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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分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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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分论》PPT课件.ppt

    ,公司法分论,第八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概述(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人数的有限性 我国:对股东人数作上限的规定(50人),但对超过上限规定的后果没有进行强制规定 2.具有封闭性 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其会计账簿不需公开,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也有严格的限制3.具有人合兼资合性特点 人合兼资合性特点,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无限公司的重要特点4.设立程序简单 只有发起设立的方式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可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 除法律规定经营特殊业务或特殊行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不需经审批机关批准,(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1)根据投资者人数的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另规定)多人有限责任公司(2)根据资本的所有制性质 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3)根据适用的法律规范性质不同 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等),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1.设立方式及设立协议 共同出资设立发起设立 单独出资设立(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资金由设立人认购),2.订立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3.股东出资,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及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及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案例,甲有限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公司登记机关于2006年10月4日签发公司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四名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缴付出资的数额是多少?(2)如果甲利用专利技术出资,专利技术最多可以作价多少?,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4.名称的预先核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5.设立登记,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6.设立责任,(1)违约责任(2)资本充实责任(3)资本维持责任(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时所产生的债务、费用,由设立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在内部可以依照协议进行分担,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1.股东会职权,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2.股东会会议种类及召集,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3.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表决,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4.股东会决议瑕疵的处理,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公司股东会之下的执行机关,是公司经营决策和领导的核心。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构和常设机构。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董事会的组成,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的职权,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4.董事会会议,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监事会,1.监事会的组成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监事会的职权,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决议,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经理,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案例,甲、乙、丙三人出资10万元设立“”星光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5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有关这次股东会的下列情况,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A 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B 会议决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乙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期三年C 会议决定:公司设监事1名,由丙担任,任期6年D 会议决定:同意公司以1.5万元购买甲的一项专利权,案例,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如下条款:(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试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30%、40%、30%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出资问:上述章程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第九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主要内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三、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增加四、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减少,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一)股东出资的概念和意义1.股东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为取得公司的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向公司缴纳股款或者办理财产权转移产权转移手续的法律行为。,2.意义,(1)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的第一来源,构成公司的原始资本,使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成为可能;(2)股东出资是股东应履行的最基本义务,是其取得股权的对价基础,是其享有股权的依据所在,也限定了其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二)股东出资的方式,1.货币出资(股东以现金的形式出资,特点是价值量准确无争议,不需作价,简便易行)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2.非货币财产出资,(1)实物出资(2)知识产权(3)土地使用权原旧法第24条相比,本次修改对出资方式的规定较为灵活性,将“工业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修改为“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知识产权,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无形的“黄金”-知识产权,1.史上最贵的“羊”2.新金钱帝国-网游,练习题,甲、乙二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哪些出资是不合法的?A 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B 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C 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D 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四)股东出资的缴纳,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五)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资本填补责任,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练习题,甲、乙、丙分别出资10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所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按下列何种方式处理?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D、丙不需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责任,练习题,甲、乙、丙共同出资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0万元。其后在甲认缴20万元,首期缴纳了3万元,乙以自己的一部小说的著作权出资,作价10万元;丙以一辆汽车出资,作价10万元,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该公司不能成立,因为首次缴纳的出资货币部分未达到注册资本的30%,B 甲不可以分期缴纳出资C乙不能以著作权出资D如公司成立后发现丙出资汽车作价高于实际价值5万元,就这5万元差额丙应当负责补足,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六)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1.股东出资证明书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2.股东名册,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一)自愿转让1.内部转让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强制转让,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三)回购转让,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继承转让,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练习题,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下面几种说法,请选择你认为正确的选项:A、股东可以在股东之间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B、股东转让股权时须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C、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D、当两个都具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并协商不成的,可以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购买,三、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增加 资本减少,董事会制订增资方案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股东或投资人认缴出资办理变更登记,编制会计文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法条解读,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一、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一)股份有限公司概念-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则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东主张其债权。,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3.股东出资的股份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票,4.公司股票的流通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作为交易标的,依法转让。股票自由转让虽使得公司股票人数等处于不稳定状态,却可以保持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稳定5.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典型的资合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的资格本条并未做更加充分说明,只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便可以做为发起人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于发起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未做出明确限制,体现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意思自由。,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度,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练习题,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可以私募股份形式设立B、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C、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D、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500万元,发起设立的可分期缴足,募集设立的须一次缴足。,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行】就发起设立方式而言,发行是指发起人不公开的认足全部股份,筹集设立公司所需要的资本;就募集方式而言,发行是指发起人认足不少于公司设立所需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并由发起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认购股份的要约申请、要约或单方面表示招募股份的意思,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时为了支配和管理公司事务而约束全体股东,并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它是对外公开的,它向公众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公司所必需的内容。,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时候公示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公司登记的绝对必要注册事项,公司名称能够实现公司法人的人格特定化,是公司商业信誉的维系和表彰。成立公司要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等公司的组织结构。,(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2.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八十五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第八十六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第八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甲乙丙丁戊五个发起人欲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己,请回答下面几个问题?,(1)若采用发起方式组建己,问五人首次最低要出资多少作为注册资本?A、100万元B、500万元C、1000万元D、3万元,(2)若采用募集方式组建己,问注册资本至少为多少?A、100万元B、500万元C、1000万元D、3万元,(3)若己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那么五人的货币出资可以为多少?A、100万元B、150万元C、500万元D、3万元,(4)若采用募集方式组建己,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每股一元,那么请问除法律、行政法律特别规定情形外,五人须至少认购多少股份才能组建己?A、100万股B、175万股C、500万股D、3万股,4.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九十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5.召开创立大会,第九十一条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B、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C、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D、创立大会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后,对报告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6.申请设立登记,第九十三条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1.公司成立下发起人的民事责任(1)资本填补责任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未能成立下发起人的民事责任,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赔偿责任(无论公司是否成立),第九十五条(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或者成立后依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就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发起人】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如果公司得以成立,发起人自为股东,但股东未必就是发起人,即发起人股东只为股东中的一部分。,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明确了股东的知情权,因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只为投资者,股东有权利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其它管理情况。其次,本条还明确了股东的另一个重要的权利: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以便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股东的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缴纳股款;对公司负债承担有限责任;不得退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利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股东大会,第九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3.股东大会会议,1.普通会议(定期会议)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2)会议召集和主持,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会议通知,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4)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一般原则和例外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累积投票制,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中,甲股东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乙股东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8%。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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