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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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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PPT课件.ppt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五节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一节 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征:1、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2、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3、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中国政府批准。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调整对象,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组建、组织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调整以下范围内的经济关系:1、调整国家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2、调整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协作关系。3、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4、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关系。,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范,1979年7月1日公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并发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8年通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正)。1983年颁布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通过外资企业法(修正)。并发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以下基本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外商投资企业经过中国政府批准,登记后即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三、外商投资企业权利和义务,(一)外商投资企业权利 7项(二)外商投资企业义务 5项,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一)鼓励类(二)限制类(三)禁止类(四)允许类,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六、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原因(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要求(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与登记,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一)原则(二)要求(三)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四)出资(五)审批和登记(六)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七)反垄断审查 八、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一)战略投资的原则和要求(二)战略投资的程序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三)战略投资的管理 九、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特点(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1、合营的主体具有不同的国籍。2、合营企业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3、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二、合营企业的设立,1、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设立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2、设立程序,(1)申请,中国合营者向主管机关申请。(2)呈报,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3)审批,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4)注册,收到批准证书1个月内办理。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3、审批机关,(1)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2)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三、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1、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包括两部分:出资额+借款,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3、注册资本中出资额的转让,(1)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3)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四、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一)出资方式1、现金:中方,外币或人民币;外方,外币。2、实物:外方以实物出资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应经报审批机构批准。中外合营者用作投资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任何一方不得以他人的财产、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财产作为出资,也不得以该企业或投资他方的财产权益为自己的出资作担保。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外方应报审批机构批准。4、土地使用权:合同期限内,作为投资的场地使用费不得调整。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二)出资期限,1、对新成立的企业,应在合同中规定出资期限在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 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出资。合营各方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付出资的,则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总期限规定,(1)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4)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的出资期限,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骤缴付认缴的出资额。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一)董事会合营企业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1、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不得低于3人。2、董事:名额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成员由各方委派。董事的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3、董事会负责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4、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会议应定期召开,至少每年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2/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5、决议:须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一致通过。,董事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二)经营管理机构,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三)工会,合营企业工会的权利主要包括:(1)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2)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3)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4)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合营企业解雇职工时,要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并派代表同总经理协商,协商不成的,工会有权向当地政府劳动管理部门请求仲裁,如不服仲裁裁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六、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1、生产经营计划2、物资购买3、产品销售4、财务和会计制度5、劳动管理,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是指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另一方或第三者。(一)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二)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八、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1、期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执行。合营期限不允许永久性或者无期限,一般为1030年。国家鼓励和允许的项目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50年。经国务院特批,可以在50年以上。合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和约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2、合营企业的解散,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第(2)(4)(5)(6)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3)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3、合营企业的清算,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九、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原则如下: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2、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3、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4、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1、企业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2、各方的权力和义务都在合同中约定。包括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归属等事项。3、法人资格可选择性。有限责任公司或联营式。4、外方投资的灵活性。没有数量的限制。5、外方回收投资的优先性。6、经营管理方式的多样性。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或其他管理形式。7、利润分配形式的多样性。按产值、按产品、按净利润,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设立程序(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2)审批机关审批。45日内决定。(3)申请登记。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3、审批机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合作企业合同,是指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合作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约定合作企业的组织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书面文件。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三、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合作条件,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四、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一)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二)组织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一)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1、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不得低于3人。2、董事或成员:名额由合作各方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由各方委派或撤换。任期由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任。3、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或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4、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或主任召集,董事长或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指定的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董事、委员召集主持。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1/3以上董事或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会议。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或委员出席方能举行。5、决议:须半数通过。特殊事项须一致通过,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3)合作企业的解散;(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经营管理机构,合作企业设总经理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一)合作企业的合同 合作企业的合同,是指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也就是说,合作企业中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都是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确定的。,(二)合作企业的章程 合作企业的章程,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约定合作企业的组织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书面文件。合作企业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六、中外合作企业的资本,(一)出资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二)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局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局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三)出资的转让,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七、经营管理和外商回收投资,(一)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二)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合作企业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证。,八、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及其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应当向工商局登记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这些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合作各方约定,也可以共有,或者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有。合作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各方共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合作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应当在合作企业所在地设置统一的会计帐簿;合作各方还应当设置各自的会计帐簿。,九、期限、解散和清算,(一)期限合作企业的期限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二)合作企业解散,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第1、4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第3项所列情形下,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三)合作企业的清算,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特点有:1、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企业。2、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其财产、净利润、风险和亏损均由外商投资者享有和承担。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4、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设立程序,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一般有申请、审批和登记三个阶段。具体步骤是:(1)外国投资者县级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提交报告。(2)县级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3)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4)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与期限,(一)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二)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报送审批机关。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并报送审批机关。,外资企业的期限,外国投资者可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或者第一期出资后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如期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局备案。,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机构,(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二)组织机构(三)财务会计,五、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1、生产经营管理。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2、财务会计管理。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3、劳动管理。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六、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1外资企业的期限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报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外资企业的终止,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解散;(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的事由已经出现。外资企业如存在上述第2、3、4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批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外资企业的清算,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按照中国法律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缴纳所得税。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第六节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点1995年1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基本特点:,1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2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000万元。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的发起人至少有一个为外国股东。,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设立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1)发起设立以发起方式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条件外,还必须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2)募集设立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了应符合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的条件外,还必须至少有一个发起人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2、公司设立程序,(1)发起人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申请人还须提交招股说明书。(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其转报政府对外经贸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3)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经省级政府对外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查批准。(4)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在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创立大会结束之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三、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与公司法的衔接,1、区别主要表现在:(1)适用法律方面。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除了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2)发起人的要求方面。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如采取募集方式设立还必须至少有一个发起人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3)注册资本的要求方面。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2、其他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变已设立的三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连续3年盈利的记录,由原外商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登记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由公司承担。,3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变(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该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该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如果该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则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个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的产业政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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