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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公司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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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公司法》PPT课件.ppt

    公 司 法,说明,参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颁布,1994年7月1日施行,经过1999年12月25日及2004年8月28日局部修改,共11章,230条。2005年10月27日再次修订并通过新公司法,2006年1月1日施行,共13章,219条.),参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本章分三节:第一节 公司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 第三节 公司的沿革与公司法的发展,第一节 公司概述,本节包括三个问题:一、公司的概念二、公司的特征三、公司与企业,第一节 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 1.法人与公司(大陆法系)(1)法人?,法人即法律人格,是由一国法律来确认并赋予其独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法律主体。,如何理解“法人”?,法人的含义是什么?,对于“法人”概念的理解,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那么,何谓“人格”?何谓“独立的法律人格”?,对于“人格”一词的理解,“人格”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aput或persona,罗马法借用过来将其作为确定权利义务主体身份或资格的制度。Caput 一词有“头颅”的含义;persona原指戏剧表演中根据不同角色而使用的假面具。这两个词很形象地反映了法人和人格的含义。,何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A.“财产”;“有财产才有人格”。B.“独立”;C.“必要”。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分类:大陆法系,(3)公司?,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营利社团法人。,2.公司的定义?,分解:(1)“公司”词义(2)公司的一般定义(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1)“公司”词义,英文中“公司”对应的词有两个,但其外延均比我国公司概念大:一个是company,通常指社团,不问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是否为法人;另一个是corporation,专指法人社团,也不以营利性为其特征,商业性的公司,应该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Company多为西欧国家所习惯使用,而corporation多为美国所习惯使用。日本称公司为“会社”。,(2)公司的一般定义,大陆法系公司的概念,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社团法人。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明确的公司的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3)我国公司的法定定义,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归纳定义公司,【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见赵旭东公司法学P2)参考概念: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见范健商法P90),3.公司的机制,问题:公司与财团法人区别?,公司是资本的集合,也即财产的集合,那么其与财团区别何在?,二、公司的特征?,1.营利性2.经营性3.法人性4.法定性,1.营利性,如何理解“营利性”?,目的在于营利。所谋求的利益,其性质是私利,不是公利。营利性的确认要符合行业惯例。,2.经营性,公司必须有组织、有计划,连续性地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问题:如何看待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对公司社团性是重大挑战,3.法人性,公司的法人性,是指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法人性的构成要件:,独立名称和声誉;独立意思机关;独立财产;能并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还有一个作为前提的核心要素,即依法设立。,独立名称和声誉;独立意思机关;,独立财产;,这里涉及两个权利:一个是公司对股东出让的财产享有什么权利?这个权利是什么性质?另一个就是股东的所谓股权是什么性质?它们分别是怎样的民事权利?,问题: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一、传统观点。二、对传统观点的质疑。三、理论上的学说。四、我的观点。五、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能并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要强调“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实践上要强调三个独立:A.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B.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C.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问题法人的根本价值在于其可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即有限责任制。那么,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在有些国家被赋予法人资格,应如何理解?,4.合法性,所谓合法性主要是指公司的设立须依据公司法。,三、公司与企业,1.企业法律形态2.公司与独资企业3.公司与合伙企业,企业与公司,1.企业法律形态,概念所谓企业法律形态,是指企业法或商法所确定的企业组织的存在形式。特点传统企业法律形态与中国企业法律形态,2.公司与独资企业,独资企业的概念 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独资企业与公司之区别,3.公司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与公司之区别,【案例】,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立即支付货款 2600万元。因近年市场剧烈变化,珠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执行法院判决立即支付货款。上海公司经多方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 600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但该公司却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 1000万美元,拥有股权30%。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的高档写字楼。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已基本完工并正在热销,其整个写字楼的市场价值在数亿元时,便立即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万美元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支付。法院根据上海公司的请求予以查封,并准备强制前述的判决。,【问题】(1)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2)本案的判决应如何执行。,【问题】假设珠澳公司,不是公司,而是合伙企业(“珠澳商场”),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光明百货商店由甲、乙、丙三人合伙组成,每人出资30万元,共有资本90万元。1997年12月初,正大公司曾向光明百货商店发运一批针织服装,价款总计30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届满时,光明百货商店没有按约付款,经正大公司多方调查,才知道该店由于经营不善,已经拖欠了多笔大额债务。而合伙人甲因商店负债累累,不告而别。乙、丙也不得不宣告企业解散。,在清算过程中发现,百货商店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尚有资产60万元,所欠债务已经达到1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的30万元货款。乙、丙声称他们将以企业的全部剩余财产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不再清偿。正大公司因此与之发生纠纷。,正大公司的另一债务人是万利公司。该公司由通宝贸易公司等5家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每方各出资100万元,开业不久,在激烈的竞争中,万利公司因经营不善于1998年7月宣告破产。该公司破产时尚有资产600万元,所欠债务为750万元,其中包括欠正大公司150万元。正大公司分别将这两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全部债款。【问题】正大公司应如何追偿光明百货商店和万利有限公司的债务责任?,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本节包括六个问题:一、公司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二、公司法的性质和特征三、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四、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五、公司法的体例结构和渊源六、公司法的地位,一、公司法的概念,【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公司关系,即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公司对内和对外关系。,公司关系具体包括哪些关系?,公司关系包括:,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二、公司法的性质和特征,1.性质 组织法 公法化了的私法,2.特征 从内容看,是一种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以组织法为主。从体例看,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以实体法为主。从规范性质看,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以强制性规范为主。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本质上属于国内法。,【问题】公司法规范中,哪些规范是强制性的,哪些规范是任意性的?,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三、公司法的立法宗旨,1.保护公司本身利益 2.保护股东的利益 3.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四、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一)有限责任原则(二)股权保护原则(三)科学管理原则(四)交易安全原则(五)利益分享原则,【案例】,2000年7月,某市天达贸易公司等6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天骄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同年8月8日依法成立,主要从事成衣的制造和销售。2001年2月10日,天骄服装公司与某市新新丝绸厂签订了一份丝绸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新新丝绸厂向天骄服装公司供应丝绸2000匹,价款共计24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为2001年3月10日前。,2月16日,新新丝绸厂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到天骄服装公司。3月10日,新新丝绸厂按合同约定,要求天骄服装公司支付货款24万元人民币。而天骄服装公司表示,因公司一直亏损,在合同签订前就已拖欠多笔大额债务未还,故无法按期付款。新新丝绸厂考虑到天骄服装公司的股东天达贸易公司等6家企业均为本市著名企业,大都经营状况良好,遂以天达贸易公司等6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6家企业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问题】新新丝绸厂是否可以要求天骄服装公司的股东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一)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也称责任有限原则,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公司法上的具体体现。关于有限责任原则,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含义;2.确立;3.意义;4.机制;5.理论依据;6.救济,1.有限责任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以其出资或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通常的表述是: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其成员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原则,被称为公司法人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对于有限责任原则的理解,需注意两点:,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成员负有限责任,而不是公司。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以其全部资产,而不是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2.责任有限原则的确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践从英国开始,但在立法上确立有限责任原则,却始于大陆法系国家。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首先在法律上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了有限责任原则。,3.有限责任原则的意义,4.有限责任原则的机制,有限责任对于公司经营风险是分三次分散的。即:分散给股东。分散给公司。分散给债权人。,5.有限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有限责任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讲,是否公平?,有限责任原则的“公平”?,公司成员(股东)在让渡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时,还必须让渡对这项财产的直接控制权,这样就使得公司法人与其成员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被割断。同时公司成员放弃对其出资的财产的直接支配权,才能换取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成员有限责任的容忍。,6.有限责任原则的限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见赵旭东:公司法学P8),问题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产生及意义称谓及含义理论依据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产生及其意义,最主要的原因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极易违背公平理念,导致对债权人的不公正。在某种意义上讲,公司法人制度只不过是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兴旺时可以坐享其成,而在经营失败时又能逃之夭夭的“灵丹妙药”。这种制度为法人成员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提供了机会,同时在某种意义上也会刺激盲目投资,诱发道德危险。,称谓及其含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国家通常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或者“刺穿公司的面罩”。日本习惯称作“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德国习惯称为“直索责任”,是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讲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对于已经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组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其成员出于不正当目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法院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认该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责令法人的社员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理论依据,其一,是民法“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法人法领域的扩张和体现。如果说诚实信用原则是从主观内省的角度对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的话,那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则是从客观外现的角度对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法人人格否认便是这个原则的体现。,其二,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适用和体现。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是以股东放弃对其出资财产所有权和直接控制权的义务相对应,进而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的。如果说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是从肯定的方面来建立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那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就在于从否定的方面来保证这种平衡。不尽义务就不享有权利。,其三,是应公平原则要求的救济措施。有限责任,实现了股东的投资利益的最大化和投资风险的最小化,但是投资的客观风险在总量上并未减少,只不过是从投资者身上转移到了公司的债权人的身上而已,这本不公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于通过对分离原则实施救济程序,来保证公平价值目标的实现。,其四,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发展和补充。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最终目的,不在于否认法人独立人格,而在于弥补法人人格制度的缺陷,使其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使不是最佳的方式,无疑也是最现实的选择。(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研究1998年,法律出版社版),适用条件,其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适用以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为逻辑前提。其二,法人成员滥用了法人人格。其三,法人成员滥用法人的法律人格给债权人利益带来了损害。其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英美学者形象地比喻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是在例外情况下,在由法人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的墙上钻了一个孔,但对被钻之孔以外的所有目标而言,这堵墙依然存在着。”,适用范围,一般认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股东负有限责任,应有两个基本前提条件:公司应是独立的主体;股东的行为应是规范的。如果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公司的面纱就应揭开,股东就应负无限责任。,具体适用情况:,A.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混淆不清。B.股东抽回注册资本,或者股东不依公司法规定的标准而超比例地分配股利。C.虚设法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如采用虚假出资、虚构股东而设立公司。D.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法人或新设法人进行债务规避。E.公司实际上是股东的代理人。,案例-(引自公司法实务与案例评析,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年10月版。),1995年 8 月,金某某、江某某等9人,共同设立了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金某某出资100万元,其他人各出资50万元。金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江某某任公司总经理。公司设立后,由于经营有方,公司的营业额和利润发展较快,到1997年底,公司净资产达到2000万元。,为了扩大经营规模,1998年2月初,金某某、江某某找到某区企业生产办公室主任陈某某,要求区政府提供支持。陈某某在与金某某、江某某交谈后,感到该公司的发展潜力很大,表示愿意向区领导汇报,为该公司提供一定支持。陈某某向区领导汇报后,区领导表示,区政府不对其直接投资,只能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金某某、江某某知道这一情况后,对陈某某说,区政府不用出资,也可以有收益,办法是区企业生产办公室与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签订增资协议书,到工商管理机关做变更登记。,陈某某因不懂法律,觉得这是一件好事。同月底,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的原9名股东与区企业生产办公室签订了一份增资协议书,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约定区企业生产办公室投资9000万元,作为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占公司全部股份的90%,金某某出资500万元,占公司全部股份的5%,江某某出资150万元,其他股东出资额不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变。公司根据此协议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到工商管理部门作了变更登记。区企业生产办公室对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未作任何投资。但在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表的主管部门和出资人的栏目中,均有区企业生产办公室的印章和陈某某的签字。公司登记档案中有区企业生产办公室投资到位的证明和对区企业生产办公室投资到位的验资报告。,金某某、江某某利用经工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作为公司的资信力,先后向某商业银行借款3000万元,向某投资发展银行借款2000万元,向建行某支行借款400万元,向某房地产公司购置价值为500万元的办公楼一座(系分期付款,只付了200万元,办理了产权证),此外,还欠某商贸总公司等其他单位600余万元。2000年8月,金某某、江某某下落不明。(同年10月,区企业生产办公室被区政府撤销。)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主要的资产仅剩价值为500万元的办公楼一座及部分办公用具。债权人得知情况后,纷纷起诉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因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办公楼被商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亦于2001年9月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某商贸总公司等其他债权人又纷纷起诉区政府,要求区政府承担清偿责任。区政府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法院最终判令区政府承担的债务达5000多万元。【问题】区人民政府为何要对某电脑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问题:,1.区政府企业生产办公室能不能出资?2.本案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否合适?,法律依据:,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二)股权保护原则,1.同股同权,同股同利。2.必要的限制 对小股东加以特别保护,限制大股东的权利。对股权的总体保护。,解决两个矛盾:实现一个目标:维护股东的根本利益 和公司的有效运作,大股东,管理者,所有者,小股东,(三)科学管理原则,公司管理的首要问题是公司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的设置要科学。表现:权力制衡和股东民主、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最为主要的就是防止管理上的腐败。典型的公司组织机构是由权力机构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机构即董事会和监督机构即监事会三部分组成。,三部分机构间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供参考)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委员会制,即由监事会和董事会共同经营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选任董事组成董事会。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的单层委员会制,即由股东大会选任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并由董事会聘任经理等高级职员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对其具体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以法国为代表的选择制,即既可以采取单层制,又可以采取双层制,由当事人选择。以日本为代表的三角制,即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察人,由股东大会选任和罢免。董事会与监察人之间是并列关系。我国公司法所设置的是“三会”制度,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体制与日本相似。,美国模式:单层委员会制-一元制,股东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突出特点:董事会兼有经营 及监督双重职能 在董事会内设有 若干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多为 外部或独立董事。,选任,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德国模式:双层委员会制-二元制,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突出特点:监事会不仅有 监督权,也有 某些管理权 董事会由监事 会选任和罢免,选任,选任,决策权,监督权和管理权,执行权,监督,日本模式:双层委员会制-二元制,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突出特点:董事会和监事会 均由股东大会产 生,地位平行 双重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 都负有监督职责,选任,监督,监督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决策权,(四)交易安全原则,(五)利益分享原则,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现代公司法中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课题计划(一):,题目:1.股东权利保护制度研究2.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实施计划:1.成立课题组(总负责人,分项负责人,报告人)2.立项报告(10月27日前)3.中期报告(11月17日)4.结题报告(12月15日),课题计划(二):,题目:公司信用体系构建研究实施计划:1.成立课题组(总负责人,分项负责人,报告人,成员)2.立项报告(10月25日前)3.中期报告(11月15日)4.结题报告(12月13日),五、公司法的体例和渊源,1.体例2.结构3.渊源,1.体例,在有关公司的立法体例上,各国表现出一定的差异。从世界范围看,公司法的立法体例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形式:编入民法典;编入商法典;制订单行法。,2.我国公司法的结构,总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3.我国公司法的渊源,六、公司法的地位,公司法是对公司关系予以全面调整的单行法,虽然在性质上它属于商法,但其内容和采用的法律手段却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和领域,与许多法律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例如:公司的法人地位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需要依据民法的一般规定和原理确定;公司的登记注册涉及行政法中的工商管理法规;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会计法、审计法的要求直接相关;公司的营业活动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价格法等经济法;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和交易涉及证券法;,公司支付涉及票据法;公司借贷涉及金融法;公司与其雇员之间的关系需要遵守劳动法;公司的破产涉及破产法;公司犯罪则必须依据刑法认定和处罚,等等。因此,界定公司法的地位,必须了解和认识公司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1.公司法与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准则,对于调整股东间的关系及股东与公司间的关系,同样是适用的。例如,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对于确认公司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中的物权理论对于认识公司股东的股权性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法中的代理制度和委任制度,可用于对公司经理人法律地位的确定;民法中的合伙制度,对于确认无限公司的股东地位与责任具有借鉴意义,甚至可以直接适用;民法的侵权赔偿制度,可以直接用来确定董事、经理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负的责任。这一切都充分证明,公司法离不开民法。反之,民法也离不开公司法,民法中的法人制度直接源于公司法。公司制度的完善,本身也是民法主体制度的完善,公司股权制度的形成,也是民法物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民法和公司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由此,传统学理上,通常将包括公司法在内的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将民法和商法统称为民商法。(见教材第41页,商法学教程第142页),补充一点:公司法具有更多的国家干预色彩,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这点与民法有所区别。,2.公司法与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商事关系由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构成,因此通常将商法分为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或称商业组织法和商业活动法。商事主体分为商自然人、商事合伙和商法人,商自然人即个体商人,商法人则主要是各种商事公司。公司既为商人或商业组织,公司法即属于商法中的商事主体法或商业组织法。传统大陆法的商法体系是由商法的一般制度和公司、破产、票据、海商、保险几个部分组成的,公司法是其中基本的构成部分。尽管各国立法和理论对商法的范围和内容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对其他几个部分是否归入商法有不同的规定,但对公司法作为商法的主要部分,却是完全一致的,无论在任何法律体系中,公司法都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商事法律。,3.公司法与经济法,对于公司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一直存在尖锐的分歧,认为公司法属民商法的意见通常否定经济法与公司法的种属关系,而相反的意见则认为公司法属于经济法的组成部分。界定公司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首先需要确定经济法本身的性质。迄今为止,人们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仍不一致,但对于没有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就没有经济法,经济法实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部门等观点,学者们已基本形成了共识。如果肯定了经济法的国民经济管理法的基本性质,就很难将公司法归类为经济法。公司法从性质说,应属于私法中的商事法,而经济法则属于典型的公法,无论从调整的对象,还是调整的目的以及采用的法律手段,经济法都很难包容作为私法的公司法,尽管公司法中含有许多的公法性质或经济法性质的规范,而且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私法公法化的倾向,但就总体的法律性质而言,仍然不能否定公司法的私法属性。,4.公司法与企业法,补充说明:要正确处理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首先须区分两个概念:理论上的企业法和现实中的企业法。理论上的企业法与公司法是种属关系,企业包括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因此,公司法就是企业法的一种。现实中的企业法,适用公司法的情况:,(1)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改建或改建后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3)对于特别种类的公司,如外资公司、金融公司,也应适用公司法,有特别法的,优先适用特别法。(4)其它的企业适用有关的企业法的规定。,5.公司法与证券法,补充:股份公司的重要内容是股份的发行与交易,而股票、债券是证券的表现形态。证券市场的一级市场是指证券的发行市场,证券发行的主体是公司。二级市场是证券交易市场,是持券人之间及中介人之间的关系,与公司无关。所以证券发行部分原则上由公司法调整,而证券交易部分,则完全由证券法调整。,6.公司法与破产法,7.公司法与刑法,第三节 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法包含了一个民族经历了多少世纪风雨沧桑的发展故事,因而绝不能将它仅仅当作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探究法的真谛,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霍姆斯(美国):普通法,“历史背景知识的匮乏,将导致不能够领会有关公司法的精髓。”高维尔(英国):现代公司法原理,“什么东西一落进“屎”(史)坑里,就完了;特别是法学。”(选自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朱景文主编,2002年3月法律出版社,P47。此书中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朱苏力在一篇文章中引用一位学者的话。),本章分三个问题来考察:,一、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大陆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 三、我国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对于教材相关内容的说明,教材第三节,公司的沿革和作用(P23)对于沿革问题其基本撰写思路是这样的:分为西方和我国公司沿革两大部分。,在西方国家部分的思路是:公司起源:商事个人商事合伙公司,对于这时的公司,有的国家是称为公司但无法人资格,与合伙没有太大差异,有的国家立法是规定公司有法人资格,但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按照公司出现的顺序: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来分别讲它们的产生与立法。并在其中介绍相关国家的情况。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特点。,在我国公司部分,是按照时间顺序,结合时代背景来介绍的。,一、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1.英国 2.美国,1.英国公司法的产生和发展,16世纪英国的殖民“公司”(也称规约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1600年)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鼻祖。英国1720年的“南海泡沫”事件导致“泡沫法案”的产生,为英国最早的公司立法。1834年贸易公司法,允许通过专利许可证成为法人公司,而不是必须通过特许令。,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由法学家格兰斯顿促成),具有划时代意义。该法确立了三大原则:A.划清个人合伙与合股公司的界限,股份可以在股东间自由转让,无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B.公司只需登记即可成立,不需特许令,简化程序。C.公示主义。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公开。格氏被称为“现代公司法之父”,解决了公司设立问题,但未规定有限责任。,说明有限责任原则是在大陆法系首先得到突破的:1807年法国商法典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确定了有限责任原则。1892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发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现代英国公司法的特点是:强调“社会本位”,加强公司监管。,2.美国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初期:18世纪末19世纪初,各州纷纷制定各自的公司法。其中以1811年纽约州的普通公司法影响最大。美国公司法的发展美国公司立法主要采取准则主义,在立法中注重对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以防止经济欺诈。在1875年“阿普登诉特里比库案”(Upton v.Tribilcock)判例中,确立了“公司的债权人优于公司股东对公司资产享有受偿权的原则。”“特拉华公司”,现代美国公司法的特点是:以竞争法制约公司行为,以防止企业集团化。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全国律师协会在1928年制定了标准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后多次修改。这部法案并非国家立法,也无约束力,但现在美国半数以上的州的公司法是以其为蓝本制定的。,二、大陆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1.法国2.德国3.欧盟,1.法国,法王路易十四1673年颁布的商事饬令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两种:普通公司(即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1807年法国商法典是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其首次对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规定。,1867年的商业公司法。法国早期公司法的特点(或贡献):A.公司设立原则不断演进。最早采用特许主义;1673年商事饬令首创核准主义;1867年商业公司法创设严格准则主义。B.率先提出公司资本确定原则。C.发明公司的公积金制度。,现代法国公司法现行的是1966年公司法,以欧共体“欧洲统一公司法草案”为蓝本制定。A.内容充实全面。B.采取普遍适用原则。C.严格规范。,2.德国,如果说近代的法国公司法以其革命性、开创性和历史进步性而独占鳌头的话,那么德国公司法则以其透彻的学理性、高超的立法技术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著称于世。,德国公司的演进。1851年颁布联邦所有制法之后,从自耕农到贵族各个阶层纷纷组建公司。德国公司不仅发展迅速,而且具有联合倾向。世界上第一个卡特尔组织德意志钢铁联合组织产生于德国。继卡特尔之后,又出现了另两种类型的公司联合组织辛迪加和康采恩。德国只用了60年的时间便走完了英国延续几百年之久的公司发展之路。,垄断组织形式简介:(参考),A.卡特尔。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相互勾结,以协定方式划分市场,规定产量和价格,获取垄断利润。这种按协定一致行事的企业集团被称为卡特尔。如欧佩克,即是世界石油的大部分生产国家形成的一个卡特尔,称为世界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这些国家控制世界石油储量的四分之三。(原油价格1972年每桶2.64美元,1974年便达到11.17美元,1981年35.10美元。),B.辛迪加。是指同一生产部门的垄断企业在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共同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材料的协定所建立的一种垄断组织。它比卡特尔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各成员企业在生产等方面仍具有独立性,企业也享有独立法律地位,但在销售和原料采购时丧失独立地位,服从整个组织的总办事机构的安排和指挥。即统一联合采购和销售。,C.托拉斯。是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投入产出关系的企业,从生产到销售进行联合,并形成一种近乎于经济统一体的组织。参加者虽然仍为独立企业,但几乎丧失了法律上的独立性和经济上的产销自主权。具有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是一种高级的垄断形式。,D.康采恩。是指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更为高级的垄断组织。其参加者不限于某一行业的企业,生产、服务、运输、金融等部门均可成为其组织的成员。通常是金融寡头通过大银行或大型企业,以控股形式实现对众多中小企业的控制。,德国1892年率先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法,“发明”了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德国第一部公司法,是德国对于世界公司法发展的重要贡献。1897年德国商法典,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种公司形式。,现代德国公司法的特点A.19世纪以后,以个人本位为主导的立法思想,逐步向以社会本位过渡。B.具有高度学理性和独创性。C.确立劳动参与制。D.德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最高限制,这造成德国有些巨型甚至超巨型公司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现象。,3.欧盟,欧盟,即欧洲联盟,其前身是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1993年11月在欧共体基础上成立了欧盟。原欧共体理事会制定的有关公司的立法继续有效。欧盟公司法的主要渊源是欧盟的基础条约和欧盟的内部立法(规则、指令)。自1968年欧共体部分成员签署公司法及法人相互认许公约以来,欧共体理事会又颁布施行了关于欧洲公司的三项规则和十余项指令。,三、我国的公司立法,1.清末到建国前(旧中国)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是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1904年1月)颁布的公司律,共131条。北洋政府时期,1914年颁布施行公司条例,251条。民国政府时期,1929年12月颁布公司法(1931年7月1日施行),是以德国、日本的立法为蓝本的。,2.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的公司立法经历了一个凤凰涅槃的过程。1949年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于北京成立,立即废除了旧法统和包括公司法在内的六法全书。此后,随着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传统意义上的公司,逐步让位于以所有制来划分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企业形态。到1966年,我国进入“公司真空”时期。,3.改革开放以后的公司立法在1984年和1988年出现了两次“公司热”1984年7月出现我国第一家股份制公司,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同年,上海第一家股份制企业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我国的公司立法,是从地方性立法开始突破的。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出台。该法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后1999年12月25日修改,现共11章2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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