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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概说》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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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概说》PPT课件.ppt

    王欣新 著,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总主编:曾宪义 王利明,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分类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二、公司的一般分类三、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性质与历史沿革一、公司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二、公司法的历史沿革,本章概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存续、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市场主体法的范畴。本章主要介绍公司的概念、特征、分类,公司与相关企业组织的区别,公司法的概念、性质与历史沿革,以及我国现行公司法律体系。学习和掌握本章知识,是理解公司法基本理论与公司法律制度的必要前提。,关键术语,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本公司、分公司、公司法,引 例,甲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0万元,乙企业(合伙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欠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0万元。(1)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甲企业的股东张某、李某要求偿还100万元,理由是甲企业无力偿还,张某、李某表示,他们设立公司时,出资已经到位,没有偿还100万元的义务。(2)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要求偿还120万元。赵某提出,自己与另一合伙人王某有约定,2人各自对外承担50%的债务,因此只愿意偿还给被服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3)被服有限责任公司向丙企业业主黄某要求偿还50万元。黄某提出,自己的注册资金是10万元,因此应当在10万元内承担责任。,问题:,1.对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甲企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张某和李某的主张是否正确?2.对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还是有限责任?赵某的主张是否正确?3.对丙企业的债务适用哪部法律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黄某的主张是否正确?,引例分析,1.甲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对甲企业的债务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原则,因此甲企业的股东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张某、李某的主张是正确的。2.乙企业是合伙企业,对乙企业的债务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对外按比例承担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而赵某的主张是错误的。3.丙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对丙企业的债务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业主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并不受注册资金数量的限制。因此黄某的主张是错误的。,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分类,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 1、企业概述 企业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中,因经济、法律、历史传统不同而有区别,加之人们研究的角度不同,表述内容亦各有侧重,所以往往也没有一个一致的概念。通常而言,企业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经营性经济组织。企业的经营性,是指它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进行筹划运作,计较投入产出,进行经济核算,藉以参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活动。企业不是法律概念,是一个经济概念,只能反映某一主体具有经营的性质。,2、公司概述 公,无私,共同;司,主持,管理,众人无私地从事或主持其共同事务。公司的基本含义是指不同主体为实现共同目的及从事共同事业之结社。按照国际惯例,公司可以从事各种合法事业,而不限于企业活动。在一些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公司不一定就是企业,多个主体为了实现共同目的或从事共同事业,就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乃至医院、学校、慈善组织等也可采取非营利公司的组织形式。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根据我国公司立法的原则与理论,通常认为,公司是 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 法人。,3、公司与企业的区别:公司和企业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其外延上的差别,而在于二者是从不同的角度来描述某一团体或组织的特性。公司的概念,着重反映某一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及其成员和资本的联合性,较具有法律性。企业的概念,则是着重反映某一组织具有经营的性质,因而较具有经济性。,公司与事业 事业单位是指与企业相区别的非经营性组织,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经费可能不来源于自身经营,通常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的预算提供经费,从事科教文卫等非直接经济活动,或者兼有经营性或企业性的组织,如学校、研究院所、广播电视台、报刊、出版社、政府设立从事特定活动的非政府机构等。,(二)公司的特征,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是社团法人,即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组成。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体,是以人为主导,由一人以上组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财团法人则是财产的集合体,也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资格,它是以捐助或托付的财产为基础,聘请或委任人员按财产的既定目的加以经营管理的团体或组织,又称为“捐助法人”或“基金法人”。,我国公司具有如下特征: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1)公司依法设立的含义 其一,依照公司法而设立;其二,依照特别法或行政命令而设立,如中国印钞铸币总公司和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都是依照国务院的行政命令和专门规章设立的,不受公司法的调整;其三,公司的设立及运作必须同时适用公司法和其他的企业法或行业管理法,甚至应以其他法律为主,如设立普通保险公司,应同时适用公司法和保险法。(2)公司必须遵守法定的组织形式(3)公司依法设立而获得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4)公司必须在既定的合法目的下从事活动 公司的权利能力须受法律许可的公司目的及范围的限制.,2.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在于营利。公司的营利活动应是具有连续性的营业。公司的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一般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不同利益的主体联合而成的(2)公司的人格和财产在不同程度上同其成员的人格和财产相分离(3)公司具有“永续”性,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4.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公司与相关概念的关系,1.公司与企业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是企业的下属概念。但是在一些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公司不一定就是企业。就我国的立法而言,公司的概念通常强调其资本与成员的联合性,突出其法人地位,人们可以从公司的概念中了解其法律地位如何。而企业的概念,则侧重于表明其为一个具有经营性的经济组织,但对其民事法律地位如何并无反映,不能使人了解其有无法人资格、能否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等。,2.公司与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的实质和根本作用,在于赋予一定的组织、机构以不同于其成员的人格并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企业法人仅是法人的一种形态。而企业本身又有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别,公司仅是法人型企业的一种,除公司外,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也都属于法人型企业。显然公司的概念、企业的概念不能等同于法人的概念,公司与法人的关系 公司反映的是公司内部的组织关系,法人概念这是外在的,它是在形式上,从外部赋予公司或其他组织以某种独立的名义。换言之,在内部组织和财产关系上千差万别的公司和组织,都可以具有法人地位,而法人资格并不能、也不在于为某一公司或组织谋取其内部组织关系上的自主权和独立的财产责任。,(四)公司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区别,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目前我国公司法允许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律性质不同:资合法人/人合非法人。第二,设立基础不同:公司章程(公开)/合伙协议(不公开)。第三,出资方式不同:财产和财产权利/可以劳务出资。第四,责任承担不同:有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或无限+有限责。第五,组织设置不同:严格依法设置/无要求此外,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份额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至少在2人以上,而公司法现已经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与公司适应人们投资对企业形式不同的需求,2.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型企业,而是自然人企业。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有直接支配的权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对股东的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以个人财产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对公司则以应缴纳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四,由于出资人对企业债务的法律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方式也与公司股东不同,法律对其出资形式不予限制,设立企业时只需要申报出资即可,资本无须注册、验资。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限于货币、实物、财产权利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对资本注册、验资。,第五,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与公司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依法不设立股东会,但仍需设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有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则无这些机构的设置,没有专门的意思机关,没有法定的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公司的一般分类,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主要可以分为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这三种典型的法律形态,公司属于法人型企业,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通常则属于非法人型企业。非典型企业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特殊企业。合作社的经营不以营利为首要宗旨,它是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组织。,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在传统上将公司分为五种基本类型: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英美法系主要分为无限责任公司、股份责任有限公司、保证责任有限公司,或者分为开放公司和非开放公司。英美法上的非开放公司和保证责任有限公司(1)非开放公司(private company)非开放公司在由若干特定股东合资经营、股东转让出资须受限制、不公开招股、实行非开放性经营等方面与有限公司相同。但是,在非开放公司中,既有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也有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2)保证责任有限公司 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个股东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的责任以其所保证的金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一)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的分类,1.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公司的特点(1)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间接地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不直接负责,由股东投资设立的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公司,以其实际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与设立时的资本不一致)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有限公司由数量不多且相对稳定的若干特定股东组成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例题判断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公司对乙企业负有1000万元的合同债务。甲公司董事长对乙企业负责人说:“本公司仅以50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董事长的说法是错误的。()【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课 堂 练 习,(3)有限公司的资本可以分为均等的份额,也可以不分成均等的份额 有限公司的资本构成通称“出资”,而非“股份”。(4)有限公司的筹资和经营具有“封闭性”或非开放性 有限公司不得发行股票,股东出资的转让须受法律和公司章程的限制。,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股份公司在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间接地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点上,与有限公司是一样的。但是股份公司与和其他公司相比,其股东的人数可能较多,公司资本须分为等额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也可以向公众募股。,其二,英美法上的开放性公司 一般来说,开放性公司可以公开募股,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其三,股份有限公司优劣略说(1)股份公司是一种募集、积聚资本的有效手段和途径(2)股份的流动性,为股份公司的经营和活动提供了一种社会评价和监督的机制(3)股份公司的弊端,3.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又称“合名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其一,无限公司的由来 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首创“合名公司”的名称,因为无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冠以一个或若干个股东的姓名。其二,无限公司制度及其与合伙的异同 无限公司与合伙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属性,但不同的是有些国家规定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三,无限公司的若干优点(1)无限公司和合伙是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所以法律对其出资和内部组织关系不作详细规定,对公司的监管也不如有限公司严格,对于投资者来说十分便利。(2)对小企业来说,由于企业的资产较少,信用等级低,如果是有限公司,就难以得到外界的信任和贷款,即使相对人同意与之交易或贷款,也会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由股东作为保证人,从而使公司的“有限”责任名存实亡;如果是无限公司,由于其股东是公司债务的法定保证人,尤其是股东的财力、能力和信用卓著的,公司反而较易与他人成交或取得贷款。,4.两合公司 其一,两合公司概述 由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的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出资额为限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有限责任股东则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出资者。所谓两合,就是指经营资本与经营管理劳务的结合,或者指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的结合。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是自然人,有限责任股东则可以是法人或政府。,其二,两合公司制度及其与合伙的异同 其三,两合公司优劣略说 与无限公司相比,两合公司和隐名合伙的经营者可以从不参与经营的出资者处获得资金,从而为私募和风险投资的一种有效法律形式。但是,出资者基于信任将资金交予经营者后,便由经营者支配,出资者很难再加以控制。,5.股份两合公司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的公司。其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与两合公司相同,区别则在于公司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是通过招股发行方式取得股份的。由于其与两合公司无重要区别,目前,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这一公司分类,只保留两合公司,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二)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1.资合公司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此类公司仅以资本的实力取信于人,股东个人是否有财产、能力或信誉与公司无关。股东对公司债务彼此承担独立、有限的责任,共同设立公司原则上不以相互信任为前提(对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除外)。因此,资合公司依赖于规范的法人治理,其经营者和存续受个别股东的影响较小,是现代典型的公司法人形式。资合公司以制度化的股份公司为典型。,2.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形式为无限公司。人合公司的财产及责任与股东的财产及责任没有完全分离,其不以自身资本为信用基础,法律上也不规定设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股东可以用劳务、信用和其他权利出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一般也不分离。3.资合兼人合的公司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形式为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三)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的分类,1.母公司和子公司这是以公司外部组织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不同公司之间因股权持有而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时,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也称控制公司,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公司和直接或者间接依附于母公司的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以及存在连锁控制关系的公司,属于关联企业的范畴。关联企业也称关系企业,是指企业在资本、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关联达到相当程度,以致法律上对其关联性和交易加以控制的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由持股关系形成的。此外,公司之间还可能由于其他原因形成控制与依附关系,成为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如表决权控制、人事关系、契约关系、信贷及其他债务关系、婚姻、亲属关系等。所以,控制公司与附属公司的概念要大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控制公司与控股公司的区别与联系,2.本公司和分公司,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有权管辖公司全部内部组织如各个分部门、分公司、科室、工厂、门市部等的总机构;分公司只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的分支机构。公司的分支机构,并不是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公司和分公司是从公司内部组织关系上进行的分类,不能把它们的关系视为公司间的关系。分公司也需依法设立、登记,但其作为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程序比较简便。,其特征是:(1)分(支)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须在总公司的名称后面加上“分公司”、“支公司”字样;(2)分(支)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和独立于总公司的组织机构,它代表或代理总公司在一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3)分(支)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从事活动的财产是由总公司拨付的,依法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4)分(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总公司承担,并由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该债务负清偿责任。,课堂提问,提问:在实践中,有的分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总公司(本公司)提供债务担保,是否可以?这种担保是无效的,因为,保证人必须是独立于债务人的人,保证人必须有独立的财产,而分公司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四)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各国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不同,有的以公司成立地(即注册登记地)为标准,有的以公司住所地(或管理中心地、基本商业地)为标准,有的以控制人的国籍为标准,有的以股东国籍地为标准,有的以设立依据法律地为标准,还有的综合采用几种标准。根据公司法第2条、第192条的规定,我国以公司注册登记地和设立依据法律地为结合标准确定公司的国籍,(五)国内公司和跨国公司,以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活动是否局限于一国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国内(或内国)公司和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往往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公司,而是一个由控制公司与设在各国的众多附属公司形成的国际公司集团。,三、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我国现行的企业立法体系处于新旧并存、交错适用的状态,所以实践中存在的公司仍有些杂乱无章,主要有:(1)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2)依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的公司;(3)依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依原关于国有、集体企业等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名称中含有“公司”字样的企业,(一)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这两种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1.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文件为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文件为股票。股票可以采用纸面形式,目前在上市公司则为无纸化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上市公司的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体现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6.组织机构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名至2名监事;在股东会的召集方式、通知时间等方面也较为灵活。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机构运作模式也有差异。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7.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较高,所以必须强调组织机构与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多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所以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尤其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公司,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以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则因其为非开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信息的公开仅在股东的范围之内,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与公司法对公司规定的区别,1.设立条件、程序不同公司法对公司设立规定有相应条件,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还需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一些特别规定,在程序上则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2.资本制度有所不同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原来的法定资本制改为缴付折中资本制,外商投资企业法采取的也是折中资本制,但两者在股东首次出资额的比例、出资缴付的时间与期限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区别。,3.组织形式有所不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为其权力机构。4.经营期限不同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未作限定,当事人可约定公司永久存续,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不能无限存续。此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等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法中也存在一些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性质与历史沿革,一、公司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一)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1.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存续、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2005年公司法全面修订,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各国,公司法通常均是成文制定法。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是有特定适用范围的。其一是依据属地主义的原则,限于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至于境内公司的设立人为本国人或外国人则无限定。其二是目前公司的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如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立法未作规定,在公司法的具体实施中则不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形态的公司。,2.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以公司这一经济组织为调整对象,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活动,规范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运作,公司与其他企业间的控制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等。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而以组织法为公司法的本质特征与主要内容。公司法具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特点。公司法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的特点,既有关于公司权利、股东权利等实体方面的内容,也有公司设立、变更、清算等程序方面的内容。,3.公司法的立法宗旨(1)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2)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4.公司法的社会作用公司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是合理构造企业产权结构,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企业管理机制,同时可以聚集资本,发挥规模效益,促进资本的社会化、民主化。公司制企业的权力与管理机构设立在企业内部(独资公司除外),理论上讲,外部的行政权力等因素无法直接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国家作为股东时也要遵守公司的游戏规则,公司的权益能够较好地得到保障。,(二)企业和公司法的体系,普通企业法的立法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1.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中。在民商法合一的国家中,有关企业的立法基本上都规定在民法典之中。2.主要规定在商法典中。在实行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如法国(尤其是拿破仑商法典)、德国和日本,商事合伙与公司等企业制度设置在商法典中。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一些国家又制定一些单行公司法律,对商法典未规定的新的公司形式进行调整。,3.单行企业立法和判例法并行。这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在传统上是判例法,判例在企业立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为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也相继制定了许多单行商事企业成文法律。由于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现行企业法的立法体系模式是以单行企业立法为核心,辅之以民法通则和相关行政法规。,二、公司法的历史沿革,(一)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早期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建立在自然人基础上,即以个人和家庭为单元主体进行的活动,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则是个体经营与家族经营体。,自11世纪,西欧地中海沿岸的城市出现了现代企业的三种雏形:1.船舶共有。船舶共有,或源于继承,或源于契约。以船舶从事海上贸易,需要集中大量资金且风险很大。船舶共有能够适应人们资本集中和风险分担的需要,遂被普遍采用,并逐渐形成一种固定的企业形态。这种企业形式后来成为股份公司的雏形。,3.康枚达契约。康枚达是拉丁方言,含有信用、委托的意思,依康枚达契约,不愿意或无法直接从事海上冒险的人,将金钱或货物委托给船舶所有人或其他人,由受托人进行航海和交易活动,所获利润由双方按照约定的方法分配,委托人仅以委托的财物为限承担风险,由此亦形成一种原始的企业形态,即经营者依其信用由他人处获得资本,出资者将资金委托他人经营而分享利润,这是后来两合公司的雏形。2、家族经营体。个人经营的经济事业因后代子孙的共同继承而逐步形成家族经营体。,对现代股份公司的起源,欧陆国家的学者大多认为,股份公司起源于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而英美国家的学者通常则认为,股份公司起源于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公司制度最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是在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该法典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企业形态,并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英国1855年制定的有限责任法中也规定了公司股东可以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中确立了公司人格与财产独立的法人制度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之后,现代企业的基本制度便得以建立。,(二)我国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我国历史上曾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在自给自足的农业自然经济模式下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企业。中国传统的工商企业形式有:1.牙行。牙行始于牙人,牙人是为他人说合者的居间者,初无组织形式。1523年明定市易法,有牙行之名,由官府发给类似营业执照的印信文簿,沿称牙贴。牙行批发经纪牲畜、农产品、绸布等产品,在商埠,栈店经营商品的转运和仓储,代官府采办货物,经官府授权还可充当房地产买卖的见证人。牙商亦经营对外贸易,在元代称为舶牙,在清代成为洋行。,2.典当铺。典当铺是经营抵押借贷的商行,典当起源于南北朝时,初由寺院兼营,后多由集官、商、地主于一身的有钱人经营。典当铺以高利放贷著称,在历史上的声誉不佳。3.票号。票号又称“票庄”、“汇兑庄”,是从事汇兑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如山西平遥县的“日升昌票庄”。4.账局。账局又称“账庄”,是专事放款的金融机构。5.钱庄。钱庄又称“银庄”,在北方称“银号”或“钱铺”,也是在明中叶以后才出现的。钱庄初期经营货币兑换,后规模较大者,发展为对商人办理存款、放款和汇兑业务。钱庄的特点是发行“庄票”(性质上属于本票),以提供信用;庄票可以流通,起到现金的作用。,6.店铺。这是指经营绸缎、杂货、药品、旅店等的商户,或自产自销,或组织独立工匠生产营销。店铺起于宋代而发达于清代。如山东孟氏家族经营的瑞蚨祥绸缎店和北京乐氏家族经营的同仁堂中药店。7.作坊。作为企业的作坊,主要是明代中叶以后,在商品关系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出现的雇工经营的染整、冶铁等私人作坊,史学界称之为资本主义萌芽。8.洋行。洋行是经营洋货或舶来品的牙行,它是清政府授权作为外贸中介机构的特殊牙行。,中国传统的行会有:1.团行。团行始于宋代,是中国最早的正规工商行业组织,系适用官府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经营同一商品的商户须强制入行,以便官府征用、和买(征购)及派差服役。2.会馆。会馆出现于明末,是按乡土组织的同乡会,后演变为对抗牙行垄断的商人组织,从事商品购销、仓储、运输等活动。3.公所。会所是清代出现的行会组织,在手工业和商业领域均有。其订有行规,有限制行业、规定学徒年限、划分市场等规定。4.公行。公行是中国洋行的行会组织,兼有官方授权的管理职能。洋行间为了防止同业竞争、实行统一定价和限制散商,便成立行会组织,亦由清廷特许,成为公行或”官行“。,清朝末年,鸦片战争后,外商纷纷进入中国投资建立企业,形成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批公司企业。而后,清政府开展了洋务运动以求自强,出现了官办企业、官督商办企业、官商合办企业。甲午战争以后,中国民族资本得到发展,民办企业大量出现。国外的各种企业组织形式传入中国,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采用。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清政府于1904年1月21日颁布了商人通例和公司律,合称钦定大清商律,这是中国近代企业和公司法的开端。,中华民国成立之后,百废待兴,立法不及,故北洋政府于1912年3月通令宣布,前清施行的法律,凡与民国国体不相抵触者均暂时沿用,公司律遂暂得以继续沿用。1914年,农商部在大清商律草案的基础上修订成商人通例和公司条例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央人民政府宣布废除旧法统,废除了国民党政府颁行的所有法律,包括公司法等企业立法,但对历史上已有的一些企业组织形式、基本制度等,则在实践中以及尔后的立法中予以一定程度的承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逐步形成中央和地方按条块分割的企业管理体制,但并不具备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企业法和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确立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改革开放的方针,实行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改革。,练习,选择题1.下列观点哪些是错误的?()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 B.合伙企业适用公司法 C.个人独资企业适用公司法 D.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公司法答案:BCD。,2.公司法对下列哪些内容作出了规范?()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财产构成 股东与公司的关系答案:。,3.我国公司法适用于下列哪些企业?()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答案:。,4.就公司法性质,下列判断错误的有哪些?()公司法是组织法,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无规定,公司经营活动遵照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公司法是强制法,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的空间 公司法是实体法,没有程序法的内容 狭义上的公司法是公司法律规范的总称答案:。,.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6.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包括:()。公司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是一人代表制;合伙企业可以是多人代表制公司设立的条件比较严格;合伙企业的设立要求相对简单答案:。,7.区分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要看公司的国籍,确定公司国籍的具体的标准是下列哪一项?()A以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来确定公司国籍 B 以股东的国籍来确定公司国籍 C 以公司董事会所在地来确定公司国籍 D以公司营业中心或者管理中心所在地来确定公司国籍 答案:。,案例分析2005年1月,A公司与B公司各出资500万元成立了C公司。同年3月,C公司出资300万元,与D公司、E公司成立了F钢材批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6年1月,A公司因欠H公司600万元货款无法偿还,被起诉至法院。经查,A公司由于长期经营不善,已无财产可供执行,F公司从国外刚进口一批紧俏螺纹钢,价值800万元,H公司遂向法院提供担保,要求法院对该批螺纹钢实行财产保全。问:H公司的主张有无依据?,分析:在该案中,A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50%),C公司是F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为30%)。A公司是H公司的债务人,应当以A公司的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对C公司的50%股权)来担保债务的清偿。但螺纹钢的所有人是F公司,而F公司并非是H公司的债务人,因此不能对H公司的财产实行财产保全。,问题与思考,1.什么是公司?公司具有哪些法律特征?2.如何理解公司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3.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对公司作哪些分类?4.什么是资合公司、人合公司和资合兼人合公司?它们有哪些区别?5.如何理解母公司与子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6.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区别?7.如何理解公司法的性质?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8.各国公司法有哪几种主要立法模式?,案例分析,甲是个体工商户,租用乙的房屋进行服装批发兼零售交易。后甲与乙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服装经营,约定双方各持有公司50%的股权。乙以其房屋作价30万元作为出资,甲以其货物作价作为出资。由于甲现存货物较多,乙不同意甲通过将全部货物折价出资占据控股地位,甲在成立公司后个人又不能再继续经营服装业务,故由公司在成立后将甲超过30万元投资部分的10万元货物接收,作为公司对甲的负债。3年后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清算。甲以其10万元债权申报要求清偿。其他债权人不同意,认为甲开办的公司倒闭清算,甲无权要求自己的公司清偿自己的债务。双方发生争议。问:甲有无权利要求公司清偿其10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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