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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逻辑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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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逻辑学.ppt

    普通逻辑学,闵行党校 朱水清,绪论:什么是普通逻辑学(1),1、普通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和简单的逻辑方法的学说。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的判定是它的核心内容。2、思维:人脑对客观世界间接的、概括的反映,这种反映是借助语言实现的。3、思维形式的结构(1)思维的主要形式有三种:概念、判断、推理;(2)某一种思维形式所共有语言表达方式就是思维的形式结构,事例:,例1 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例2 所有公民都是民事权利的主体。例3 所有律师都是懂得法律的。例4 如果某甲是案犯,那么某甲有作案时间。例5 如果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那么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6 如果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那么就要给予处罚。例7 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要受法律追究的,所有偷税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所以,所有偷税行为都是要受法律追究的。例8 所有公民都是民事权利的主体,超计划生育的孩子是公民,所以,超计划生育的孩子是民事权利的主体。,事例:(关于思维形式的结构),它们所具有的形式结构可表示为:所有的M都是P 所有的S都是M 所以,所有的S都是P例9 如果某甲是案犯,那么他有作案时间,某甲是案犯,所以,他有作案时间。例10 如果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那么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所以,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两例也是推理,它们的具体内容也不相同,但有着共同的形式结构:如果p,那么q p,所以,q,绪论:什么是普通逻辑学(2),4、逻辑规律和逻辑方法(略)、5、普通逻辑只研究现成的思维形式及其推理的有效性,一般不涉及思维内容;6、普通逻辑没有阶级性7、学习普通逻辑的意义第一,有助于正确认识事物,从已知进到未知。第二,有助于准确、严密地表达和论证思想。第三,有助于揭露谬误,驳斥诡辩。第四,有助于培养分析理性精神和创新意识。,第一章:概念,一、概念及其与语词的关系概念是借助语词对思维对象本质(特有)属性的反映。概念的形成和存在必须依赖于语词,每一概念都是同与它相应的语词一起形成,并用语词把它确定下来、巩固起来和表达出来的。但是,概念和语词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这表现在:第一,任何概念都必须通过语词来表达,但不是所有的语词都表达概念。在汉语中,语词分为实词和虚词两大类,实词都是表达概念的,而虚词一般不表达概念。第二,同一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语词来表达。例如“马铃薯”、“土豆”和“洋芋”,“宇宙观”和“世界观”,“诉讼”和“打官司”,其中每一组语词所表达的都是同一概念。第三,同一语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例如“逻辑”一词,既可以用来表达“客观规律”这个概念,还可以用来表达“逻辑学”这个概念。,第一章:概念,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概念的外延是指概念所反映的对象。例如,“商品”这个概念的内涵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其外延是“一切投入市场交换的各种类型的劳动产品”。“法律”这个概念的内涵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其外延是“一切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了解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对正确理解概念的意义,第一章:概念,三、概念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概念分为不同的种类。对于将要学习的有关直言判断及其推理的知识而言,必须搞清楚下述三种关于概念的分类1、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根据概念所指称的对象的数量的不同,可以把概念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单独概念是指称独一无二的对象的概念。例如:“北京”、“长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一二五案件”、“2000年元月1日”、“世界最高峰”等等。普遍概念是指称两个或两个以上对象的概念。例如:“共产党宣言的作者”、“法院”、“司法干部”、“国家”、“罪犯”、“自然数”、“法律”等等,第一章:概念,三、概念的种类2、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根据概念所指称的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可以把概念分为肯定概念和否定概念。肯定概念是指称对象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例如:“合法行为”、“审判员”、“成年人”、“健康”、“正常死亡”、“有罪”等等。否定概念是指称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例如“非法行为”、“非审判员”、“未成年人”、“不健康”、“非正常死亡”、“无罪”等等。否定概念都带有“未”、“非”、“不”、“无”等否定词。,第一章:概念,三、概念的种类否定概念总是相对于某个特定的范围而言的,这个特定的范围,逻辑上称之为论域。论域实际上是指一个否定概念与其相对应的肯定概念所指称的对象组成的类。例如,“非法行为”的论域就是非法行为与合法行为组成的类行为;“未成年人”的论域就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组成的类人。由此也可以说,一个否定概念的论域恰好是这一否定概念同与其相对应的肯定概念的外延之和。明确否定概念的论域十分重要,因为只有弄清其论域,才能明确否定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才能避免诡辩。,第一章:概念,三、概念的种类3、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根据概念所指称的对象是否为集合体,可以把概念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在客观事物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联系,一是类和分子的联系,一是集合体和个体的联系。类的属性,必然为组成它的任一分子所具有;集合体的属性,构成它的任一个体并不必然具有。例如:城市是一类事物,北京、伦敦、纽约等是组成它的分子。城市具有的属性,北京、伦敦、纽约等必然具有。中国工人阶级是一个集合体,张某、李某、王某等一个个中国工人是组成它的个体。中国工人阶级具有的属性,构成它的每个中国工人未必具有。例如,中国工人阶级是大公无私的,而作为它的个体的每一个中国工人则不一定是大公无私的。,第一章:概念,三、概念的种类集合概念是以集合体为指称对象的概念。非集合概念是不以集合体为指称对象的概念。例1 中国人是勤劳智慧的。例2 国有企业一直控制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例3 我们的干部来自五湖四海。上例中,“中国人”、“国有企业”、“我们的干部”等概念所指称的对象是集合体,它们都是集合概念。例4 我是中国人。例5 国有企业是可以破产的。例6 我们的干部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实际使用中,如果搞不清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区别,就会犯混淆概念的错误。,第一章:概念,四、概念外延间的关系设S和P分别表示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外延之间的关系,可能是下列五种关系之一。1、全同关系如果S和P的外延完全重合,即所有的S都是P并且所有的P都是S,那么,S与P之间的关系就是全同关系。全同关系又叫同一关系。例如,当S和P分别表示“宪法”与“国家的根本法”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时,S与P之间就是全同关系。,第一章:概念,S与P之间的全同关系可用图1表示。,s p,图1,S,P,图2,第一章:概念,四、概念外延间的关系2、真包含于关系如果S的合部外延同P的部分外延相相重合,即所有的S都是P并且有P不是S,那么S与P之间的关系就是真包含于关系。例如,当S和P分别表示“企业法人”与“法人”或“盗窃罪”与“侵犯财产罪”时,S与P之间就是真包含于关系。S与P之间的真包含于关系可用图2表示。3、真包含关系如果S的部分外延同P的全部外延重合,即所有的P都是S并且有S不是P,那么S与P之间的关系就是真包含关系。例如,当S和P分别表示“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或“公民”与“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时,S与P之间就是真包含关系,第一章:概念,四、概念外延间的关系S与P之间的真包含关系可用图3表示。在真包含于关系和真包含关系中,都有一个外延较大的概念和一个外延较小的概念。外延较大的概念所表达的概念叫做属概念,外延较小的概念所表达的概念叫做种概念。真包含于关系和真包含关系就相应的可称为种属关系和属种关系。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区别是相对的,例如,“大学生”相对于“学生”来说,是种概念,相对于“女大学生”来说,则是属概念。4、交叉关系如果S和P的外延仅有一部分重合,即有的S是P,有的S不是P,并且有的P不是S,那么,S与P之间的关系就是交叉关系。例如,当S和P分别表示“青年人”与“律师”或“盗窃犯”与“杀人犯”时,S与P之间就是交叉关系。S与P之间的交叉关系可用图4表示。,P,S,S,P,图3,图4,第一章:概念,5、全异关系如果S和P的外延没有任何部分重合,即所有的S都不是P,那么,S与P之间的关系就是全异关系。例如,当S和P分别表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或“侵犯财产罪”与“渎职罪”或“法院”与“律师”时,S与P之间就是全异关系。S与P之间的全异关系可用图5表示。具有全异关系的两个概念,有的是属于同一论域的,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罪”与“渎职罪”;有的是不属于同一论域的,如“法院”与“律师”。就同一论域来说,概念的全异关系还可进一步分为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第一章:概念,5、全异关系,s,p,第一章:概念,矛盾关系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S和P所表达的概念都是Q概念的种概念,并且它们的外延之和等于Q的外延,那么,S与P之间的关系就是矛盾关系。例如,当S和P分别表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或“有罪”与“无罪”时,它们的外延之和分别等于它们的属概念“人”或“行为”的外延,S与P之间的关系就是矛盾关系。S与P之间的矛盾关系可用图6表示,第一章:概念,反对关系如果两个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S和P所表达的概念都是Q概念的种概念,并且它们的外延之和小于Q的外延,那么,S与P之间的关系就是反对关系。例如,当S和P分别表示“侵犯财产罪”与“渎职罪”或“民法”与“刑法”时,它们的外延之和分别小于它们的属概念,“犯罪”或“法律”,S与P之间的关系就是反对关系。S与P之间的反对关系可用图7表示。,S,P,P,S,图6,图7,第一章:概念,概念外延间的上述五种关系,是任意两个概念之间可能具有的全部关系。因此,两个具体概念之间的关系必然是这五种关系中的一种,也只能是这五种关系中的一种。全同关系、真包含于关系、真包含关系和交叉关系有一个共同点,即S与P两个概念至少有一部分外延是重合的,逻辑上把这四种关系又统称为相容关系。两个概念之间的全异关系是S和P两个概念外延没有任何部分重合的关系,逻辑上又称为不相容关系。,第一章:概念,五、定义1、定义及定义的结构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例1 刑法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例2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个完整的定义是由三部分组成的,即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被定义项是其内涵有待明确的概念。如例1中的“刑法”和例2中的“民法”。被定义项既可以是关于事物本身的概念,也可以是反映事物的性质和关系的概念,通常用DS来表示。,第一章:概念,五、定义定义项是用来明确被定义项内涵的概念。如例1中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和例2中的“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定义项既可以是表达事物、性质、关系的词语或符号,也可以是一个语句,通常用DP来表示。定义联项是联结被定义项和定义项的语词。在一般情形下,其左方是被定义项,右方是定义项(但法律条文中的定义为了突出被定义项的特点,往往把定义项放在前面,而把被定义项放在后面)。定义联项通常由“是”、“就是”、“即”、“称为”、“是指”等语词来表达。定义的公式是:DS就是DP。,第一章:概念,五、定义2、定义的种类及下定义的方法定义通常分为两大类:真实定义和语词定义。真实定义直接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即概念的内涵。语词定义则是通过揭示表达概念的语词的含义来间接明确概念的内涵的。(1)真实定义真实定义也称为本质定义,它是明确概念所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的定义。基本的真实定义方法是属加种差定义,即定义项由被定义项的邻近属概念和种差构成,可用公式表示为:被定义项=种差+邻近属概念,第一章:概念,五、定义2、定义的种类及下定义的方法属加种差定义方法的具体步骤为:第一找到被定义项邻近的属概念。第二,找到种差,即可以将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与包含在同一属中其他种事物区别开来的特有属性或本质规定。第三,用种差限制邻近属概念以构成定义项。第四,用适当的定义联项将被定义项和定义项联结,形成一个完整的定义。如我们给“法律”下定义时,首先要找到其邻近属概念“规范”;其次找到其与同属于“规范”的道德、宗教以及风俗习惯等种概念的区别种差;“由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然后用“种差+邻近属概念”构成定义项,即“由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最后,用适当的定义联项将被定义项和定义项联结,形成对“法律”的完整定义,即“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第一章:概念,五、定义2、定义的种类及下定义的方法一个概念的属概念往往是多层次的。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给概念下定义时,要求先找出被定义项的邻近属概念,但“邻近属概念”是相对而言的。究竟应相选择哪一个作为属概念,要根据下定义时解决问题的实际需要而定。例如“人”这一概念的属概念有“生物”、“动物”、“脊椎动物”、“哺乳动物”、“灵长目动物”等,而“人是能够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的动物”这一定义则是以“动物”作为邻近的属概念,其原因即在于定义所要求的是把人和其它动物区别开来。由于事物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是多方面的,基于研究的不同需要,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事物的特有属性,因而就可以找出不同的种差。正是由于种差的多样性,使得用属加种方法做出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的表现形态有:,第一章:概念,五、定义2、定义的种类及下定义的方法性质定义种差是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的性质的定义即为性质定义。前面所举的例子大多为此种定义。发生定义种差是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产生或形成情况的定义即为发生定义。例1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功用定义种差是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的功能作用的定义即为功用定义。例2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关系定义种差是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与另一对象之间的关系,或者它与另一对象对第三者的关系的定义即为关系定义。,第一章:概念,五、定义2、定义的种类和下定义的方法例3 从合同是具有关联性的两个合同中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虽然是常用的给概念下定义的方法,但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最大类概念就不能用这种方法下定义。这是因为最大类概念由于其外延最广,没有比它外延更广的属概念可言,因此也就不能通过属加种差的方法给其下定义。此外,用属加种差方法给概念下定义时,往往把定义项中众所周知、显而易见的属概念省略。例4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例4 是“犯罪未遂”的定义,其中就省略了属概念“行为”。,第一章:概念,五、定义2、定义的种类和下定义的方法(2)语词定义语词定义是明确语词确切含义的定义。语词定义可分为说明的语词定义和规定的语词定义两种。说明的语词定义说明的语词定义是对某个语词的已有的、并得到社会承认的意义做出解释、说明的定义。词典中对词的解释基本上是说明的语词定义。例5“司寇”是指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纠察等事的官员。例6“英特纳雄乃尔”一词是外来语,意思是国际共产主义思想。规定的语词定义规定的语词定义是人们通过约定对某个原有的或新出现的词赋予特定意义的定义。,第一章:概念,五、定义2、定义的种类和下定义的方法(2)语词定义例7“三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例8“三讲”是指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规定的语词定义所定义的词在一个时期可以看做一种约定,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后往往变成了新的通用语。如“红眼病”、“帅呆了”、“大腕儿”等。说明的语词定义因其是否符合该语词的既定意义而有真假之分,而规定的语词定义则只有规定是否合理的问题,而没有真假之分。,第一章:概念,五、定义3、定义的规则给概念下一个正确的定义,不仅需要掌握概念所反映对象的相关知识,以及下定义的一般方法,而且必须遵守下定义的有关规则。下定义须遵守的规则主要有:定义必须相应相称定义的这条规则的含义是指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具有全同关系。如果定义违反这条规则,就会出现“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所谓定义过宽,是指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的外延,即把本来并不属于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纳入到了定义项之中。而定义过窄则是指定义项的外延小于被定义项的外延,即把本应属于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排除在了定义项的外延之外。例1 刑法是惩治违法行为的法律。例2 刑法是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的法律。例1 即犯了“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而例2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第一章:概念,五、定义3、定义的规则定义不能循环定义的这条规则也即定义项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这是因为被定义项本身是有待明确的概念,如果定义项中直接或间接包含了被定义项,也就意味着包含了本身尚不明确的概念,从而也就达不到通过定义明确概念的目的。违反定义的这一规则就会犯两种逻辑错误:如果定义项与被定义项只是在语言形式上有所不同,从而在定义项中直接包含被定义项,即为“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如果定义项中间接地包含了被定义项,就是“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第一章:概念,五、定义3、定义的规则定义不能循环例3 合同法就是有关合同的法律。例4 生命是有机体的新陈代谢。例3 就犯了“同语反复”的错误,因为它的定义项中直接包含了被定义项。例4 则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因为定义项中包含了“有机体”这个概念,而“有机体”这一概念又需用生命来说明,从而也就意味着上述定义对“生命”并未给予确切的说明。正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规定生命是有机体的新陈代谢,这就等于规定生命就是生命”,“这种解释并没有使我们前进一步”。,第一章:概念,五、定义3、定义的规则定义应当用肯定的语句形式和正概念定义的这一规则要求定义项一般不能包含负概念,或定义不能是否定判断,而应当用肯定判断来表达。这是因为给概念下定义的目的即在于揭示概念的内涵,即揭示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具有何种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而负概念只能说明被定义项不具有何种属性,否定判断只能说明被定义项不是什么,并不能说明被定义项具有什么属性或是什么,从而达不到定义的目的。违反定义的这一规则将导致“定义离题”的逻辑错误。,第一章:概念,五、定义3、定义的规则定义应当用肯定的语句形式和正概念例5 犯罪未遂不是犯罪既遂。例6 侵权行为是非合法行为。以上两例都犯了“定义离题”的逻辑错误。例5 虽然指出了犯罪未遂不是犯罪既遂,但没有直接揭示犯罪未遂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从而不能把犯罪未遂同它的属概念(故意犯罪)中的其它种概念(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区别开来,因而起不到定义的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例6仅仅说明侵权行为不是合法行为,同样没有揭示侵权行为的特有属性,因而也没有达到明确“侵权行为”这一概念的定义目的。根据民法原理,侵权行为应该是指行为人就其对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的行为。,第一章:概念,五、定义3、定义的规则定义应当用肯定的语句形式和正概念值得注意的是,定义的这一规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对于某些事物来说,缺乏某种属性正是它的特有属性,或被定义项本身就是负概念,在下定义的时候,就可以用否定的语句形式或负概念。例如:“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第一章:概念,五、定义3、定义的规则定义必须明确定义的这一规则要求定义项应当清楚确切,不能使用晦涩含混或者包含比喻的语词。如果定义项使用的语言含混不清,就会导致“定义含混”的逻辑错误;如果定义中运用了比喻,就犯了“以比喻代定义”的逻辑错误。例7 犯罪是对统治阶级统治秩序的最大蔑视。例8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例7 就犯了“定义含混”的错误,而例8则犯了“以比喻代定义”的错误。比喻虽然富于形象性、生动性,但并没有陈述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因而无法使概念的内涵明确。,第一章:概念,六、划分1、划分及划分的结构概念的使用,不仅需要明确其内涵,而且需要明确其外延,即明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什么,包含哪些分子(或子类),其范围有多大。由于不同类型概念外延的大小不同,因而其明确方法也不同。单独概念可以通过指出其外延包含单一对象的方法来明确。对于普遍概念,尤其是当其外延相当多,以至于难以列举或没有必要列举时,就可以运用划分的方法对这类概念的外延予以明确。所谓划分,是以对象的一定属性为标准,将一个属概念分成若干个种概念,以达到明确其外延的逻辑方法。例1 根据发生根据的不同,可以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例2 民事权利根据其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第一章:概念,六、划分1、划分及划分的结构从结构上讲,划分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即划分的母项、划分的子项和划分的标准。划分的母项就是其外延被划分的属概念,如例1中的“债”,例2中的“民事权利”。划分的子项就是从母项中划分出来的各并列的种概念,如例1中的“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例2中的“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划分的标准是将一个属概念划分为若干个种概念时所依据的对象的一定属性。如例1中的“债的发生根据”,例2中的“民事权利的作用”。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为了表达的精练起见,划分的标准可以省略,如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这里就省略了“离婚的方式”这一划分标准。,第一章:概念,六、划分1、划分及划分的结构事物的属性多种多样,由此决定的划分标准也可根据不同的需要而选取,如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权利”作不同的划分:民事权利依据其客体所体现利益的性质不同,可划分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民事权利依据其作用的不同,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民事权利依据其效力所及的范围不同,可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民事权利依据其并存的两个权利的依存性为标准,可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依据其权利有无移转性,可划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民事权利依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划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第一章:概念,六、划分2、划分的方法二分法二分法是一种特殊的划分方法,是以对象有无某种属性作为划分标准,将母项中具有该种属性的对象划分为一类,表现为一个正概念,将不具有该种属性的划分为另一类,表现为一个负概念,二者为矛盾关系。如将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分类,第一章:概念,六、划分3、划分的规则要对一个概念做出正确的划分,除了掌握划分对象的相关知识以及逻辑上的划分方法外,还必须掌握以下划分的规则:划分必须是相称的划分的这一规则就是要求划分所得各子项的外延之和必须全同于母项的外延。违反划分的这一规则将导致“划分不全”或“多出子项”的逻辑错误。如果子项的外延之和小于母项的外延,即将本应属于母项的子项遗漏,就是“划分不全”;若子项的外延之和大于母项的外延,即将本不属于母项的对象当作子项,就是“多出子项”。例1 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押权。例2 担保物权有抵押松、质押权、留置权和典权。例1 即犯了“子项不全”的逻辑错误,因为遗漏了“留置权”,而例2则犯了“多出子项”的逻辑错误,因为多出了“典权”。,第一章:概念,六、划分3、划分的规则每次划分的标准必须同一划分的这一规则就是要求每一次划分的标准只能是同一个,不允许对一部分子项的划分采用一个标准,而对另一部分子项的划分又采用其它标准。违反划分的这一规则将导致“多标准划分”的逻辑错误。例3 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这一划分就犯了“多标准划分”的逻辑错误。因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而划分的,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则是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形式或程序来划分的。每一次划分的标准只能有一个,仅仅要求同一次划分中不能改变标准,并不意味着在一次划分中只能用事物的一个属性作标准。我们可以根据实践的需要,将事物的多种属性综合为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行划分。如我们可以将法人划分为:本国社团法人、外国社团法人、本国财团法人、外国财团法人。这就是依据法人的国籍和组织基础两个属性综合为一个统一的标准而对法人进行的划分。,第一章:概念,六、划分3、划分的规则划分的各子项外项之间必须互不相容划分的这一规则就要求划分后所得的各子项外延之间必须是不相容的全异关系。只有遵守划分的这一规则,才能保证把属于母项的每一个对象划分到一个子项中去,而且也只能划分到一个子项中去。反之,如果子项不是互不相容的,就使得一些对象既属于这一子项,又属于那一子项,从而导致混乱。违反划分的这一规则将导致“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例4 合同分为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和混合同。这一划分为就犯了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因为无名合同包括单纯无名合同和混合合同,混合合同与无名合同是相容的关系。,第一章:概念,六、划分4、分解与列举分解、列举与划分的关系较难区分。分解与划分不同。分解是把一个具体事物肢解为若干个组成部分,分解前的具体事物与解后的组成部分之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分解后的部分不具有整体的属性;而划分是把一个属概念分为几个种概念,也即把属概念所指称的对象分成若干个小类,其母项和子项是属种关系,子项具有母项的属性。例如将我国的行政机关分为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分,因为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机关的属性。但如果将行政机关分为办公室、法制局等则为分解,因为办公室等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属性。,第一章:概念,六、划分4、分解与列举此外,单独概念由于其外延只有一个,故而不能对其进行划分,但仍可以进行分解。如“地球”不能再作划分,但可分解为南半球和北半球。列举是划分的省略形式,是一种特殊的划分。划分一般要求明确概念的全部外延,而这在有些场合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的,因而可根据需要将概念的部分外延予以明确,而将其余部分在已明确的子项后面用等、等等、其它或省略号代替,这种划分的特殊形式即为列举。例如,部门法学有: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家庭婚姻法学、诉讼法学等等。,第一章:概念,六、划分4、分解与列举列举应遵守的规则主要有:每一次列举的标准只能是一个。列举的各子项外延之间应当互不相容。以上我们分别讨论了明确概念内涵和外延的逻辑方法定义和划分。其实,当我们既有必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又有必要明确概念的外延时,可以将这两种逻辑方法结合起来使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第一章:概念,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为。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就是同时采用定义和划分这两种逻辑方法来明确“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这一概念的。,第一章:概念,七、概念的限制和扩大1、内涵和外延的关系(制约与反变)主要了解反变关系2、概念的限制增加内涵,缩小外延;主要目的:对事物认识的具体化和精确化;明确要讨论的事物;一般来说,限制也是要逐步进行的,同时要适当(概念前的形容词不能随便加)3、概念的概括从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作用是抓住同类概念的共同特点突出原来的属概念中诸多属性中的最重要的属性,或者是进行推理的需要(特别是在三段论中),第二章 简单判断及其推理,第一节 判断和推理概述 一、判断特征 判断就是对事物情况的陈述。客观事物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各种事物的性质,一事物与它事物的关系等等都是事物的情况。当人们认识了事物的情况,并通过语句把这种认识陈述和表达出来,就形成了判断。例1 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及由此决定的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决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例2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例3 公诉人反驳了被告人的辩解。例4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重大误解,那么他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第二章 简单判断及其推理,第一节 判断和推理概述 一、判断特征以上各例都是判断,它们分别陈述了四种不同的事物情况。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判断有如下特征:1、任何判断都有所陈述。如果对事物情况无所陈述,就不能称之为判断。例如,“这个案件应该如何处理?”这个疑问句,既末说明该案件应怎样处理,也未说明不应怎样处理,即未对“这一案件究竟如何”这一事物情况做出陈述,而只是提出一个问题,所以,它不是判断。又例如,“你认为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合理吗?”这也是提出一个问题,而没有作明确的陈述,因而也不是判断。2、任何判断都有真假。判断既然是对事物情况的陈述,它就应该有真假。如果一个判断所陈述的与客观实际情况相一致,这个判断就是真的;如果一个判断所陈述的与客观实际不一致,这个判断就是假的。例如,“法是有阶级性的”就是一个真判断;“检察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则是一个假判断。任何判断或者真,或者假,但不能既真又假。判断的真、假二值,逻辑上统称为判断的真值,又称为判断的逻辑值。真判断的真值(或逻辑值)为真,假判断的真值(或逻辑值)为假。判断有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它们既相联系,又相区别。逻辑学并不研究判断的具体内容,各个判断的具体内容属于各门具体科学所研究的对象,逻辑学只从判断形式方面研究它的特征、种类,以及各种形式的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第二章 简单判断及其推理,第一节 判断和推理概述 二、判断与语句 通常说,语句是一组表示事物情况的声音或笔画,是判断的物质载体。一方面,任何判断都是通过语句来表达的,没有语句,也就没有判断;另一方面,判断则是语句的内容,因此,判断与语句有着密切的联系。判断与语句也有区别,它们不是一一对应的。首先,虽然判断都通过语句来表达,但并非所有语句都表达判断。例如,“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和“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是两个语句。第一句是陈述句,有真假,表达判断;第二句是疑问句,并未对事物有所陈述,无真假,因而不是判断。一般说来,能够表达判断的语句是陈述句、疑问句中的反问句和某些感叹句。其次,同一判断可以用不同的语句来表达。例如,“他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和“难道他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吗?”这是两个不同的语句,前者是陈述句,后者是反问句。但它们表达的意思是相同的,即表达同一个判断,只不过在感情色彩和语言风格上有所不同。这也说明我们可以在不同的场合使用不同的语句来表达同一个判断,从而加强语句的感染力。最后,同一语句还可以表达不同的判断。例如;“某甲不走前门,偏走后门,结果等待他的是警察的手铐。”这句话有两种解释,即可以表达两个不同的判断:其一是警察在房子的后门将某甲抓个正着;其二是某甲不走正道,触犯法律,被警察抓住。这种情况说明,认真分折一个语句的语境,从而明确它陈述哪种情况,表达什么判断,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就会把一个语句表达的不同判断混为一谈。,第二章 简单判断及其推理,第一节 判断和推理概述 三、判断形式及某种类 任何判断总是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出来,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判断形式是指判断内容的联系方式。例1 不满10周岁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例2 法律与道德是相联系的。例3 他或者有罪,或者无罪。例4 如果合同法不体现意思自治原则,那么这部法律就是失败的。以上都是不同形式的具体判断,它们的逻辑形式分别为:所有的S都是P,a与b有R关系 P或者q 如果P,那么q,第二章 简单判断及其推理,第一节 判断和推理概述 三、判断形式及某种类判断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来对判断进行分类,本人对判断这样分类;根据判断中是否包含有判断联结词和其他判断成分,把判断分为两大类简单判断和复合判断。简单判断是不包含判断联结词和其他判断成分的判断,它的变项是词项,如上述例1和例2。复合判断是包含判断联结词和其他判断成分的判断,它的变项是判断,如上述例3和例4。简单判断根据判断陈述的是事物的性质还是关系又可分为直言判断和关系判断。在复合判断中,作为其构成成分的判断称作支判断,把支判断联结起来的语词称作判断结词词。根据判断联结词的不同,复合判断又可分为负判断、联言判断、选言判断、假言判断和等值判断,另外,根据判断中是否包含模态词又把所有判断分为模态判断和非模态判断。,第二章 简单判断及其推理,第一节 判断和推理概述 四、推理及其分类 推理是一个判断序列,是以一个或一些判断为根据或理由得出另一个判断的思维过程。推理由前提和结论两部分组成。作为根据或理由的判断是前提,由前提推出的判断是结论。例1 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有些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例2 如果某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某甲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某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某甲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例3 虐待家庭成员且情节恶劣的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有些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虐待家庭成员且情节恶劣的行为。,第二章 简单判断及其推理,第一节 判断和推理概述 四、推理及其分类例4 金是能导电的,银是能导电的,铜是能导电的,铁是能导电的,铅是能导电的,金、银、铜、铁、铅是金属,所以,所有的金属都是能导电的。这些都是推理。例1是从一个判断推出另一个判断,例2、例3、例4是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判断推出另一个判断。推理不是判断的任意组合。在推理中,作为前提的判断与作为结论的判断之间必须有推论关系,其标志是“所以”。推理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推理进行不同的分类。,第二章 简单判断及其推理,第一节 判断和推理概述 四、推理及其分类首先,根据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是否有蕴涵关系,即前提为真是否必然推出结论为真,可把推理分为演绎推理与非演绎推理(归纳、类比等)。演绎推理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蕴涵关系的推理,非演绎推理就是前提与结论之间不存在蕴涵关系的推理。上述例1、例2、例3是演绎推理,例4是非演绎推理。其次,在演绎推理中,根据推理的前提是复合判断还是简单判断把演绎推理分为简单判断推理和复合判断推理。简单判断推理又分为直言判断推理和关系判断推理。复合判断推理又分为联言推理、选言推理、假言推理、等值推理和双重否定推理。再次,根据推理是否包含模态判断,把推理分为模态推理和非模态推理。上述各例都是非模态推理。,第二章 简单判断及其推理,第一节 判断和推理概述(结论)逻辑学研究推理的中心任务是:保证演绎推理形式的有效性,提高非演绎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程度。演绎推理是前提蕴涵结论的推理,是必然性推理。即是说,一个有效的演绎推理形式,其变项在任意代入下,都有前提为真,则结论为真,而不会出现前提为真而结论为假的情况。这样的演绎推理形式被称作有效式。反之,不能保证前提真而结论为真的推理形式,便是无效式。一个推理是否有效是就其形式而言的,它与推理内容无关。非演绎推理的前提并不蕴涵结论,即是说,非演绎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不是必然的,而是或然的,即使前提都真,结论也未必真,前提只能为结论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因此,在演绎推理中存在推理是否有效的问题,在非演绎推理中不存在推理是否有效的问题。逻辑学在研究非演绎推理时,主要是解决如何提高其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即寻求提高其可靠性程度的逻辑要求。,第二章/第二节直言判断,一、什么是直言判断直言判断就是直接陈述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简单判断。直言判断也称性质判断。例1 凡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例2 有些被告不是有罪的。例3 李律师是优秀律师。例1 直接陈述了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都具有无效的性质;例2 直接陈述了有些被告不具有有罪的性质;例3 直接陈述了李律师具有优秀律师的性质,第二章/第二节直言判断,一、什么是直言判断直言判断由主项、谓项、联词和量词四部分构成。主项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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