节中贯穿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保障权益、人身权益等也都作出具体保障性的规定。(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的保护作了规定。(三)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人的保护作了规定。,(四)禁止家庭暴力1 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征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特征:(1)主体是特殊主体。(2)侵害的客体是被侵害亲属一方的人身权。(3)性质表现为一种强暴行为。(4)须对被侵害亲属一方的身体、精神造成一 定的伤害后果。,2 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和救助措施,对受害人给予程序上保障。(1)婚姻法第43条。(2)婚姻法第32条。(3)婚姻法第46条。(4)婚姻法第45条。,(五)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注意:虐待与家庭暴力的联系和区别。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五 计划生育原则,(一)计划生育的概念和意义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实行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为目的。意义:教材第52页。(二)计划生育的要求(三)计划生育的现状,(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忠实指夫妻之间应当感情专一,不能有背叛夫妻感情和关系的行为。互相尊重指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个人意志和意愿,相互理解和支持,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七)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婚姻法第4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敬老爱幼指晚辈家庭成员对长辈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尊敬,使之愉快地度过晚年;长辈家庭成员对晚辈家庭成员应当予以爱护。互相帮助指家庭成员在财产上、思想上、生活上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援助。,第四章 亲属,一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二 亲系和亲等三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四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一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一)亲属的概念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亲属的特征:1 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 亲属关系的产生有特定的原因,即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3 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亲属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 亲属与家属2 亲属与家庭成员3 亲属与亲戚,(二)亲属的种类1 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1)宗亲。宗亲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加入父宗的配偶及未嫁女。由三部分组成:一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二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即来归之妇;三出自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即在室女。(2)外亲。外亲指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3)妻亲。妻亲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这种分类是封建宗法制度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产物,是不科学的。,2 现代各国亲属的分类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一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如德国、瑞士民法典;二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如日本民法典。我国将亲属划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1)配偶配偶即夫妻,为男女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注意:配偶相互间一般无血缘关系,也不属于姻亲。但是,他们是血亲和姻亲关系形成的基础,在亲属关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2)血亲血亲指相互间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自然血亲指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亲属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也无论是全血缘还是半血缘,都属于自然血亲的范围。拟制血亲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我国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一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3)姻亲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本身除外。姻亲分为三种:一是血亲的配偶;二是配偶的血亲;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血亲的配偶的血亲是否为姻亲?一般说,姻亲之间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法律特别指明的情况下,才具有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如继承法的规定。,二 亲系和亲等,(一)亲系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依不同标准,亲系可分为不同的系列:1 男系亲和女系亲2 父系亲和母系亲3 直系亲和旁系亲4 长辈亲、晚辈亲、平辈亲前两种分类是适应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宗法制度的需要而划分的,不科学。,(1)直系亲直系亲分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注意: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指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2)旁系亲旁系亲分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以外的、与己身同出自一源的亲属。包括辈分不同或辈分相同的旁系血亲。旁系姻亲指配偶一方的旁系血亲为另一方的旁系姻亲。如嫂子、弟媳、姐夫、妹夫等。,(3)长辈亲、晚辈亲、平辈亲长辈亲旧称尊亲属,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晚辈亲旧称卑亲属,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平辈亲即同辈亲,指辈分相同的亲属。我国婚姻法没有长辈、晚辈、平辈亲的规定,但继承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因此,这种分类有一定现实意义。,(二)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根据世界各国亲属法的规定,外国对亲等计算有两种方法,即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我国古代对亲属关系的计算法采用的是丧服制;我国婚姻法则采用独特的代份计算法。,1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指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代为一亲等。往上数,父母为一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其余类推。往下数,子女为一亲等,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其余类推。注意:不论往上数还是往下数,己身都排除不算。,(2)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首先从己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加之和,即己身与该旁系血亲间的亲等数。如己身与兄弟姐妹间为二亲等的旁系血亲;己身与表兄弟姐妹为四亲等的旁系血亲。,2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完全相同。(2)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等,这一相同数即为双方的亲等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等,则取其世代数多的一边作为双方的亲等数。如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一亲等;自己与表兄弟姐妹为二亲等。注意:姻亲的亲等计算,无论罗马法还是寺院法,都是以“姻亲从血亲”为原则的。即依从其配偶之亲等数来计算。,3 我国婚姻法代份计算法我国婚姻法没有确立亲等制度,仅在禁止结婚的条件中使用了“代”的概念。这里所指的“代份”是表示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代指世辈,一世辈为一代。(1)直系血亲代份计算法指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从己身往下数,己身为一代,子女为二代,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直系血亲。依此类推。,(2)旁系血亲代份计算法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的代数相同,这一相同数即为双方的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代数多的一边作为双方的代数。如自己与同胞兄弟姐妹为二代以内旁系血亲;自己与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注意:婚姻法代份计算法类似于寺院法亲等制,两者惟一的区别是:我国将己身算一代,而寺院法排除了己身。如果将两者加以换算,只要将寺院法亲等数加1,即为我国代份法的世代数。,4 我国古代的丧服制我国古代实行以男系宗亲为中心的亲属制度,当时是依照生者祭奠死者所穿丧服的差别、等级来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丧服分为五等:第一等斩衰;第二等齐衰;第三等大功;第四等小功;第五等缌麻。丧服制是维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具体体现,具有男尊女卑、以本宗为主体等特点。,三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应当办理结婚登记,以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作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配偶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是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双方离婚。即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为:配偶一方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生效的时间、登记离婚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以及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二)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惟一依据。无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是以出生这一法律事件为血亲发生根据的。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注意:除一方死亡外,自然血亲不因任何人为条件而终止。如果子女被他人收养,只能消除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而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三)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成立而发生。它的终止除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收养解除而终止。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有二:一是以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母结婚为前提,二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必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事实。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它的终止除可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外,也可基于双方自愿而协议解除,或由一方诉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四)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姻亲因婚姻成立而发生。姻亲一般以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而终止。(1)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各国立法有消灭主义和不消灭主义两种,前者如日本民法典、韩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后者如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2)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灭。各国立法差异也很大。有采取任意主义的;有采取有条件地消灭主义的。我国婚姻法对此未规定。我们认为,姻亲关系应因离婚而消灭,但配偶一方死亡后姻亲关系是否终止,似以由有关当事人按其愿望自行决定为宜。,四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一)亲属在婚姻法上的效力1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扶养的义务。2 一定范围内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3 一定范围内亲属具有法定共同财产。4 一定范围内血亲禁止结婚。(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教材第75页)(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教材第75页)(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教材第76页),第五章 结婚制度,一 结婚制度概述二 结婚条件三 结婚程序四 婚约五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六 事实婚姻,一 结婚制度概述,(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的特征:1 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 结婚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 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二)结婚的要件根据各国婚姻立法,结婚要件可作以下分类:1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在我国,结婚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在我国,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2 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禁止条件又称婚姻障碍,是指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1 古代的结婚制度(1)个体婚制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掠夺婚。又称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买卖婚。指以男方支付女子身价为要件的婚姻。互易婚。又称交换婚,是以交换妇女为特征的婚姻,可以是父母用女儿换取媳妇,也可以是男子用姐妹换取妻子。劳役婚。是指以男方为女方家庭服一定劳役为报偿而形成的婚姻。后三种又通称为有偿婚。即指以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2)我国古代的聘娶婚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的婚姻。在婚姻关系的形成上,它要求履行礼制要求的程序。“六礼”创制于西周时期。它是指婚姻嫁娶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3)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教材第87页),2 近现代的结婚制度(1)资本主义社会的共诺婚共诺婚又称自由婚或契约婚,它是以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它强调双方合意。它的确立是一个历史的进步。(2)社会主义结婚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教材第88页),二 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1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也有教材讲是具有结婚合意)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理解这一条件时注意两点:(1)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应作全面理解。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二是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第三者的自愿;三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2)结婚合意问题在全部结婚条件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合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自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2 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1)法定婚龄的概念法定婚龄指法律规定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界限,即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得结婚。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2)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确定法定婚龄的因素有两种:一是自然因素,一是社会因素。,(3)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规定在性质上有区别。规定法定婚龄是为了防止早婚和轻率婚姻,改革早婚的陋习,属于强制性的规定,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最低年龄;规定晚婚晚育则是为了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增长,属于任意性的规定,带有号召性和鼓励性。在法定婚龄问题上,既不能把法定婚龄作为晚婚年龄,也不能以晚婚年龄取代法定婚龄。(4)关于法定婚龄的特殊规定,3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第2条、第3条)指无配偶的人始具有结婚的资格,包括未婚男女、丧偶男女和离婚男女。有配偶的人不得再婚,否则,不仅婚姻无效,而且还要追究重婚者的法律责任。,(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1)禁婚亲的概念禁婚亲是指依法被禁止相互间结婚的亲属。法律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总的说是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基于优生学原理。基于伦理观念的要求。近代科学进一步证明了近亲结婚的危害。,(2)我国婚姻法关于禁婚亲的规定婚姻法第7条第1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禁婚亲的范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亲的范围。注意:拟制直系血亲之间也不得结婚。注意: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是肯定性规范,不能灵活运用。只要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就不能以任何借口要求结婚。,禁婚亲规定的主要意义在于禁止中表婚中表婚指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1950年婚姻法第5条规定:“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2001年婚姻法重申了这一规定。违法婚姻法关于禁婚亲规定的,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3)关于养亲、继亲、姻亲间的通婚问题不同辈分的养亲、继亲间不宜通婚。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拟制直系血亲)相同辈分的养亲、继亲间可以通婚。如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属于拟制旁系血亲)直系姻亲如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他们一般无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但由于伦理观念的影响,我国传统不允许结婚。旁系姻亲如女方与大伯子、男方与小姨子,他们相互没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可以结婚。,2 禁止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7条第2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各国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包括精神病、痴呆症等。另一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2001 婚姻法删除了1980年婚姻法中属于例示性的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仅保留了概括性规定“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患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类症、躁狂抑郁症患者。(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3)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问题:有生理缺陷的人能否结婚?,3 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无被禁止结婚的特殊身份一般情况下,要求结婚的当事人的身份并不是结婚的条件,我国婚姻法对此也没有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或负有某种特殊责任的我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的有两类人:(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三 结婚程序,(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型结婚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结婚程序分为三种类型:1 仪式制。指以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2 登记制。指以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的惟一形式要件。3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指既须进行登记,又须举行仪式,婚姻始得成立,两方面的程序缺一不可。,(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1 结婚登记的概念、意义结婚登记是指要求结婚

    注意事项

    本文(《婚姻继承法》PPT课件.ppt)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