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侵权责任形态》PPT课件.ppt

    • 资源ID:5463386       资源大小:310.49KB        全文页数:91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侵权责任形态》PPT课件.ppt

    ,同学们好!,孙丽华2010.8,侵权法概论,侵权法概论多媒体讲义,第一章 侵权法概述 讲授 4第二章 侵权法归责原则 讲授 2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讲授 2第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和责任竞合 4第五章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 讲授 2第六章 侵权责任形态 讲授 6第七章 侵权行为类型 讲授 6第八章 侵权损害赔偿 讲授 4 合计 30,侵权法概论课程安排(34学时),孙丽华2010.3,侵权责任形态,第六章,第六章:侵权责任形态,本章的重点:研究侵权责任的形态:其中主要是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还是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本章的难点:各形态之间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容关系,需要区分其逻辑分类。,第六章:侵权责任形态,第一节:侵权责任形态概述第二节: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第三节: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第四节: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第一节:一般侵权责任形态概述,一、侵权责任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侵权责任形态概念是指在侵权法关系中,根据不同的侵权类型的要求,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就是当事人按照侵权责任承担规则承担责任的基本形式。,第一节:一般侵权责任形态概述,(二)侵权责任形态的法律特征1、侵权责任形态关注的是法律后果2、侵权责任形态表现的是行为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的不同形式(什么人承担责任)3、侵权责任形态是经过法律所确认并合乎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基本形式(经过法律确认,不得随意),(一)地位在侵权行为理论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侵权责任的构成,但责任形态是责任的落脚点。一个具体的侵权行为实施后,确定责任,但如果没有规定形态,就会使具体的侵权责任方式和内容无法实现,侵权行为法作为补救、补偿功能就无法实现。(二)作用连接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方式;落实侵权责任的归属;实现补偿和制裁的功能。,二、侵权责任形态在侵权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形式侵权责任形态所研究的内容,就是侵权责任在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分配。主要研究方向有:1、侵权的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形态所表现的是,侵权责任有行为人承担还是有行为人的特定关系人承担。2、侵权责任的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形态,是说侵权责任究竟是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一方负责和双方负责。侵权责任如果有被告方承担,被告方是一人还是多人。,三、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形式及其相互关系,(二)侵权责任形态的相互关系三种形态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容关系。1、直接责任还是替代责任(任何侵权行为都要面对的)2、单方形态和双方形态(所有侵权责任形态都要选择的)3、单独责任或是共同责任则不是完全划分。,第六章:侵权责任形态,第一节:侵权责任形态概述第二节: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第三节: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第四节: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一、直接责任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形态。特点:自己实施的行为;自己实施行为造成的损害;自己承担责任。,第二节: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二、替代责任(一)概念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责任:传统民法中的特殊责任就是替代责任。替代责任在大陆法系称为替代责任;在英美法系称为转承责任;在原东欧称为延伸责任。,第二节: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相分离;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有特定关系;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责任特点:,1、替代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之间有特定关系(隶属、雇佣、监护、代理等);2、替代责任人应处于特定地位(支配、合同、代理抚养、报酬)3、致害人应处于特定状态(执行职务;执行定作人指示;法定监护之下),(二)构成要件,(三)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1、不可追偿(国家公务员、法人及雇员没有过错)2、可以追偿的(只要行为人实施致害行为时有过错)3、非典型性的替代责任(国家机关等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责任),(四)免责条件和举证责任倒置,1、免责条件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注意:在他人房屋旁挖坑,发生暴雨,导致管涌,造成他人房屋坍塌;失修的房屋管理不善、悬挂吹落致人伤害。要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故意和受害人原因第三人过错,(四)免责条件和举证责任倒置,2、举证责任倒置在替代责任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证明属实的,被告确无过错,责任人不承担责任;证明不足或不能证明的,其推定成立,责任人应承担责任。,案例:,章某是一名学生,1999年参加高考,录取通知书在当年10月2日到达他所在的地区村委会,邮局将邮件交给了收发员并且签字,收发员将该标有“大学录取通知书”字样的邮件放起来就算完事了,致使章某在2000年5月才接到通知书,没有能入学。问:章某的责任有谁承担,是什么责任?,答:张某的责任村委会承担.因为,该收发员是村委会雇佣的人员,是履行工作时造成的损害,村委会应当承担替代。村委会承担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第六章:侵权责任形态,第一节:侵权责任形态概述第二节: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第三节: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第四节: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第三节: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一、单方责任(一)加害人单方责任(承担责任只有加害人一方)(二)受害人单方责任(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案例:,农民杨某耕田后牵牛回家,遇到牵牛的张某,张某告之杨某,说他的牛好斗架,让杨某将他的牛牵到路旁边跺一跺,但杨不愿意,也自信可以制止,故迎上前去,相遇时两个牛相斗,致使杨某的牛从桥上摔下死亡。,第三节: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二、双方责任侵权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担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一)过失相抵(二)公平责任,(一)过失相抵,1、概念是在损害赔偿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2、与有过失及特征与有过失:我国学者也成为“混合过错”。大陆法系称“与有过失”;英美法系称“共同过失”特征:第一,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混合;第二,损害发生的原因事实相混合(互为作用而发生的损失)第三,受害人一方有损失。,3、过失相抵的适用,立法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以上说明,根据过错比较和原因力的比较,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二)公平责任,1、概念: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侵权责任形态。2、立法依据:民法通则132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3、适用范围:,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那一部分侵权法律关系。具体应当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致人损害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案例:,福建省龙岩地区某县有一座著名的公园,园内湖中有一座孤岛,在上面放养野生猴子,游人可以登上岛,与猴子游戏。某日凌晨1的左右,某甲溜进公园,私自揭开渡船,上了猴岛,被猴子群起而攻之,造成伤害逃出公园,并住院花去医疗费5000元。出院后以某公园为被告要求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的致人伤害的侵权责任。,问:,某甲的医疗费某公园是否承担?为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不承担;,因为某甲的过错行为致使遭致他本人损害,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六章:侵权责任形态,第一节:侵权责任形态概述第二节: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第三节: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第四节: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第四节: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是侵权责任中最为复杂的部分,其中主要是共同责任部分。一、单独责任是指单独一个人作为加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并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方式的责任形式。,第四节: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二、共同责任共同责任是指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是多数的时候,侵权责任在数个加害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责任方式。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共同责任要承担连带责任。(一)连带责任(二)按份责任(三)不真正连带责任(四)补充责任,(一)连带责任,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就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1、概念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2、连带责任的特征,第一,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第二,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人行为人或共同危险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责任第三,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内部有责任份额第四,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改变。,3、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则,立法: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侵权法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4、连带责任的实行,第一,整体责任的确定(建筑物责任、法定代理人责任、雇佣人侵权、定做人指示过错产品责任、环境责任、动物责任)第二,各行为人责任份额的确定因为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不能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三,对外连带责任第四,各行为人之间的追偿,5、连带责任分类,连带责任分为:1、共同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3、视为共同侵权行为4、合伙致人损害,1、共同侵权行为,(1)共同侵权行为概念及法律特征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财产以及其他利益,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法律特征,第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两人以上第二,各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受害人是否有过错不影响侵权成立。第三,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第四,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及宗旨,立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立法宗旨:,第一,是受害人享有优越的法律地位第二,加重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减少社会危害第三,民法学界对共同侵权的本质采用共同过错说,(3)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第一种:简单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各个共同加害人都是实行行为人,各个共同加害人都实施了致害他人的行为,并有共同的故意和过失。第二种: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加害人分为:实行行为人、教唆人和帮助人。,侵权责任法,第九条二款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五个人共同对一个受害人进行攻击,致使受害人头部流血过多死亡。,(一)连带责任,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就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在加害人之间发生连带责任,对外共同承担一个完整的请求责任。分为:1、共同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3、视为共同侵权行为4、合伙致人损害,2、共同危险行为,(1)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共同过错的另一种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立法:,司法解释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立法:,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规定确定了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规则。,(2)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特征,第一,行为人是由数人实施的。第二,行为的性质是具有危险性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第四,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案例:,1982年美国加利副尼亚州,一名叫辛德尔的,是一个乳腺癌的患者。在她出生前,其母亲服用了当时广为采用的防止流产的乙烯雌粉。后来经研究证明,服用乙烯雌粉与患乳腺癌有很大的关系,辛德尔就是此药的受害者。当时,生产此药的共有11家化学工厂,她没有办法证明她的母亲究竟服用的是哪家的制造商生产的药品。辛德尔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讼后,初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法院则判决当时生产此种药品的11家化学工厂的制造商对原告的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杨立新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1991年版119页),(3)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第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基础是共同过错-这与共同侵权行为是一致的。但都没有共同故意和联络,但存在过失,这种过失存在与每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思想中。共同危险行为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行为实行过错原则。第二,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形式更为紧密是一个责任,但责任主体不可分割。责任的内容不能分离。第三,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一样,均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共同危险责任承担责任是均等的。而共同侵权责任是不均等的,要按过错的程度确定。,(一)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分为:1、共同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3、视为共同侵权行为4、合伙致人损害,3、视为共同侵权行为,(1)概念数人虽然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视为共同侵权行为。(2)构成标准第一,数人实施的行为。第二,数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能分割。第三,数人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结果,是一个完整的结果。,立法:,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两个互不相识的人对受害人进行攻击,一个打伤了他的腿,一个打伤了他的手,但受害人没有及时治疗,最后流血过多死亡,不能分清是哪个流血多致他死亡。,(一)连带责任,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就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在加害人之间发生连带责任,对外共同承担一个完整的请求责任。分为:1、共同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3、视为共同侵权行为4、合伙致人损害,4、合伙致人损害,(1)合伙人致人损害适用共同侵权行为规则立法: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合伙致人损害的类型,第一种: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事业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合伙人之一在执行合伙事务中致人损害是合伙责任。,(一)连带责任,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就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在加害人之间发生连带责任,对外共同承担一个完整的请求责任。分为:1、共同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3、视为共同侵权行为4、合伙致人损害注意事项,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第一,原告只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作为共同被告。(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第二,原告不同意追加某个或者某些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被告就是放弃对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第三,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案例:,有甲、乙、丙、丁四个未成年人,在共同玩沙子中,不知哪一位将戊的眼睛打残疾,花去医疗费5万元,戊因为与甲父亲是好朋友,所以戊以乙、丙、丁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问:法院将如何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应当注意:,共同侵权连带行为的确定有一个特点,就是损害的范围不是由加害人的数量决定的,而是由损害结果的大小决定的;因此共同连带责任人是否要作为共同被告,是否要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不是确定连带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有一个责任人让其承担责任是没有错误的。不一定必须适用必要共同诉讼规则。,第四节: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二、共同责任共同责任是指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是多数的时候,侵权责任在数个加害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责任方式。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共同责任要承担连带责任。(一)连带责任(二)按份责任(三)不真正连带责任(四)补充责任,(二)按份责任,1、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按份责任的基础是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数个行为人事前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的过失,只是由于客观上的联系,而造成了一个损害结果。它与共同侵权行为相比较一个显著的区别是:各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不具有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特点。,案例:,原告何某在被告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被告某日用电器卫生厂生产的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1台,同时购买了被告某无线电厂生产的出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一台,在家中安装。原告之妻于某日晚在用该淋浴器洗澡时,因淋浴器漏电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质量质量不合格,遭电击死亡。造成这一损害结果的原因,一是不锈钢淋浴器的产品缺陷,二是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产品缺陷,这两个原因接个在一起,导致了原告之妻的死亡后果。,2、立法:,司法解释第三条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3、确定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人的责任,应依照以下规则:,第一,行为人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二,各行为人在共同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情况下,按照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大小或原因力比例承担责任;第三,无法区分的按公平原则区分份额。第四,不实行连带责任,不存在内部求偿关系,第四节: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二、共同责任共同责任是指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是多数的时候,侵权责任在数个加害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责任方式。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共同责任要承担连带责任。(一)连带责任(二)按份责任(三)不真正连带责任(四)补充责任,(三)不真正连带责任,1、概念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民法理论中一种重要的债务新或者责任形式。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例如: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2、法律特征,第一,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第二,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目的是救济受害人。第三,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四,赔偿责任最终归属直接责任人。,第四节: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二、共同责任共同责任是指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是多数的时候,侵权责任在数个加害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责任方式。分为: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共同责任要承担连带责任。(一)连带责任(二)按份责任(三)不真正连带责任(四)补充责任,(四)补充责任,1、概念: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并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2、立法依据:,司法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法,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补充责任的性质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竟合的一种。是指行为人就同一给付对于数个行为人分别单独地发生请求权,因其中一个请求权的满足而使其余的请求权均归消灭的责任形式。4、补充责任的效力(对外:权利消灭;对内:直接取得请求权),5、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第一,在存在侵权责任补充责任时,就构成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竟合,应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补充责任人消灭。第二,受害人应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第三,补充责任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直接责任人请求损失赔偿第四,赔偿权利人起诉补充责任人的,诉讼时,法院应将直接责任人作为第三人。,谢谢!,

    注意事项

    本文(《侵权责任形态》PPT课件.ppt)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