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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发展理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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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发展理论》PPT课件.ppt

    1,二、保险发展理论,(一)风险与保险关系理论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前提2、保险是一种有效的可保风险管理方法3、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2,(二)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理论,1、增长与发展所谓增长,是在原质不变的基础上数量的增加,形式的变化,范围的扩大,而没有层次的提高和质的变化。发展是在数量的增加,形式的变化,范围的扩大以及层次的提高和质的变化。,3,2、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1)经济增长:是一种“自然数据”的量的变化,是指总产出量的增加以及产出能力及水平的实际提高;(2)经济发展:是指产出的增加和产出能力的提高及随之而出现的经济结构、政治体制、文化法律及观念习俗等方面的变革。,4,(3)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区别:经济增长只是量的增长,而经济发展则还包含着质的飞跃。熊彼德认为:经济增长是一种“自然数据”的量的变化,是一个静态过程,而非“在质上是新现象”。因此,经济增长本身不构成经济的发展过程。而经济发展是质的变化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经济运行的实质在于经济发展方面。金德伯尔格认为:经济发展包括更多的产出和这种产出所依赖的技术和体制安排上的变革,而经济增长则仅包括前者。,5,联系:首先,经济增长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没有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就成为无源之水。一般说来,没有经济增长就不可能有经济发展,但有了经济增长并不一定就有经济发展。其次,经济发展会反过来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发展为经济增长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机制,从而推动经济的稳定、持续增长。,6,2、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1)保险增长在原质不变的基础上,保险数量的增加,保险产品品种和产品形式的变化,范围的扩大,而没有保险层次的提高和质的改变的保险活动,包括保险公司的增加、保险业生产能力的增强和保费数量增长。三种性质的增长:有益增长是指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民财富的增长具有积极意义的增长。包括在原质不变基础上保险数量的增加,保险产品品种的增长,保险形式的变化,保险范围的扩大,保险深度的加深和保险密度的提高等具体内容。,7,无益增长是指这类保险增长虽然属于保险增长范畴,但其所实现增长的行为和后果不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要求。这类保险增长是通过浪费保险资源,破坏保险发展环境,损害保险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手段和方式实现的,这种保险增长不仅没有保险经济效益的提高,更没有为全社会增加财富。,8,有害增长是指以保险之名,搞非保险之实的非保险的保险增长。夸大了保险的实际增长规模和水平,增添了保险增长中的虚假成分,掩盖了保险活动的真实性,混淆了保险与其他客观事物之间的界限。这种“保险增长”偏离了保险的本质,曲解了保险原理,扭曲了人们头脑中的保险意识,误导了保险的发展大方向。,9,(2)保险发展保险发展是指在一定质变基础上保险数量的增加,保险产品品种的增多,保险形式的变化,保险范围的扩大,保险深度的加深和保险密度增大等保险活动。,10,保险活动一定质变的“内容”:保险体制的改革;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保险监管模式的变革;保险市场的完善和市场机制性质的改变;保险组织形式的变化及保险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质的改变;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质的变化;保险产品性质的升高;保险结构的优化;,11,保险活动与国民经济之间的关系,保险活动与社会生活关系,保险活动与精神文化之间的关系和协调程度的提高;社会成员特别是保险经营者、管理者和监管者的风险及风险管理意识的提高等等。保险发展表现为上述一系列质变的过程及均衡发展、协调发展,最终表现为保险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保险发展具有宏观性、协调性和持续性的特点。,12,保险发展的宏观性:站在全社会的高度,以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中心,以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为宗旨,来安排和指导保险活动。保险发展的宏观性的特点要求所有的保险活动,必须从全社会的角度出发,必须以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中心,必须以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为最高宗旨。只有具有这种特点的保险活动,才是保险发展活动。,13,保险发展的协调性:是指保险活动必须有利于协调与保险活动紧密相联的各种关系。其中包括保险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保险业与保险市场之间的关系,保险活动与国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险活动与社会活动和文化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险活动与保险监管之间的关系,以及保险活动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等等。协调原则:保险活动必须有利于上述各种关系的协调,必须有利于促进上述各项活动的发展。只有在与上述各种关系协调发展的前提下,保险活动才是保险发展活动,从而保险活动的成果才属于保险发展范畴。,14,保险发展的持续性:是指从长远的观点来考察保险活动。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保险的发展必须是连续不断的,而且是比较均衡的发展,而不是断断续续的发展,或者是呈现很大波动的发展。只有能够保持保险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保险活动,才是保险发展活动,这种保险活动的成果,属于保险发展活动。,15,(3)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的关系联系:保险增长是保险发展的最初表现形式和物质基础,没有保险增长就没有保险发展;保险发展是保险增长的延续和归宿,是保险增长存在的意义之所在,保险增长如果不与保险发展相联系并促进保险发展,则其本身只是一种数量符号。保险增长和保险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达程度和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一般说来,保险增长是经济较不发达时代保险变化的主要形式,而保险发展则是发达经济时代保险变化主要形式。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保险发展是保险变化的主旋律。,16,(三)保险科学发展观理论,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发展观不同,其所引领的发展思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也不同,从而引导和推动着发展的实践朝着不同的方向前进。因此,发展观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而确立科学的发展观,则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和保证。,17,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从客观实际出发,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同样需要确立科学的发展观。保险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一般原理在保险领域的运用和发展即是保险的科学发展观,其基本内容是保险业的发展应从客观实际出发,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18,学年论文:孙秀清:1班120;毕泗锋:1班2141;李轶男:2班120付 红:2班 2141 15098890320,19,1、从保险客观实际出发(1)从国内客观实际出发,即从决定或影响保险发展的国内相关因素的客观实际出发,来制定一国的保险发展思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具体地说:A.保险业的发展应以客观实际的保险保障需要为依据。客观实际的保险保障需要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客观的风险状况、客观的经济状况、客观的社会环境等。,20,客观的风险状况是保险发展的前提和客观依据,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规模的确立、保险产品品种的开发设计、保险产品价格的制定等,都要从客观存在的风险的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种类、不同程度风险的不同特点提供相应的、不同的保险服务。,21,客观的经济状况决定了居民可支配收入状况,从而决定了人们支付保费的能力不同,通常人们的风险保障需求是无限的,但购买保险的能力是有限的,保险产品的设计和产品价格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只有开发出既能满足人们风险保险保障需要、人们又买得起的保险产品,才能使潜在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或有效的保险需求,才有利于促进保险的发展。,22,客观的社会环境主要指观念因素(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风险观念等)、人口因素(人口数量、人口质量、人口结构等)、社会保障因素、家庭结构因素等,这些因素都影响保险发展,其客观实际状况也构成了保险发展过程中尤其是产品的设计开发、保险价格确定及保险条款制定等的现实基础。,23,B.保险发展要从保险供给能力的客观实际出发。保险供给能力主要包括保险业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能力、从事保险产品设计能力、保险经营管理能力和保险监管能力。保险发展要从保险供给的客观实际出发就是指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的量要和社会可用保险资本量即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相适应,在实际业务中保险公司要遵守国家保险法有关资本金、每一危险单位承保额、当年自留保费数额、各项准备金、再保险、偿付能力等各项规定;,24,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除了要考虑保险需求外,还要从保险产品设计、保险精算、保险市场营销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状况的实际出发,使之能根据消费者需要开发设计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产品定价公平合理,而不是不顾客观实际需要照抄照搬或盲目模仿国外新产品;更重要的是新产品需要专业素质高的保险营销人才向消费者来宣传、介绍,消费者才能了解和接受新产品;保险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专业人才、技术、应付和处理风险的能力等相适应,如保险公司开展承保业务、投资业务时都要考虑公司是否有必需的相关专业人才,有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应付该项业务所可能面临或产生的各项风险等;,25,保险监管既要达到规范市场、促进发展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监管的措施、手段又要与保险监管人才、管理技术、管理经验等的实际情况相适应。,26,(2)境外客观实际主要包括与保险发展密切相关的境外风险、境外科学技术、境外金融、境外经济和境外保险等五个方面的客观实际。其中,境外保险发展状况对国内保险发展有直接影响,保险业发展水平低的国家通过学习保险业发达国家先进的保险经营及监督管理理念、技术、经验,引进境外先进产品、保险人才,并与国内客观实际结合起来,从而提高本国保险业的发展能力;发达国家则通过开拓境外保险市场(主要是不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等扩张本国保险势力,以增加其在世界保险市场的份额。,27,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深入,以及各种系统风险和巨额风险的不断出现,要求一国要同时考虑国内外客观实际情况来发展本国保险业,并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保险合作。,28,2、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灵魂和核心内容,在这里,“人”,是人民群众,“本”,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就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源,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是发展的目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29,保险科学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是指一切保险活动都必须从以广大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代表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以人为本对保险发展尤为重要,是保险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因为保险的直接服务对象就是人:寿险保障的是人的生命或人的健康的损害,非寿险保障的是人(含法人)的财产损失或人的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无论哪种保险保障的都是人的利益。,30,坚持以人为本在保险中具体表现为:(1)从微观角度看,保险经营者的保险活动要做到以人为本。保险经营者从保险产品设计、定价到产品生产都必须从广大的保险消费者群体的根本需要出发,设计和生产出适用、经济、实惠的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要通俗易懂,保险产品的内容、品质、承保条件、责任范围、赔付标准等等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应让消费者看得懂、理解得了,同时,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尽可能大的保险经济保障责任;,31,在展业中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讲解保险条款,不随意夸大保险责任,不回避或隐瞒除外责任,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开展保险活动;在承保中,要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双方以平等的地位签订承保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本着积极、主动、及时、准确的原则赔付保险消费者的损失。,32,(2)从宏观角度看首先,国家保险发展的宏观决策规划和政策措施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包括国家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思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及保险产业政策如税收政策、地区保险发展政策等,都要首先考虑如何加快保险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任何不利于保险发展的决策、政策等都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33,其次,与保险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要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这包括各项法律、法规(经济法规、金融法规和保险法规)要为保险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要用法律来规范保险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专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相关保护制度的建立(保险公司破产时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发生保险纠纷时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34,再次,保险监管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包括对各项监管政策、模式和措施的制定、实施要符合本国保险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发展;对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和违法违规、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处罚;在保险监管中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的作用,如保险行业协会的监督、协调作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等,人民群众以各种形式监督保险监管部门的执法、执政行为和参与监督、检举保险市场的不轨行为是在保险监管中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35,(3)几个问题:A.以人为本与保险税收从宏观上讲,国家是境内全体人民群众的代表,它代表着境内全体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是境内是否兴办保险业的决策机构。国家为什么要兴办和发展保险业?国家既然是境内全体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代表,而以人为本又是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根本出发点;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经济保障,又是国家兴办和发展保险业的最终目的,那么,从以人为本的观点来看,国家是否应当向保险业征税?如果需要征税,国家对保险业应当实行怎样的税收政策?,36,a.从保险的本质来看,国家不应当向保险业征税从保险的本质来盾,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下,国家不应当向保险业征税。这是因为保险的本质与以人为本的原则之间具有直接的一致性。即保险的本质和以人为本的直接目标是完全一致的。,37,保险的这种本质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的本质和职能是完全一致的。而以人为本的本质内容,也是以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安定提供物质保障为最终目标。这与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本质内容和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和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一样,都属于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范畴,都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既然是社会公益事业,就不应当纳税。,38,b.从保险业的形式上看,国家应当向保险业征税保险业在运行上又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有不同的运作形式。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活动属于事业活动,从事这些事业活动的机构和单位属于事业单位,这些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的运作程序运作。这些事业单位的各项费用完全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而他们本身并不盈利,因而,不应向国家纳税。保险属于服务形态的一种特殊商品,保险运行采取商业运行形式。作为经营保险主体的保险公司属于商业性质的保险企业。商业性的保险企业与社会保障单位,在性质上和运行规律上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39,一是运行主体上的差别。社会保障运行的主体是国家指定的办事机构;商业保险的运行主体是保险公司。二是运行机制上的差别。社会保险的运行机制是国家行政规定的运行程序和制度;商业保险的运行机制是市场机制。三是运行规律上的差别。社会保险是沿着国家行政规定运行程序的轨迹运行;商业保险的运行规律是以价值规律为中心的市场运行规律。四是运行直接目的的差别。社会保险运行的直接目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经济保障和稳定社会秩序;商业保险运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取得利润,而在客观上实现了为保险消费者提供经济保障和保障社会安定的结果。,40,二者在最终结果上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二者在所要解决的矛盾方面是一致的。因此,保险的商业经营形式与以人为本没有直接的一致性,只有最终结果的一致性。正因为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企业,它就应当与其他任何企业一样,向国家照章纳税是其义不容辞的义务。,41,c.以人为本与国家保险税收政策的特殊性质保险的本质与以人为本之间的直接一致性和保险的商业运行形式与以人为本之间的间接(最终结果)的一致性的特点,决定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税收政策的特殊性质。这种特殊性质主要表现为,国家对保险业应当实行轻税政策,通过轻税政策来体现保险的本质与以人为本的直接一致性的一面,达到对保险业的鼓励和扶持的结果。所谓轻税政策就是根据客观情况的需要可以对保险业实行低、免、减、缓的税收政策。,42,低税。对凡是经过国家正式批准开办的,并且完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奉公守法经营保险的保险企业一律实行低税政策。所谓低税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对全社会各类企业征税的平均水平以下的税收标准。至于低于全社会平均水平以下的具体标准,可根据具体而定。免税。一般而言,对于向贫困地区投资开发新保险市场包括经营各类保障型险种的各类企业应当实行免税政策。在中国,只要是对农村、农民和农业提供保障型险种的保险企业,一律实行免税政策。,43,减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品种和保险企业应当实行减税政策:1.长期经营以保障型产品为主,且盈利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标准的保险企业;2.经营巨灾风险如地震险、洪水、台风、飓风、核电等风险的保险企业;3.产品创新特别是对高精尖保险产品的创新,如航天航空险、宇宙卫星险等的产品创新以及经营这类创新产品的保险企业。,44,缓税。对长期奉公守法,照章经营且有显著成效的保险企业,由于以下原因形成暂时经济困难的可以实行缓税政策:1.遇有巨灾发生造成巨大损失者;2.遇有系统性风险造成巨大损失者;3.遇有不可抗拒的重大风险(如经济危机)造成巨大的损失者;4.经营过程中的失误造成的经济困难者。,45,B.以人为本与保险盈利以人为本,是保险业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保险从事一切经营活动的根本宗旨和终极目标。那么,保险业是否还要盈利?如果需要盈利,保险业的自身盈利与保险业的社会效益之间是什么关系?保险业自身盈利与一般企业盈利相比较有什么特点?,46,a.保险企业的特殊性与保险企业经营目标的双重性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质:保险企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商业企业,由于保险商品具有二重性质,决定了保险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质。表现为:保险的本质是为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全体人民生活的正常维持及社会的安定提供经济补偿的物质保障,从这方面看来,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而保险的运行又采取商业形式,从这方面来说,保险又具有私利性质。从经济利益关系来看,保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私利性质。保险商品特殊的二重性质,决定了经营保险商品的保险企业也具有社会公益性和商业性的特殊二重性质,它是社会性和商业性的统一。,47,保险企业经营目标的双重性: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保险企业的经营目标具有双重性质:即保险企业经营的终极目标和直接目标。保险企业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保险企业经营的终极目标是为全体人民正常生活的维持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的安定提供经济补偿和物质保障,这是保险本质的体现;保险企业的私利性,决定保险企业经营的直接目标,是为企业获得盈利,这是保险的商业形式的内在要求的体现。,48,保险企业经营的终级目标是保险企业所实现的社会效益;直接目标是所实现的保险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保险企业的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都具有其特殊的内容和特点。b.保险企业社会效益的内容和特点保险企业的社会效益是保险作用的具体体现。而保险的作用则是保险职能实现的结果。因而保险企业社会效益的内容,也就是由保险的职能所决定的保险作用的具体表现。,49,由保险的职能所决定的保险的作用表现在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保险的社会效益也存在于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险对生产有积极的影响,甚至在某个侧面上也决定着生产;保险对流通有着制约作用;保险对消费起着制约作用,直接与消费相联系的保险,主要是指家庭财产保险和各种形式的人身保险;,50,保险在分配中的作用是对国民收入实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保险再分配的内容是: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补偿资金、给付保险金的形式实现的。这种再分配的特点是:保险公司是再分配的组织者和媒介。保险公司向千家万户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把零散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形成保险基金,再由保险公司集中向遭受灾害或损失的投保人或受益人进行损失补偿或赔付,从而实现了国民收入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再分配。,51,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这种调节作用集中体现在保险把千家万户交纳的保险费,组成集中的保险基金,又通过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形式转移给遭受损失或损害的被保险人。这种形式实际上是调节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等生产要素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和各企业之间的占有和使用关系,对生产要素起到了重新组合的作用。保险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还表现在保险资金运动的方面。保险通过保险资金的运动形式可以把一部分保险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或把一部分消费资金转化为积累资金,把消费性资金转化为生产性资金。,52,保险在资金融通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保险资金的运用活动中。保险资金既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大额协议存款,也可以投向各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保险资金投入到上述各个领域实际就形成了保险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三者的互动关系,发挥着资金融通的作用;保险在全面协调社会关系的作用。在财产保险方面,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灾害的发生或减少灾害发生后的损失,保险公司与社会防灾、防损部门联合起来共同进行防灾防损活动,以此来协调多方面的社会关系。,53,与社会消防部门联合研究防灾防损技术,宣传防火知识和组织预防性的活动。甚至会由保险公司出资购买防火设备无偿赠给社会消防部门以增强社会防范火灾和施救火灾的能力。与公安部门、交管部门联合研究制定防盗防交通事故的技术设备和措施,并免费赠送公安部门、交管部门一些物资设备以增强防盗和防交通事故发生的物资条件,减少盗窃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发生等等 各类医疗机构共同协作,积极开展疾病预防活动和施救活动,甚至免费赠送有关医疗部门一些医疗设备和设施等等。,54,c.保险企业自身效益的内容和特点如前所述,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商品。保险企业的经济活动既不直接生产物质产品,也不直接经营物质产品,而是从事经营保险商品的服务活动。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与一般物质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相比,既有其共性,也有其特点。共性: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内容和一般原理与一般物质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内容和一般原理是相同的,都是指所费与所得之间的比例关系,即保险企业有自身的盈利才是其所追求的经济效益。,55,特殊性:一般企业的自身经济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具有直接的一致性,即在正常的经济条件和经济手段条件下,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或者同时就是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或者会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增加。保险企业经济效益并非完全如此。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并不一定意味着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有时甚至会带来社会经济效益降低的不良后果。这是由于保险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与保险企业的社会经济效益之间存在着互相矛盾的因素所致。,56,保险社会经济效益的基本内容,是保险企业的赔付额,而保险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主要内容,则是保险企业的盈利额。保险企业的盈利额等于毛保费(包括现收保费和现收保费的时间价值两部分之和)减去保险成本。而保险成本中,保险赔付额是其中的一项主要因素,在保险成本中占很大比重。在保险费率一定的条件下,保险企业盈利率的提高,意味着保险成本的降低,其中包括赔付率的降低,而赔付率的降低就意味着保险社会经济效益的减少;反之,保险赔付率提高,从而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意味着保险成本的加大和保险企业自身盈利的减少及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下降。二者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这是保险企业自身经济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相互关系的主要特点。,57,d.以人为本与正确处理保险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保险商品的商业性企业,自负盈亏、自谋发展是其自身运行的基本轨迹。而企业盈利则是其自负盈亏,自谋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经济源泉。因此保险企业的自身盈利是其经营的一条基本原则。然而,保险企业又有别于一般性的企业,它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这一特殊性质决定了保险企业不能把谋取自身盈利放在第一位,而必须把创造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把保险企业自身的盈利放在第二位。当保险企业自身的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矛盾时,首先要考虑和满足社会效益的要求。,58,保险企业实行薄利多保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企业不能把获得“薄利”作为自身经营的出发点和追求目标;其次,也不能把利润最大化作为保险企业的经营原则,因为保险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含义往往与保险企业的社会效益之间发生矛盾,为了实现保险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往往会导致保险企业牺牲保险社会效益,而谋取企业自身盈利的不良行为和后果。,59,保险企业的“谋利”一般应以社会平均利润为最高限;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考虑在保证保险成本的前提下,实行高于成本之上,而低于社会平均利润以下的微利的办法,以促进保险的发展;当保险企业自身盈利超过社会平均利润水平以上而获得超额利润时,保险企业应当把超额利润用于降低保费,降低成本,借以扩大承保范围,实现薄利多保的原则。,60,社会效益与保险企业自身盈利相统一的原则:指导保险经营活动的经常性原则,应当是保险社会效益与保险企业自身盈利最佳结合和统一。保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本着最大限度的降低赔付之外的一切成本支出,尽最大努力提高效益。由于保险赔付是保险成本最大的构成部分,也是构成保险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内容,同时,又与保险企业自身盈利的量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正确处理赔付或给付问题就成为使保险社会效益与企业自身盈利最佳结合的关键环节。,61,坚持“不惜赔、不多赔、不乱赔”的“三不”原则,是正确处理保险社会效益和企业自身盈利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原则,这也是达到保险社会效益与保险企业自身效益最佳结合和统一的基本原则。,62,3、保险全面发展保险全面发展就是要使国家保险业得到全面和共同发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从保险经营主体看,各种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都应根据保险需求状况得到相应的培育和发展,而不能进行人为限制;大、中、小等不同规模及综合性、专业性等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应同时并存,共同发展。,63,(2)从险种结构看,人们面临的风险的是多种多样的,既有人身与财产风险,也有责任与信用风险,需要的保险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满足人们不同风险保障需要的各种类保险应齐头并举,不仅要大力发展为人们生命、财产提供风险保障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也要发展为人们面临的责任风险、信用风险提供保障的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既要发展能给保险企业带来盈利的商业性保险险种,也要大力发展只能给保险企业带来微利甚至无利的政策性险种。,64,从中国保险业的险种结构现状看,财产保险中的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得到了长足发展,而其它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健康保险及对保险公司无利可图的“三农”保险则发展缓慢甚至有些险种至今仍是空白。,65,(3)从地区角度看,经济发达地区和非发达地区的保险发展基础不同、现有保险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不同、未来保险发展潜力不同,非发达地区保险不可能在短期内追赶上发达地区保险发展水平,因此,各地区保险业的全面共同发展应该理解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地区保险发展趋势上表现为保费均不断增长、保险市场不断完善、各项保险制度不断健全、地区间的相对差距不断缩小等,而不是追求同步发展或保险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的均等化。,66,4、保险协调发展,保险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在保险发展中需要协调好的关系包括 宏观层次的保险发展关系、中观层次的保险发展关系和微观层次的保险发展关系。(1)宏观层次保险发展与经济、社会的许多方面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因此,在保险发展过程中就必须协调好保险发展与各关系方之间的关系。,67,A.要协调好保险发展与国民经济之间的关系。保险的发展一定要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即保险的发展必须服从于和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险发展的水平、速度和规模不能背离国民经济对保险的要求,脱离国民经济为保险的发展所提供的条件。并不是保险发展的越快、越大、越多越好,也不是说保险发展的越慢、越小、越少越好,而是要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68,B.要协调好保险发展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险与金融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把银行、证券和保险统称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属于金融这个大范畴内部的一个小范畴,二者之间是整体与局部之间的关系。金融是整体,保险是局部。保险的发展要与金融的发展相协调。相协调的主导倾向,是要求保险的发展要有利于和服从于金融的发展但就金融这个大范畴内部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之间的关系而言,还存在着更为具体和更为复杂的关系。,69,C.保险发展与各种社会保障形式之间的协调关系到目前为止,有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互助保险、合作保险、自保和商业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上述各种保障形式在客观上都有各自相适应的保障领域,并形成一个风险保障形式系统体系,共同实现对各种风险提供经济补偿的职能,共同发挥对各种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作用。,70,一方面,各种保障形式,包括商业保险形式,都有各自特定的保障领域和活动空间,也就是在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分工关系。这种分工关系,要求各种保障形式主体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在属于自己的领域和空间内实现自己的保障作用,而不能任意扩大自己的领域,更不能干扰其他保障形式作用的正常发挥。另一方面,有分工就必然有协作。这就要求各种保障形式主体之间要积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完成全社会的经济保障任务。,71,就商业保险而言,既要充分发挥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应有的独特作用,又不能干扰其他保障形式作用的正常发挥,而是应与其它各种保障形式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尤其要处理好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共同完成全社会的经济保障任务。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都是人的身体和生命,一般说来,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一定的历史阶段,社会保障范围和程度的扩大和提高,就是相对地减少对人身保险的需求;相反,若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缩小和降低,则就为商业人身保险提供了发展新空间。,72,二者不能互相替代,而只能“互补”,这就要求社会保障与商业人身保险之间保持一个适当的协调发展的关系。所谓协调发展的关系,既不是说社会保障的范围越宽,保障程度越高,人身保险越少越好;也不是说社会保障的范围越窄,保障程度越低,人身保险越多越好,而是二者要达到一个最佳的结合点。衡量这个最佳的结合点的理论标准,就是在一定经济发展水平和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最能够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的结合点。这种协调关系不是完全靠社会保障和商业人身保险二者自发地发展就可以达到的,而是要通过人们有意识的协调活动,才能达到这种最佳的结合点。,73,D.要协调好保险发展与民族文化之间的关系。即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价、销售、防灾、理赔等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都要与本国民族的道德观念、伦理相适应。E.要协调好保险发展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即在保险发展中要认真履行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的“稳定器”作用。F.要协调好保险发展与保险监管、保险法制之间的关系,即在保险发展中各主体要主动地、自觉地服从监管和自觉地遵守保险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制定的方针和政策。G要协调好境内保险与境外保险发展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应是一种相互借鉴、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促进发展的关系。,74,(2)中观层次:需要协调好保险产业内部的各种关系。A.要协调好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的关系。保险增长与保险发展既有差别又密切联系,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制约、互相作用的关系。其中,保险的增长是保险发展的物质基础,保险的发展则是保险增长在新质基础上的延续、提高和扩大。总的来说,保险增长要服从并服务于保险发展的需要。,75,B.要协调好各种保险资产产权之间的关系。资产产权结构与社会性质、社会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紧密相关。因此,一国保险资产产权应与该国社会性质、社会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中国为例,中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应建立与此相适应的以国有保险资产产权为主导、多种保险资产产权(包括集体所有产权、私人所有产权及境外产权)同时并存的产权结构。,76,C.要协调好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保险企业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的经济实体,它们之间既各自独立又互相依存、相互促进,既是竞争对手又是合作伙伴,应在相互之间的良性竞争与合作中谋求共同发展。D.要协调好区域包括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保险发展关系。在城乡保险发展关系上,鉴于许多国家城市保险较发达而农村保险相对落后的现状,需要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协调城乡保险发展关系。,77,以中国为例,农村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65,农业仍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农村的各项风险保障制度极不完善,“三农”保险也极落后。因此,应在城乡并重发展方针指导下,采取政策、资金、技术和人才支持等重点支持政策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三农”实际需要开发保险产品,推动农村保险的快速发展。大国还存在着国内不同区域之间保险发展不平衡问题,如在中国,东、中、西部保险发展严重不平衡,东部较发达,中部次之,西部比较落后。因此,应在继续加快东部保险发展的同时,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包括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和优惠政策,推动中、西部保险的发展。同时,充分发挥东部保险对中、西部保险的带动作用。,78,(3)从微观层次看,需要协调好保险企业自身发展的各种关系。A.要协调好各种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不同保险企业规模的关系。即应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各国、各地不同的保险需求,来决定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结构和规模结构。如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城乡发展不平衡、东中西部发展不平衡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在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上应当实行在股份企业占优势的前提下,各种形式的保险企业同时并存;在保险企业规模上则是在大型、综合性集团公司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实行大、中、小同时并存,而中、小型保险企业应占有较大的比重。,79,B.协调好各种保险产品的关系。应根据由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情况决定的保险需求状况来确定保险产品结构,同时考虑保险企业自身保险产品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特别要处理好保障型产品和投资型产品、国内开发保险产品和引进境外保险产品之间的结构关系。就中国现有国情而言,应加强保险企业产品创新能力,并适当引进境外先进保险产品;要重点开发保障型产品,在保险业较发达地区适当推出一些投资型保险产品;要大力发展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提供保障的“三农”保险产品。,80,C.协调好保险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的关系。保险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被认为是现代保险企业维持正常运转的两个轮子,二者缺一不可且相辅相成。保险基金是保险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承保业务是保险投资业务的基础,因此,保险投资应将安全性放在第一位,且重视投资项目的流动性,保险投资结构尤其是投资项目的期限结构要与承保业务的期限结构相适应。,81,D.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协调好保险展业、承保、防灾、理赔、投资等不同经营环节之间的关系。这实际上是一个保险公司实行粗放型经营还是集约化经营的选择问题。就中国保险业情况看,目前国内保险企业大多实行的是包揽所有保险经营环节(尤其是过分重视保险展业)的粗放型经营,这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应当向集约化经营转变。为此,保险企业应将主要力量放在保险产品创新、保险承保、保险防灾、保险投资等技术含量高且能形成企业优势特色的环节上,而逐步将保险展业和理赔等实务性经营环节让位给保险中介人。这既有利于降低保险企业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也是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通常做法。,82,E.协调好保险企业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保险企业应当追求自身盈利,但由于保险企业具有一定的社会公意性,从而决定了保险企业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当保险企业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矛盾时,首先要考虑和满足社会效益的要求。,83,5、保险可持续发展(1)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定义1987年布伦特兰夫人主持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此定义包含了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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